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2005]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本文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法规国税函[2005]5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组委公务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奥林匹克运动,保证我国顺利举办第29届奥运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规定,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购进的公务车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新购进的23辆公务车特案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购进的上述23辆公务车,在2008年底以前免征车船使用税。
具体免税车辆清单见附件(略)
法规财税[2004]173号 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法规财税[2004]1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15]90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0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法规财税[2005]7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河南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省焦作矿务局、鹤壁矿务局、义马矿务局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分别提高至每吨3元、3元、2.5元,其他煤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4元。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规财税[2005]8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福建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规财税[2005]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云南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省曲靖市富源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至每吨3元,省内其他地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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