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6号物业企业公有住房条件租凭租金免增值税,此文2018年12月31日到期,是否新文件支持,如交增值税,是否还交房产和土地税。
发文时间:2019-05-01
来源:三丰智汇
收藏
767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优惠政策均截止到2018年12月31号。目前总局还没有出台后续的文件。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境外对境内公司的技术转让能免增值税吗?

境外公司B与小栗子所在的中国境内公司A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公司B是转让方。小栗子要依该合同,向B公司付汇。


  小栗子想为该付汇申请免增值税,正填写免税备案表。


  同事小轴子说表上的纳税人应该填公司A,因为B是境外公司,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没法填。


  同事小轴子又说其实免税备案在2017年9月1日之后不需要再做了。


  小栗子决定自己查查。


  能免增值税吗?


  能!


  由于技术转让属于销售无形资产,而且该技术转让的购买方,即公司A,在中国境内,因此该技术转让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是税法规定可以申请免增值税。同时,该境外转让方,即公司B,为增值税纳税人,备案表上的纳税人应填B。


  法规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是否还需要备案?


  需要!


  29号文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以前在税务局备案过的跨境免税行为,就无需再备案了。但是,这一条不适用于本文中的情况,因为29号文适用的是境内单位或个人的销售行为。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如何备案?


  先科技部门,再税务局


  备案的程序


  1.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2.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法规依据:


  财税[2016]36号


  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特别提示!


  合同要在商务部门登记


  法规依据: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15万元以下免增值税相关的十个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相应地,国家税务总局也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公告,对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进行了规范。


  在所有与该政策相关的若干问题中,我认为以下十个问题是需要充分掌握的,不可不知!


  一、15万元以下免税销售额的口径是什么?


  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增值税。


  销售额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注意两个特别规定:一是销售额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免。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判定。


  【例】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


  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0+40-12+200),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一项专利技术,按规定享受技术转让相关免税政策。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否计算转让专利技术的销售额?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因此,计算销售额时应包括转让专利技术等免税销售额。


  三、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五、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超过45万元,但是每月租金不超过15万是否免征增值税?


  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七、增值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如何区别?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八、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的,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是否还需要预缴税款?


  答:不需要。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以后,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执行口径,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九、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确定?


  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5万元标准。


  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开具发票税率是显示实际征收率还是显示***?


  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