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2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4-12-30
文号:国税发[1994]27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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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本文自2009.02.02日起停止执行。

  为了便于纳税人正确地履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全面,准确地反映增值税税款计算过程,根据增值税征税申报制度实施一年以来的情况,我们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表样,各地不得随意变更格式及项目内容。

  二、有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其他管理事项,如印制等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本申报表从1995年度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起使用。请依照执行。


附件一: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

见附件表格25054

  会计主管签字:     代理申报人签字:   纳税人盖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审核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核收人签字:

审核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第二联略--编者注)

  附件二: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报本表,并于次月1日至1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 

见附件表格25055

会计主管签字:     代理申报人签字:    纳税人盖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审核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核收人签字:

审核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货物,应税劳务,视同销售”分别填列。“货物名称”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汇总填列。

  三、本申报表的“经济类型”只按“工业”或“商业”类型划分填写。

  四、本申报表为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由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连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收回作为申报凭证。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交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二、本表“纳税人登记号”栏,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登记号填写。

  三、本表“经济类型”栏,按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供水及商业分别填写。

  四、本表“销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一)“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货物,应税劳务,视同销售”分别填列。“货物”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

  (二)第一项“应税销售额”的填写口径,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包括开具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和不开发票的销售额)。如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作销售的而按税法规定应征税的价外费用,也应填入“应税销售额”中。

  (三)第一项“应税销售额”和第四项“免税销售额”均不包括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四)第二项“适用税率”按所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填写,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该栏按6%的征收率填写。

  五、本表“本期进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一)第五项的“本期发生额”栏,应根据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

  1、“免税农产品”项目,按照采购免税农产品的买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2、“运输费用”项目,按照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3、“废旧物资”项目,填报的范围仅指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4、“6%税率”项目,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按6%税率注明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款。

  (二)“本期发生额”栏中各项目的填写口径,是指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准予从增值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填入本栏中的有关项目。如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对购进时无法确定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免税货物或免税劳务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共同耗用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进项税额等,可填入本栏。

  (三)第六项“减:免税货物用”,第七项“减:非应税项目用”,第八项“减:非常损失”,第九项“减: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的填写口径,应同“本期发生额”栏的填写口径一致。如在购进时直接用于免税项目的未填入“本期发生额”栏的进项税额,不需再填入“减:免税货物用”栏。

  1、第七项“减:非应税项目用”,包括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第八项“减:非常损失”包括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第六项至第九项不易划分进项税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规定的方法计算分摊填写。

  六、本表“期初进项税额”有关栏次,按以下方法填写;

  (一)“期初进项税额”栏,为1995年初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余额,应根据“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的余额填写。

  (二)“抵扣比例”栏,为税务征收机关规定的抵扣比例。

  七、本表“税款计算”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方法填写:

  (一)第十七项“上期留抵税额”栏,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留抵税额”累计数。

  (二)第二十一项“代扣代缴税额”栏,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的有关规定扣缴的增值税。

  (三)第二十三项“已交纳税额”栏的“本月数”为纳税人在本申报期内预缴的税款;“累计数”为当年初至本申报期内实际交纳的税款。

  八、本申报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应连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申报的凭证。

  九、由一般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应在纳税申报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附列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

                         金额单位:元

见附件表格25056

  填表说明:

  1、第11栏填写1至10栏的合计数。

  2、第12栏填写本期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专用发票的总份数和相应的税额,第12栏=第13栏+第14栏。

  3、第13栏填写本期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专用发票中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和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的货物,劳务的进项税额等等,本栏不填写专用发票份数。

  4、第14栏填写本期购进货物和劳务按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栏不填写专用发票份数。

  5、第15栏不包括用于生产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的免税农产品。

  6、第16栏不包括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发生的运输费用。

  7、第17栏仅限于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填写,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填写。

  8、第18栏不包括进口固定资产和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货物的应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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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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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