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8]36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2-26
文号:财会[2018]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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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列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等七项企业会计准则的新变化,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我部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新收入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执行其他新准则的金融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已执行其他新准则但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暂不执行本通知要求。金融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可增加报表项目。执行本通知要求的金融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10月13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中的财务报表格式。

  金融企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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