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2006]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要求,根据总局机构人员变动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进行了调整,并明确了职责,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贺邦靖(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副组长:李林军(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

  郭奉滨(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

  成员:杨益民(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司司长)

  范坚(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司长)

  张连顺(国家税务总局财务司司长)

  董志林(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司长)

  郝一心(国家税务总局巡视办主任)

  权芳楼(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邢幼平(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二)领导小组职责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总局党组的有关要求,分析研究总局机关和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整体情况和重大问题,确定开展政务公开的原则、目标、内容,制定中长期工作方案。

  2.对总局机关和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所涉及的重要问题。

  3.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也可委托副组长召集;如工作急需,可随时召开。具体研究以下工作:

  (1)及时协调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政务公开工作经验。

  (2)研究制定总局机关及税务系统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文件、规定以及检查、考核的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审议和研究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情况通报。

  (3)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政务公开工作,研究确定通报表扬的先进典型和批评的部门及单位;研究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4)研究确定政务公开民主评议方案,并组织实施。

  4.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

  二、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一)办公室组成

  主任:郭奉滨(兼)

  副主任:王陆进(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

  任荣发(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副司长)

  桑珉(监察部驻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副局长)

  工作人员:牛新文(办公厅新闻中心主任)

  张苏林(法规司综合处调研员)

  郝军辉(征管司纳税服务处处长)

  张玉香(财务司综合处处长)

  曹进增(人事司综合处处长)

  李惠玲(巡视办综合处处长)

  姜建会(监察局监督检查室主任)

  胡惠萍(监察局办公室正处级纪检监察员)

  施长恩(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

  方立新(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

  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局。

  (二)办公室职责

  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总局机关和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工作,做到年初有安排,年度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2.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筹备和有关会务工作,起草政务公开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工作简报、《会议纪要》及相关报告、日常工作函件等文稿。

  3.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负责向中央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并就业务问题进行咨询请示;负责与各地税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日常联系,答复有关政策咨询及工作请示。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4.做好本级政务公开工作档案的归集;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政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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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1-23
文号:国税发[2006]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6]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促进政风建设坚持执政为民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创建文明机关、促进政风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取得了显著成绩。2005年10月,中央文明委授予税务系统104个单位"全国文明单位"称号、235个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出重要批示:"国家机关要重视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以此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改善政府工作".为了贯彻落实温总理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迈上新台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促进政风建设,坚持执政为民、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推进各级税务机关职能转变,加强政风建设,改善机关工作,为完成"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各项税收任务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二、总体目标

  创建文明机关、促进政风建设,坚持执政为民、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必须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政风建设、道德建设和队伍建设,教育引导广大税务干部争做好学上进的模范、勤政廉洁的模范、求真务实的模范、开拓创新的模范、团结协作的模范、勤俭节约的模范,着力营造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氛围,激励党员干部增强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税务干部为实现"十一五"规划而奋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持理论武装工作,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持讲政治、讲党性、讲大局,增强机遇意识、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根本政治保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结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准确把握中央关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增强转变机关职能、加强政风建设、改善机关工作的主动性。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党员干部的身心健康,既解决思想问题又解决实际问题,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激发党员干部积极进取、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执政为民的本领。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切实加强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岗位技能和本领,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本领,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本领,善于学习、善于调查研究、善于自主创新的本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加强政风建设,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抓党风、促政风、带行风,努力培育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政风。规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强化服务意识,降低行政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纳税人。力戒本位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减少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按照政策认真解决税务干部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四)加强道德建设,弘扬敬业奉献的精神。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进一步加强道德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努力做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榜样。坚持正确的政绩观,把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公务员精神与岗位职责、职业纪律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税务职业道德素质。推进机关文化建设,丰富干部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营造健康向上、和谐相处、生动活泼、奋发进取的机关工作环境。

  (五)加强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税务公务员队伍。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大力培育和弘扬"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的公务员精神,努力做转变政府机关职能、加强政风建设、改善机关工作的推动者和实践者,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做好学上进的模范。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学习税收、经济、法律、科技、文化、历史等各方面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能力。

  做勤政廉洁的模范。坚持执政为民,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树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

  做求真务实的模范。带头深入群众,密切与基层税务干部职工的联系,在制定和执行各项规定办法中时刻代表和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讲真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做开拓创新的模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善于创新,分析新情况、把握新特点、提出新思路,不断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

  做团结协作的模范。坚持以大局为重,努力营造心齐气顺、团结奋进、干事创业的氛围,加强团结、大力协同、做好工作。

  做勤俭节约的模范。牢记"两个务必",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带头节约一张纸、一度电、一滴水、一升油,在节约型社会建设中做表率。

  四、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根据本地实际和特点,制定开展创建活动的具体措施,把精神文明建设和税收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要大力表彰和宣传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导作用。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的作用,形成党政群团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此项活动总局不单独进行评比和表彰,开展活动的情况和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作为评选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及先进个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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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1-24
文号:国税发[2006]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综合征管软件2.0版推广应用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安排,为加快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在全国的推广应用,满足基层工作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圳国税局征管软件优化版的基础上,历经一年多的时间,完成了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2.0版的开发、测试、试点运行工作,于2005年10月定版,进入全面推广阶段。

  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2.0版的推广应用,得到了有关省、市国家税务局的大力支持,许多优秀的业务、技术骨干参与了软件的开发、测试、培训和上线支持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决定,对积极参与并为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2.0版做出贡献的下列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一、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2.0版推广应用先进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二、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2.0版推广应用先进个人

  总局业务组:王震(南京地税)、廉世峰(河南国税)、吴月皎(辽宁国税)、闫建利(河南国税)、王旭东(山东国税)、罗名(河南国税)、王新生(河南国税)、王豪(湖北国税)、戴志杰(浙江国税)、刘界伟(辽宁国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刘剑斌、李钟瑞、高伟、张冬、杨奎、吴昱、秦应纪、王彧娟、邱洋、杨立松、任国富、王育辉、赵刚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袁大中、徐志群、张之伟、吴炳新、田崧、丁一宾、蒋建蓉、何立炯、王思汉裘胜强、钱浩、袁征、申树军、汪向前、王国洪、肖骏、徐民、张鸿、周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陈一龙、陈东可、杨贵林、郭云峰、陈北、李红伟、徐翔、颜友宁、叶少信、张建坤、田仲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张永明、杨世界、林东、汤旭东、杨萍、程勇、雷讯、罗世伟、郑伟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李兴伟、杜立平、孙映刚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周玉铸、邱晓雨、郭敏纳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赵伟、吕刚、陈勇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王安萍、蔺涛、周炜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杜飞彪、魏源、李润先、连彦政、叶琛、刘晔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徐岳明、孙晔、马红、励杰树、李争春、史隆、赵舒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刘荣军、陈伟奇、欧阳慕贞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朱光涛、黄晓云、边秋生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黄易中、甘璐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李朝学、邵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赵军、李传松、刘永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朱丹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郑巍巍、徐旭、吴源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张保安、张蕊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刘瑞锋、李文姝

  希望上述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励,努力工作,继续为金税工程的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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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1-27
文号:国税函[2006]1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6]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配合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高检会[200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贯彻《通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开展专项工作对推动税务机关加强管理,提高依法治税水平的积极促进作用,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专项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掌握专项工作的动态,及时向上级报告存在的问题和税务人员涉案情况,一案一报。对发生瞒案不报、拖延上报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管理,堵塞漏洞,规范执法。一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除重大案件外,对2003年以前发生的案件,一般先由税务机关自查,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移送检察机关。二要针对本地区已发生案件的情况举一反三,分清责任,认真整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堵塞漏洞。三要对已有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操作实施而被检察机关追究责任的,认真进行梳理,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报告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地在2月底前将前阶段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专项工作的情况、本部门自查自纠情况及税务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情况向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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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1-28
文号:国税发[2006]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发[200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税务系统互联网站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来,一些网站以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名义招揽业务、从事经营活动,非法牟利,严重地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规范网站管理,维护税务机关形象,根据总局领导的指示,总局决定对税务系统所办的互联网站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站清理的政策界限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站税法宣传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发[2005]36号)的要求,及时发布税收政策法规,加大纳税咨询辅导力度,强化管理,优化服务,集中力量办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省级集中的方式建设统一的互联网站,规范网站域名,实行分级管理和维护。地市级税务机关应在省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上建立子站,县级税务机关可在地市级税务机关子站上建立子站。各级税务机关已经建立网站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暂时保留,但要在2007年底前转变到省级集中的网站建设模式。省级集中网站建设模式必须符合金税工程(三期)的统一规划。

  (三)各地税务机关内设机构一律不得办网站,也不得与社会机构合作办网站。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关注社会上的涉税网站,及时制止以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名义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税务机关形象的行为。税务干部不得担任经营性网站的顾问,不得向企业打招呼拉客户。

  二、网站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网站清理工作由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开展,分为网站登记、审查核定、组织验收三个阶段。

  (一)网站登记

  2006年2月15日-3月31日,由各地对所办网站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并按附表的要求登记汇总。

  (二)审查核定

  2006年4月1日-5月31日,由各地按网站清理的政策界限对已登记网站逐一进行审查核定,并提出保留、暂时保留、关闭或中止合作等处理意见。

  (三)组织验收

  2006年6月1日-6月30日,由各地对网站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并将网站清理情况报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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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2-09
文号:国税办发[200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6]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业务支持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的运行维护工作,总局在辽宁、湖南、河南省和深圳市成立了四个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业务支持中心。现将总局制定的《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业务支持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业务支持中心同时承担税控收款机后台系统的业务支持工作,具体任务按国税函[2006]143号文件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征管司)反馈。

  联系人:总局征收管理司信息管理处

  联系电话:010-634178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究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信息化建设指导思想,做好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以下简称软件)运行维护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辽宁、河南、湖南、深圳四省(市)国家税务局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业务支持中心(以下简称支持中心)。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负责各支持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支持中心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全力支持中心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为规范支持中心的管理机制,确保支持中心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支持中心是全国软件运行维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国税系统软件的业务支持工作。每个支持中心负责若干省(市)的业务支持工作。

  第五条 各支持中心设在征管处,主任由征管处负责人兼任,另外至少指定一名同志专职负责支持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支持中心工作人员由专职和兼职人员组成,专职工作人员应有8-12名,兼职工作人员由有关处(室)人员和基层业务骨干组成,工作人员的配备要科学合理。

  第七条 专职工作人员要熟悉软件,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专职工作人员要在支持中心工作两年以上。

  第八条 支持中心负责人的配备及调动事先应征得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的同意。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编写和修订软件业务需求。根据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的调整变化,或基层单位先进的工作经验,编写和修订相应业务需求,确保软件应用与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措施的变化保持同步,并保证软件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第十条 提供业务支持。对软件应用过程中提出的业务问题提供咨询和解答。

  第十一条 审核软件业务规范性。对软件开发和修改进行业务指导,审核软件开发过程和结果是否符合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 测试与培训。对软件版本升级进行综合业务测试,对下发的软件补丁进行专项业务测试;协助总局编写业务和操作培训教材,并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上线支持。为上线单位提供现场支持和培训。

  第十四条 业务支持平台维护。参与业务支持平台的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结合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和工作实际,对软件应用、运行维护以及其他相关领域开展研究。

  第十六条 支持中心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并完成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工作流程与要求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各种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和其他调整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支持中心编写和修订业务需求后报总局审核。

  第十八条 通过业务支持平台和书面报告等方式搜集、整理的问题,由主管支持中心负责及时答复;凡涉及修改软件的,由支持中心编制业务需求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对不能确定的问题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再进行答复。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将软件开发和修改的各种文档下发支持中心,支持中心对软件开发过程和结果是否符合业务规范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条 软件版本升级或调整规模较大时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测试。一般性软件补丁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支持中心进行专项业务测试,支持中心将测试结果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联网建立统一的软件业务支持平台,支撑全国软件运为行维护工作。通过该平台实现具体任务的分配和接收、结果乡的反馈及支持中心与各省(市)之间的沟通等工作。支持中心应配备专人负责登录业务支持平台,接收国家税务总局分配的工作任务和各省(市)提交的问题等。

  第二十二条 各省(市)问题的提交,各支持中心问题答复和需求编写等工作要严格按照总局统一的标准完成。

  第二十三条 对各省多(市)提交的问题,支持中心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凡涉及修改软件的,程序修改要求或业务需求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编烈军属完成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复杂问题,支持中心在征得国家税务总局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限。

  第二十四条 支持中心对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档,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和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进行知识库的维护。

  第五章 设备与经费

  第二十五条 各支持中心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要为支持中心提供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软硬件和网络环境。

  第二十六条 各支持中心经费由国家税务总局专项拨款,专款专用,支持中心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支持中心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经费支出审批手续和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核。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支持中心的工作情况实施考评。对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撤消支持中心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各支持中心的日常考核工作由所在省(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各支持中心要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每年对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国家税务总局对表现优异的人员予以表彰。

  第七章 培训与交流

  第三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培训机制,定期组织支持中心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工作人员的日常学习和培训工作由各支持中心负责。

  第三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召开例会,组织各支持中心进行工作研讨、交流与协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支持中心应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以及在实施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实施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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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2-16
文号:国税发[2006]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1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文件精神,现将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财税[2005]186号第一条第三款、2005年12月31日之前审批,尚未执行期满的主辅分离经济实体的减免税统计,即对继续执行原再就业税收政策企业的减免税统计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国税发明电[2003]43号附件2的口径汇总统计。

  二、对2006年1月1日以后审批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定额减免税的统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季汇总统计上报。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将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数额通报同级地方税务局,由地方税务局汇总后上报。

  三、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限额减免税统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季汇总统计上报。

  四、对2006年1月1日以后审批的主辅分离经济实体的减免税统计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季逐级汇总上报。

  五、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减免统计,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季逐级汇总上报。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报送次年一季度减免税统计报表时,汇总本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未达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户数及免征税额。统计口径为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之日至统计年度截止的累计数字。

  七、季度减免税统计报表应当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年度减免税统计报表应当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终了后20日内上报总局(政策法规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汇总本省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分析工作,每年要对政策执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问题形成一次书面材料报送总局(政策法规司)。

  八、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调整后,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责任更大。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大局出发,勇挑重担,确保新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税务机关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分析要落实到岗,责任到人,统计要准,情况要实。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积极配合,协助地方税务局共同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和统计分析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协作要做到制度化,与劳动保障等部门沟通要做到经常化,为做好这项工作提供切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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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2-20
文号:国税函[2006]1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2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国外考试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教育部《关于考试中心承办的IELTS、BEC等海外考试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函》(教财函[2005]107号),提请进一步明确考试中心承办有关海外考试项目的税收处理。对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美国教育考试服务处举办的TOEFL、GRE、TSE、GMAT考试项目所支付给外国考试机构费用的税务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举办涉外考试收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5]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TSE、GMAT等海外考试项目有关税务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2]195号)做出不予征税的规定。对该部扩大合作国家范围所承办的IELTS、BEC等海外考试项目的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意见,凡教育部考试中心与国外考试机构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其工作内容、职责划分、劳务地点、收费条件、付费方式等与TOEFL和GRE海外考试项目的规定条件相同,可按照国税函[1995]108号规定执行。实际执行中应请教育部考试中心将有关协议文本内容、实际操作情况和收付费情况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确认后,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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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3-06
文号:国税函[2006]2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办[200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工作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文件全文废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政府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促进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经国务院批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定于2007年全面实施。为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

  政府收支分类是财政预算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直接关系到财政预算管理的透明度,关系到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是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各项财政改革的深入,现行政府收支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是: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转变不相适应;不能清晰反映政府的职能活动;财政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受到制约;不利于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强化预算监督;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国际通行做法不相适应,既不利于财政经济分析与决策,也不利于国际比较与交流。通过改革,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完整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有利于全面促进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其他方面的改革,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逐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管理框架;有利于从源头上建立反腐倡廉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监督政府预算,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增进国际交流,加深各方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认识。

  二、全面掌握改革的主要内容

  以“体系完善、反映全面、分类明细、口径可比、便于操作”为具体改革目标,新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具体方案已另行印发):

  (一)收入分类。按照全面、规范、细致地反映政府各项收入的要求,对政府收入进行统一分类。将原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等都统一纳入政府收入分类体系,并按国际通行做法划分为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等,形成了一个既可继续按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分别编制、执行预算,又可根据需要汇总、分析整个政府收入的分类统计体系。

  (二)支出功能分类。为清晰反映政府各项职能活动,支出功能分类不再按基建费、行政费、事业费等经费性质设置科目,而是根据政府管理和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按支出功能设置类、款、项三级科目。类级科目综合反映政府职能活动;款级科目反映为完成某项政府职能所进行的某一方面的工作;项级科目反映为完成某一方面的工作所发生的具体支出事项。新的支出功能科目能够较系统清晰地反映政府支出的功能结构。

  (三)支出经济分类。按照简便、实用的原则,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在原支出目级科目的基础上拓展,并设类、款两级。类级科目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审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转移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款级科目是类级科目的细化,主要满足部门预算编制和单位财务管理等有关方面的要求。全面、明细的支出经济分类是进行政府预算管理、部门财务管理以及政府统计分析的重要手段。

  改革完全到位后,新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与部门分类编码和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相配合,在财政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力支持下,可对任何一项财政收支进行“多维”定位,清楚地说明政府的钱是怎么来的,做了什么事,怎么做的,为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宏观决策和财政监督等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经济信息。

  三、准确理解新旧科目衔接的主要问题

  政府收支分类涉及面广,环节多,比较复杂,为尽快确立新的政府收支分类框架,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现就新旧科目衔接的主要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科目体系与现行预算管理方式的衔接。按照先立框架,平衡过渡的原则,结合预算管理的实际,经报国务院批准,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当前原则上不改变预算平衡口径;不改变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方式;不改变向各级人大报送预算的口径和范围;不改变现行预算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

  (二)关于法定支出的考核问题。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并方便操作,经与全国人大预工委、财经委协商并经国务院批准,改革后在安排教育等法定支出预算时,仍按原口径进行考核。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向人大及社会有关方面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关于支出经济分类如何使用问题。支出经济分类用于反映政府和单位支出的具体用途,它是细化预算编制、组织单位会计管理核算的重要工具。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现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合理选用科目,暂不作统一要求。

  (四)关于相关财务会计制度配套问题。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等由财政部负责统一修订。

  各地区、各部门可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对其他相关制度作相应调整。

  四、严格把握工作重点及时问安排

  目前,财政部已经对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作出全面动员和部署。工作重点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培训工作。中央部门和地方的培训工作已经全面启动。中央部门培训工作3月份完成,各地方要争取在4月中旬前完成。

  (二)数据转换工作。2006年中央与地方预算编制、执行及决算工作仍按原科目进行。各中央部门要以2006年部门预算数据为基础转换一套用新科目反映的2006年预算数据,并于2006年5月底前报财政部。地方要转换一套用新科目反映的2006年政府预算数据于6月中旬以前报财政部。从2006年6月份开始,各地区、各部门要以2006年预算执行分月数据为基础,转换出一套2006年新科目分月数据,以便与下年度有关数据进行分析比较。

  (三)2007年预算编制工作。2007年政府预算及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一律按新科目进行。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转换一套原科目的预算数据,以便分析比较。

  (四)软件调整工作。各级财政信息部门要尽快做好相关软件的调整和改造工作,为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五、做好下一步工作的几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重大意义,把推进这项改革作为今年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一件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安排精兵强将专门负责改革工作,为推进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

  (二)积极组织,狠抓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力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困难,按照统一的工作部署和时间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详细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层层落实。

  (三)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级财政与人行国库、税务等部门之间要就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改革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各中央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内部要明确分工,分清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及时到位。

  (四)主动协调,及时反馈。各级财政、税务、人行国库部门以及各预算单位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主动协调解决,及时加强指导和反馈。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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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3-13
文号:财办[2006]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200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税收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四月开展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主题的第十五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税法宣传,营造良好治税环境

  今年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大力加强税法宣传,普及税法知识,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税收宣传月活动要做到重点突出。第一,突出宣传税法、税收政策和办税服务的内容。以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重点,加强办税服务、税法咨询和纳税实务知识的宣传,既要使纳税人进一步明确依法纳税是应尽的义务,又要使纳税人充分了解和掌握如何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税法宣传的质量和水平。要开展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宣传,如:个人所得税、涉及房地产领域的税收政策、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税收政策和全面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政策等;要加强对新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能够及时、便捷地获知税法,为纳税人学法、用法和守法创造条件。第二,突出宣传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内容。加强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的宣传,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在为各级政府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提供财力保障,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宣传税收对满足和提高公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质量的作用,增强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第三,突出依法诚信纳税的要求。大力开展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规范执法、优化服务及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宣传,加大对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一批涉税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震慑犯罪行为;同时,对纳税信誉较好的纳税人,也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以增强全体公民的纳税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诚信纳税的荣誉感和积极性。

  二、创新形式,丰富内容,扎实开展各项税收宣传活动

  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讲求实效。要围绕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行之有效、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努力增强宣传效果。宣传月期间,总局将举办一系列活动,各地要积极配合总局搞好各项活动的落实,参照总局的活动项目安排,结合当地情况,认真安排好本地区的税收宣传月活动。

  (一)组织好税收宣传月启动活动。总局将召开有企业家、专家学者和社会名人参加的“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座谈会。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适当形式,开展好本地的启动活动,为税收宣传月造成一定声势。

  (二)突出个人所得税宣传。中央电视台将就个人所得税问题采访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并制作访谈节目。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好宣传释疑工作。

  (三)曝光涉税违法案件。总局拟于4月下旬召开新闻发布会,曝光一批涉税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进行深度报道。各地也要适当曝光涉税违法案件,同时要表彰依法诚信纳税典型,加强舆论引导。

  (四)播放税法电视系列专题片。总局将制作22集税法电视系列专题片《马斌说税》。该片以FLASH动漫、采访和主持人解说等形式解读税法,每集5分钟,拟从4月10日开始,在中央电视台第二套节目每天播出1集,总局将制作光盘,下发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提前做好组织收看工作。

  (五)播出电视税收公益广告。总局制作电视公益广告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并将播出带下发各地。各地要积极联系当地电视台,争取在较好时段播出电视公益广告,扩大宣传效果。

  (六)开展网上税法宣传活动。在总局网站上开展个人所得税知识竞赛、“税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论坛、问卷调查。为了使活动形成声势,各级税务机关网站要转载总局的网上宣传活动,可不再开展同类型的网上知识竞赛。

  (七)举行全国税收FLASH动漫作品比赛。总局办公厅与中国税务杂志社联合举办比赛活动,作品经专家评审后,同时在总局和杂志社网站发布。各地要广泛宣传,认真组织,积极参与比赛。

  (八)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税收宣传活动。总局办公厅将与《人民日报》社主办的《讽刺与幽默》报联合举办税收漫画大赛;在《中国税务报》及中央主要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报道,展示“十五”税收辉煌成就;以依法行政和优化纳税服务为重点,加强税务系统先进典型的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总结经验,因地制宜,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

  三、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税收宣传月活动已经成为向全社会宣传税收的知名“品牌”,为社会各界所接受。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这种“品牌效应”,高度重视宣传月活动的组织领导,制定专项计划,保证税收宣传月活动项目、经费和人员的落实。

  (二)争取支持,形成合力。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联系,主动汇报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思路、部署,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变部门行为为社会行为,形成全社会的宣传合力。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联系和协调,共同组织影响力大、群众广泛参与的宣传活动,形成合力、扩大影响。

  (三)创新形式,注重实效。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新颖活泼、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要把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建立税法宣传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税法宣传的效果。

  (四)做好宣传月活动的部署和总结。各地将宣传月规划方案于3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同时,宣传月期间,总局办公厅将通过《税务简报》编发“2006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摘发各地税收宣传月活动动态、经验,加强税收宣传信息交流。宣传月结束后,总局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请各地于5月20日前,将宣传月总结和两个活动项目报送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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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3-08
文号:国税发[2006]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7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昆明机场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出口企业反映使用昆明机场海关签发的A4纸报关单证明联是否能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经我局与海关总署联系,最近我局收到《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函》(署办函[2005]94号)。来函称:海关总署已要求昆明机场海关暂停使用A4纸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并提出对该关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使用A4纸签发的报关单与电子数据核对一致的,税务部门可认定为该关签发。为此,经商海关总署同意,我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取得上述期间昆明机场海关使用A4纸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可作为出口退税凭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提供的是昆明机场海关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使用A4纸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的,各地税务机关在与相关电子数据核对一致的情况下,可作为出口退税凭证。税务机关如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是2005年4月1日以后昆明机场海关使用A4纸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一律不得作为出口退税凭证使用,相关出口企业应向昆明机场海关申请重新签发符合规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黄联。     

二、对上海市的出口企业取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A4纸报关单的,可在2005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受理、审核、审批退税。逾期不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出口退税,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的有关规定补税。     

三、其他地区的出口企业,凡已按规定的退税时限申报退税,因提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A4纸报关单,税务机关未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也可在2005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未在规定的退税时限申报的,税务机关一律不再办理出口退税,并按有关规定补税。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出口退税凭证的审核工作,对出口企业提供不符合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并通知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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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7-28
文号:国税函[2005]7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5]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是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起征点的调整到位,全国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未达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未达起征点户”)。未达起征点户的大量增加,给个体税收管理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确保起征点调整政策的准确实施,进一步完善个体税收征管,现就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税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重视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  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是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此项工作,不仅能够促使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得到全面、准确的落实,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巩固多年形成的个体税收征管基础,促进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管理的重要性,正确处理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管理与其他业务工作的关系,不能因为工作任务重而放松对其管理,更不能因为未达起征点户免征有关税收而放弃对其管理。各地要本着“规范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在认真做好起征点调整政策宣传的同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从抓好对未达起征点户认定工作入手,努力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税务管理。    

 二、严格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    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是规范对其管理的关键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对于纳入税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科学认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各地要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准确采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科学核定定额,并依据所核定的定额和本地区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标准进行认定;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各地要在确认纳税人账簿记录真实、完整和核算准确的前提下,按照纳税人账簿所反映的经营额和本地区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标准进行认定。在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过程中,各地要加强内部制约,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为提高未达起征点户认定工作的透明度,各地对已认定的未达起征点户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布,以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公布的具体形式和内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三、强化户籍管理     各地应严格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做好对未达起征点户的户籍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停业、复业和注销管理。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管理工作的协调,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同时,要注意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适时掌握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为强化户籍管理提供基础。 四、规范纳税申报管理  为有效实施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动态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巡查,尤其是要加大对临近起征点业户的巡查力度,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同时,应明确要求未达起征点户如实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与纳税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为提高管理效率和方便纳税人,未达起征点户可实行按季、半年或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内容和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未达起征点户,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一定期限超过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五、严格发票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各地应加大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处理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或转借、倒卖发票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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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7-20
文号:国税发[2005]1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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