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业务描述】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 关报告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 1 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二条
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五条
【办理材料】
1.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2.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被投资单位: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具 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 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 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 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6.纳税人基础身份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 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7.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8.由扣缴义务人报告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 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 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 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9.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纳 税人修改。自然人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 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扣缴义 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税收管 理系统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 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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