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1997]6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水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山东、浙江、江苏、福建、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水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批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为了支持该集团的发展,根据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申请和有关税收法规,现对该集团1997年、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是中水集团的母公司,其资产100%控股的65户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水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的有关法规实施就地监管。
附件:中水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抄送: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附件:
中水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法规国税函[1997]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农房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陕西、湖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房公司《关于我公司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用税前列支的申请报告》(农房财字[1997]7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农房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中国农房公司
中国农房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法规国税发[1997]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业从事商品检验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为正确执行税法,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法规,从事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价格等的委托检验、鉴定、认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已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按此法规执行。
法规国税函[1997]6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广西、辽宁、吉林、浙江、河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京安器材公司《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公京器发[1997]1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6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法规国税发[1997]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支付利息暂缓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函[2008]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扣缴预提所得税,且不享受税法规定我国国家银行适用的减免税待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此项法规迄未实施。鉴于目前国际经济形势及我国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国务院拟进一步研究有关利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新的规定公布前,总局决定对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的贷款利息暂缓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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