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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 目前对于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转让其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阶段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不动产还没有明确政策。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也就是说贵公司情况如果执行现行规定,需要差额预缴(异地的),全额纳税。
不过根据法理上讲,贵公司情况按照全额纳税并不合理。
建议贵公司参照下列文件与税务机关沟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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