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6]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2-16
文号:税总发[201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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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涉及税种多,管理事项复杂,服务对象众多且以自然人为主体,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水平、管理工作质效直接影响公众的纳税体验和个人切身利益,直接关系政府形象。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和改进,但在服务方面还存在办税不够便捷、行为不够规范的问题,在管理方面还存在制度不够健全、内控机制不够完善的问题,亟需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为此,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充分认识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优化服务、规范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负起责任,在抓常、抓细、抓长上下功夫。

  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梳理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切实抓好制度落实。要高度重视纳税人意见和社会舆情,通过建立相关制度、明确相关责任来促使妥善处理问题、及时化解矛盾。要对办税服务场所可能发生的办税人员激增等突发情况提前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及时疏导、秩序不乱。

  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要重视基层征管单位力量的配备,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管理人才充实到征管一线。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能力,特别是提高他们处理复杂涉税事项的能力。要大力加强廉政和纪律教育,强化廉洁意识和纪律意识,提升反腐倡廉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自觉抵制各种利益诱惑。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注重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对以权谋私、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税务干部,必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二、加强信息整合,优化便民服务

  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要求,对房地产交易税收优化管理流程,整合内外部信息,让纳税人享受更快捷、更便利、更规范的服务,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和税收遵从度。

  要在税务总局制定的相关税收业务规范基础上,区别管理事项的复杂程度、风险高低,合理优化管理流程,科学设置岗位,使各环节、各岗位间顺畅衔接。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预约办税、电子移动终端告知办税服务事项等方式,减少纳税人在办税服务窗口排队等候时间。

  要及时整理、归集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中获取的交易、开票、完税等相关信息,形成前后衔接、信息完整、动态更新的数据链,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房地产交易税收数据库,整合利用这些数据,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填报信息和提供资料的数量。要进一步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力争在2016年底前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实时共享机制。

  要健全存量房评估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数据采集标准,做好评估价格的动态维护与及时更新工作。规范和完善存量房评估争议处理机制,对纳税人提出异议的,要及时妥善处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公平。要探索将非住房纳入评估管理。

  三、健全内控机制,强化规范管理

  要按照防范内部风险的要求,在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健全内控机制,促进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工作规范运行。

  要建立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流程中各岗位间的制约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细化工作内容和要求,实行痕迹化管理。要杜绝岗位账号共用现象,关键环节由正式在编人员担任,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减少因一人多岗、一人长期专岗等权力过于集中引发的税收风险。要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房地产交易税收的重大事项由集体审议决定,不能个人说了算。

  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内控机制中的作用,推动将部门信息共享与协税把关等功能内嵌于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系统与产权登记信息系统中,建立联合控管、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减少人为干扰,防止暗箱操作。

  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房地产交易税收档案管理要求、归档时限等。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电子影像档案,方便管理和查询。

  要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通过设定合理、可量化并易于操作的考核标准,强化对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过程控制和结果评价,充分发挥考核监督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四、开展内部检查,狠抓督导落实

  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在2016年4月30日前全面开展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内部检查。

  省税务机关要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标准、要求和时限,并赴基层开展督导、抽查工作。

  市县税务机关要组织业务骨干深入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基层单位,认真检查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的流程是否合理、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制度规定是否落实、内控机制是否健全,并对基层单位的检查工作进行验收。

  基层征管单位要逐一梳理排查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各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问题,重点检查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是否落实,便民服务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纳税人排长队、超时等候现象,房地产交易税收受理、复核、开票以及票证和档案管理等各环节是否按规定操作,有无违规办理减免税(不征税)、违规开具税收票证问题,“先税后证”“以票控税”“存量房评估”等工作是否按要求落实,档案管理是否规范、归档资料是否齐全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分析原因,全面查找管理漏洞,立即进行整改,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各省地方税务局要在2016年5月20日前将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报送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

  各地要在内部检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跟踪问效机制。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创新做法和有效实践要认真加以总结推广,对各项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落实不力的地区要限时督促整改,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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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