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6]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考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4-05
文号:税总发[201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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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4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先后到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考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作了重要讲话。为深入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

  李克强总理到税务总局考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准备工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税务干部的亲切关怀,是对税务部门的极大鼓舞和鞭策。在税务总局考察期间,李克强总理亲切看望了承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干部,向税务干部表示慰问,并通过视频方式向基层税务干部详细了解营改增试点准备情况,充分肯定了前阶段税务部门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所做的认真细致的准备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倍受鼓舞、倍感振奋,进一步增强了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座谈会并作了重要讲话,从有利于推动经济增长、有利于促进转型升级、有利于完善税制三个方面深入阐述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大意义,提出了用工匠精神扎实做好下一步准备和实施工作的明确要求,进一步增强了税务干部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为税务部门夺取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圆满成功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注入了动力。李克强总理的重要讲话立足发展全局,着眼改革创新,内涵丰富,举措具体,要求明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深化税收改革、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拼搏的精神、更加扎实的作风,全力以赴投入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决战中来,坚决把这场战略攻坚战打赢打胜,坚决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确保5月1日顺利实现税制转换,确保6月1日纳税申报成功,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二、迅速组织学习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

  各级税务机关要迅速采取各种方式组织学习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做到学全学深学透。

  一要领导带头学。税务总局已于4月1日召开了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税务系统贯彻落实措施。税务总局还将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会议,进一步传达学习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对下一步营改增工作进行再梳理、再督促、再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带头学、深入学、系统学,深刻领会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任务要求,并贯彻落实到营改增各项工作中。

  二要组织干部学。要把李克强总理对税收工作的重视和要求、对税务干部的关怀和鼓励传达到每一位税务干部,进一步增强广大税务干部的荣誉感、使命感,进一步增强做好税收工作的信心和动力。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和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座谈会、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学习领会,引导税务干部凝聚改革共识、鼓舞工作干劲。

  三要系统深入学。要把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此次考察营改增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与学习贯彻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及李克强总理关于营改增工作的一系列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起来,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要结合开展第2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集中开展以“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借助主流媒体和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微信、微博、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媒介,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让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深入了解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要意义、改革目标、政策内容,正确引导舆论。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李克强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税务总局要求和党委、政府的部署抓好学习贯彻工作。

  三、弘扬工匠精神缜密细致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各项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和要求,把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各项工作做扎实、做精细,全力以赴确保改革取得圆满成功。

  一是一丝不苟扎实推进。各级税务部门既要进一步发扬税务系统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又要发扬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把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每一项工作都做细致、做扎实。要坚持标准从高,工作任务再繁重标准也不能降低,准备时间再紧张质量也不能放松。要切实加强各项工作的质量控制与监督,分阶段验收与评估,严格把关,确保落到实处。

  二是按照计划对表推进。一方面,根据已确定的税务总局机关和税务系统细化任务分工表,按照营改增专项绩效考核时间节点,一项一项抓落实。另一方面,要对各项征管准备、服务保障工作,逐项进行细致梳理,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能提前的要尽量提前,绝不能延迟。要建立台账、对表落实、查漏补缺、对账销号,确保不留死角,不留断档。

  三是加强协调统筹推进。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把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作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检验国税与地税合作成效的主阵地和“试金石”,精诚团结,密切协作;要切实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协同做好改革落实工作;同时,要统筹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与组织税收收入、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等其他重点工作的关系,使各项工作都有机衔接、协调推进、相互促进。

  四是严格考核督导推进。税务总局领导将按照联系点分片开展督导,检查落实情况,指导工作开展。税务总局今年内计划开展5次营改增专项督查,实现对所有省局的全覆盖并延伸检查部分市县局。省局和市局也要在今年内开展5次左右专项督查,实现对所辖市县区局的全覆盖。税务总局已经制定下发了营改增专项督查及绩效考评办法,各省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相应制定督查和绩效考评办法,层层压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被督查单位要第一时间整改。对工作落实不力、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特别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相关单位责任人及主要领导,要严肃问责,并公开通报。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并迅速组织传达学习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各项准备和实施工作,确保圆满完成这项重大改革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的学习贯彻情况,要及时通过信息采编系统上报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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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已享增值税优惠无须重复计算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最近,不少小规模纳税人向笔者咨询,享受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是否需要申报缴纳所得税?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税销售额换算规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9号公告同时明确了“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的增值税销售额计算规则。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应比照上述公式原理,即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举例来说,小规模纳税人甲2023年12月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为50.5万元(含增值税),已按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小规模纳税人甲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50.5÷(1+1%)=50(万元),甲应缴增值税=50×1%=0.5(万元)。

  在实务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2%增值税减免部分,主要有两种账务处理方式。

  一种是按照1%的征收率,作应缴增值税处理。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按1%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按1%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2%的增值税减免税,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营业收入中。本案例中,小规模纳税人甲按1%征收率,确认的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为50万元,据此确认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5万元。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企业收到的50.5万元的含税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税额为0.5万元,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为50万元,相当于增值税2%减征的1万元(50×2%),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甲享受的2%增值税减免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小规模纳税人甲应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50.5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5万元。

  另一种是通过“其他收益”核算2%增值税减免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他收益已填报到“营业利润”中,纳入应税所得的计算,2%的减征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本案为例,实务中常见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50.5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49万元(50.5-50×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万元(50×3%)。然后,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万元,贷记“银行存款”0.5万元、“其他收益”1万元。

  综上所述,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企业采取上述两种账务处理方式的哪一种,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减征部分,都已经按照剔除价外“应交增值税”以后的余额,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全额计入了相关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再需要对因增值税征收率减免优惠而产生的不含税销售额的变动,重复作为企业应税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加强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合规进行税务处理。


不同情形下,境外亏损结转弥补期限不一样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境外亏损分为非实际亏损和实际亏损,不同类型亏损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非实际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政策解析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明确,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根据这两项政策,“走出去”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以境内盈利来抵减,如果选择了“分国)(地区)不分项”的抵免方式,境外亏损也不得以境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盈利来抵减。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未予弥补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简单来说,受境外亏损结转弥补影响产生的境外未予弥补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反之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应以企业当年度经调整后的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限,超过部分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例解1: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

  A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A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3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A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160万元(3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300万元亏损,仅可用从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来弥补,即存在240万元(-300+60)未能弥补的亏损额。由于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即乙国分支机构的240万元亏损额属于非实际亏损。

  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400万元,即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和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A公司2022年度在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A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2022年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额,不得用当年度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300万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例解2: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

  B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B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B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40万元(1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乙国分支机构2022年度的亏损额300万元,仅可用其在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用B公司当年其他盈利来弥补。B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其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中,既有非实际亏损也有实际亏损。

  具体分析,B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万元,包括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B公司来自于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其中以B公司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的部分(200万元)为非实际损失,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乙国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B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B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2022年度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不得用其当年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具体来说,B公司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万元(即境内盈利部分)。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其中在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100万元)属于非实际亏损,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境外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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