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事项梳理
发文时间:2020-08-11
作者:税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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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篇


1、减按15%的优惠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意:该项优惠政策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专属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也可以享受!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根据《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的规定,全部制造业领域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温馨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政策适用于所有行业企业,对于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不局限于研发用途,允许在2014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扣除。


  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该政策适用于所有行业企业,已经涵盖了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在此期间,

制造业企业可适用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不再局限于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该项优惠政策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专属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也可以享受!


5、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链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增值税篇


01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改造后(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对外销售的,按17%税率(2019年4月1日后调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02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温馨提示:以上增值税优惠政策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专属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也可以享受!


个人所得税篇


01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税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02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税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热点问题


  问: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同时废止。”


  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是几年?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 一、……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问: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是指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因此,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同时叠加享受。


  相关政策——国税函[2008]9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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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有哪些?

为了大力扶持社区家庭服务业,近期财政部发布了76号公告,通看一遍文件,唯一的感受就是优惠很多,力度很大。有了政策优惠的加持,社区家庭服务业将会是一个很有市场前景的行业,希望有识之士能闻风而动,不要错过机会。具体有哪些规定呢?我们可通过以下六个问题快速了解政策。


  一、社区是指什么?


  答: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二、可享受优惠的社区家庭服务业具体包括哪些?


  答:包括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文件中有对这三项服务的详细解释,其实就是我们常规的理解,当然文件中明确列示有利于政策更好执行。


  三、社区家庭服务业可免征的税费有哪些?


  答: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用于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屋、土地,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还可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社区家庭服务业可减征的税费有哪些?


  答:可减征企业所得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企业、家政服务员、客户签订三方协议;二是企业对家政服务员培训、发放劳动报酬;三是企业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登记管理。


  六、享受优惠的期限有多长?


  答: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一般的税收优惠多数都是三年为周期,每一轮结束后下期是否继续优惠是个未知事项,而这个政策优惠期为六年半,这个定心丸有效期够长,够让人放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当中几大认识误区

和大家讨论高新认定有关话题总能发现一些新大陆,有些是我不甚了解经多方求证最后确定的,比如试制品入库、出库问题,有些则确实存在一些误解。为此,笔者整理出一些比较容易误解的知识点。


  误区一:有关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申请认定时一年内”指的是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即申请企业营业执照上册注册日期与认定通知文件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间隔必须大于365个日历天数。


  常见误解:企业2020年申请认定,其注册时间需要在2019年1月1日以前;企业2020年申请,其销售开始时间必须是2019年1月1日以前。


  误区二、知识产权取得必须是自主研发产生的要求


  有部分认为知识产权的取得必须来源于企业自主研发。


  知识产权相关方面的指标主要是对技术先进程度、在主要产品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数量、获得方式及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等情况进行考核,这个指标并没有排斥外购、受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转化是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的活动,其成果来源包括了自有技术、受让技术、输出技术、合作转化,技术要素参与利益分配等五方面。知识产权相关方面的指标在科技成果转化层面,一个是开端,一个是终点;一个是定量指标,一个是定性指标。


  误区三、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针对专利等知识产权有效性,存在以下误解:认为拿到申请受理通知书就能申请认定,认为只有拿到专利证书才能认定,认为取得专利证书后无须缴纳年费。


  专利等知识产权以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主管知识产权的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决定,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年费每年都要缴纳,有效期从申请日起开始计算。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期限届满会终止。缴费收据为载有“年”费标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黄色联),也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等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确认其缴费状态。企业务必要要确保参与认定专利的有效性,以免影响认定指标评价。


  误区四、评定看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领域》”)要求


  申请高企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领域》”)规定的范围,也就是说,关键看主要产品(服务)使用的技术是否属于《领域》规定范围当中的那一项,而不是看技术产出的产品属于《领域》。所以,有些传统行业,比如,冷冻奶,建筑业,经营范围上看似不适合申请高企,但如其提供产品(服务)采用的技术过硬,一样有可能符合认定申请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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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转化形式表现为以该科技成果作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合作条件等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是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产品研发,产品OME定制,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类,不会影响评定分值。


  误区六、科技人员占比是评定前提条件,外聘人员不满183天人工费不得记入研发费用


  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评审认定要求标注科技人员工资岗位,来判断该人员是否属于科技人员,科技人员的岗位填写可按市场调研和数据采集、样品图纸设计、样品测试等按科研活动过程设定的岗位。比如,检测中心及车间骨干人员,直接提供技术服务的品管部,从事管理的有技术副总、生产副总等。


  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该占比按照全年月平均计算作为科技人员的统计依据,比例不低于10%;统计时,外聘科技人员累计不满183天将被剔除出去。而研发费用归集的人工是“科技人员”发生的“人员人工”,科技人员占比的统计口径不影响按项目归集的科技人员人工费用。


  误区七、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每年都要达标


  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且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在对应阶段的研发费用比值分别不低于5%、4%、3%要求。


  比如,某企业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为4568.23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500万元,营业收入为5068.2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该企业申请认定的研发费用占比要满足第二档4%要求,是申请认定前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而不必每年的占比都符合。同时,“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也是近三年同期总额比值。


  误区八、设计费用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混淆


  实务当中,设计费用和委托外部研发经常混淆,很难划清。


  设计费用是为产品开发制作图纸、工艺、技术规范等设计产生的费用。委托外部研发是为产品开发,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开发资质的第三方企业、个人或研发机构研发而产生的费用。设计费和委托外部研发在合同上是有其本质区别的。


  设计合同必须包括项目名称、设计内容、要求、时间节点、设计单位等内容。委托开发合同条款中除去一般合同的要注明的项目名称、内容、时间要求外,还需包括研究内容、技术指标,以及获得成果名称等内容。


  委托研发合同有几点注意要求:


  1.委托合同必须列明研究成果归属必须为委托方企业;


  2.委托研发报货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研发的支出,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凭证均可税前列支,但是,归集高企研发费用时需要按实际发生额的80%进行统计。


  3.受托方相应收入开具的发票名称应为“技术开发费”,而不是“技术服务费”或其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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