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税收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实名办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以及由其授权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进行确认的制度。税务机关根据办税人员提供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为其办理涉税事项。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二、身份信息采集内容


  实行实名办税的范围为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管辖的所有纳税人,涉及的人员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领购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也可以通过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PC端、手机端)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附件1)、《纳税人办税授权信息采集表》(附件2)或税务代理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三、需提供的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领购员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四、实名办税实施步骤


  2017年6月30日前为过渡阶段。在过渡阶段内未携带身份证件或者未办理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税务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的事项,之后办税人员需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2017年7月1日起为全面实施阶段,所有的办税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实名信息登记后,才能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五、其他事项


  (一)实行实名办税后,所有新设立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必须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二)纳税人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后,如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信息变更。授权或者代理行为到期或者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和重新提交《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或税务代理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信息。


  (三)凡是已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取消报送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凡是已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时,取消报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资料。


  (四)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


  2.纳税人办税授权信息采集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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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19
文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注协[2017]25号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核实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相关资质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组织开展湖南省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湘科发[2017]56号),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委托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的相关资质进行核实。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拟参与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的(含2016年已经公布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均需按此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资质核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报资料内容


  (一)员工名单。截至2016年12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员工名单,包括注册会计师名单。


  (二)员工工资发放证明材料。2016年1至12月每月工资发放表,银行代发的需附银行转账单,现金发放的需提供员工签字的工资表。


  (三)员工社保缴费证明材料。(1)社保部门提供的2016年1至12月员工社保缴纳证明材料;(2)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1至12月员工社保缴费银行转账凭证;(3)员工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退休证等)。


  (四)办公场地证明材料(含自购、租用情况,面积等)。


  二、其他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材料需真实完整,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我会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参与2017年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于6月10日前报送至我会业务监管部。


  (三)我会只接收会计师事务所的纸质版申报材料。


  联系人:省注协业务监管部邓琳斌


  电话/传真:0731-85165432


  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省财政厅办公楼19楼


  邮编:410015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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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11
文号:湘注协[2017]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科发[2017]56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湖南省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为认真组织开展好2017年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时间


  2017年我省高企认定工作将分两批次进行。第一批申报受理时间为4月26日至6月16日;第二批申报受理时间为8月22日至10月12日。企业向所辖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当地通知为准。


  二、申报认定条件、材料


  申报企业需同时满足《认定办法》规定的八项条件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详见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须知》。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注册登记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高企认定条件的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注册,按要求和提示填写申报材料和《企业注册登记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二)系统申报


  申请企业根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规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


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所有认定申报资料。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须知》(见附件2),利用8M的附件上传申报资料,重点上传知识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专项报告等主要证明文件。


  (三)初审受理


  企业通过网络系统打印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原件报送各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初审、核实。各地需在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之前统一将企业申报纸质材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初步核实意见表》交省火炬创业中心(长沙岳麓大道233号科技大厦11楼1112室),并以公函的形式将本地通过初审的企业名单报省认定办。


  四、认定评审


  2017年高企认定评审分两批次进行,评审时间分别为6月、10月。认定评审结果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全国高企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省认定机构发文公布,并统一印制高企证书和牌匾。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文件发布15天后到所辖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领取高企证书、牌匾。


  五、其他要求


  县级以上科技局,国家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2017年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的时间节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一)设立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高企申报初审和与省认定办的沟通工作。


  (二)积极开展高企认定、培育的宣传发动工作,扎实做好当地高企认定政策培训、申报指导、咨询答疑等工作。


  六、联系方式


  (一)管理咨询


  省科技厅高新处,王红,0731-88988819


  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郑国荣,0731-85165131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吴志红,0731-85554851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周立新,0731-88188749


  (二)网络咨询


  李润洁、刘军0731-88988755、0731-88988006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初步核实意见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须知》


    3.《市州高企认定管理工作人员名单》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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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24
文号:湘科发[2017]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独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标准为1.5%.

 

  二、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日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解读《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在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和国际经济形势下行的情况下,部分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收入水平呈下降趋势,特别是建安行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投资者。为了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持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适应“营改增”后相关税收管理机制的变化,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等有关规定,对《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中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进行下调,特制定此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执行的范围。本公告调整的范围为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独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从事建安行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其他行业没有变化。

 

  (二)调整了部分行业预征率。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从事建安行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独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调整为按1.5%的预征率预征。

 

  (三)明确了执行时间。考虑到此公告发布后如不立即执行,将造成发布之日至施行之日期间税收负担不公,不利于公平竞争,有碍于公告执行,因此,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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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01
文号: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全面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处理,由评估系统评估计税价格。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长沙市市区(望城区除外)办公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全面纳入评估系统处理,由评估系统评估计税价格;对市区(望城区除外)商业、车库及其他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和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的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于2018年6月30日前分期分批纳入评估系统处理。


  三、对纳入评估系统处理前发生的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仍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有相应资质并具备从事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个案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确定房产交易评估价格。


  四、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房评估价格征税。


  五、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价格,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款。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且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对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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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08
文号: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财非税[2016]17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缓征、减征、免征(以下简称缓减免)管理,明确部门职责,简化操作流程,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税收入缓减免坚持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严格审批、便捷高效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是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机关;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的审核、报批等管理工作。执收单位及相关部门依规定履行有关职责。


  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出台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规及文件)明文规定了缓减免条件及具体减缴比例、减缴金额、缓缴时间的,由执收单位对缴款义务人提交的《湖南省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执行,办理时限不超过20日。执收单位应于每个季度终了10日内,将已办理的申报表整理成册,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


  三、相关法规及文件明文规定了缓减免条件,且允许减缴比例、减缴金额、缓缴时间在一定区间范围内确定的,由执收单位在20日内完成初审并在申报表中提出减缴比例、减缴金额、缓缴时间等意见,经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办理时限不得超过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


  四、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缓减免,确因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原因申报的,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会同执收单位对缴款义务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属省本级缓减免管理权限范围且单个项目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申请事项,提交省财政厅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集中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确需加快办理的,由省财政厅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缴款义务人按照审定的缴款金额和时间,履行缴款义务;属于相关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缴款事项,缴款义务人可先全额缴纳非税收入,再申请退付应减免的金额;以后还需继续缴纳同项非税收入的,也可以予以抵扣。


  六、相关法规及文件对缓减免程序、缴款方式等另有专门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从其规定。


  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申报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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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08
文号:湘财非税[2016]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商投资[2016]188号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法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合称“外资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称“台胞投资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外商投资的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6年第22号公告,以下称“特别管理措施”)、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以下称“《办法》”)。根据《修法决定》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法律修订实施的重要意义


  《修法决定》是我国在探索建立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的过程中,对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进行的一次重大变革,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客观要求。将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充分体现了政府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修法决定》的重要性,全面贯彻落实《修法决定》,以“外资管理无小事”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工作。


  二、统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一)备案机构


  省商务厅负责统筹和指导全省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备案原则,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省商务厅根据需要,可对省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备案。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1. 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由企业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备案。


  2. 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由企业注册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备案(本次变更发生备案机构权限调整的适用),完成变更备案的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失效。


  3. 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下一步,审批改备案管理工作受到广泛认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完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落实良好后,再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实际需求进一步下放备案管理权限。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二)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但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称“《目录》”)鼓励类项目的,按照《目录》中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予以备案;属于《目录》允许类项目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予以备案;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规定的新兴行业,可以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予以备案。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备案时,备案机构应当在其备案回执所载“经营范围”栏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做相应修改。


  三、统筹推进外商投资审批改备案后的事中事后监督工作


  1. 各备案机构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通过多种途径,利用各种媒介,对《修法决定》、《办法》、特别管理措施等外商投资相关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企业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主动加强指导和服务,引导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正确识别外资准入的不同管理要求和备案流程,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新制度的顺利实施。


  2.各备案机构要按照简化办事程序,提高便利化水平的要求,积极主动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回复工商等部门的意见征询,确保在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工商登记等环节的顺畅衔接。


  3. 结合备案管理的新方式、新要求,进一步创新思路,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的路径和措施,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办法》规定,对本地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4. 检查结果由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诚信状况的信息,应记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


  5. 对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办法》规定,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或涉及应审批未审批、应备案未备案,以及涉及反垄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的外商投资事项,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或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将相关诚信信息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6. 各备案机构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1]26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刻制“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专用章”,备案机构名称印章正式启用后,需将印模报送省厅备案。


  各级备案机构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省商务厅(投资管理处)。


  附件:


  1.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表


  2. 湖南省外商投资备案机构名录


  湖南省商务厅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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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12
文号:湘商投资[2016]1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政金发[2017]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16日




  关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发展, 有效预防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特别是创新创业型企业,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私募股权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类型。


  私募股权基金指向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等增值服务,以期所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指专为管理运作私募股权基金而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第三条  建立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坚持服务实体、坚持专业运作、坚持信用为本、坚持社会责任的基本原则,防范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运作风险,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发展,通过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实行准入管理、强化后续监管,建立高效、健康、良性的监管机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牵头做好我省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省工商局及各市(州)、县(区)工商(市场监管)局做好工商登记工作;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等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防范金融风险,确保我省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章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设立与备案


  第五条  设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应先在省政府金融办进行备案,然后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同意备案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原已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应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省政府金融办进行备案。


  第六条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名称可核定为:“XX私募股权基金股份(有限)公司”、“XX私募股权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企业名称可核定为:“XX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可核定为:“XX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可核定为:“XX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第七条  私募股权基金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从事非上市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


  经营范围中应加注“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限制性用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原已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换照登记时,应按照本办法规范其经营范围。


  第八条  在省政府金融办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私募股权基金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二)私募股权基金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货币资金出资,单个投资者的出资不得低于100万元;


  (三)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500万元;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


  (四)新设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其高管人员至少应当有2名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五)新设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其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应诚信守法,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失信行为。


  第九条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备案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包括规模、募集期限和募集对象等);


  (二)所有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含资本认缴承诺);


  (四)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五)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签署的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规范承诺函;


  (六)第三方托管意向书或者所有投资者共同签署的自愿不托管协议;


  (七)合格投资人证明材料;


  (八)组建方案(招募说明书);


  (九)省政府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不必提供以上第(六)(七)(八)项材料。一人制公司的私募股权基金不必提供以上第(五)(六)(八)项材料。


  省政府金融办应当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提交完整的备案材料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出具同意备案函;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完成备案程序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应在1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条  省政府金融办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三章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


  第十一条  新设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属于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的,股东(合伙人)人数不多于50人;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股东人数不多于200人。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均应为合格投资人。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转让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股权基金的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金融产品和个人:


  (一)依法设立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机构和合伙企业;


  (二)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产品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的投资性计划;


  (三)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视为合格投资人;


  (五)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私募股权基金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二)(五)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十三条  私募股权基金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产或者收入情况材料,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私募股权基金的所有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


  第十五条  私募股权基金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文件,应当载明管理费用计提方式、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私募股权基金在运用资金时,应当依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私募股权基金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私募股权基金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由私募股权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第十七条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资金应专户存放在具有基金资产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所有投资人书面同意不进行资金托管的情况除外,但应当在协议中明确保障私募股权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八条  私募股权基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九条  同一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应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股权基金的,应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机制。


  第四章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设立,在省政府金融办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本省企业达到3000万元的,按其投资额的1%,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引导私募股权基金建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的投资估值体系。鼓励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小微企业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并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省政府金融办每年度根据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小微企业家数和规模、投向重点领域规模和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家数,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综合考评并予以公示。综合考评得分较高的私募股权基金优先享受各项私募股权基金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推动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充分发挥已设立的引导基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私募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可优先投资在省政府金融办备案且综合考评得分较高的私募股权基金或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新设的私募股权基金。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建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接服务机制,实现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及天使投资人与股权投资项目、合格投资者的有序、规范、高效对接。建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接机制,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投后管理、培育,拓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退出渠道。


  第二十四条  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鼓励私募股权基金与各类金融机构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及其股东依法依规通过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第二十五条  在省政府金融办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其投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对其上市进行重点扶持。


  第二十六条  在我省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发挥金融资源的聚集效应,支持在环境优美、交通便利的地区打造我省基金小镇,吸引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入驻基金小镇,为入驻的机构提供全面、便捷、高效的管理和配套服务。


  第二十八条  大力招引专业人才,对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高端人才,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按个人税收对地方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并提供落户、居住、子女教育等便利服务。对于特别优秀的紧缺型人才、领军型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办理,享受更高待遇。


  第五章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发生股东(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机构变更,增减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合并与分立,项目清算以及公司解散等重大事项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履行备案程序。


  第三十条  省政府金融办通过建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监督管理。已经完成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五个月内提交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遵守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情况、财务情况、资金募集情况、投资情况等。必要时,省政府金融办可以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方式了解其运作情况。


  省政府金融办与湖南证监局就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备案信息交流共享,加强协调沟通,强化监管协作。


  第三十一条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应配合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二条  省政府金融办应定期向社会公告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备案、考评、检查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进行资金募集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在省政府金融办指定的网络平台,向合格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且投资者需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才能查看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股权基金托管机构、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股权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股权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承诺保本或约定收益;


  (二)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三)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四)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八)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九)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股权基金托管机构、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股权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暂行办法规定,省政府金融办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工商、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湖南省股权投资协会依照本暂行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对我省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关系。协会要加强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才培养引进、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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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16
文号:湘政金发[201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工商注字[2017]4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提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职能提效能”的总体要求和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效率,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委托下放冠省名的企业名称受理核准权限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下放范围


  省工商局将行政区划冠用“湖南”、“湖南省”字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及变更核准(含现场和网上两种方式申请,下同)的受理与核准权限,委托下放到负责该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受托登记机关”)。


  受托登记机关不得将冠省名企业名称受理核准权下放至工商所(市场监管所)。


  下列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权限不予委托下放:


  1、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机关为省工商局的企业名称;


  2、无字号的企业名称;


  3、无行业的企业名称;


  4、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不是依次组成的企业名称;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文件中列明的原则上不得使用的投融资企业名称和各类交易场所名称;


  6、省工商局认为其他不宜委托下放登记权限的企业名称。


  二、委托下放步骤


  按照积极稳妥、边委托下放边完善的原则,委托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权限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分步实施。


  第一步,从2017年5月起将冠省名企业名称受理核准权委托下放至长沙市及所辖县(市、区)企业登记机关;


  第二步,总结经验,2017年12月底前将冠省名企业名称受理核准权委托下放至全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委托下放时间和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1、省工商局委托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及变更核准权限,相关核准通知书的印章采用企业登记业务系统自动调用的省工商局名称登记专用章电子印章,同时由受托登记机关加盖本机关企业名称登记专用章。


  2、受托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名称登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准确规范核准企业名称。受托登记机关要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企业名称受理核准权限,不得核准应由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对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予以纠正。因越权核准产生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3、受托登记机关应当配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熟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业务知识、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冠省名企业名称审查受理员、核准员,受托登记机关实行冠省名称一审一核制。受托登记机关审查受理员、核准员名单应报省工商局备案。


  4、名称登记核准权限下放以后,省工商局负责全面监督指导受托登记机关办理委托下放的冠省名登记事项,研究解决委托下放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对受托登记机关作出的核准决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受托登记机关要对工作人员从事省工商局委托下放冠省名受理核准工作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处理与委托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事项相关的行政争议。受托登记机关对核准的冠省名企业名称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按有关规定和省工商局要求做好行政复议答辩、行政应诉及其他相关工作。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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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20
文号:湘工商注字[20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财企[2017]17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经(工)信委(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强化对实体经济的政策支持,推动全省工业企业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商省经信委、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了《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3日


  附件


  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促进我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实施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的工业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税收有增量的,给予事后奖励性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包括工业企业扩大再生产,用先进技术改造陈旧技术,更新设备,改进创新工艺等方面。


  第四条 奖补资金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奖补资金的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奖补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和实施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并指导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落实奖补政策;


  2、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情况的监测和分析;


  3、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情况提出年度奖补预算建议;


  4、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年度奖补资金申报;


  5、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复核企业申请;提出奖补资金下达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上报省政府审批;


  6、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奖补资金方案下达奖补资金;


  7、督促企业按规定使用好资金加快技术改造。


  (二)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汇总;


  2、会同同级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3、会同同级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


  4、做好奖补资金跟踪督查。


  第八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奖补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2、编制奖补资金年度预算;


  3、参与奖补资金审核;


  4、会同省经信委联合下达奖补资金,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5、组织实施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二)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2、根据省下达的奖补资金文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3、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职责。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参与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负责审核确认提出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主体税种税收增量。


  第十条 统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统计局履行以下职责:参与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


  (二)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统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初审,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审核确认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出具证明。


  第三章 申报条件、奖补标准和核算方法


  第十一条 申报奖补资金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地在湖南省境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方向。


  (五)技术改造项目取得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批复。


  (六)技术改造项目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已完工,且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


  (七)主体税种税收与上年同比有增长。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计算标准。从企业技术改造完成当年起3年内,每年按照与上年同比主体税种增量省级分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企业三年累计获得奖补资金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特别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关键技术改造项目奖补,省政府另行专题研究。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第一季度,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申报上年度奖补资金的通知。申报通知同时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县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审核后按程序逐级上报,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联合行文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把关。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对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和审查。审查包括: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六条 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进行复核,拟定奖补方案,并在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后无异议的奖补方案,由省经信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报请省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奖补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下达奖补资金,并将奖补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批复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则可不提供);


  5、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发票复印件;


  6、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7、企业出具信用承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8、企业技术改造完工证明材料;


  9、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开。


  第二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统计、国税、地税部门应加强对奖补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配合资金申报、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在组织奖补资金申报、资金下达、验收考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和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经信委管理的专项资金,并按规定列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涉及奖补资金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奖补政策实施年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7年完成技术改造的企业,2017年-2019年连续3年,主体税种税收环比有增量的,在下一年度(即2018-2020年)兑现奖补。2018年完成技术改造的企业, 2018年-2020年连续3年,主体税种税收环比有增量的,在下一年度(即2019-2021年)兑现奖补。奖补政策实施年限到期自动终止。


  第二十五条 市州、县市应参照省级政策出台相应的奖补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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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23
文号:湘财企[2017]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工商注字[2017]22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扎实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部署,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55号),明确我省从9月28日起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决策部署,确保全省“多证合一”改革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多证合一”改革内涵


  整合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通过“减证”促进“简政”,营造更为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严格把握证照整合的原则和范围,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明事项不予整合;严格按照已公布的我省“多证合一”改革第一批整合涉企证照事项目录(见附件1)实施,坚持全省统筹,统一标准、统一事项、统一部署、统一实施。改革采取分步推进的办法,以后成熟一批,整合一批,逐步推进。


  二、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全面落实“多证合一”改革举措


  (一)完善“多证合一”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以“五证合一”和“两证整合”工作机制为基础,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为支撑,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信息互认、多证合一”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工商和市场监管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已纳入整合的各种证照和备案事项。申请表格及提交材料规范按《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以下简称工商企注字121号文件)及《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执行。


  (二)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原“五证合一”、“两证整合”涉及的相关部门的信息继续按原信息共享方案由省级层面推送。此次整合后部门所需企业登记信息,部门没有省级数据大集中业务系统的,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工商部门通过该平台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各级各监管部门;部门有省级数据大集中业务系统的,通过前置机的方式,实时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各部门省级业务系统,并由各部门省级系统将接收到的企业登记数据分发到基层监管部门;对于不能通过前两种方式推送的,提供离线文件等多种方式导出数据。工商部门通过上述方式将数据推送至各级各监管部门的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公示。整合后部门提取的企业登记信息不能满足需求的,由各部门在开展业务或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进行补充采集(《湖南省“多证合一”改革信息共享方案》见附件2)。


  (三)做好登记模式转换衔接工作。已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另行申请办理登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手续。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个体工商户除外)。“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流程一致。“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施行后,出现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等行为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和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延用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注字121号文件相关要求。对已领取相关证照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相关证照。取消相关证照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开放共享。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决保障“多证合一”改革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多证合一”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牵涉部门多,覆盖面广。要坚持 “全省一盘棋”,各市州的改革要在省级统一规划的范畴下部署开展。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相关业务部门要合力抓。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改革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窗口建设。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改革前后的各项过渡衔接工作和人、财、物、网络、技术、资金等保障工作,加强企业登记窗口软硬件设施配备,特别是要增加企业登记窗口工作人员,提高窗口服务能力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企业“多证合一”改革办事指南等相关材料,确保改革顺利推行。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解读,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要扎实做好业务培训,使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各地在“多证合一”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企业注册局。


  附件:


  1、《湖南省“多证合一”改革第一批整合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2、《湖南省“多证合一”改革信息共享方案》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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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26
文号:湘工商注字[2017]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工商注字[2017]20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权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水平,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的通知》(湘工商注字[2017]4号)精神和部署,省局决定授权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范围


  (一)省工商局将行政区划冠用“湖南”“湖南省”字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及变更核准(含现场和网上两种方式申请,下同)的登记核准权限,授权下放到负责该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受权登记机关”)。


  (二)下列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不予下放:


  1、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机关为省工商局的企业名称;


  2、无字号的企业名称;


  3、无行业(包括使用实业、发展等字样作为行业用语)的企业名称;


  4、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不是依次排列的企业名称;


  5、省工商局认为其他不宜下放登记权限的企业名称。


  二、工作要求


  (一)省工商局授权下放的冠省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及变更核准的通知书,直接启用和加盖受权登记机关企业名称登记专用章,不再自动调用企业登记业务系统省工商局名称登记专用章电子印章。


  (二)积极推动一般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与应申请人要求和管理需要保留部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相结合,由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来自主选择申报办理。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的冠省名企业名称,由受权登记机关结合企业设立登记时一并予以核准登记。受权登记机关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冠省名企业名称申请,原则上应当天受理、当天核准。


  (三)受权登记机关实行冠省名称一审一核制。受权登记机关应当配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熟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业务的人员担任冠省名企业名称审查受理员、核准员。受权登记机关企业名称审查受理员、核准员名单应报省工商局备案。


  (四)受权登记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及有关名称登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准确规范核准企业名称。对违规、不当、越权核准的企业名称,应予以纠正。因违规、不当、越权核名行为产生相关法律责任的,将追究相关登记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受权登记机关对其核准的冠省名企业名称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负责处理下放权限范围内的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事项的相关行政争议;负责处理授权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他相关工作。


  受权登记机关要及时向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报告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的通知》(湘工商注字[2017]4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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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22
文号:湘工商注字[2017]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政办发[2017]3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17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29号)、《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大降成本工作力度,进一步降低税费负担和要素成本,进一步降低各类交易成本特别是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增强企业获得感。


  二、主要措施


  (一)降低税费负担。


  1.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税收优惠政策。深化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改革。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一时遇到较大困难的企业,依法依规实行税费缓收政策。(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2.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之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3.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4.水利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国家最低标准执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降低30%,经信部门征收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降低20%。(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经信委;执行时间:2017年7月1日起)


  5.取消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费、宗地图件绘制费、测量成果利用费、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城建房产档案利用服务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由按通行费现金收入的0.5%收取下调为按0.4%收取。放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收费。(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执行时间:2017年7月1日起)


  6.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收费目录清单,抓好减费惠企政策落实,加大对涉企乱收费行为的查处曝光力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7.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价格认证规定》,深化商品价格市场化改革,深化交通、市政公用等行业价格改革,进一步健全政府定价制度。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8.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积极探索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逐步改为政府购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编办、省财政厅;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关联、相近类别审批事项“全链条”取消或下放。探索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多评合一”、“联合验收”等新模式。(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


  2.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非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不新增国有划拨用地建设项目,不再要求提交规划选址论证报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3.全面清理各种行业准入证、生产许可证和职业资格证,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和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应用,探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全覆盖,实行相关部门联合监管,避免重复检查、增加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审计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其他开展涉企检查的省直部门;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5.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和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失信行为惩处力度,重点治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


  6.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更新完善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全面应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责任单位: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发改委;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7.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按照国家部署,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8.继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切断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间的利益关联。除少数特殊职能行业协会商会外,全省所有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编办、省民政厅;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9.全面实施单一窗口和通关一体化,推行“一步申报、分步处置”和“自主申报、自行缴税”改革,建立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的服务体系,年内压缩三分之一的货物通关时间,大力推动“万商入湘”。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发改委;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10.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和中央在湘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水电分离移交工作。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三)降低融资成本。


  1.继续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服务收费政策,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等要求。推进银行融资“去通道”、“去拐弯”,缩短企业融资链条。对巧立名目收费、捆绑销售、加通道等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的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湖南银监局)


  2.积极落实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政策,建立省级财政金融机构小微及涉农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大力发展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台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健全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体系。建立覆盖全省的政策性农业融资性担保体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经信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3.推进设立省级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加大专项建设基金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4.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小微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督促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等政策要求。推广供应链融资模式,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支持与鼓励银行业机构设立小微企业支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进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技术。认真落实不良贷款容忍度、尽职尽责等方面的差异化监管政策,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单位:湖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1.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稳岗补贴等政策,进一步加大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2.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争取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障缴费基数。规范和适当降低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3.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地税局;执行时间:2017年4月1日起)


  (五)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1.贯彻落实《湖南省降低大工业电价工作方案》(湘发改价商〔2016]704号),扩大大用户直供电规模及范围。(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2.深化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行业价格改革,进一步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调整电价、气价中的决定性作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3.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监测与监管,建立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激励机制,有效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节约和高效利用水平。(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4.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六)降低物流成本。


  1.大力开展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建立支撑国民经济高效运行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鼓励冷链物流企业通过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


  2.将降低货运车辆通行费用政策延长至2018年9月30日,对使用“湘通储值卡”结算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享受车辆通行费九折优惠。(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3.优化公路超限运输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建立健全货运司机诚信管理制度,简化个体运输道路运输许可证、营运证年审手续。(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4.全面清理整顿进出口环节涉企收费和机场、铁路、港口码头经营性收费项目,除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外,禁止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加快推进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湖南管理局、长沙海关;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5.促进跨区域、企业联盟、干支衔接等甩挂运输发展。支持发展“无车承运人”模式。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建设区域性物流集散中心,促进公路与水运运输“无缝对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


  6.规范物流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处罚标准和执法行为,推进公安、交通等综合执法。细化、量化执法标准,减少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和“以罚代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7.大力拓展“湘欧班列”、“五定班列”,加快培育航空货运、直航香港水运航线。(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1.鼓励实体经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经营性资产证券化,或通过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方式盘活存量资源。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银行申请投贷联动试点,支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探索“股权投资+信贷投放”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湖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证监局、省科技厅)


  2.全面清理偿还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偿还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欠款。深入推进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建立实施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制度。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八)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1.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专项行动,围绕重点行业开展“+互联网”创新试点工程,推动传统制造业产业转型、管理升级,创新营销模式,提高效益水平。(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


  2.组织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及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计划,支持重点新产品研发项目和重点专利技术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开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省直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领域、本地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细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二)强化上下联动。各责任单位要加强与国家部委工作对接,对国家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要在第一时间提出我省贯彻落实方案,并督促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抓好贯彻落实。


  (三)强化政策宣传。通过举办降成本政策培训班、印发降成本政策宣传手册等方式切实加大降成本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吃深吃透降成本政策,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措施。


  (四)强化督促考核。各责任单位要在每季度末向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发改委,联系电话:0731-89991510,邮箱:hnsyhb2014@163.com)反馈落实情况。降成本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省发改委(省优化办)、省经信委(省减负办)、省审计厅牵头开展专项督查,加强考核,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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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14
文号:湘政办发[2017]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政办发[2017]5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解决各类证照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调配套不够等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行“多证合一”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整合企业进入市场的各类涉企证照事项,营造更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二、改革目标


  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用“减证”促“简政”,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重点整合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完成全部被整合涉企证照事项责任部门要求的“身份登记”,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切实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


  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不予整合。


  三、改革内容


  采取分步推进、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的办法,在已经实施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从2017年9月28日开始,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工商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被整合登记备案事项不再办理,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四、改革措施


  (一)完善工作流程,做好衔接过渡。“多证合一”登记,按照材料简化、程序简便、办理高效的要求,参照原有的“五证合一”登记,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畴的,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多证合一”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企业不再另行办理。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缩短办事时限,避免企业重复提交。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公示,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推送至省级电子政务外网统一云平台。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电子政务信息云平台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简化企业准入手续。参照省电子政务外网统一云平台数据交换平台交换标准和接口,进一步完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的数据标准和接口,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缝链接的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网络,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建立全省统一标准的市场主体信息库,构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政府数据资源体系,打破部门和行业信息壁垒。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相关部门间共享。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供;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其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一网共享”。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材料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申请人负责。“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登记和许可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企业无需领取相关纸质证件,可直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开展业务等原因确有需要的,企业可到相关部门直接领取纸质许可证件,相关部门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填报信息或提交材料。


  (三)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加快推动工商系统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与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深度融合。推进各类涉企证照事项线上并联审批,优化线上、线下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减少办事环节,降低办事成本,实现“一网通办、一窗核发”。处理好“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和“多证合一”改革的关系。“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只需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再向被整合涉企证照事项责任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事项。对于采取“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审批方式、一窗受理申请材料、各部门后台联合审批的各类涉企证照,工商部门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和企业相关证照办理、审批和领取的流程及步骤,做到既方便企业办事,又不给企业造成困扰,使企业真正享受到改革红利。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市场监管新机制。将“多证合一”改革与“双告知、一承诺”、“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措施紧密结合,强化诚信自律和社会监督,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相互衔接的综合工作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五)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推动改革落地。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完善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的应用。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五、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分工。“多证合一”改革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多证合一”改革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多证合一”改革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编制部门要把“多证合一”改革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协同推进。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省、市州、县市区电子政务信息云平台,确保企业信息及时共享给被整合证照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财政部门要为“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提供所必需经费支持。被整合证照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完善内部业务系统,主动对接全省电子政务外网统一云平台获取企业信息,按照改革要求取消被整合事项的办理和被整合证照的发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多证合一”改革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制定量化指标,定期考评。通过考核层层传导和落实工作责任,以考促改,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取得实效。


  (二)加强窗口建设。“多证合一”改革后,各级企业登记窗口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各地要通过合理调整、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配足配强企业登记窗口人员队伍,必要时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窗口服务能力和效率。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素质。加强窗口软硬件设施配备,提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经费保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做好“多证合一”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在全社会形成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的良好氛围。


  附件:湖南省“多证合一”改革第一批整合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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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25
文号:湘政办发[2017]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政办发[2017]5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提升劳动生产效率;有利于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壮大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方针,以质量效益为前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支撑,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推动工程勘察、设计、制造、施工等环节深度融合,化解过剩产能,促进转型升级,提升建筑业综合竞争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适应建设工程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设方式改革中主导作用,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形成质量效益明显提升、企业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政府营造鼓励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政策环境,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


  坚持改革创新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坚决破除现行制度束缚,大力推进建设方式改革,简化监管程序,优化投资环境,鼓励设计、施工、制造企业融合发展,推动工程技术创新。健全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规范市场秩序,确保质量安全。


  坚持试点先行与循序渐进相结合。选择重点领域和基础较好的地方,先行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总结经验,发展企业,培养人才,形成示范效应。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循序渐进的方式,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广工程总承包,推动建筑业整体转型升级。


  (三)工作目标。通过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充分发挥传统产业优势,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打造建筑业强省,到2025年,工程总承包成为工程建设市场的主要承包方式。完善政策制度,健全监管体系,配套服务支撑,培育发展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企业1000家以上,造就一批国内外品牌工程总承包企业,培养100万人以上具有现代建造水平的各类专业人才队伍。


  二、重点任务


  (四)大力推进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各地要把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作为城乡建设领域改革的重要任务,打破分段碎片式工程承包的垄断地位,积极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项目建设,释放工程总承包市场需求。通过需求牵引供给,带动工程总承包市场供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工程建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以工程总承包为主的工程建设市场。


  (五)分步推行工程总承包。2017-2020年,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新建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及园林等项目,国有投资新建项目应逐步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项目和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到2020年新建项目工程总承包占比,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达到30%以上,其他市州达到20%以上。2021-2025年,政府投资新建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及园林等项目,国有投资新建项目全面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项目和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到2025年新建项目工程总承包占比,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达到70%以上,其他市州达到50%以上。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建设工程市场实际,编制本地工程总承包推广计划,分步骤、稳妥地推进建设方式改革。


  (六)健全工程设计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前应组织设计企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将初步设计文件报相关部门审查,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对小型、简单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前可组织设计企业编制方案设计文件,报相关部门核准。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设计文件)内容,应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工程概算,报发改、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


  (七)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加快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制订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建立工程总承包评标专家库。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依法择优确定中标企业,并给予未中标企业适当补偿。工程总承包的招标内容应包括工程详勘、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部品构件制造、设备采购安装及装饰装修等。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可以采用工程总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约定分包事项,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依据合同分包,但不得将所有业务一并转包或者分别分包。


  (八)建立工程技术进步的激励机制。加快推广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装配式建筑,对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装配式建筑投标的总承包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应给予加分。总承包企业应采用先进工程技术进行设计、施工、运维优化,组织编制优化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应用工程实践。对优化方案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降低运维费用及延长设计寿命的,建设单位可根据所产生效益给予奖励。各级各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应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开展工程技术创新。


  (九)加快推进设计与施工融合发展。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支持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制造等企业重组融合。鼓励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制造企业相互参股。鼓励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应从乙级资质开始申请(不设乙级的除外)。鼓励企业在园区投资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制造基地,通过高科技企业认证,提高工业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十)大力开展工程总承包金融创新。鼓励保险企业针对工程总承包开展保险业务创新,为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供货企业、制造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工程保险服务。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同时,鼓励建设单位购买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中应实行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金融机构应积极开拓工程总承包金融业务,提供各种信贷支持。


  (十一)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监管。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图应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必须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后依法实施,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中应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对承担分包任务的设计企业或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要求其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不得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自行施工或分包施工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总承包企业应组织分包企业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二)落实工程总承包的质量安全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对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分包不能免除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承接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应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承接分包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仅具有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应将施工或设计业务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自行实施设计或施工的,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或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制定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法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及分包企业的责任,建立质量安全奖惩制度,加强质量安全日常管理。


  (十三)建立工程总承包咨询服务支撑体系。加快构建围绕工程总承包的结算支付、投资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及造价咨询等服务支撑体系。各级财政部门、国有企业应将工程总承包作为政府工程、国有投资的主要采购方式,按总价合同直接支付。对议价、调价部分应另行编制决算,核准后支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据合同对可调价部分提供决算报告。审计机关应对总价合同和议价、调价进行监督。投资咨询和勘察设计企业应提高可行性研究水平,深化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招标代理企业应制订工程总承包代理操作规程,加强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及评标定标等活动管理。工程监理企业应增加勘察设计技术人员,培训勘察设计方面专业知识,提高对勘察设计质量监理能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概算中增加地质详勘、施工图设计及装修装饰等内容。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及造价咨询等企业重组融合,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编制工程总承包相关定额。


  (十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财政性资金项目,要按《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对其预算、结算、决算进行全过程评审及监督。未中标总承包企业补偿应设置总额限制,补偿计算基数、标准、总额均不得超过原未中标方案设计单位补偿标准。在不超过投资概算前提下,对总承包企业采用技术创新或设计施工优化节省投资的,可给予工程总承包企业节省投资部分的50%作为奖励。总承包服务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应控制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数内。


  (十五)规范工程总承包税收征收。积极落实营改增税收政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内部管理流程,加强进项税额管理,主动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虚抵等涉税风险,不断提高抵扣比例,实现应抵尽抵,适应新税制,释放营改增实效。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其他企业在工程总承包中发生研发费用支出的,应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三、工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制订推进工程总承包的目标和任务,把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纳入当地重要改革事项,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组织具体实施,并列入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领域的工程总承包;各级交通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公路、铁路领域工程总承包;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指导推进水利、水电领域工程总承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统计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做好工程总承包统计工作。


  (十七)加强示范引导和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积极引导建设单位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从重点工程、重点企业入手,通过试点项目,扩大提高质量、提升效益的示范效应,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共同推动建设方式改革。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工程总承包的经济社会效益,广泛宣传工程总承包基本知识和政策规章,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有效节省财政资金的,优先保障支付。在安排涉及工程建设的试点示范中,应要求推进工程总承包。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申请科技项目和标准项目,应给予优先安排。工程总承包项目参与评奖,应给予加分鼓励。相关部门应加大工程总承包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


  (十九)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大力培养工程总承包经营管理、工程技术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懂设计、通施工、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设置工程总承包相关课程,推动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工程总承包相关内容。


  (二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相关行业组织在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过程中,积极反映企业诉求,协助政府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制订相关行业标准、示范文本,提供工程总承包人才培养和培训服务,开展工程总承包经验交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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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31
文号:湘政办发[2017]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授权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湘地税函[2017]120号),现就益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按应税收入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核定征收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二、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采用核定征收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或住房转让收入×1.5%.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才能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2012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9日



湖南省益阳市地方税务局解读《湖南省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近日,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3]58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三款中明确:国税部门在为小规模纳税人窗口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相关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对窗口代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代征;委托代征税费征收率我省统一采取按开票金额(不含税)预征1.5%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申请核定结算,多退少补。该文件从2014年1月1日施行。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后,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也明确对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多次申报的负担,有必要统一全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且征收率与窗口开票一致,原《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2012年第1号公告)因公告5年有效时间已经到期,且不适应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环境,应当废止后重新制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依据此条规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对益阳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对益地税发[2017]14号即《关于请求授权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的批复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授权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湘地税函[2017]120号,省局研究决定,对我市个人住房转让过程中,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授权我局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根据以上2个文件授权,经市局多方征求意见,确定我市住房转让收入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统一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公告》出台的意义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统一全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且核定征收率与窗口开票预征率一致,可以减轻纳税人多次申报,多次缴税的负担,同时,也能有效防范税务机关执法风险,促进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提升。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按应税收入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核定征收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二)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采用核定征收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或住房转让收入×1.5%.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才能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四、举例说明


  如:(1)纳税人2018年某月取得生产经营收入50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如下:


  应税收入50000*核定征收率1.5%=应缴个人所得税750元。


  (2)纳税人2018年某次取得住房转让收入400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如下:


  住房转让收入400000*核定征收率1.5%=应缴个人所得税6000元。


  五、《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2012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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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湖南省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授权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湘地税函[2017]120号)等相关规定,对住房转让过程中,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日


湖南省邵阳市地方税务局解读《湖南省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授权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湘地税函[2017]12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授权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湘地税函[2017]120号)规定,授权各市州局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根据授权,经市局广泛征求意见,并参考湖南省内各市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确定我市住房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统一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前我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现统一调至1.5%.即个人转让坐落在我市范围内的住房,凡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无法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房屋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如果能够提供房产原值信息的,依法按住房转让所得的20%据实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内容收内各市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对住房转让过程中,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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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2
文号: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财综[2016]46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管理办法》中的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二、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核实,出具核定书,并及时将审核情况提供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三、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如属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按季申报。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已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还应提交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核定书,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场所的所在地。

 

  四、中央驻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与省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及自收自支的省级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为省级收入;其他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实行省与市州、县市分成,5%为省级收入,95%为市州、县市收入。

 

  五、用人单位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地方税务机关签署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六、用人单位因多缴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减免保障金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比照税收退库规定,开具收入退还书,由国库办理退库。

 

  七、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的征管费用,省本级按保障金实际入库的5%由省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市州、县市级,由财政、地税、残联共同确定。征管费用主要用于保障金征管工作执法、培训、调研、资料印制、宣传、设备购置与更新及保障金征缴情况公示等方面的支出。

 

  八、各市州财政局应会同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九、本通知有关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2月1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  2015-09-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9月9日

 

  附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第十三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保障金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残疾人联合会确定。

 

  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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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16
文号:湘财综[2016]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经信投资[2017]616号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信委(局)、财政局:


  为促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4日



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根据《试行办法》规定,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实施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税收有增量的,给予事后奖励性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是指依托现有企业,从市场需求出发,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信息化水平、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国内外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及辅助设施进行的改造,包括改建、扩建和搬迁改造。


  第二章  项目完工评价


  第四条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第三方机构,并委托其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评价费用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委托方支付给第三方机构。


  第五条第三方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组织机构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四)具备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所必要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最近三年承接财政审计、绩效评价或企业投资、财务审计等方面项目不少于5项。


  (六)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未有不良记录。


  (七)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其他资质和能力。


  第六条第三方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所委托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项目投资情况核定。


  (二)现场核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真实情况和完工情况,检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三)出具评价报告,包含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情况及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等。


  (四)审核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遵循以下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市州或者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项目完工评价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


  1.《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批复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则可不提供);


  5.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发票复印件、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6.企业出具信用承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7.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提出项目完工评价申请的时间,不得迟于项目完工年度下一年的1月31日。


  (二)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受理企业提出的项目完工评价申请并对企业和项目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项目是否具有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2.项目是否是技术改造项目;


  3.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否在500万元以上(含);


  5.项目完工日期是否符合规定;


  6.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审查核实)。


  (三)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第三方机构,将初步审查通过的项目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完工评价(委托评价函格式可参考附件2)。


  (四)第三方机构受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项目完工评价以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为依据,完工评价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开工与完工时间、项目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现场核查情况等。


  (五)第三方机构完成项目完工评价后应形成项目“通过完工评价”或“不通过完工评价”的结论,并编制《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3)。


  (六)第三方机构将《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报告》及项目完工评价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委托机关,并向被评价项目单位出具《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报告》。


  第八条企业对第三方机构完工评价有异议的,可向委托机关提出申诉。委托机关要及时受理,并予以核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项目完工评价要及时予以纠正,对第三方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项目完工评价费用由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第三方机构参加完工评价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企业的保密要求,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完工评价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第三方机构开展完工评价工作应做到客观公正、合法合规。若在完工评价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影响评价结果的行为,由委托机关负责查处,一经查实取消完工评价意见,取消其作为技术改造项目税收增量奖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违规违法情况。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奖补资金申报


  第十二条每年第一季度,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申报上年度奖补资金的通知。申报通知同时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三条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需具备《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技术改造项目经过第三方机构的完工评价,评价结论为“通过完工评价”。项目完工时间(以第三方机构认定的日期为准)符合奖补政策规定。


  (二)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以第三方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达到500万元以上(含)。


  (三)企业主体税种税收与上年同比有增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以单独核算),且增长额度达到10万元以上(含)。


  第十四条奖补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企业申报。根据申报通知要求,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包括:


  1.《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4);


  2.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则可不提供);


  5.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6.《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明》(附件5),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7.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二)县(市、区)审核。


  1.县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填写《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审核表》(附件6)。


  2.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申报项目是否为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支持方向、是否经第三方机构进行完工评价、项目完工时间和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3.国税、地税部门审核确认企业主体税种税收增量。


  4.统计部门审核确认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是否入统。


  (三)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申报。


  1.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联合行文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2.非财政省直管县(市、区)向市州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申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对县(市、区)申报项目共同审核后,在县(市、区)上报的《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审核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联合行文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3.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


  第四章  奖补资金审核和资金计划下达


  第十五条省经信委对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审。初审包括: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六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进行复核,拟定奖补方案,并在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公示后无异议的奖补方案,由省经信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报请省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奖补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下达奖补资金,并将奖补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五章 奖补资金计算标准


  第十九条奖补政策范围包括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内完工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十条2017年完成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项目完工日期以第三方机构认定的日期为准),2017年、2018年、2019年的企业主体税种税收环比有增量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以单独核算),可分别于2018年、2019年、2020年申请上年度奖补资金。2018年完成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2018年、2019年、2020年的企业主体税种税收环比有增量的,可分别于2019年、2020年、2021年申请上年度奖补资金。


  第二十一条奖补资金计算标准。


  (一)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当年起3年内,按照与上年主体税种同比增量省级分成部分的50%计算。


  (二)企业获得奖补资金额度=企业增值税增量×省级分成比例×50%+企业所得税增量×省级分成比例×50%。若企业增值税或者企业所得税只有一项有增量,则只按照有增量的税种计算奖补资金;若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有增量的,则按照两项税种同时计算奖补资金。


  (三)企业三年累计获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有多个符合条件的已完工项目,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可累加核算。


  (五)同一企业在2017年、2018年均有完工项目的, 2018年、2019年奖补重叠期内,在企业当年可获奖补资金总额(即主体税种同比增量省级分成部分的50%)控制下,按照先2017年项目、后2018年项目的顺序依次计算奖补资金。


  (六)特别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关键技术改造项目奖补,省政府另行专题研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奖补政策实施年限到期自动终止。


  附件:


  1.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申请表


  2.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委托函


  3.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报告


  4.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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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04
文号:湘经信投资[2017]6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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