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2006]163号 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6年7月起,河南省、湖南省和青岛市国税和地税系统按照总局的统一工作安排,开展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目前试点情况良好。根据试点情况,总局决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在河南省、湖南省和青岛市三个试点省市(以下简称试点省市)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 其他省市自2006年11月起开始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全国2007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现将推行工作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推行工作时间要求

  自2006年11月1日起,试点省(市)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试点省(市)范围内全部启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带税控码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新版货运发票),取消不带税控码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旧版货运发票)。试点省(市)2006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

  自2006年11月起,除试点地区外的其他省(市)开始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2006年11月至12月内完成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推行。2007年1月1日(含)以后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旧版货运发票,全部启用新版货运发票。2007年1月1日(含)以后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

  新版和旧版货运发票的抵扣时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推行准备工作要求

  (一)运行环境准备

  1.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运行环境等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85号)的要求,准备好全面推广的运行环境,做好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与征管系统的接口衔接工作。尚未与税控盘产品供货商谈妥税控盘/传输盘采购事宜的地税机关,应尽快启动相关工作,确保开票软件用户(包括:自开票纳税人、代开中介机构和代开税务机关)能如期购置到税控盘/传输盘,不得因税控盘采购影响整体推行进度。

  2.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安装部署

  总局已于10月份、11月份开始按照10月20日视频会议的要求分四批对全国国税、地税系统税务端后台和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进行安装。在安装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期间,国税、地税同时部署,以保证地税的工作为主,同时兼顾国税的安装实施。系统开发商分成10个工作组同时到各地进行安装。安装工作原则上于11月底结束。但是,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少数地区可能会有延迟,但必须在12月31前完成。

  请各单位务必做好系统安装准备工作。

  (二)票证准备工作

  各省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的有关要求,采用统一的纸张和规格印制新版货运发票,严格按照验旧购新制度发售发票,保证在推行工作开始前准备好适量新版货运发票并发售给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

  各省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21号)的要求,根据基层征收单位的用票类别,抓紧临时加印一部分税收票证并及时分送至基层征收单位,保证代开单位能够顺利开具税收票证。

  (三)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在代开新版货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先缴税、后开票”的要求执行。

  (四)培训准备工作

  各省税务机关应根据总局举办的视频培训和省局师资集中培训内容,参照总局下发的相关培训材料,提前部署和开展本省范围内对税务系统内部和对纳税人的培训工作,保证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需要在省局搭建后台培训系统的省(市),应准备好所需环境,提请开发单位帮助搭建,培训用税控盘和传输盘由各省税务机关商税控盘供应厂商解决。请各省税务机关登陆总局技术支持网站(网址:http://130.9.1.248)从“知识库/软件库/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路径下载供培训用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

  三、有关业务规程

  (一)国税机关

  1.关于货运发票数据采集和交叉稽核要求

  (1)数据采集

  自2006年11月1日起,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到位的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取得的其他运输发票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数据。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未推行到位的地区,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运输发票数据。

  各地国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运输发票采集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别要注意在既有扫描认证方式又有清单方式采集运输发票数据的过渡期内,不仅要保证所有的运输发票数据采集的完整性,还要避免重复采集数据,造成重号发票。

  (2)数据传输 

  每月23日前(节假日不顺延)各省级国税局负责将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的数据和下级上传的清单数据汇总,并将汇总数据通过FTP上传到总局。

  (3)交叉稽核

  总局每月对全国货运发票信息进行一级稽核比对,并将当月稽核结果下发。

  总局稽核比对结果分为“比对相符”、“比对不符”、“缺联”和“抵扣联重号”四种类型,其中比对不符又分为:金额不符、受票人识别号不符、承运人识别号不符、承运人受票人双方识别号不符和开票日期不符五种类型。

  总局每月将当月比对结果发票信息下发至各省税务机关,省局逐级将数据下发至区县税务机关。

  (4)审核检查

  异常发票审核检查的数据传递、职责划分、检查结果上报方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货运发票增值税“一窗式”票表比对要求:

  (1)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广地区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通过认证采集的新版货运发票,不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以免造成重复采集;申报抵扣其他运输发票,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的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票表比对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项数据,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项数据加上当期认证采集的货运发票“运费小计”项数据之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货运发票票表比对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项数据,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项数据加上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金额数据之和。 

  (2)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尚未推行的地区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均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对目前尚未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地区,一般纳税人货运发票票表比对的有关要求,仍按照国税发[2005]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地税机关

  1.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地税机关的有关业务规程请见附件《公路、内河货运业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2.不带税控码旧版货运发票的管理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 推行工作领导组织要求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是金税工程(三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强化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省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由主管局领导负责、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推行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应根据总局下发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推广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省推行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确保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请各省税务机关登陆总局技术支持网站(网址:http://130.9.1.248),从“知识库/软件库/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路径下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推广实施方案》。

  五、其他事项

  (一) 制定岗责体系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到位的地区,应根据有关业务操作流程设置相应岗位并制定岗责体系,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要求,保障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顺利运行以及有关业务流程的操作。

  (二)推行期间的技术支持

   1.总局技术支持。系统全面推行初期1个月,总局将安排开发单位2-3名技术人员现场支持,帮助各单位开展推广相关工作。总局将通过总局应用系统支持网站(http://130.9.1.248)提供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网上支持,通过总局运维技术支持热线4008112366,对税务机关内部提供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和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的远程技术支持。总局信息中心百望呼叫分中心已开通,已开始向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企业自开版和中介机构代开版)用户提供远程技术支持,服务电话为:010-62466669.

  2.省税务机关运维支持。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责任人应掌握并能熟练使用开票软件和后台系统,解决简单的常见的操作问题。对于税务端软件的问题,省税务机关责任人应尽可能先行收集、过滤、整理并向总局呼叫中心报告。各地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进行开票软件的操作培训和辅导。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11-06
文号:国税发[2006]1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6]67号 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文件,自2007年8月26日起本文第五条第(八)款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 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或者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代开。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时,应当到税务机关及其指定的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二、鉴于联运货物运输业务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内容基本相同,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方便纳税人对发票的使用,凡从事货物运输业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可领购、使用《货运发票》。

  三、《货运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1个定点印制企业统一印制。《货运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抵扣联52克,发票联、记帐联45克),背涂为蓝色。

  四、《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见附件),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按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发票联)印色为黑色。

  各地的票样(一式三份)报总局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

  (一)《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开票软件由总局统一开发,免费供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

  (二)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器具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三)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抵扣方、运费扣除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四)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扣缴税额=合计×税率。税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填开。

  (五)《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六)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七)税控器具根据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录入的有关开票信息和设定的参数,自动打印出××× 位的税控码;税控码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可以还原成设定参数的打印信息。打印信息不完整及打印信息与还原信息不符的,为无效发票,国税机关在审核进项税额时不予抵扣。

  设定参数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收货人纳税人识别号或发货人纳税人识别号(即有“+”号标记的一方代码)、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运费小计、扣缴税额。其中,自开发票7个参数(不包括上述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扣缴税额等两个参数),代开发票9个参数。

  (八)在填开和打印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在已填开《货运发票》且开票数据已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处理,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 “-”号。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货运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条款失效]

  六、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发票领、用、存制度。各地方税务局应严格《货运发票》的管理,限量供应,验旧购新,定期检查。

  七、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税控器具和开具《货运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自2006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同时废止。

  为了保证使用税控器具开具《货运发票》工作的顺利实施,总局将于2006年7月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有关试点的问题另行通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5-16
文号:国税发[2006]67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国办发[2006]32号 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文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动漫产品是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喜爱的文化产品。发展动漫产业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较快,一批动漫企业崭露头角,但也要看到,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和不断发展的市场需求之间还有很大差距,与动漫产业发达的国家差距更大。为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动动漫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

  (二)指导思想。按照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促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内容积极健康、贴近群众的动漫产品的创作,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氛围。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形成产业体系相对完整、结构布局日趋合理、整体技术水平先进、市场竞争有序、经济效益显著的动漫产业发展格局。

  (三)基本思路。立足我国动漫产业发展实际,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努力消除影响动漫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性障碍,为动漫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市场条件。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我国动漫产业自主良性发展的能力。重点支持国内企业自主研发,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鼓励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四)发展目标。通过政策推动,逐步形成艺术形象创作、动漫产品生产供应和销售环环相扣的成熟动漫产业链;打造若干个实力雄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动漫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专业性强的中小型动漫企业,创造一批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动漫品牌。力争用5至10年时间,使国产原创动漫产品的生产数量大幅增加、产品质量明显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持续增强、精品力作不断涌现,动漫产业创作开发和生产能力跻身世界动漫大国和强国行列,在逐步占据国内主要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五)建立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际联席会议由文化部牵头,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文化部。

  二、加大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原创行为,推动形成成熟的动漫产业链

  (六)中央财政设立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优秀动漫原创产品的创作生产、民族民间动漫素材库建设,以及建立动漫公共技术服务体系等动漫产业链发展的关键环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积极支持动漫原创行为,推动形成成熟动漫产业链。

  (七)建立优秀原创动漫产品评选、奖励和推广机制。设立国家级动漫原创大奖,奖励内容健康、艺术性强、创新度高、深受群众喜爱的我国动漫原创产品。支持和鼓励动漫原创产品的播出、演出、出版,通过举办各种动漫原创大赛和展览等活动,推广动漫原创产品。

  (八)鼓励动漫出版和播映机构增加国产动漫产品的出版、刊载和播出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出版、刊载、播出和演出的国产动漫产品的成本补偿。

  三、支持动漫企业发展,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九)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动漫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消除阻碍社会资本进入动漫产业的各种障碍,鼓励利用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关基金加大对动漫产业的风险投资,鼓励我国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或兼并等方式进入动漫产业,鼓励非公有资本平等地投资和参与各类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创作生产。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文化领域引进外资有关政策,引导外商投资各类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创作生产。政策性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要提供融资支持。将具备条件的动漫中小企业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范围。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境内上市融资。

  (十)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动漫产品和企业的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支持国家动漫产业基地建设,促进动漫“产、学、研”一体发展

  (十二)积极支持建设集人才教育与培训、技术研发与服务、龙头企业集约发展、中小型企业孵化以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等多功能一体的国家动漫产业基地。部际联席会议要做好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的布局和规划,制订基地相关标准,负责基地的认定,建立有关评估机制。

  (十三)新认定的国家动漫产业基地建设,要优先与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软件园区建设相结合,充分利用已有的政策、技术、服务、场所等条件。

 (十四)国家动漫产业基地实行优胜劣汰机制,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和调整。

  五、支持动漫核心技术研发,为动漫产业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十五)科技、信息产业等部门要通过现有渠道加大对动漫产业发展中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核心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动漫技术设备和公共技术平台支撑服务体系与共享机制的建立。

  (十六)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通过各种方式,向有关单位提供动漫创作工具和相关服务。

  六、支持动漫人才培养,增强动漫产业发展后劲

  (十七)发挥国内教育与培训资源优势。要把动漫人才培养纳入国家文化艺术类人才培养规划并给予适当支持。按照市场需求和动漫产业发展趋势,完善动漫人才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扩大人才培养规模,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利用职业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等方式培养动漫人才。通过举办创作比赛、建立兴趣小组等方式,培养和引导公众对动漫产品的创作兴趣和消费习惯,扩大国产动漫产品的影响。充分发挥动漫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等机构和单位的积极性,开展动漫技术与人才培训。

  (十八)积极利用海外优势教育资源。以动漫产业需求为导向,通过“出国留学经费”等渠道来培养动漫教师队伍和优秀人才;聘请海外动漫创意、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专家来华讲学和工作。

  七、加强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为动漫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九)加强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保护知识产权是动漫产业生存发展的根本保障,要积极鼓励动漫作品著作权登记,依法采取措施重点保护动漫产品的知识产权,加强对动漫运营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走私、侵权和盗版动漫产品的行为。

  (二十)加强对引进动漫产品的审查,确保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

  八、支持动漫产品“走出去”,拓展动漫产业发展空间

  (二十一)建立健全动漫产业海外服务支撑体系。支持我国动漫企业开拓海外市场,适当补助动漫产品出口译制经费。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渠道,积极鼓励和支持优秀国产动漫作品和产品到海外参展。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为动漫企业出口动漫产品提供出口信贷支持。积极利用国家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动漫产品海外市场营销。

  (二十二)企业出口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企业出口动漫版权可适当予以奖励。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九、倡导行业自律,推动动漫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三)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信息产业等部门要对动漫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鼓励根据动漫产业发展的集聚程度成立不同层次的动漫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配合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标准和动漫分级制度,畅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保障和促进动漫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各级行业协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由协会成员共同承担,也可经过批准接受一定的社会赞助。

  十、做好动漫行业标准制定和享受扶持政策的动漫企业认定工作

  (二十四)动漫产业行业标准和享受本意见规定政策的动漫企业认定标准由部际联席会议制定。

  (二十五)对享受本意见规定政策的动漫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十六)享受本意见规定政策动漫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组织工作由省级以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税务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动漫产业发展

  (二十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推动动漫产业发展列入议事日程,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法规的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动漫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推动动漫产业发展。

  (二十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具体政策措施。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4-25
文号:国办发[2006]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6]139号 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

  2、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3、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二)降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钢材(142个税号)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

  2、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

  3、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

  4、纺织品、家俱、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

  5、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由17%降至13%.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  

  (三)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

  2、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3  

  (四)执行时间。

  1、以上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6年9月15日起执行(以报关出口日期为准)。

  2、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含14日)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具体出口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出口企业采取涂改、伪造、倒签日期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已退或多退税款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煤炭出口长贸合同,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以上所述的报关出口时间均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将此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禁止类目录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本规定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对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准予按原进口保税政策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如到期未完成复出口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根据上述精神另行对外发布公告。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特此通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9-14
文号:财税[2006]1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6]6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各等级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具体标准见《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

  二、调整岩金矿各等级的范围。《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列明的企业(或金矿)按所属等级和《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确定适用税额。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企业(或金矿)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其资源状况,参照《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和《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原矿已缴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不再计征资源税。尾矿与原矿如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四、采用堆浸工艺,矿石与废石(品位低于0.5克/吨)分别堆浸,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的,是否对废石征收资源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的岩金矿石各等级税额以及“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的“岩金矿石资源等级表”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5-19
文号:财税[2006]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06]90号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银监会


  近年来,主要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发展,担保资金不断增加,业务水平和运行质量稳步提高,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担保机构总体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行业管理不完善等,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要求,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一)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在国家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地区也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地区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四)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逐步建立主要针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

  二、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五)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研究完善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

  (六)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三、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八)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九)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十)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四、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十一)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十二)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十三)各部门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十四)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参加,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推进。

  (十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指导。各地区要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全面掌握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及时跟踪指导。

  (十六)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各地区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11-23
文号:国办发[2006]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06]23号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保险业务快速增长,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市场体系日益完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监管水平不断提高,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保险业起步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与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和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不相适应。面向未来,保险业发展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发展的潜力和空间巨大。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应对灾害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和交通、生产等各类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巨大。由于受体制机制等因素制约,企业和家庭参加保险的比例过低,仅有少部分灾害事故损失能够通过保险获得补偿,既不利于及时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又增加了政府财政和事务负担。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对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我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保障需求不断增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参加商业养老、健康等保险,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金融体系发展不平衡,间接融资比例过高,影响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不利于金融风险的分散和化解。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更为突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发挥保险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对健全金融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必须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对完善社会化经济补偿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对保险的认识进一步加深,保险需求日益增强,保险的作用更加突出,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日趋成熟,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成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立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发展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总体目标是: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围绕这一目标,主要任务是: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发展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健全保险市场体系;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进自主创新,调整优化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水平,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完善法规政策,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加快建立保险信用体系,推动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

  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支持政策,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发挥中央、地方、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农业部门在推动农业保险立法、引导农民投保、协调各方关系、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

  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范围,并给予政策支持,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改变单一、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探索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支持保险公司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农业保险产品,建立适合农业保险的服务网络和销售渠道。支持农业保险公司开办特色农业和其他涉农保险业务,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四、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满足城乡人民群众的保险保障需求。

  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大力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

  五、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不断提高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完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探索通过专业保险公司进行规范管理和运作。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通过试点,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推动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

  六、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

  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保险创新机制。发展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保险,为自主创新提供风险保障。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促进消费增长。积极推进建筑工程、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保险业务。支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努力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民群众需求的各类财产、人身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拓宽服务领域。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保险产品科技含量,发展网上保险等新的服务方式,全面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保险精算水平,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加强保险营销员教育培训,提升营销服务水平。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更加专业和便捷的保险服务。加快发展再保险,促进再保险市场和直接保险市场协调发展。统筹保险业区域发展,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保险服务水平。

  鼓励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等专业保险公司。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

  七、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支持国民经济建设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推进保险资金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运作,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实行全面风险管理,确保资产安全。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树立长期投资理念,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要求,切实管好保险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逐步扩大资产管理范围。探索保险资金独立托管机制。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投资比例,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支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八、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开放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强化法人机构管控责任,完善和落实保险经营责任追究制。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探索规范的股权、期权等激励机制。实施人才兴业战略,深化人才体制改革,优化人才结构,建立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

  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保险业在全面对外开放条件下的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认真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促进中外资保险公司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共同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境内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营业机构,为“走出去”战略提供保险服务。广泛开展国际保险交流,积极参与制定国际保险规则。强化与境外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机构的合作,加强跨境保险业务监管。

  九、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建立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健全精算制度,统一财务统计口径和绩效评估标准。参照国际惯例,研究制定符合保险业特点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及时、透明,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约束力。深入推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规范关联交易,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强化市场行为监管,改进现场、非现场检查,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健全保险业资本补充机制。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建立和完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提高监管效率。

  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研究并逐步实施对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并表监管。健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切实解决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十、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根据不同险种的性质,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探索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立足我国国情,结合税制改革,完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不断完善保险营销员从业和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研究推动商业养老、健康保险和责任保险以及保险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健全保险法规规章体系。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要将保险业纳入地方或行业的发展规划统筹考虑,认真落实各项法规政策,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保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保监会要不断提高引领保险业发展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分类指导,推动政策落实。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6-15
文号:国发[2006]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6]93号 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价格信息采集工作,总局制定了《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车价信息)管理工作包括车价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传以及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下发。

  第三条 车价信息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信息采集,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总局负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下发。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车价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车价信息采集范围为条例规定征收范围的所有车辆。

  第五条 国产车辆车价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到辖区内车辆生产(改装)企业采集。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由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东、深圳六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到国外车辆生产制造企业驻中国代表处、进口汽车品牌中国地区代理商及掌握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的有关单位采集。

  第六条 国产车辆车价信息采集内容包括:生产(改装)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车辆类别、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吨位、座位、排气量、主要配置、出厂价格、参考零售价格。进口车辆车价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国别、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吨位、座位、排气量、主要配置、计税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采集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及电车价格信息时,对于同一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型号(以下简称同型号),因配置不同有多个出厂价格的车辆,应按照产生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分别采集。

  主管税务机关采集摩托车价格信息时,对于同型号的国产车辆只采集最低的出厂价格,进口车辆只采集最低的计税价格。

  第八条 办法第七条产生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内容如下:

  轿车、越野车:变速箱类型(手动、自动)、驱动型式、天窗、空调、电子巡航系统、视听系统、电动门窗、中央集控门锁等。

  客车:发动机、底盘、变速箱、悬架类型、空调类型、视听系统、卫生间等。 

  载货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发动机、底盘、变速箱、箱体材质、罐体材质、制冷机类型、轴数等。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采集的内容填报《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

  表中序列号按《“序列号”编码规则》编制,“序列号”一经确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条 车价信息每年采集6次,采集期分别为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具体采集时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和《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及《“序列号”编码规则》的要求,对采集的车价信息进行审核后,逐级汇总上传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于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每月7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汇总后的车价信息电子文件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核定并下发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6-22
文号:国税发[2006]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682号 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地方税务局税务学会与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涉税业务的请示》(内注税管字[2006]0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鉴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地方税务局税务学会属学术研究团体,不具备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执业资质;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

  因此,对上述两家合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做法应予以纠正。

  请遵照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总会计师汪康视察中税协指示纪要


  2009年7月27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宋兰副局长、汪康总会计师到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视察工作。观看了中税协迁址不久的办公场所,听取了协会领导的工作汇报,对协会领导请示的工作问题作了明确指示。

  会长许善达、副会长兼秘书长刘太明从行业发展、自律管理、培训、监管、行业服务及国际交流等方面向局领导做了全面汇报,同时也提出了需要总局领导解决的几个具体问题。副会长范巍、原副会长赵怀坦、副秘书长王裕康、李树名等也参加了汇报。

  汪康总会计师首先讲话,他指出:这几年注税行业发展很快,问题不少,空间很大。现全国注税行业执业人员7万多人,相当于全国税务人员队伍的十分之一,为我国税收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主要有这样几个问题:一是行业发展空间很大,但开拓不够。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需要注册税务师做的业务还有很多,要不断逐步开拓。二是行业和事务所自律性不够,执业准则体系建设刚刚起步,规范性水平不高,与其他一些行业相比有差距。三是行政监督工作不到位。一些税务机关既希望注税行业发展,使其成为有力助手,又怕运作不规范,影响注税工作。特别是最近几起税务师事务所案件,如北京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伙同客户偷税、向税务干部行贿,影响很坏,反映出税务机关和行业协会监督力度不够。所以,行业要加强自律,行政要加强监管,当前尤其不能放松。对中税协的工作我要求纳税服务司是,沟通、协调、服务。要把应该由协会和事务所办的事交给协会和事务所去办。总之,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化发展是我们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税务机关既要大力支持,又要严格监管,促进注税行业健康发展。

  宋兰副局长最后讲话。她首先肯定了中税协新一届理事会在总局党组领导下,一年里在行业发展中所做出的工作与成绩。指出中国注税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历届协会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新一届理事会提出按照市场运作的规律研究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按行业特点推动协会工作,这个定位很好,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党组的要求。中税协秘书处和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重大决策由理事会理事审议表决是科学的,是符合工作实际要求的。要加快立法。税务师事务所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依法执业、独立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权益为原则。税务机关和中税协要鼓励事务所做大做强,真正发挥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宋兰副局长再次强调行业要加强自律管理,一定要加强监管、依法执业,要鼓励大而强的规范的事务所,淘汰不规范的事务所,对严重违纪违法的事务所要按规定注销,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要求中税协必须高度重视税务师事务所本身的依法纳税问题。

  对于协会请示的几个问题,宋兰副局长指示如下:

  一、关于中税协与纳税服务司共享行业统计资料问题。宋兰副局长表示信息共享本不应该成为问题,完全应该共享。宋兰副局长建议请汪康同志协调纳税服务司解决此事。

  二、关于中税协参加征管法修订工作小组问题。宋兰副局长表示同意,并要求中税协派工作人员自始至终参与征管法的修订工作。

  三、关于中税协建议总局有关司局办理涉及中税协及注税行业的文件应该征求中税协意见的问题。宋兰副局长表示完全同意,纳税服务司和总局各司局,凡涉及注税行业方面的文件均应征求中税协的意见,这有利于提高此类文件的质量和文件的贯彻执行。请办公厅负责协调落实。

  四、关于中税协就事务所在执业中需要业务司给予明确政策的问题。宋兰副局长说,税务机关有责任就税收政策在执行中的问题依法作出明确解释。中税协就事务所在执业中整理的需要总局业务司明确的问题更可直接向有关司局反映或直接给总局领导写签报,请有关司局认真办理回复。

  五、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要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问题。宋兰副局长同意中税协的意见。由于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中对税法的标准高于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中对税法的标准,达不到这个高标准就不能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同时,尽管达到标准,如果仅个人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而不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就会消弱税务总局和按照税务总局授权的中税协对涉税鉴证业务的监督。宋兰副局长表示国税函[2006]682号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对其他行业资质的人员和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国税函[2006]682号文件要求才能从事涉税鉴证业务。

  六、关于中税协拟于9月份召开专家委员工作会议并邀请局领导参加会议的问题。宋兰副局长和汪康总会计师表示同意开会并参会。

  最后,宋兰副局长要求中税协领导及全体人员,再接再厉,加强自律制度建设,推动税务师事务所严格依法执业,强强联合,推动注税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总局宋兰副局长和汪康总会计师对中税协的视察和重要讲话,是对注税行业的关心与支持,总局领导现场办公并解决协会面临的迫切问题,也极大地鼓舞了中税协全体成员进一步搞好行业发展的信心。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7-13
文号:国税函[2006]68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20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研究,总局决定对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有关内容予以修订,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统一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新《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较原《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增加了申报人申明的有关内容,即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中增加如下申明内容:“此表各栏目填报内容是真实、合法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此次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 ‘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否则,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二、本次修订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列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1-04
文号:国税发[2006]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6]892号 发行2006年版印花税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6年版印花税票已印制完成并开始发送各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版印花税票一套9枚,图案采用环保题材漫画,面值(图名)分别是:1角(使用可替代能源)、2角(选用无磷洗涤用品)、5角(选择公交出行)、1元(选购小排量汽车)、2元(垃圾分类投放)、5元(回收电池、家电)、10元(执行室温调节最低标准)、50元(一水多用)、100元(减少使用塑料袋)。9枚票规格均为?40×30㎜,?图案上印有“CHINA中国印花税票”,左下角印有“2006”字样,右下角按票面金额从小到大的顺序印制有“9—X”序号。

  新版印花税票采用以下防伪措施:一是全部采用防伪纤维纸印制;二是采用缩微文字;三是采用无色荧光税务标志;四是两条边的正中采用梅花异形齿孔。

  二、2006年版印花税票印制有附联,规格为25×30㎜,图案为百合花,每枚票的文字分别是:2005年银行业纳税第一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角票)、2005年银行业纳税第二名国家开发银行(2角票)、2005年银行业纳税第三名中国农业银行(5角票)、2005年银行业纳税第四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元票)、2005年银行业纳税第五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元票)、2005年银行业纳税第六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元票)、2005年银行业纳税第七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0元票)、2005年银行业纳税第八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元票)、2005年银行业纳税第九名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元票)。

  纳税人购买印花税票时,税务机关应将印花税票和附联一并给纳税人;纳税人贴花时,可以将附联与印花税票一并粘贴,也可以不粘贴附联。

  三、2006年印花税票每版20枚、每包100版,每箱5包。各地收到2006年版印花税票后即可启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9-30
文号:国税函[2006]8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6]101号 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

  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铁路网建设的发展变化,有利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现就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纳税人

  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 

  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 

  (一)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 

  (二)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

  (三)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 

  三、 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款代征 

  以运费金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分别计算承、托运双方的应纳税额。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四舍五入计算到角。 

  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并记入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项目内,运费结算凭证不再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四、税款缴纳 

  铁路运输企业代征的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与铁路运输企业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后按下列方式缴入国库。 

  (一)铁路局(含广铁集团、青藏铁路公司)应纳印花税,依照铁路体制改革前所属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2004年印花税款占铁路局印花税的比例计算(见附表),按季向原汇总缴纳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对采用异地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原汇总缴纳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应通知铁路局将税款直接汇入税务机关在国库开设的“待缴库税款”专户。 

  (二)集装箱和特货公司货运业务应纳的印花税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三)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货运业务应纳的印花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五、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代征印花税税款金额的5%付给铁路部门代征手续费。手续费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时给付,铁路部门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除。 

  六、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2006年8月1日以前已经缴纳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89)国税地字第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1号)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7-12
文号:国税发[2006]1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6]69号 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全面做好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结合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主动性

  政务公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效形式,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十分重视。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推行政务公开。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把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作为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2005年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部署。近年来,税务系统在政务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意见》精神,把握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全面掌握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增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主动性。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政务公开工作好坏的首要标准,不断提高税务系统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积极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各项改革,更好地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

  推行政务公开,必须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丰富公开形式,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

  (一)在公开的内容上,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照涉及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开,涉及内部运行的相关事项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在部门和单位内部公开的总体要求,重点公开以下事项:

  1.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税收工作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2.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3.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以及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受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审批结果。

  4.基建、大宗物品采购等项目的立项原则、立项程序、招投标采购及结果;预决算情况和审计情况;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和处置情况。

  5.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录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条件、结果等情况。

  6.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住房、医疗、保险、福利、培训、奖励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办理情况。

  7.其他事项。

  (二)在公开的程序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主动公开政务,并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对于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必须说明理由,并报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变更、撤销或终止公开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及时告知公众。

  (三)在公开的形式上,根据公开事项的特点,本着灵活、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渠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充分发挥网络发布政务信息主渠道作用,辅之以其他新闻媒体、公告简报、办事手册等,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三、完善制度,狠抓落实,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序性

  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近年来,总局先后制定了税务“八公开”、“两权”监督、税法公告、纳税服务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制度的制定,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在认真总结上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要根据《意见》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具体措施。同时,要抓执行,抓落实,严格按制度办事,确保每一项制度、每一条措施都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从而提高规范性,避免随意性,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运行、持久开展。

  四、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效性

  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2005年12月,总局对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办公室设在监察局,办公厅、法规司、征管司、财务司、人事司、巡视办、监察局、机关党委、机关服务中心等9个部门为成员。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继续强化党组统一领导,有组织、有步骤、有目标地开展工作。各单位一把手作为本单位政务公开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成立包括办公室、法规、征管、财务、人事、巡视、监察、机关党委、机关服务中心等部门在内的政务公开政务领导小组。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纵到底、横到连、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体系。要坚持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构建多主体、多渠道、多层次的监督网络。要多途径、多方式地听取社会公众和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对推行政务公开不力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政务公开工作任重而道远。各级税务机关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的一件大事来抓,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稳步推进,务求实效,使政务公开成为规范行政行为的一项基本制度。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5-18
文号:国税发[2006]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6]44号 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失效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本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4-10
文号:财税[2006]4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2006]74号 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四) 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 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配合,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加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工作。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5-30
文号:国税发[2006]7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办发[2006]2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有农场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00年以来,各地区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逐步将国有农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垦企业、华侨农场、国有林场、地方国有农牧渔场等,下同)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通过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免农业税等措施,减轻了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促进了国有农场发展和农工增收。但是,由于一些地区国有农场管理体制不完善、农场与农村地区税费改革不同步等原因,农工负担偏重的问题仍很突出。为切实减轻农工负担,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的作用,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工合法权益。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按隶属关系由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由于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地区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三)总体要求。各地区要在2006年内全面实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并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取消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并将农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二是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2006年,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的要求,将国有农场纳入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实施范围。对在土地承包费外由农工自行缴纳的农业税和在土地承包费内由国有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均予以取消。

  (二)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予以免除。国有农场要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

  (三)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农垦企业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对地方所属的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适当考虑国有农场的历史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各种收费。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属必要的,应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要印制农工负担手册,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清理规范收费工作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积极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切实减轻农工负担。对地处边陲、担负屯垦戍边任务的国有农场,要继续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要的职能,提高其综合保障能力。

  (二)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积极调整国有农场(团场)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要推行国有农场(团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生产经营性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税费改革政策得到认真执行。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管机制,切实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承包费、增加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农工负担。国有农场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以农场(团场)、生产队(连队)为单位设置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对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实行税费改革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国有农场内公益事业建设支持的力度,国有农场要继续增加对生产队(连队)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生产队(连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农工筹资筹劳进行公益事业建设。

  四、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国家、国有农场和农工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关系到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要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国有农场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抓紧制订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抓紧制订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税费改革方案由兵团制订,中央直属垦区税费改革方案由农业部制订,报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3-31
文号:国办发[2006]2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办发[2006]77号 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利于遏制高耗能产业的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缓解能源供应紧张局面。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对能源、资源、环境问题的紧迫感和危机感,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认真做好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各项工作,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建立节约能源、资源和降低能耗的长效机制。各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制订预案,做好企业关停并转及职工安置等善后准备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发展改革委


  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现就进一步做好对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必要性

  2004年6月以来,国家将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产业的企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并试行差别电价政策,对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有关方面认识不尽一致,相关措施不够得力等原因,差别电价政策在部分地区尚未得到很好落实。当前,电力供应紧张状况逐步缓解,个别地区擅自对高耗能产业用电实行价格优惠,部分高耗能产业又出现了盲目发展的势头,这种现象如不及时加以引导,必将引发新一轮高耗能产业产能过剩,加大产业结构调整难度,加剧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将产业政策和价格杠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有利于正确引导投资,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扩张,促进建立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的长效机制,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支持环保、节能等先进生产技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引导高耗能产业合理布局,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目标。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有高耗能企业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高耗能产业的整体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三)原则。一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确定电价政策,促进产业政策贯彻落实。二是合理确定高耗能产业的总体电价水平,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以限制和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结构调整。三是坚持区别对待,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

  三、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主要措施

  (一)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各地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已经出台实施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二)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在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行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的同时,将黄磷、锌冶炼2个行业也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制订《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明确实行差别电价的8个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的划分标准。

  (三)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今后3年内,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到比目前高耗能行业平均电价高50%左右的水平,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5元调整为0.20元;对限制类企业的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2元调整为0.05元。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严格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利用余热、余压或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外,严格执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随意减免。企业自备电厂与电网相连的,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要对各地执行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抓紧完善有关政策。自备电厂欠缴上述费用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追缴。

  (五)加强对差别电价收入的管理。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

  四、确保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各省(区、市)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要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对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进行认真甄别和分类,拟定工作方案,确保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所有列入附件1的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并于10月底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电监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负责按照各省(区、市)政府提出的企业名单,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电监会等有关部门要派出工作组,督促差别电价政策的落实,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9-17
文号:国办发[2006]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06]44号 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银监会


  今年以来,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总体形势良好。但是,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还比较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新开工项目数量多、规模大,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投资反弹压力加大。1-5月,全国新开工项目6.7万个,同比增加1.1万个;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2.6万亿元,同比增长23.6%;城镇固定资产投资2.5万亿元,同比增长30.3%,增幅提高3.9个百分点。这种状况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加剧相关行业的产能过剩,加大金融风险,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为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增长,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的势头。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新开工项目

  各地区要从是否符合国家行业规划、产业政策、项目审核程序、用地政策、用地标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对今年以来的新开工项目在自查基础上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上述市场准入条件以及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新开工项目,要认真进行整改,该停止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清理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地方,一经发现,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各地区清理工作的跟踪指导。

  二、严格审查各类拟建项目

  对各类拟建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严格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等规定从严把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标准和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及建设程序的拟建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提供贷款,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未履行完必要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执行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

  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土地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控制好供地总量,掌握好供地节奏,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对投资和新开工项目增长过快的地区,要适度控制土地审批进度。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利用滩涂、盐场、荒地等进行投资建设的管理,防止过度、无序开发。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土地督察,坚决查处违法和违规用地,严禁建设用地“以租代征”;抓紧研究制订开发利用滩涂、废弃晒盐场、荒地、宅基地等土地的管理办法。对超额使用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地区,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并相应扣减下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四、从严控制基本建设贷款投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要求,抓紧做好对银行各类打捆贷款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审查和发放项目贷款要依法从严审核,注意防范风险。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加强指导,督促有关银行控制中长期贷款总量和投放节奏,着力调整贷款结构。银监会要加强风险提示,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和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同时督促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加强贷后管理,防止贷款企业擅自变更贷款用途以及“短债长用”。

  五、严格限制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从严控制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水泥、煤炭、电力、纺织等行业新上项目,提高环保、土地、安全、能耗、水耗、质量、技术、规模等方面准入门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做好对产能过剩行业运行动态的跟踪分析,建立定期向社会披露产品供求、产能规模、价格变化等相关信息的制度,引导市场投资。

  六、切实规范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规范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不得在投资增长等指标上相互攀比、层层加码,不得层层分解考核招商引资任务,严禁采取或变相采取压低土地价格、实行不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环保和安全标准等方式招商引资。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到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上投资项目对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十一五”开好局、起好步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工作的着力点转到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上来。地方主要负责同志要把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亲自过问,明确责任,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新上项目和投资增幅排在前几位的地区、行业认真分析原因,加大检查力度,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国务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6-13
文号:国办发[2006]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06]11号 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是“十一五”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当前,部分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导致生产能力过剩,已经成为经济运行的一个突出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将会进一步加剧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影响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的结构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带动了钢铁、水泥、电解铝、汽车等行业的快速增长。但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粗放,体制机制不完善,这些行业在快速发展中出现了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等问题。2004年,国家及时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初步遏制了部分行业盲目扩张的势头,投资增幅回落,企业兼并重组、关闭破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过度投资导致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等行业产能已经出现明显过剩;水泥、煤炭、电力、纺织等行业目前虽然产需基本平衡,但在建规模很大,也潜在着产能过剩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和企业仍在这些领域继续上新的项目,生产能力大于需求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还应看到,这些行业不但总量上过剩,在企业组织结构、行业技术结构、产品结构上的不合理问题也很严重。目前,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不良后果已经显现,产品价格下跌,库存上升,企业利润增幅下降,亏损增加。如果任其发展下去,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就会更加突出,结构不协调的问题就会更加严重,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失业就会显著增加,必须下决心抓紧解决。要充分认识到,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的结构调整,既是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的客观需要,也是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既是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轨道的迫切需要,也是继续保持当前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好势头的重要举措。

  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但同时也为推动结构调整提供了机遇。在供给能力超过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市场竞争加剧,企业才有调整结构的意愿和压力,也有条件淘汰一部分落后的生产能力。国家在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已经积累了产业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协调配合的经验,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市场准入标准体系,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供了一定的制度规范和手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深对统筹协调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预见性,避免盲目性,提高主动性和自觉性,因势利导,化害为利,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

  二、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靠市场,因势利导,控制增能,优化结构,区别对待,扶优汰劣,力争今年迈出实质性步伐,经过几年努力取得明显成效。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利用市场约束和资源约束增强的“倒逼”机制,促进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调整和理顺资源产品价格关系,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主动调整结构。

  (二)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信贷政策支持、财税政策调节,推动行业结构调整。提高并严格执行环保、安全、技术、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市场准入标准,引导市场投资方向。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和政府行为。

  (三)坚持区别对待,促进扶优汰劣。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分类指导、有保有压。坚持扶优与汰劣结合,升级改造与淘汰落后结合,兼并重组与关闭破产结合。合理利用和消化一些已经形成的生产能力,进一步优化企业结构和布局。

  (四)健全持续推进结构调整的制度保障。把解决当前问题和长远问题结合起来,加快推进改革,消除制约结构调整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有序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的结构调整,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措施

  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关键是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推动竞争,促进优胜劣汰。各级政府在结构调整中的作用,一方面是通过深化改革,规范市场秩序,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引导,积极推动。2006年,要通过重组、改造、淘汰等方法,推动产能过剩行业加快结构调整步伐。

  (一)切实防止固定资产投资反弹。这是顺利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前提。一旦投资重新膨胀,落后产能将死灰复燃,总量过剩和结构不合理矛盾不但不能解决,而且会越来越突出。要继续贯彻中央关于宏观调控的政策,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为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和良好的环境。

  (二)严格控制新上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安全、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质量、技术、规模等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对在建和拟建项目区别情况,继续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依法停止建设;对拒不执行的,要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原则上不批准建设新的钢厂,对个别结合搬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钢厂项目,要从严审批。提高煤炭开采的井型标准,明确必须达到的回采率和安全生产条件。所有新建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和现有企业跨产品类别的生产投资项目,除满足产业政策要求外,还要满足自主品牌、自主开发产品的条件;现有企业异地建厂,还必须满足产销量达到批准产能80%以上的要求。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禁止技术和安全水平低、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的外资项目进入。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法关闭一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企业,分期分批淘汰一批落后生产能力,对淘汰的生产设备进行废毁处理。逐步淘汰立窑等落后的水泥生产能力;关闭淘汰敞开式和生产能力低于1万吨的小电石炉;尽快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炉(特种铁合金除外)、100立方米以下铁合金高炉;淘汰3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和20吨以下炼钢转炉、电炉;彻底淘汰土焦和改良焦设施;逐步关停小油机和5万千瓦及以下凝汽式燃煤小机组;淘汰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规模和安全标准的小煤矿。

(四)推进技术改造。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技术水平高、对产业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大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围绕提升技术水平、改善品种、保护环境、保障安全、降低消耗、综合利用等,对传统产业实施改造提高。推进火电机组以大代小、上煤压油等工程。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加强研发体系建设,在消化引进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支持纺织关键技术、成套设备的研发和产业集群公共创新平台、服装自主品牌的建设。支持大型钢铁集团的重大技改和新产品项目,加快开发取向冷轧硅钢片技术,提升汽车板生产水平,推进大型冷、热连轧机组国产化。支持高产高效煤炭矿井建设和煤矿安全技术改造。

  (五)促进兼并重组。按照市场原则,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以资产、资源、品牌和市场为纽带实施跨地区、跨行业的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的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推动优势大型钢铁企业与区域内其他钢铁企业的联合重组,形成若干年产3000万吨以上的钢铁企业集团。鼓励大型水泥企业集团对中小水泥厂实施兼并、重组、联合,增强在区域市场上的影响力。突破现有焦化企业的生产经营格局,实施与钢铁企业、化工企业的兼并联合,向生产与使用一体化、经营规模化、产品多样化、资源利用综合化方向发展。支持大型煤炭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和改造一批小煤矿,实现资源整合,提高回采率和安全生产水平。

  (六)加强信贷、土地、建设、环保、安全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抓紧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对已经出台的钢铁、电解铝、煤炭、汽车等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要强化落实,加强检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对尚未出台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尽快出台。金融机构和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严格依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优化信贷和土地供应结构,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和企业的土地、信贷供应,同时要防止信贷投放大起大落,积极支持市场前景好、有效益、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市场准入条件、国家明令淘汰的项目和企业,不得提供贷款和土地,城市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坚决制止用压低土地价格、降低环保和安全标准等办法招商引资、盲目上项目。完善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

  (七)深化行政管理和投资体制、价格形成和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的改革。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切实实行政企分开,完善和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的核准和备案制度,真正做到投资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银行独立审贷;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健全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责任机制;建立健全落后企业退出机制,在人员安置、土地使用、资产处置以及保障职工权益等方面,制定出台有利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和退出市场,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改革政策;加快建立健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体系,打破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

  (八)健全行业信息发布制度。有关部门要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做好对产能过剩行业运行动态的跟踪分析。要尽快建立判断产能过剩衡量指标和数据采集系统,并有计划、分步骤建立定期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的制度,引导市场投资预期。加强对行业发展的信息引导,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搞好市场调研,适时发布产品供求、现有产能、在建规模、发展趋势、原材料供应、价格变化等方面的信息。同时,还要密切关注其他行业生产、投资和市场供求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发现和解决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防止其他行业出现产能严重过剩。

  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而复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积极有序地做好工作。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从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完善配套措施,认真解决企业兼并、破产、重组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人员安置和资产保全等工作,尽量减少损失,避免社会震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3-12
文号:国发[2006]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10131014101510161017101810191020102110221023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