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129号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12-26
文号:国税发[2007]12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收藏
543

失效提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的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二、关于计税面积的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三、关于涉税信息的取得和利用。省级征收机关应及时掌握农用地转用审批信息。省级征收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加强与同级国土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获取农用地转用信息,督促各地做好税款的及时入库。

  四、[条款废止]关于减免税的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继续完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关于未经批准占地行为的征税问题。发现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立即要求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耕地占用税举报案件的接报管理办法,明确接报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和立案查处程序。接报占地面积在30亩(含30亩)以上的案件,应于初步核实后7日内向省级征收机关报告;接报占地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案件,应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六、关于举报奖励办法。各级征收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结合耕地主要集中于农村的特点,制定本地区检举占地未缴耕地占用税的具体奖励办法,细化奖励标准和奖金领取程序等事项;要广泛宣传举报奖励办法,特别是向农村居民宣传,鼓励举报行为。

  七、关于追缴欠税问题。各级征收机关要组织力量,调查了解2007年以前耕地占用情况及耕地占用税征管情况。对于拖欠税款,应及时征收入库。要利用公告送达等多种送达手段,通知占地的纳税人限期申报。

推荐阅读

现房销售模式下的增值税处理分析

案例:


A企业属于房地产企业,2018年开发的楼盘属于新项目,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020年项目竣工验收,开始陆续给业主交房,企业将已售面积结转为产品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2021年3月A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不动产销售合同,合同总价500万元,同时由于地产企业内部原因,合同约定同年6月交付房产给客户,在双方签订不动产销售合同当月,甲公司支付A企业房款的30%即150万元,同时,甲公司要求A企业按9%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请问:A企业收到的预收房款150万元是否要按3%预缴增值税?还是在开具发票的3月,直接按发票开具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缴纳增值税而无需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8号公告规定及2016年36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政策,目前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需要预交增值税

由于A企业与甲公司在3月签订了不动产销售合同,收到150万预收款,合同约定同年6月将不动产交付给客户,因此该笔款属于预收账款,需要按3%预缴增值税,同时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该笔预收款属于提前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账务处理:

(1)借:银行存款   150万

贷:预收账款   150万/1.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万/1.09*9%

(2)同时,按规定计算预交增值税,并在次月申报缴纳: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50万/1.09*3%

贷:银行存款  150万/1.09*3%

(3)月末,将预交增值税结转: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 50万/1.09*3%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50万/1.09*3%


观点二:不需要预交增值税

A企业在预收款的当月收到150万预收房款的同时,已经给甲公司开具了9%的不动产销售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当月企业即可按应交纳的销项税额合计减去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来申报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再按3%预缴增值税。


笔者观点:

上述两种观点都提出了自己的政策依据,那么现在问题聚焦在:目前地产公司是属于现房销售,但客户缴纳预收房款的合同签订月份与房屋交付不在同一个月,如果在客户缴纳房款的同时,将房屋同时交付,因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那么无论从哪个层面来说,都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直接按当月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来进行增值税申报缴纳。


上述案例中,虽然地产公司是现房销售,但由于合同签订的时间与房屋交付不在同一个月,属于2016年18号公告规定的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需要按预收款的3%的计算预缴增值税。


建议企业在具体实务操作过程中,还是要就相关问题提前和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尽量采取有利于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但不违背税法规定的操作办法,以免带来补交及罚款滞纳金的风险。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
小程序 扫码进入学习更多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