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业务描述】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 关报告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 1 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二条
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五条
【办理材料】
1.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2.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被投资单位: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具 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 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 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 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6.纳税人基础身份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 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7.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8.由扣缴义务人报告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 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 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 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9.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纳 税人修改。自然人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 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扣缴义 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税收管 理系统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 关的用途。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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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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