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04-16
文号:国税发[2009]81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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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第五条,自2016年5月29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条款失效]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六、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七、对于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账,并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对发现不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责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八、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九、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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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一般纳税人的“当期”与“追溯”风险

  今年第2号公告,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针对的是小规模升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当期”与“追溯”简直堪称一个乾坤倒转。

  简单来讲:

  第一、某月连续12个月超500万,则从该月开始升一般纳税人;

  第二、若补计前期应税销售额,导致某期超500万,则从该期一般计税,需要逐期调整更正申报。

  半夜了还有人追问我:蓝老师,这种可以追溯以前年度一般计税,以及达标当期一般计税,合理吗?“这样是不是太残忍了?”

  先不说合不合理,但这是合法的。

  《增值税法》直接给出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定义:“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所以一旦某期超过500万,则该期就不能算小规模纳税人了。所以,超标当期就立即丧失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是合法的。

  并且,以前年度补计增值税销售额,显然也是增加了销售额,追溯调整有法可依。

  之所以有人觉得这个规定太颠覆性,甚至用上了“残忍”二字,我认为原因有二:

  第一、没想到税务总局这次会如此严格依法征管;

  第二、现实中的会计只会以票控税,基本做不到严格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销售额。

  只不过,问这话的是一个中介,我说你又不是纳税人,不是税务环境越严苛,你的生意越好做吗?扯什么“残忍”二字呢。

  我是个法制癖,对我来讲,我希望100%的政策规定都必须严格依法。

  当然,合法归合法,但是否合理是另一回事。

  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不是一个优惠的问题,而是两种不同的计税方法。简易计税虽然征收率低,但进项不能抵扣。所以,从理论上抽象的讲,不能认为哪种方式有利于纳税人,哪种方式有利于税务局。

  只不过,这种“当期”与“追溯”之下,会导致经济业务的不确定性大幅度增加。

  未来,某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去年7月被追溯成一般纳税人,将导致去年7月起的所有销售额一般计税,以前按3%申报的增值税必须追溯调整为13%,将导致什么?将导致他的客户笑得合不拢嘴,相当于天上掉下块净利润啊!

  客户说: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红冲掉再开13%。

  这边说:如果不涨点价给我回点血,交了税也不给你开13%的票。

  纳税人之间的矛盾就制造出来了。

  既然如此,这算不算合同履行中的重大情势变更?当初合同约定的价格要不要调整?以后签合同定价格时要不要多留些算计的心眼?律师们打官司的生意也会兴隆一些。

  增值税是价外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是基本恒等式。税务局从销售方确认的额外销项税额,会转化为客户的进项税额,除了导致不同税务局间多收点钱和少收点钱之外,剩下的影响就是导致已履行的价格因税收原因异常波动。

  当然,以上是基于税理的抽象分析。实务中,大量小规模纳税人面对的是自然人,自然人无抵扣进项的权力,所以,追溯后13%的销项不会被抵扣,这样的政策确实会多收钱。

  但税制显然不能以多收钱为目的,建立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才是《增值税法》第一条规定的目的。现在看来,《增值税法》第九条与第一条之间存在一定冲突啊。

  附:

  《增值税法》第一条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增值税新政下小规模纳税人最严重税务风险!

  在新的一般纳税人登记制度下,小规模纳税人面临的最严重税务风险是:在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标准后未能及时、主动办理登记,这将直接触发纳税身份被强制转换、生效日期被追溯以及相关税务处罚。

  一、风险要点分析

  1、身份被强制转换与追溯调整

  具体表现: 超标准后未在次月申报期内主动登记。税务机关将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强制将其转为一般纳税人管理。

  后果: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将追溯至销售额超过标准当月的第一天。需按一般纳税人税率(如13%、9%)对追溯期的销售收入进行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差额。

  2、因查补、更正销售导致“被动超标”

  具体表现: 因税务稽查、自查补报或申报更正,调整了以前月份的销售额,导致重新计算后年销售额在过去的某个时点就已超过500万。

  后果:必须在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生效日期同样追溯至最初超过标准月份的1日,并对整个追溯期进行复杂的更正申报和税款清算。

  3、违规“拆分”避税引发严厉处罚

  具体表现: 为避免超过500万标准,将业务人为分拆到多个关联公司或个体工商户。

  后果:若被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如平台交易、资金流水)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关联主体,将合并计算销售额,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可能被定性为偷逃税,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

  4、税负与合规成本可能大幅增加

  具体表现: 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若企业进项抵扣不足(如以人工、轻资产运营的服务业),实际税负可能上升。同时,会计核算、发票管理要求显著提高。

  后果:直接侵蚀利润。合规成本(如聘请专业会计、升级财务系统)增加。

  二、应对与规避风险方法

  要规避上述风险,你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平时做好自查,确保全部销售收入均已按时、足额申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未开票收入未申报、视同销售收入漏申报、收入延迟确认(必须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等问题。

  2、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实时或按月或按季监控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经营期内的累计销售额。可设置450万元左右的预警线,评估转为一般纳税人对税负、定价策略、业务模式、利润、现金流等影响,提前规划,比如超过预警线开始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超标时作为普通发票用,超标登记后可抵扣进项税额)。

  3、审慎评估“超标”影响:预计销售额将超标时,需综合评估:客户是否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开具)、自身成本中可抵扣进项的比例,以及财务核算能力能否满足要求。

  4、切勿进行违规“税收筹划”:单纯为避税而分拆业务风险极高。任何组织架构调整都应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独立的业务实质。

  5、主动沟通与及时申报:一旦销售额超标或预计将超标,应立即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按规定时限(超标的次月申报期内)办理登记,避免被强制认定和处罚。

  总而言之,新制度的核心在于强化了纳税人的主动申报责任和税务监管的追溯能力。最关键的行动就是密切监控销售额、主动合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