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77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该文件也就是所谓三流一致的初始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
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及解答,开票方与提供服务方以及收款方需要一致。如果对方是有限公司的,那么需要走对公账户。如果对方是个体户的,目前政策还不明确,不过对方有对公账户的,建议走对公账户。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