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条款修改]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如果贵公司购买汽车时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贵公司既不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也不属于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情况。对外销售汽车需要按照13%税率进行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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