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1998]6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027号)的法规执行。即:“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增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再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1.5%的标准以内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法规国税函[1998]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近接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关于申请1998年总机构管理费定额的报告》(中化总财发[1998]6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8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1998]7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近接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要求分摊1998年总部管理费用的请示》(蔚证字[1998]6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度向区外所属企业提取9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差额部分由深圳本地区机构解决。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1998]7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河南、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系统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8]260号),经研究,现将广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2000年底前由总行在广东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广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管。
三、广东发展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1998]7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一九九八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近接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分摊管理费的请示》(国信[1998]13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4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1999]4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托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蒙电华能热电股份公司取得的托管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字[1999]97号)收悉。关于蒙电华能热电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蒙电”)1998年取得的1.4亿元托管经营收入应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蒙电”从内蒙古电力总公司取得的1.4亿元托管经营收入,既不属于销售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也不属于因购货方(即内蒙古电力总公司)的原因,导致生产能力未能充分发挥而向对方收取的补偿收入,因此,对“蒙电”的这部分托管经营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法规国税函[1999]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常驻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政府机构、非盈利团体、民间团体等设立的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外[1998]358号),要求对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政府机构、非盈利团体、民间团体在北京所设立的代表机构免予征税,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对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外国企业常驻北京代表机构(名单附后)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1998]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辽宁、山东、陕西、四川、内蒙古、天津、湖南、上海、浙江、吉林、湖北、广西、江苏、河北、宁夏、青海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厦门、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请示》(中安财字[1998]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4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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