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1998]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进出口货物收款人、发货人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法规》的有关法规,现就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 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使用货代发票。

  2.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规格、式样附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

  3、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向委托人收取款项时,必须按照运费及其他收费项目分别逐项列明开具货代发票。货代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不符合法规的货代发票不得作为财务结算凭证,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收。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航空快递业务,暂不使用货代发票,继续使用原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4、货代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蓝色;规格240×140(mm)。货代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印制(货代发票票样附后)。

  5、 货代发票自1998年7月1日开始启用,各地旧版发票可延续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

  6、货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法规保管、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7、各级外贸、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货代企业的管理工作,促使货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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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6-16
文号:国税发[1998]9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字[1998]10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纺织压锭,调整纺机生产结构,鼓励我国的纺机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将纺织机械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二)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通知所述的纺机是指棉纺织机械、印染机械及整理、轧光等其他纺织机械的总称。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纺机共包括67个税号,纺机具体税号及名称详见《纺织机械税号清单》。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除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不作调整外,一律按本通知法规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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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6-16
文号:财税字[1998]10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57号 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343号提案的答复

查建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所得税征收最低额应随通货膨胀率调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1994年1月1日以前,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分别适用三个税收法律、法规,外籍人员等按照198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按照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个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其实行综合征税的工资、薪金所得等四个应税项目的月:费用扣除额为400元至460元。1993年年底,全国人大对上述三个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和合并。统一了对个人所得课税的制度。按照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规,从1994年1月1日起,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中国公民,每月费用扣除额为800元;而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则在每月扣除80 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因此,就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中国公民而言,800元的月费用扣除标准只实施了四年。

  二、在全国人大修正个人所得税法,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时,除了考虑原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费用扣除标准(400元至460元)外,还综合考虑了物价的变化情况和纳税人的平均收入水平、赡养系数,也考虑了下一步改革的需要,因此,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是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目前,个人的收入虽然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职工工资每月超过800元的并不多(据统计1997年全国国有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47元),部分微利企业、亏损企业或者半停产企业的职工只能拿到较低工资,许多下岗职工只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部分退休职工也不能按时领到退休金,实际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仍然只是少数人。因此,考虑到职工的收入水平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并有利于培养公民纳税意识、调节职工收入水平、确保财政收入等,8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在目前情况下仍然是比较适宜的。

  三、随着物价的上涨和教育、住房、医疗、保险等各项改革的深入,个人支出因素会日益增加,1994年实施8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会逐步脱离实际。

  因此,我们将根据职工平均收入水平、通货膨胀指数的变化情况,通过调查和测算后,适时向国务院提出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的方案。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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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6-15
文号:财税政字[1998]1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8]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关于认真做好当前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青税务学院:

  现将《关于认真做好当前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关于认真做好当前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8]10号,下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结合全国税务系统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当前,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很好,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新的进展。同时也要看到,国家的各项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发展处在关键时期,稳定面临新的情况和问题。部分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下岗和失业人员增加,一些干部群众中存在种种思想认识问题,在税务干部职工中也有所反映,妨碍着税收任务的完成和税务队伍的稳定。目前,税收工作事关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完成、超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是一切工作的中心。在这种形势下,加强税务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更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做好当前税务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决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紧紧围绕组织税收收入这个中心,振奋精神,凝聚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坚决完成税收任务和保持税务队伍的稳定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要抓住改革开放20周年这一有利时机,联系税收改革的实际,在干部职工中进行一次深入的形势教育、改革开放教育和有关方针政策教育,运用报告会、座谈会、参观访问和举办小型展览等形式,引导干部职工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看形势,从切身体会和身边变化看形势。让大家认识到,今天的大好形势来之不易,一定要十分珍惜。相信党和政府能够带领人民克服困难,解决好前进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同时,在教育中,要引导干部职工认真分析税收工作形势,既要看到不利因素,更要看到有利方面,倡导拼搏和奉献精神。通过教育,把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十五大精神上来,把干部职工的力量凝聚到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上来。

  二、及时掌握税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效果

  要真正了解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各地税务部门要认真分析队伍的思想动态,尤其在税收征收工作难度大、新政策出台、机构改革、工作调整、职务变动前后以及干部职工家属下岗和实现再就业等情况下,要分析干部职工的思想反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增强思想工作的针对性、预见性。

  要改进思想工作方法。坚持民主原则和积极疏导的方法,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说服力。

  要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针对税务干部职工产生的各类现实思想问题,采取灵活方针,及时解决问题,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善于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把思想教育深入到保证税收任务的各个环节和各项工作中去。

  要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扎扎实实为干部职工办实事。着力解决干部职工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职工子女入学、入托、就业和职工家属下岗及再就业问题等,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三、各级领导要转变作风,深入实际,切实做好基层思想政治工作

  各地税务部门的领导,要深入基层,尤其要到条件艰苦的税收一线,倾听干部职工的心声,与基层群众交朋友,结对子,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带头向干部职工讲形势、讲政策,做好宣传释疑工作。

  坚持身教重于言教。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清政廉洁,勤政为民,以实际行动和良好形象影响带动群众,坚决纠正对基层群众意见麻木不仁、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的官僚主义作风。

  要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重视近年来税务系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等集体和个人典型,充分发挥他们的榜样、示范和辐射作用,运用模范人物事迹报告会、座谈会、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先进,在全系统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以团结和带动广大干部职工为税收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与此同时,各地税务部门在保证完成税收任务、强化征收管理工作中,要处理好与纳税人的关系,强调依法征收、办税规范、文明服务、廉洁自律,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和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把思想政治工作列入到重要工作日程,对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各级领导要认真实行“一岗两责”责任制,既要抓好税收和行政管理工作,也要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对于出现的问题,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抓好落实。

  政工部门要搞好调查研究,密切注意和切实掌握队伍的思想动态,积极为领导出主意,提建议,守岗尽责,全力以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与各级党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密切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思想政治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舆论工作的指导,把握好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舆论环境。税务部门的报刊、杂志等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深入宣传改革、建设和税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气象、新成就、新典型。对于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的宣传,要摆事实,讲道理;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给予揭露和批评,针砭时弊,弘扬正气;对于一些情况复杂、解决起来难度较大问题的宣传,要着眼于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维护稳定。

  请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意见》情况及时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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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6-15
文号:国税发[1998]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63号 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934号提案的答复

尹明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低摩托车消费税税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几年来,我国摩托车工业发展迅猛,据有关部门统计,1996年末,全国上目录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共有136家。摩托车工业的快速发展,对带动关联产业、创造就业机会、增加财政收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等均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摩托车负担的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而目前摩托车负担的收费却名目繁多,如购置附加费、上牌费、年检费、养路费、增容费、道路附加费、交通安全费、建设基金等等。据测算,摩托车的收费负担数倍甚至数十倍于税收负担。因此,我们认为,对摩托车征收消费税,并没有制约我国摩托车工业的发展,当前摩托车行业负担重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税收,而是由于过多的收费造成的。当务之急是首先结合“费改税”对摩托车工业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而不是降低消费税税率。

  关于对摩托车按排量大小征收消费税的问题,由于这项工作涉及到调整消费税条例,影响的部门较多,因此,尚需进一步研究论证。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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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6-12
文号:财税政字[1998]1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8]3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仪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江苏、安徽、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仪化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仪化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仪化集团全资控股14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仪化集团公司在江苏省仪征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仪化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仪化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仪化集团合交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1 仪征化纤怡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

  2 仪征化纤(北方)实业公司 北 京

  3 仪征化纤汕头东南公司 广东汕头

  4 深圳仪征化纤南方贸易公司 广东深圳

  5 仪征化纤集团上海东方公司 上 海

  6 仪征化纤房地产开发公司 江苏仪征

  7 海南仪征化纤康发贸易公司 海南海口

  8 深圳仪征化纤实业发展公司 广东深圳

  9 中国三江化纤工业集团公司 江苏仪征

  10 仪征化纤黄山云海度假村 安徽黄山

   11 仪征化纤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

  12 仪征化纤财务公司 江苏仪征

  13 仪征化纤安装检修工程公司 江苏仪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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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6-12
文号:国税函[1998]3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明电[1998]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失效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今年我国外贸出口形势严峻。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多次强调,为支持和促进外贸出口的增长,各地国家税务局要把加快退税进度作为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绝不允许无故拖延退税,影响退税进度。但据统计,今年1-5月份,全国累计出口退税105.79亿元,完成全年退税计划的20.3%,比去年同期下降9.4%,尤其是宁夏、福建、安徽、湖北、北京、宁波、江苏、河南、云南、陕西等省(市、自治区)下降幅度较大,必须尽快改变这种状况。

  分析当前退税进度下滑的原因,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客观上,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外贸出口增长幅度不大,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少,个别企业到4月份还没有申报当年出口货物退税;同时5月份以前属清算期,出口企业和退税机关忙于清算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延缓了退税进度;主观上,也确有一些地区税务机关的领导和干部对当前出口面临的严峻形势认识不清,没有看到加快退税进度的重要性,甚至认为外贸出口是否增长与退税工作关系不大,出口企业不申报退税与己无关,对总局提出加快退税进度的要求,不抓紧落实。这种观点和做法是不对的,应该受到批评。

  针对上述情况,为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切实支持今年出口创汇任务的完成,经研究,我局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各省(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本地区今年1-5月份出口 

退税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切实摸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数。退税进度偏慢的要找出退税进度下滑的具体原因,并在严防骗税问题发生的前提下,依据总局有关文件制定相应的加快退税进度措施,扭转本地区退税进度偏慢的状况,绝不能因退税因素影响今年出口创汇任务的完成。

  二、要会同外经贸主管部门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收集制度,规范退税申报工作。凡1-5月份当年出口没有申报退税或申报退税额不到应退税额50%以上的,要列名企业进行统计,了解未申报原因,帮助企业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同时将名单送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请其督促企业加快申报。

  三、积极与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协调、解决退税审核工作中存在的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不全、对审通过率不高等问题。

  四、由于在特殊情况下,税总在出口退税检查中,要求对敏感商品、敏感地区出口的商品暂停退税的,只要企业重新申报退税,各地退税机关应积极受理并逐一发函调查,在证实属真出口的,应给予退税,不准推诿。

  五、对因前一段时期忙于清算而缓退的98年应退税款,要加班加点 

,务必在6月底前审核、审批完毕并退付给出口企业。在今后清算过程中,应克服困难边清算边退税,不能因清算而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

  六、对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串通不开票、不纳税,也不申报退税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要尽快向出口企业讲明这方面的政策,近期总局也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督查。

  七、要会同外经贸主管部门教育出口企业从事守法经营,努力做好防骗税工作。对新近发现的骗税案件必须严肃查处。

  八、对以后因非客观因素造成退税进度缓慢的地区,总局将视情况检查,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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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6-12
文号:国税明电[1998]2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60号 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0737号提案的答复

俞祖彭等10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完成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制改革,使其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地方税种”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维护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自需建税开征以来为城市建设提供了稳定的资金保证,在我国的城市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城建税一直是流转税的附加税种,存在着税基不稳定、内外资税制不统一、征管难度大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研究和讨论,也提出了许多方案,其中方案之一就是改城建税变附征为独征,采用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但是,这种方案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以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等同于改革前的产品税,不可避免地会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不利于产品的深加工和企业横向联合,不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和税制改革的方向;

  二是会引起城建税税负在行业和地区间的大幅度转移,对企业税收负担和地区城建税收入将产生较大影响等。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在没有找到合理的计税依据前,仍应维持现行附征的做法。从近向年城建税的征收情况看,城建税收入一直保持着增长的态势,1997年城建税收入达到271亿元,比1993年增长了55%,这说明城建税的主要功能发挥是比较好的。当然,为了使城建税制更加合理,还需对现行城建税加以改进和完善:1、要解决“三资”企业不征城建税问题。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制和国民待遇原则,结合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在适当时机将“三资”企业纳入城建税的征收范围。这样,既能增加城建收入,又能为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2、可以考虑按你们的意见,设置幅度税率,适当提高总体税负水平,使其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保持一个比较稳定的增长幅度。3、为了解决城建资金不足和分散的问题,可通过费改税的工作,将一些收费项目归并到城建税中。我们非常欢迎更多的专家学者参与城建税的改革论证工作,使城建税更加趋于合理和完善。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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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6-12
文号:财税政字[1998]1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36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2532号建议的答复

孙丕文等10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议国务院加大对保护森林资源的扶持”的建设收悉,现就有关财税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森林生态补偿制度问题非常重视。199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15号)文件指出:“要改革造林绿化资金投入机制,逐步实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199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九五”时期和今年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中发[1996]2号)文件中又明确提出了“按照林业分类经营原则,逐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投入机制,加快森林植被的恢复和发展”的要求。鉴于此,自1993年以来,财政部、林业部等有关部门就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并于1996年起草了《关于报请审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财综字[1996]132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上报国务院。《办法》规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属政府性专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生态林的建设和保护等。国务院尚未作出批复,待国务院批准后,即可正式实施。

  二、关于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有关重点国有林区转向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问题.中央财政将安排一定的经费,其中中直企业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地方企业的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研究解决,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关于林业企业承担的社会性支出纳入各级预算的问题

  林业企业承担的社会性支出纳入预算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仅仅是财政问题,也与机构改革、企业改革密切相关,不可能一步到位,在当前的政治经济形势下,只能根据国家财务状况、企业改革、机构改革进度和企业实际情况逐步进行。

  四、关于林区“三剩物”的增值税政策问题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扶持国有森工企业的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底以前,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因此,你们提出的“三剩物”政策问题已经解决。

  五、关于为安排下岗人员为主要目的而生产的其他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目前涉及对产品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

  (一)新增值税制以应税产品为课税对象,具有严密的链条性。如果对某一产品实行了减免税,将直接影响下一环节产品的税收负担,况且,以安排下岗人员为主要目的而生产的产品范围广,涉及的行业多,如果单独对林业系统开减免税口子,一方面会破坏增值税链条,不利于增值税制的完整,另一方面也容易引起其他行业和部门的攀比。

  (二)现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都有一些优惠政策,如新开垦荒山、荒地从事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在一定期限内可享受减免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贫穷户可享受减免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等等。以安排下岗人员为主要目的而生产的农产品,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均可享受这些减免税政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对企业应是平等的,无论是为安排下岗人员的企业还是其生产的农产品均应参与市场的平等竞争,不宜再另外享受减免税政策。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征收机关对以安排下岗人员为主要目的而生产的农产品实行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是很难操作的。同时对其减免税容易引进部门和行业之间的攀比,造成税收的流失。

  因此,你们提案中提出的“为安排下岗人员为主要目的而生产的其他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不能一概而论,一律给予减免税,请给予谅解。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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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6-09
文号:财税政字[1998]1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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