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税会处理差异分析
发文时间:2020-06-22
作者:谢德明
来源:谢德明
收藏
922

2×20年6月1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应收乙公司款项的入账金额为95万元。甲公司将该应收款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乙公司将该应付账款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2×20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债务重组合同,乙公司以一项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非专利技术偿还该欠款。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为100万元,累计摊销额为1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万元。10月22日,双方办理完成该无形资产转让手续,甲公司支付评估费用4万元。当日,甲公司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为87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7万元,乙公司应付款项的账面价值仍为95万元,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93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一、会计处理


  (一)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修订的准则规定,债务人以无形资产清偿债务,不需要区分资产处置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而应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偿债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乙公司10月22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950000


  累计摊销  10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0000


  贷:无形资产  1000000


  其他收益一债务重组收益  70000


  (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修订准则的规定,债权人受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以及可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税金等其他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2×20年10月22日,债权人甲公司取得该无形资产的成本为债权公允价值(87万元)与评估费用(4万元)的合计(91万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  910000


  坏账准备  70000


  投资收益  10000


  贷:应收账款  950000


  银行存款  40000


  二、税务处理


  (一)债务人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款的规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在满足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新修订准则下,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下,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可见,企业所得税语境下的债务重组,必须满足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这一前提条件。在此前提条件下,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2.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也就是说,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债务重组所得。


  再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此条强调了,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股权支付的部分,满足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才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债务人非股权支付部分,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至于本条中“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涵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表的规定,债务人债务重组所得=债务人重组业务涉及的债务计税基础-债务人用于偿付债务的资产公允价值。可见,“债务重组所得”不包含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由于没有涉及到股权支付,债务人无论是否满足“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条件,都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即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进行处理。根据《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据此,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所得,无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还是债务重组所得,都应在重组当期一次性确认。


  就案例来说,债务人乙公司以无形资产清偿债务所得,包含无形资产转让所得和债务重组所得两部分,其中无形资产转让所得=无形资产公允价值-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债务重组所得=债务计税基础-无形资产公允价值。则无形资产清偿债务所得=(无形资产公允价值-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债务计税基础-无形资产公允价值)=债务计税基础-无形资产计税基础=[930000-(1000000-100000)]+[950000-930000]=30000+20000=950000-(1000000-100000)=50000元。


  债务人账面上“其他收益一债务重组收益”有70000元金额,其中减值准备2万元的影响应在处置无形资产当期进行纳税调减,按理应在A105090进行调整,但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账务处理并没有A105090中项目“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实际数据,只可得到“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的“虚拟”数据,所以笔者认为应放在A105100一并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案例中无形资产转让所得30000元免征企业所得税,通过填写《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实现。剩余20000为债务重组所得,应一次性缴纳所得税。

image.png

需注意的是,笔者认为,一般性税务处理栏中“税收金额”50000元包含30000元免征企业所得税,再通过填写《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实现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金额”栏实际上就是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时减值准备2万元的纳税调减。


  (二)债权人的税务处理


  本案例中债权人受让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930000元)+发生的评估费用(40000元)=970000元,与账面价值相差60000元。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受让资产公允价值=950000-930000=20000元,则汇算清缴时,调整如下:

image.png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以存货和固定资产抵债清偿债务的财税处理

以存货+固定资产抵债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存货、固定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


  一、会计处理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九条规定:“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务处理


  1994年1月中国推行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2018年5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税率调整为1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如果在重组过程中抵偿债务的是存货,作视同销售处理。财税〔2009〕59号文第四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


  三、案例分析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甲公司,含税价为2 340000元。2019年6月18日,与乙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内容如下: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用其存货、固定资产抵偿该账款。2019年6月20日,抵债资产均已转让完毕。其中;用于抵债的产品市价为800000元,增值税率为13%,产品成本为700 000元;抵债设备的账面原价1 200 000元,累计折旧300 000元,评估确认的净值850 000元。甲公司发生的设备运输等相关费用为65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债务人甲公司的财务处理如下:


  ①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900 000


  累计折旧——××设备  300 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  1 200 000


  ②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6 500


  贷:银行存款  6 500


  ③结转债务重组利得及转让资产收益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2 3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 000(=800 000×13%)


  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850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586 000{=2 340 000?­[800000×(1+13%)+85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 000


  贷:库存商品  7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56 500


  贷: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56 500[=85 000-(1 200 000-300 000-0)-6500]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不作纳税调整。


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案例解析

《新债务重组以房抵债的会计处理及税务筹划》一文对新债务重组准则以房抵债的会计处理和土地增值税可能的筹划方案进行了分析,并与文末言明所得税特殊性税务重组另外撰文分析,笔者拟在本文对该问题进行补充。税法有其基本的法理逻辑,一般需要保证纳税与纳税能力的统一,否者税收征管会出现较大的问题,因为,按照税法要求纳税人交税,但大部分纳税人是缺乏纳税能力的,这样的立法也是不成功的。


  比如,目前家庭房产税已经在上海进行了试点,预计以后会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假如房产税是按照统一的比例税率,比如对家庭房产税也按照1.2%的比例,对于北京东西城动辄上千万的房产,光房产税每户每套房子一年就有十万以上,这显然超过了一般家庭的纳税能力,税收征管也会出现较大的问题,同理,对于以房抵债等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或偿债来说,一般都是企业发生了重大的危机,缺乏偿债能力才出此下策,本来就经济困难,因为债务重组的原因确认了较多的债务重组收益,这时一般来说缴纳所得税也比较困难。如果税法没有做出符合客观事实的规定对税收征管也提出了较大的挑战。


  一、案例解析(承前例)


  新债务重组准则除科目使用的变化外,一个重大的变化是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由旧准则的分两步(先按照公允价值转让资产,再清偿债务)变为两个步骤合二为一,即,不区分资产转让的收益和真实债务重组收益两个部分,但相关的税务处理并没有变化,这就会出现税会不一致的问题。


  根据前文案例,债务方除房产偿债外,还支付了100万现金,会计上的债务重组收益(其他收益)金额是815万,本文为了说明债务方特殊性税务重组的问题,对原案例进行修改,假设不支付100万补价,这时会计上核算的债务重组收益是915万。


  会计上的分录这里不再赘述,税务上,仍需要区分两个步骤,模拟旧准则的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  2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85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利得)  815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00


  对于本分录的结果,在税务层面,其中的815万,属于转让固定资产的利得,100万是债务清偿的利得,根据相关政策,100万元的部分,如果符合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比例超过50%的,所得税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这里假设,公司利润微薄,当期所得税主要是债务重组收益造成的,符合要求。这时就可以将100万元的债务重组收益递延纳税,分五年平均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税2009年59号文: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二、纳税申报的特殊考虑


  在完成债务重组后要报送和申报相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1.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确定重组主导方,其中债务重组的主导方为债务人。


  2.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生效日为重组日。


  3.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最后,由于最近几年会计准则和报表变动较大,但纳税申报报并无对应跟进和修改,导致纳税申报时要进行较多的调整,还原为之前的旧报表以及对应的表单。对于债务重组产生的其他收益科目,截止到目前纳税申报表目前还没有该项目,需要调整到营业外收入,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的要填报相应的表单,由于本税收优惠属于递延纳税的优惠,首次享受时会存在税会的不一致,税务金额会小于会计金额,所得要纳税调减,后续的四期则要纳税调增,保证五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变。


  三、延展阅读


  假如是债转股也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具体规定是: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前后两种情况的区别主要在于:非债转股要求债务重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的可分五年缴纳所得税,但债转股无比例要求,也无硬性的纳税期限要求,转股后再转让时再缴纳所得税,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按照原始债权金额计算。


  另外,与本案例一致,债转股也需要区分两步,其中债务金额与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对应的债务重组收益,暂不缴纳所得税。由于实物偿债存在实物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资产处置收益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债务方吸收投资按照股权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的差额应该记入资本公积,不缴纳所得税,但如果记到了收入则需要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