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6]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8-15
文号:税总发[2016]1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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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地方税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规范国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基本原则

代开发票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先征收税款、再代开发票的有关规定。

二、征收方式

地税机关直接征收。对已实现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互设窗口,或者国税与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合作办税模式的地区,地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征收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涉及的地方税费。

委托国税机关代征。对暂未实现上述国税、地税合作办税模式的地区,地税机关应委托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代征地方税费。

三、具体事项

(一)代征范围

委托国税机关代征的,国税机关应当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增值税,并同时按规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

有条件的地区,经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商,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可为地税机关代征资源税、印花税及其他非税收入,代征范围需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票证使用及税款退库

委托国税机关代征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在《委托代征协议书》中明确税款解缴、税收票证使用等事项。

国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如果发生作废或者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等情形涉及税款退库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为纳税人做好税款退库事宜。

(三)情况反馈

纳税人拒绝接受国税机关代征税款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方地税机关,由地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是满足营改增地税机关征管范围调整以及地税发票停止使用后加强税源管理、保障地方税费应收尽收的重要手段,是落实《方案》,推动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深度合作的重要内容。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其现实意义,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不断优化整合征管资源,立足当地实际确保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合作,统筹协调

各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协同配合,制定本辖区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办法,指导基层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做好宣传解释、督导检查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就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联合向社会公告。要建立定期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创新做法、先进经验并加以推广。

(三) 信息支撑,减轻负担

各省税务机关要按照提高征管效率、节约行政资源、方便纳税人办税的原则,利用信息化手段,有效简化环节,解决纳税人 “多头跑、跑多次”的问题,切实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请各省税务机关于2016年10月31日之前,将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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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未满,劳动者可以申请离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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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哦!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未满,可以申请离职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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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试用期期间因个人原因辞职,要付用人单位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

  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此,无论是否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除以上法定情形外,一般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试用期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如何填写预缴申报表?

2025年前三季度,“两新”政策效应不断显现。税收数据显示,全国企业设备更新加快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成效明显。值得关注的是,企业在购置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时,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购置专用设备的企业在具体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时,需要关注一项重要事项:填写预缴申报表。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第一条明确,10月1日起,企业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现行有效的目录包括《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详见文末二维码)。

  注意事项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如果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首先应确定可抵免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财税[2008]48号文件第二条明确,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税[2008]4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举例来说,2025年10月,A企业利用自筹资金购进一台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并投入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格100万元,运输费1万元,安装费2万元。那么,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100+1+2=103(万元);可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为100万元,抵免所得税额为100×10%=10(万元)。

  同时,购置专用设备的企业,还需关注抵免时间是“购置并实际使用时”。企业若只购进了专用设备,但尚未实际使用,则不能抵免所得税额。笔者提醒,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抵免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所得税税款。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所得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预缴申报

  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填报17号公告附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企业若选择在预缴时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优惠,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的第29.1行“其中: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填写专用设备投资类型)”填报专用设备的类型、金额。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同时新增多类设备的可以增加行次,但每类设备仅能填报一次。

  接上例,假设A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2025年前10个月的应纳所得税额为35万元,已预缴20万元,未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那么,A企业财务人员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填写“350000”;在第30行“减:本年累计已预缴所得税额”填写“200000”。

  A企业若选择在预缴时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优惠,那么,财务人员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的第29.1行“其中: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填写专用设备投资类型)”选择“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在“本年累计金额”列填写“100000”;第32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50000”(350000-100000-200000),即11月征期应预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若不选择在预缴时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优惠,A企业11月征期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