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通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关于湖南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更好服务湖南“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决定,自2019年12月24日起在湖南全省上线运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


  二、备案方式


  备案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hunan.chinatax.gov.cn/),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模块,填写合同项目等备案信息,上传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电子税务局自动生成申请事项编号和验证码,并发送至备案人填写的手机号码。


  办理对外支付业务的银行凭备案人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事项编号、验证码登陆电子税务局“对外支付备案查验”模块进行查验,确认无误后打印加盖税务电子印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对外付汇。


  除上述网上办理方式外,目前仍保留办税服务厅现场受理渠道。


  三、相关提示


  (一)付汇银行网点不在湖南省范围内的,外省银行可通过登陆电子税务局实现备案信息查验。


  (二)为提高备案支付效率,备案人应确保网上提交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扫描件等信息真实、完整、清晰。


  (三)《备案表》经银行查验未通过的,或因故未支付成功的,备案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重新办理备案。


  (四)税务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将按照40号公告及相关规定开展后续管理。


  (五)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当地税务局和外汇管理部门反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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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通告2019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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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者索取发票意识,规范发票开具行为,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开展2020年度“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奖规则


  (一)一次开奖规则


  1、参与条件


  参与一次开奖的发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自然人消费者从所有行业(购买不动产除外)所取得的票面金额在100元以上(含)的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湖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参与发票的开票日期距一次开奖不超过180日;


  (3)参与发票必须为第一次通过“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验,且查验结果相符的发票;


  (4)参与发票不得为红字发票及其对应的蓝字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票面有“收购”字样的发票、作废发票。


  2、奖项及奖金设置


  一次开奖每日设置中奖名额2800名,设4个等次奖项,分别为:


  (1)一等奖1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0元;


  (2)二等奖2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50元;


  (3)三等奖5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0元;


  (4)四等奖20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元。


  3、参与及兑奖方式


  (1)消费者关注“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页面后点击下方“有奖发票”按钮,选择扫描二维码或手工输入发票信息进行发票查验;


  (2)发票查验结果相符可点击结果界面下方“摇奖”按钮进行开奖;


  (3)奖金以微信红包的形式即时发放。


  (二)二次开奖规则


  1、参与方式


  消费者可以通过一次开奖结果页面,选择参与二次开奖;或参与一次开奖后,通过有奖发票系统主界面“个人信息录入”模块录入个人信息并参与二次开奖。


  2、参与条件


  参与二次开奖的发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每期二次开奖现场开奖前1个自然月内成功参与过一次开奖的发票;


  (2)发票注明的购买方名称与消费者个人真实姓名一致,且消费者已通过“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采集个人真实信息;


  (3)在每期二次开奖现场开奖前未作废、未冲红的发票。


  3、中奖机制


  参与活动的发票票面金额越大,摇奖机会越多,中奖概率越高。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即增加一次摇奖机会,上不封顶。符合条件的单张发票在当期二次开奖现场开奖时可多次中奖。


  4、开奖方式


  二次开奖现场开奖活动定期举办,通过电视媒体实况播出开奖全过程。同时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媒体、湖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湖南财政”“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公布中奖结果。


  5、奖项及奖金设置


  二次开奖每期中奖个数611名,设3个等次奖项,分别为:


  一等奖1名,奖金人民币5万元(含税,下同);


  二等奖1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万元;


  三等奖6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000元。


  6、兑奖流程及规范


  (1)具体流程


  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打印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等前往省内任一县级税务局的征管部门兑奖。


  中奖者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对提供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一致,且符合兑奖情形的中奖者,兑奖税务机关将通过中奖者提供的与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在20个工作日以内以转账的方式兑付奖金,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下列情形不予兑奖


  ①超过兑奖期限的;


  ②兑奖人不能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的;


  ③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④兑奖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不一致的;


  ⑤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由于玷污、损坏等原因无法辨认票面内容或涂改的;


  ⑥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


  ⑦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


  ⑧发票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如已在发票上签署有关报销审批意见等)的;


  ⑨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三次开奖规则


  1、参与方式


  消费者成功参与二次开奖后,即自动参与三次开奖。


  2、参与条件


  每期三次开奖现场开奖前1个自然年内成功参与过二次开奖且每期三次开奖现场开奖前未作废、未冲红的发票。


  3、中奖机制


  参与活动的发票票面金额越大,摇奖机会越多,中奖概率越高。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即增加一次摇奖机会,上不封顶。单张发票在当期三次开奖现场开奖时最多中奖一次。


  4、开奖方式


  同二次开奖。


  5、奖项设置


  三次开奖每期设10个奖项,单个奖金人民币50万元(含税)。


  6、兑奖流程及规范


  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打印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如三次中奖发票已于二次开奖时中奖,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已由税务机关留存,则由留存税务机关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和相关情况说明),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兑奖。


  对提供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一致,且符合兑奖情形的中奖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将通过中奖者提供的与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在2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的方式兑付奖金,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不予兑奖的情形同二次开奖。


  二、活动时间


  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按本规则进行。


  二次开奖现场开奖时间为每个自然月结束后第1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其中第一期二次开奖现场开奖时间为2020年2月8日,参与范围为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参与二次开奖的发票;三次开奖现场开奖时间为2021年1月。


  三、注意事项


  (一)消费者发现商家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66热线举报投诉,税务机关将依法查处。


  (二)原《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通告》(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有奖二次开奖”活动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同步废止。


  (三)本次活动的相关事宜,由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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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31
文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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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停机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将于2020年1月20日开始切换升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第二阶段)上线内容


  2020年2月1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及扣缴客户端在本阶段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试点运行为业务重点,新增个人年度自行申报、扣缴单位集中申报、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等功能。同时为提升纳税服务体验,新增意见反馈、税收政策及解读、热点问题、办税指南等功能。


  二、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0日17时至1月23日6时以下业务暂停办理,请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安排办税时间。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及办税服务厅将暂停办理登记、申报、缴款和退税等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


  2.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将暂停办理发票代开、申报、税务优惠减免、申报错误更正、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预缴开票、三方协议、房产交易申报及所有的税费征收开票业务。


  3.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暂停办理用户注册、自然人代开发票及其他涉及自然人相关信息的业务。


  4.湖南省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管理系统将暂停办理申报缴税业务。


  5.长沙市互联网+不动产交易纳税申报系统将暂停办理业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3日6时,除办税服务场所个人所得税业务(2月1日恢复)以外,其他全部业务均恢复正常办理。


  三、登录网址变更特别提醒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访问地址为:https://etax.chinatax.gov.cn。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


  已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的纳税人,打开APP即可在线升级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三)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


  已下载安装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纳税人,打开扣缴客户端即可在线升级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四、业务办理提醒


  (一)敬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本通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涉税业务时段,提前办理相关涉税业务,以避免系统切换升级造成影响。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第二阶段)启用后业务恢复办理初期,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集中,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办理时间过长。


  (三)停止办理业务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系统停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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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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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湘税函[2020]8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业务受理


  省税务局为延期缴纳税款的受理部门,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报,具体流程如下:


  (一)资料接收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接收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资料,当场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全部需补充或补正的资料,纳税人按要求补全补正资料后予以接收。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纳税人申请资料的同时,需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并推送至省局,向纳税人出具资料接收清单,登记代办转报事项台账,并将申请资料应于1个工作日内转交同级征管部门。


  (二)情况核对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安排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对。税源管理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的货币资金情况的现场核对,填制《延期缴纳税款货币资金核对情况表》(见附件),签字确认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后交征管部门。


  (三)资料上报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收到税源管理部门的核对情况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延期缴纳税款货币资金核对情况表》通过EMS方式邮寄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0731-85513494,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情况上报市州局(征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业务核准


  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


  延期缴纳金额在5000万以上(含本数)的,须经省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三、关于文书送达


  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办理过程中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省税务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通过EMS方式邮寄送达。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延期缴纳税款货币资金核对情况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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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5
文号:湘税函[20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评协[2020]1号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19年度资产评估机构财务报表及交纳2020年度会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评协(注协),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19年度行业财务报表及交纳2020年度会员会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19]99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19]16号)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全省资产评估机构2019年度财务报表报送和2020年会费交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财务报表报送


  (一)报送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登记在册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均需按所辖关系(省直管或市州管辖)报送财务报表。


  (二)报送方式


  2019年度行业财务报表的汇总与报送工作将通过网络,依托“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下称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完成。


  各评估机构可登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下称中评协)网站(www.cas.org.cn),点击左侧的“行业管理平台”链接,可以进入并使用财务报表汇总模块、查看相应使用说明书和讲解视频。


  各评估机构除通过网上报送2019年度财务报表外,还须将系统内纸质报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报省评协财务室。


  (三)报送时间


  截止时间:网络报表和纸质报表报送截止日期均为2020年2月29日。


  二、会费缴纳


  (一)会费计算和缴纳


  2020年度会员会费的交纳以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为依托,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评协[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各评估机构填报完报表后,在“会费交费”模块中可看到应缴纳会费金额,各评估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将会费分别上缴省评协或市州评协(注协)。


  (二)会费缴纳时间


  市州评协(注协)所属的评估机构应于2020年2月29日前将应上缴会费足额缴入市州评协(市州注协)账户,省直管评估机构应于2020年2月29日前将应上缴会费足额缴入省评协(省注协)账户,市州评协(注协)应于2020年3月10日前将应上缴会费足额缴入省评协(省注协)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银行账号:585957350631


  开户银行:中行长沙市南大路支行


  三、有关情况说明


  (一)行业财务报表中需要填列的会计报表数据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模块中评估机构会员数据来源为2019年12月31日“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单位会员模块”;模块中执业会员数据来源为2019年12月31日“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执业会员管理平台执业会员管理模块”。


  (二)填报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IE9及以上版本IE浏览器,其他浏览器存在兼容问题,可能导致操作无法成功。


  (三)市州评协(注协)向省评协报送的报表包括:市州评协(注协)行业汇总报表说明、市州评协(注协)2019年度评估行业汇总指标明细表(附件1)及市州评协(注协)2019年度评估行业收入结算统计表(附件2)、所辖各评估机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四)为了解和考核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情况,评估机构应在报表中反映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情况,对于已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机构,应在年报中予以说明,并提交职业责任保险保单的复印件。


  (五)联系方式


  湖南省评协财务室


  余丹凤  杨楚:0731-85165237


  附件: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市州评协(注协)2019年度评估行业汇总指标明细表


  3.市州评协(注协)2019年度评估行业收入结算统计表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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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7
文号:湘评协[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税发[202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助力疫情防控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十条措施,请贯彻落实。


  一、支持物资保障。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以各级政府认定的企业名单为准),由市、县税务机关建立一对一工作机制,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预约办税和特事特办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不限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即时办理。落实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支持国家储备商品销售、提供交通运输、物流和仓储服务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全力支持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物资需要。


  二、支持医疗救治。辅导落实好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对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对政府给予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将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税务部门将主动为其提供全流程、多渠道、个性化的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最大限度支持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


  三、支持受损企业。不折不扣辅导落实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容缺办理。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三个月。


  四、支持科研攻关。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业落实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抗疫物资进口免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五、支持公益捐赠。全面落实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社会人士在此次抗击疫情工作中倾力相助、共度时艰,对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为此次抗击疫情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按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并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


  六、便利需求收集。做好工作统筹,成立专业团队,通过12366平台、办税服务厅、网络问卷调查等多种渠道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反映的税费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分类指导,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税务支持。


  七、便利退税办理。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审核进度,符合条件的尽快办理退税。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


  八、便利补偿处理。因疫情影响,企业未及时申报抵扣2017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告知该部分增值税扣税凭证已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确保纳税人及时抵扣进项税额。对疫情期间由于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不准开工或延迟复工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等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和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九、便利办税缴费。落实好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相关措施。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线上办理,做到绝大多数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一次不用跑”。对于确实需要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承诺制”容缺办理,做到“最多跑一次”。


  十、便利企业贷款。拓宽“银税互动”范围,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A级、B级、M级(新设立企业)。创新“银税互动”产品,实施“无还本续贷”等,重点解决因疫情受损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推广运用“湖南省线上银税互动平台”,提高贷款办理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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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文号:湘税发[2020]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税发[2020]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全省税务系统坚决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亲自指挥,多次召开会议、多次听取汇报、作出重要批示。今年2月6日以来,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密集出台了2020年第8号、第9号、第10号公告等,明确系列税收支持政策,并制定下发了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等政策文件。


  当前已进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关键时刻,各级税务部门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强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以及省局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安排,在切实加强自身防护的同时,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有力支持当前的疫情防控,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


  二、坚决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各项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已经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等四个方面12项。涵盖了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三个主要税种,包括:对取得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奖金和相关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等免征增值税;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符合规定的类型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等。


  税务总局还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等文件,创新推出了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等四大方面18项措施,重点包括:对受疫情影响的申报困难、资金困难纳税人,分别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切实保障生产和销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纳税人的发票供应保障等等。


  各级税务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千方百计狠抓落实,通过优惠政策落细落地,坚定全社会防疫胜利信心,提振防疫士气,助力稳定疫情防控重点物质供给,帮助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度过困难,正向激励捐助者,以凝聚社会合力,汇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磅礴力量。


  一要学习把握政策。要组织全体税务人员学懂弄通并准确把握好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做到灵活机动学,广泛运用中国税务网络大学、微信公众号、学习强国等载体进行学习;做到融会贯通学,与增值税留抵退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政策紧密结合,确保全面准确掌握政策及其具体操作。


  二要全面宣传政策。对税务总局、省局制定公布的税收政策以及政策指引、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南应进行全面的宣传。省局专门整理了政策问答(详见附件)作为专题宣传辅导资料。坚持点面结合,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QQ群、微信群等开展宣传,扩大政策宣传辐射面;建立目标纳税人工作群和工作清册,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实现“点对点、一对一”的精准宣传,提升政策宣传针对性。


  三要跟踪问效政策。要重视税企互动和部门联动。应问需于企业,通过电话、视频等灵活方式与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建立联系,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与发改、工信、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的衔接并建立畅通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要规范执行政策。要确保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准确和统一。基层税务机关要及时报告政策执行情况,保持上下贯通并做到政策执行不变形、不走样;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指导,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政策解读、政策指引、操作指南等方式保障政策的准确落实。


  五要督导落实政策。建立有效的跟踪督促机制以确保政策的严格落实。要综合运用系统数据分析监控、电话、电子邮件访问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政策执行情况,及时纠正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对有令不行或变通执行的要严格追究责任,督促税收政策的落实。


  三、全面加强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压实责任,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政策落实的工作合力。各级要以最快的速度、最优的服务、最佳的效果确保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落地见效。办公室要严格统一政策宣传和信息发布口径,采取电话问询等多种方式加强督导督查。税政部门要强化政策解读及操作指引,细化流程,加强政策效应跟踪,积极反馈政策执行问题和完善建议。纳税服务部门要持续优化服务举措,顺畅办税缴费渠道,确保疫情期间服务不断档、质量不滑落。收入规划、征管科技和税源管理等部门要密切关注优惠政策落实和税收征收管理情况,全力确保政策落细落实。稽查部门要严格规范文明稽查,避免因执法失当产生负面影响。督察内审部门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各级税务机关落实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督促、督察。政策法规部门要牵头做好“三项制度”全面推行工作,全面优化执法方式,为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政策全面有效落实提供保障。


  上级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后续出台的新政策、新举措,亦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在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防控新冠肺炎税费优惠政策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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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2
文号:湘税发[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检举事项登记表


  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3.检举事项管理台账


  4.检举案件答复(一)


  5.检举案件答复(二)


  6.检举案件报告


  7.检举事项处理情况进度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1月20日



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检举人检举的事项分三类,第一类是指《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举的行为,包括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第二类是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为,包括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第三类是指其他检举事项。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稽查局设立本级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所辖跨区域稽查局和县(市、区)税务局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设置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受理点。


  各级举报中心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受理、处理和管理;举报中心受理点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并按规定职责处理。


  第四条 各级举报中心可以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或在办税服务厅向社会公布本级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受理点的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网络检举途径。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第五条 各级举报中心和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受理检举人检举,应当登记《检举事项登记表》和《检举事项管理台账》。


  各级举报中心和举报中心受理点可以应来访的实名检举人要求出具检举受理回执。


  第六条 跨区域稽查局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受理检举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所属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转交资料。


  第七条 县(市、区)局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受理以下检举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所属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转交资料。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类检举事项;


  (二)应由辖区外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类检举事项。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受理点、其他单位或者部门,接收或受理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三类检举事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检举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转交同级或上级纪检部门。


  (二)检举其他单位或人员的,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检举。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九条 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收和受理检举事项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及时处理: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类检举事项并由本级处理的处理方式


  1.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2.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3.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4.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二)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类检举事项且不由本级处理的,转交下级举报中心或有处理权的跨区域稽查局。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类检举事项,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收和受理的,转交省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或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收和受理的,转交市州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或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


  第十条 跨区域稽查局从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收的检举事项,应当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及时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二)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三)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第十一条 省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市州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和受理的辖区内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类检举事项,按规定职责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十二条 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当定期向省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了解所转交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对应处理未处理的应要求限时处理;对超过期限又未申请延期的转交事项予以催办。


  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当定期向市州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和跨区域稽查局、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了解所转交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对应处理未处理的应要求限时处理;对超过期限又未申请延期的转交事项予以催办。


  第十三条 省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0日前,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检举事项处理情况进度表》。


  市州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和跨区域稽查局、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5日前,向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检举事项处理情况进度表》。


  第十四条 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可以对重大涉税检举案件进行督办。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跨区域稽查局对于未列为督办的案件可以申请上级督办、指导。


  第十五条 各举报中心和跨区域稽查局、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每年度对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分析报告。


  跨区域稽查局、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于次年1月15日前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第六、七、八、九条所称的转交,转交资料为检举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留存,并保存邮件快递投递、转办单等凭据。


  第五章 检举答复


  第十七条 实名检举人要求告知检举事项处理情况的,由举报中心或举报中心受理点告知。


  第十八条 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检举事项查处结果的,按以下方式答复:


  (一)督办案件


  市州局稽查局和跨区域稽查局查处或调查的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督办的案件,需要以省局名义答复的,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于案件审结前的每月15日,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告查处进展情况,案件审结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检举案件答复》;其他省局督办案件,由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答复,并将答复情况报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备案。


  跨区域稽查局查处或调查的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督办的案件,由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答复。


  (二)其他案件


  不属于督办的其他案件,由查处或调查核实的税务机关举报中心或举报中心受理点答复。


  第十九条 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的,在答复前,负责查处、调查的稽查局检查部门或负责调查核实的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制作《检举案件报告》,针对检举材料列举的违法线索或事实逐条逐项进行书面报告和说明,并向同级举报中心或举报中心受理点提交;在答复时,可以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处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执法文书和税务机关内部文书、移交移送文书、检查资料、证据资料等有关案情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失效时间:2025年3月31日


  失效原因:文件执行到期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按照税务机构改革要求,湖南省撤销了县(市、区)级稽查局,增设了市州级跨区域稽查局,并指定县(市、区)对接稽查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级税务机关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的具体内容


  (一)明确了检举事项类别和处理原则。《实施办法》将检举人检举的事项归纳为三类,分别对各类检举事项的处理方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


  (二)明确了负责检举工作的机构和部门。《实施办法》明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稽查局设立本级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所辖跨区域稽查局和县(市、区)税务局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设置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受理点。


  (三)符合稽查案源管理统筹的规定。检举工作涉及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实施办法》明确了省、市两级举报中心负责检举事项的分级处理,各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和受理的检举事项原则上要交由同级举报中心统一处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稽查案源管理统筹的规定。


  (四)规范了检举事项办理流程。《实施办法》规定了省与市两级举报中心之间和市级举报中心与举报中心受理点之间的工作衔接,明确了工作职责,规范了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之间检举事项办理流程。


  (五)加强了检举工作管理。《实施办法》不仅明确了检举事项的接收、受理、处理和管理,也加强了检举案件督查督导、工作报表报告的编制报送等检举工作管理。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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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政发[2020]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8日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社会预期,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企业帮扶力度


  1.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重点联系企业派驻防疫联络员制度,协调解决必要的防疫物资、用工、设备、原材料和资金等实际困难,协调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支持、贷款贴息、用工补贴等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重点企业,各级政府要“一对一”帮扶,逐一走访解决问题。对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要特事特办,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本级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2.切实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深入排查消除人员、物资、器材高度集中区域安全隐患。指导企业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提供必要防护措施。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安全监管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重点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3.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通过适当降低利率、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切实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


  4.将中央安排专项再贷款50亿元用于支持长沙银行等地方法人机构向重点防控物资名单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等全国性银行在湘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加大支持力度。


  5.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专项再贷款,企业享受中央财政50%贴息后的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其他贷款费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6.对确实发生损失的小微企业贷款,优先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范围,并将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60%,单笔贷款补偿金额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10万元。将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不超过1000万元),全部纳入再担保体系分险范围。对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担保项目,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


  7.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疫情防控企业债券等尽快募集资金复工复产。建立疫情防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省财政优先给予直接融资补助;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的,省财政优先给予利息补助;到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免收挂牌费。


  8.各金融机构要通过线上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贷款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通过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开通绿色通道,对因防疫急需开户而手续不全的,银行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后先开立后补报、先开立后核准。


  9.创新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重要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按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三、减轻社保缴费压力


  10.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从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


  11.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深度贫困地区返还60%)。适当放宽裁员率标准,提高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返还标准。


  12.已纳入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继续享受现有优惠政策。


  四、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13.对生产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预约办税和特事特办服务,疫情防控期间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行即时办理。


  14.落实医疗机构、医用药品和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等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15.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产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准予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的,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16.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按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五、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17.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对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企业或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适当予以贴息,对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平台以及直接参与疫情防控贡献突出的企业适当予以奖补。用于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一季度全部下达。


  18.疫情防控期间,对省内防疫物资重点生产和流通企业,因价格上涨造成成本增加的,经核实利润后,省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改、扩大产能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比例给予补助;对疫情结束后的剩余防控物资和不能转产的产能,按照国家兜底采购收储政策落实。对研发生产检测试剂、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企业,给予专项政策和资金支持。


  19.对2020年2月—6月期间,新租赁“135”工程标准厂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且完成投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适当租金奖补。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疫情结束后半年内,对吸引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以及2019、2020年度成功创建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民宿和营地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六、支持稳岗就业


  20.对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由所在园区负责提供上下班专用车辆;对异地集中返厂员工,由省统一协调做好交通服务。


  21.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从省本级就业资金中安排1亿元经费给予县级财政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因受疫情影响可展期一年,继续财政贴息支持,并相应调整信用记录。


  22.依托湖南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湖南人才网、湖南劳动协作脱贫平台等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开展线上“春风行动”招聘服务。加强与兄弟省份沟通对接,建立劳务协作跨区域双向流动机制,畅通用工渠道。


  七、支持稳外贸稳外资


  23.进一步加快海关通关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支持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国际合约的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24.加快农产品、食品准入进程,压缩检疫审批时长,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加快出口备案企业审批流程。


  25.简化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进口购付汇流程和材料。对境内外因支援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


  八、全力确保物流运输通畅


  26.对防疫物资及其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对涉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发放临时通行证;加强省际协调,保障防疫物资、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跨省运输顺畅。


  27.加快处置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等阻碍交通现象,保障高速公路服务区正常运营,恢复交通网络和交通运输通道畅通。从2月17日零时起至疫情防控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


  九、持续优化生产经营环境


  28.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税务部门要尽量降低检查稽察频次,促进企业休养生息。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粮油蔬菜、畜禽饲料等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物流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做到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


  29.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远程审批服务,大力实施“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清。


  十、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30.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坚决扛起疫情防控的政治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尽快落地落细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防疫法规制度,依法科学开展防控,抓过程、抓环节、抓细节。各部门要把政策落实成效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再研究推出一批有力度、可操作、能见效的实施细则,精准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社会预期。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通知中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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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8
文号:湘政发[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医保函[2020]16号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确保广大缴费人、办税人员、代收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健康安全,防止新冠肺炎交叉感染风险,现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鉴于目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我省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截止日期早于2020年3月31日的统筹区,集中缴费截止日期由2020年2月29日统一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


  二、鼓励缴费人通过线上缴费渠道缴费。为防止新冠肺炎交叉感染风险,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避免集中或上门征收、银行柜面征收,鼓励缴费人通过湘税社保APP、社保网上缴费终端、各代收银行手机银行APP等线上缴费渠道缴费。省税务局已对相关涉税、涉费事项“非接触式”办理途径向社会进行了提示(详见省税务局网站http://hunan.chinatax.gov.cn/)。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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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2
文号:湘医保函[2020]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人社规[2020]3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难关、保经营、稳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二、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三、办理程序


  (一)减免社会保险费。由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后直接办理,无需审批。统计部门一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型企业对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累计亏损月份财务报表以及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的缓缴协议,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州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季汇总缓缴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二)企业(单位)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多缴的部分可以抵缴下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对2020年减免、延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各地2020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中相应予以调减。对延缓至2021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各地2021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中相应增加。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上述政策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具体政策实施期满失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统计局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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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4
文号:湘人社规[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公告2020年第2号 关于在岳阳城陵矶、衡阳、湘潭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的规定,经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备案,决定在岳阳城陵矶、衡阳、湘潭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综合保税区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以自愿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申请试点,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综合保税区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的规定执行。


  三、税务、海关、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做好试点相关服务工作,确保试点顺利开展。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2020年2月1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关于在岳阳城陵矶、衡阳、湘潭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02-24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的规定,我省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就岳阳城陵矶、衡阳、湘潭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进行了备案。2019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同意了我省的备案申请,为方便执行,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及要求


  本次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范围是岳阳城陵矶、衡阳、湘潭综合保税区,上述综合保税区区内企业是否申请试点,由企业自主决定,自愿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同时申请试点。并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试点政策规定


  企业申请试点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有关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的规定执行。


  (三)监管与服务


  税务、海关、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做好试点相关服务工作,确保试点顺利开展。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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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税发[2020]25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税务系统“用心用力用真情全员全程全覆盖”支持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力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省局制定了《全省税务系统“用心用力用真情全员全程全覆盖”支持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1.新冠肺炎防控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税收政策宣传调查问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


全省税务系统“用心用力用真情全员全程全覆盖”支持企业发展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全力帮扶企业渡过难关,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扣全国税务系统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主题,按照“用心用力用真情,全员全程全覆盖,努力实现所有纳税人应享尽享、应享快享”的要求,建立新型机制、精准政策推送、优化涉税办理、快速跟踪问效,真心实意帮扶企业渡过难关,为夺取疫情防控最终胜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税务力量。


  全员参与。要以战时状态,在严格做好干部自身防护的前提下,动员全省3.4万名税务干部职工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全身心投入税费政策落实工作。


  全程服务。要以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让纳税人最大程度享受政策红利,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为目标,把优质高效服务贯穿到政策宣传、纳税辅导、优惠办理、操作执行、政策落地等各个流程、各个环节。


  全面覆盖。要围绕实现“所有纳税人应享尽享、应享快享”目标,实行网络化服务。各县市区局按区域面积、纳税人户数、税源规模等要素,将辖区分为若干网格,每一个网格对应安排一个税收政策服务小分队,实行包片包干负责,做到支持帮扶企业全覆盖。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新型机制


  疫情防控期间,全省系统各级税务机关要打破层级界限、部门界限,广泛动员全体税务干部,组成若干支税收政策服务小分队,送政策服务,问政策需求,帮政策尽享。


  税收政策服务小分队可分为五类,即:先锋服务小分队、大企业服务小分队、后援支持小分队、政策解答小分队、巡查督查小分队。


  先锋服务小分队原则上按照管辖区域划分,由税源管理部门和税务分局(税务所)人员组成,责任包干、分户到人。


  大企业服务小分队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省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集团总部在湖南的“千户集团”和“千户集团”成员单位区域总部的宣传辅导工作,市州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千户集团”成员单位及省局列名大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


  后援支持小分队由县市区局机关、市局机关和市局稽查局人员组成,与先锋服务小分队形成一对一或一对多关系,协助开展宣传辅导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政策解答小分队,省、市、县局分级成立,由税政部门、征管部门、纳税服务部门、运维管理部门业务骨干组成,负责疑难问题解答和政策解读。


  巡查督查小分队,省、市、县局分级成立,负责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其他小分队工作落实情况督导。


  (二)精准政策推送


  1.分类(户)编制税费政策指引。省局按照“一类一策”原则,编制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生活服务行业、快递收派服务行业、进出口退(免)税、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等9个税费政策指引(详见附件1)。各地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补充。税收政策服务小分队按照“一户一策”要求,针对企业实际需求,确定适用每户企业的税费政策指引。税费政策指引可制作活页电子书,也可以印制纸质资料。


  2.多渠道“一对一”推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线上推送为主、面对面宣传为辅,充分利用钉钉、微信、QQ群等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一户一策”税费政策指引。各级税务机关在开展税收宣传辅导时,要充分尊重纳税人意愿,特别是上门服务要征得纳税人同意;如遇特殊情况,要想办法通过“非接触式”服务做好相关工作,做到不留死角。通过新闻媒体、税务网站等渠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


  3.开展政策宣传需求调查。为全面掌握纳税人知晓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省局设计了《税收政策宣传调查问卷》(附件2),调查内容包括推送优惠政策适用性、政策解读清晰性、税收优惠的计算、申报表填写、发票开具、困难及建议等,并制作了税收政策宣传需求调查二维码(附件3)。各级税务机关在宣传辅导过程中,要告知纳税人扫描二维码,及时反馈纳税人掌握政策的情况及问题建议,便于进一步开展个性化辅导。


  (三)优化涉税办理


  1.简化优惠办理程序。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清单式”服务,除清单列明需报送的资料外,纳税人直接申报享受,免予向税务机关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对于需税务机关核准和备案享受的税收优惠,实行容缺办理,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2.推广“非接触式”服务。完善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扩大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办、自助办、邮寄送、线上答”的覆盖面,将“非接触式”申领发票比例提升到70%,大力推广自助终端和电子发票。充分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站、微信等线上平台,开展互动式政策宣传辅导和办税缴费问题咨询解答。


  3.简化税费申报。简化优化税费申报手续,研究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将部分税种扣缴申报由按次改为按月汇总申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即可缴税。


  (四)快速跟踪问效


  1.落实全程跟踪服务。对纳税人是什么类型企业、可以享受哪些政策、怎么进行申报办理、什么时候能落实到位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建立分户台账,全面跟进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帮助解决疑难问题。


  2.加强分析服务决策。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等税收大数据覆盖面广、及时性强、颗粒度细等优势,多维度跟踪分析企业复工复产状况以及经济运行情况,细致梳理购销方、上下游配套等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和有针对性建议,主动服务地方党政决策。


  3.快速响应纳税人需求。及时整理《税收政策宣传调查问卷》,推送纳税人的问题和建议。属于政策解读性问题,由税收政策服务小分队及时有针对性开展辅导;对属于需研究的问题,及时推送有关部门研究。


  4.及时做好解疑释惑。对企业在享受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诉求,要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解决,第一时间反馈。不能及时答复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市局研究。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是税务部门夯实税基、培植税源的职责所在。各级税务机关要紧扣“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主题,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党委要负总责,一把手要统筹指挥,领导班子成员要抓具体落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帮扶企业渡过难关。


  (二)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全局性工作。全省税务系统要坚持全省“一盘棋”思想,上下各级之间、各小分队之间要紧密配合、相互提醒、相互补台,切实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既分工又合作,确保各项措施抓实抓落地。


  (三)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建税收政策服务小分队,责任到队、任务到人。要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造成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省局实时跟踪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开展情况,按周通报工作进度,及时推介各地好经验好做法。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疫情结束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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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8
文号:湘税发[2020]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税函[2020]30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抓好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办税工作落实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省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工作部署,推出了“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扩大发票邮寄范围等一系列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的措施,以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维护办税缴费的正常秩序。当前,疫情防控进入了关键阶段,为进一步抓好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相关工作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积极引导网上办。湖南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网上缴费系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多个系统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了便捷、全面的使用功能,已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的绝大部分涉税缴费事项办理需求,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纳税人和缴费人,对凡是能够网上办理的各类涉税缴费事项尽量都通过网上办理。


  (二)尽量不见面办结。暂时不能全程网上办理的事项,尽可能采取不见面方式办结。需要发放纸质发票或证件等相关事项,采取线上受理线下邮寄的方式;需要实地调查巡查等相关事项先行容缺受理,待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补充相关资料或手续;需要线上受理线下办结的事项,主动引导纳税人和缴费人先做网上预审,待疫情防控结束后进行线下办理。


  (三)紧急事项预约办。暂时不能网上办理的紧急事项,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电子税务局、电话等预约通道,尽量引导纳税人、缴费人提前预约,错峰办理。


  (四)非紧急事项延期办。暂时不能网上办理的非紧急事项,尽量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延期到疫情防控结束后办理。


  (五)坚持自助优先。对未经预约的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缴费人),在做好日常防控的同时,尽量引导纳税人和缴费人到自助办税区通过电子税务局和自助终端办理。各单位尚未启用的自助终端要立即启用。


  通过实施分类处置系列措施,尽可能减少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费业务的人数和次数,尽可能减少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和纳税人、缴费人的直接接触。坚决杜绝人员“扎堆”窗口和办税服务厅拥堵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宣传引导


  (一)广泛开展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多种线上渠道,广泛宣传“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相关流程、事项和知识。


  (二)加强远程辅导。前期各级税务机关已组建电子税务局远程辅导微信群,实时对接纳税人(缴费人)的问题、困难和疑惑,下一步各级税务机关要参照建立各主要信息系统的远程辅导微信群,确保纳税人、缴费人的各类问题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理。


  (三)推行网格化服务。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办税缴费相关的网格化服务,对辖区内的相关企业实行联点包户,相关税务干部要当好辅导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办理“非接触式”涉税(费)业务的网格员,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获得感、安全感。


  三、强化工作落实


  (一)强化沟通协调。各主管税务机关身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一线,要承担起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责任,所属办公室、征管、税政、法制、税源管理、第一税务所(分局)、纳税服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非接触式”办税工作的落实落地。


  (二)明确工作责任。疫情防控期间,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一名局领导牵头负责“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工作,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落实好领导责任、属地责任、属事责任,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日常防控工作不到位、“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工作落实不力,从而导致感染事件发生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涉税舆情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追责。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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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8
文号:湘税函[2020]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健康,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调整2020年度我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有关事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延长第一期已中奖者的兑奖时限


  2020年我省第一期“互联网+发票有奖”二次开奖现场开奖活动已于2月8日顺利举办,中奖结果已公布。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将本期二次开奖的兑奖时限由2020年4月10日调整至2020年7月10日。第一期二次开奖的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打印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等前往省内任一县级税务局的征管部门兑奖。


  二、合并第二、第三期二次开奖活动


  2020年4月10日合并产生第二期、第三期二次开奖的奖项,共设一等奖1个,单个奖金人民币5万元(含税,下同);二等奖10个,单个奖金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600个,单个奖金人民币2000元;兑奖时限顺延1个月,由6月10日调整至7月10日。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参与二次开奖活动且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均可参与本期开奖。后续二次开奖,仍按《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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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9
文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医保发[2020]10号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减征内容


  从2020年2月1日起,按规定对全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前期已足额缴纳减征期应减免职工医保费的,多缴部分可以按规定抵缴后续应缴的医保费。实施减征政策后,各地不得另行再降低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二、减征范围及期限


  减征政策执行范围原则上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在确保医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可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应付未付等资金后)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实施减征,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3个月的县市区,不实施减征政策;可支付月数大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县市区,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减征期限不超过2个月。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结合市级统筹工作合理确定减征范围和期限。


  三、缓缴范围及期限


  从2020年2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年度内,不得延缓至2021年及以后年度缴纳。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企业困难程度合理确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原则上,减征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缓缴政策。


  四、完善经办管理服务


  各市州要指导县市区医保部门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实施减征和缓缴政策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含个人账户划拨)。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五、强化基金管理


  各市州医保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并指导县市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密切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积极推进,认真做好减征、缓缴职工医保费的相关工作。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沟通协作,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医保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市州统一制定本市州具体实施办法,并于3月20日前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备案。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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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湘医保发[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税发[2020]28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纳税人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为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税总发[2019]126号)要求,现就全省进一步简化纳税人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纳税人开办涉税事项


  新设立的企业、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开办时,纳税人依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包括登记信息确认、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含税务UKey发放)、发票领用等6个事项;税务机关依职权办理的涉税事项包括主管税务机关及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等2个事项。各地不得擅自增加其他事项作为纳税人开办涉税事项。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等事项为纳税人开办完成之后的依申请办理涉税事项。新办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可选择在开办后另行申请办理有关后续事项,也可选择在开办时一并申请办理有关后续事项。


  二、简并纳税人开办填报表单


  对企业、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开办首次申领发票涉及相关事项所需填写、确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等表单内容进行优化整合,简并为《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附件1),由新办纳税人一次填报和确认,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开办填报表单。


  三、实行纳税人开办容缺办理


  新办纳税人通过优化后的程序到办税服务场所现场办理开办涉税事项,若暂时无法提供单位印章,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机关予以容缺办理:有法定代表人在现场办理的,由其直接填写《纳税人开办容缺办理承诺书》(附件2),承诺后续补盖印章;仅有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已完成实名采集认证的办税人员在现场办理的,由其填写《纳税人开办容缺办理承诺书》,承诺后续补盖印章。纳税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承诺期限内未补充提供印章的,税务机关将其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其实施风险管理并严格办理发票领用。


  本通知所称新办纳税人是指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


  2.纳税人开办容缺办理承诺书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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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0
文号:湘税发[2020]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财税[2020]7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为帮助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业、稳定扩大就业,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受困企业渡过难关。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影视娱乐(指电影放映、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行业的企业,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依申请给予不低于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依法调整纳税定额或给予定额税款减免。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继续依法落实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地方“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费优惠政策,纾解受困企业资金困难,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渡过难关。


  二、鼓励降低企业房租。鼓励不动产出租方减免租户租金,对主动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根据租金减免情况按规定依申请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各地给予出租方的租金减免补贴,原则上不与出租方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叠加。各地税务部门要及时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信息共享给同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三、减轻企业费金负担。对复工复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影视娱乐行业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缴纳的,在后续缴费中抵减,或依规定申请退库。小微企业2020年一季度工会经费延期至7月与二季度应缴工会经费合并缴纳,延期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由上级工会定期全额返还。


  四、优化纳税缴费服务。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依法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报或缴纳期限。对生产药品、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小微企业,优先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及相关税费减免。结合地方实际,充分运用手机APP、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纳税缴费便利服务,简化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停业手续,最大程度避免人群聚集风险,保障纳税缴费人安全健康。


  五、推动政策落实落地。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税费政策宣传解释和辅导,确保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税费支持政策。要细化相关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明确政策实施范围、政策标准、办税流程等,确保疫情防控各项税费政策落实落细。要密切跟踪相关税费政策落地实施情况,强化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指导,及时了解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疫情对当地财政经济发展影响的分析,研究提出相关政策调整和完善建议。


  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除特别说明外,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上述政策实施期间,国家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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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7
文号:湘财税[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2号 关于确认湖南省湘江公益基金会等343家公益性社会组织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要求,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现将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公告如下:


  省本级(117家):


  1、湖南省湘江公益基金会


  2、湖南炎帝生物百年树人公益基金会


  3、岳阳市教育基金会


  4、湖南省桂阳县教育基金会


  5、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6、耒阳市教育基金会


  7、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8、湖南省石门县教育基金会


  9、湖南省扶贫基金会


  10、湖南三楚公益基金会


  11、湖南省教育基金会


  12、衡东县教育基金会


  1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教育基金会


  14、湖南爱眼公益基金会


  15、湖南省娄底市慈善基金会


  16、澧县教育基金会


  17、湖南省资兴市教育基金会


  18、湖南省娄底市教育基金会


  19、湖南省长沙市光彩事业基金会


  20、湖南省郴州市教育基金会


  21、湖南弘慧教育发展基金会


  22、桑植县教育基金会


  23、益阳市教育基金会


  24、湖南省步步高福光慈善基金会


  25、长沙市公安民警基金会


  26、湖南省众善公益基金会


  27、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教育基金会


  28、湖南省安仁县教育基金会


  29、湖南省新化县教育基金会


  30、湖南城市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1、湖南汀汀公益基金会


  32、湖南省临澧县教育基金会


  33、长沙市慈善基金会


  34、湖南兴威慈善基金会


  35、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教育基金会


  36、湖南中南传媒公益基金会


  37、湖南融达慈善基金会


  38、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基金会


  39、湖南省汉寿县教育基金会


  40、湖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1、湘潭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42、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教育基金会


  43、株洲市教育基金会


  44、长沙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45、湖南省永兴县教育基金会


  46、湖南省浏阳市教育基金会


  47、邵东县教育基金会


  48、湖南省长沙洗心禅寺慈善基金会


  49、汨罗市教育基金会


  50、湖南农道公益基金会


  51、湖南省绿之韵公益基金会


  52、湖南省龙阳助学基金会


  53、湖南省温暖工程基金会


  54、湘潭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55、湖南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


  56、湖南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57、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58、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


  59、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教育基金会


  60、湖南省双峰县教育基金会


  61、湖南省湘潭大学教育基金会


  62、湖南省天心未来教育基金会


  63、湖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64、湖南省永顺县教育基金会


  65、岳阳市云溪区慈善基金会


  66、湖南省大爱慈善基金会


  67、东安县教育基金会


  68、湖南省中信湘雅爱心助孕扶贫基金会


  69、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教育基金会


  70、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


  71、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基金会


  72、湖南省湘商公益基金会


  73、湖南省祁阳县教育基金会


  74、祁阳县昌世助学基金会


  75、长沙县教育基金会


  76、湖南省龙池教育基金会


  77、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78、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基金会


  79、湖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80、湖南省朝阳公益基金会


  81、湖南省吉首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2、常宁市教育基金会


  83、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84、长沙市雨花区教育基金会


  85、常德市鼎城区教育基金会


  86、长沙市明德至善教育基金会


  87、湖南方正证券汇爱公益基金会


  88、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教育基金会


  89、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


  90、岳阳市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会


  91、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基金会


  92、邵阳市教育基金会


  93、湖南工学院教育基金会


  94、永州市教育基金会


  95、湖南省汝城县教育基金会


  96、湖南省华容县教育基金会


  97、长沙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98、湖南宋祖英助学基金会


  99、湖南省人口健康福利基金会


  100、湖南省湘阴县教育基金会


  101、湖南省欧阳询公益基金会


  102、湖南省炎帝陵基金会


  103、中方县康龙助学基金会


  104、湖南省浏阳市田家炳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


  105、怀化市教育基金会


  106、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教育基金会


  107、湖南省长沙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108、湖南省华侨公益基金会


  109、衡阳市教育基金会


  110、湖南东方红公益基金会


  111、湖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112、湖南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113、湖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114、湖南胡杨教育基金会


  115、湖南省慈善总会


  116、湖南省环保志愿服务联合会


  117、湖南省残疾人托养协会


  长沙市(25家):


  118、长沙市慈善总会


  119、长沙市德兰光明慈善基金会


  120、长沙麓山教育基金会


  121、长沙市金海教育基金会


  122、长沙市金茂公益教育基金会


  123、长沙市玛丽莱青少年足球基金会


  124、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


  125、长沙市长沙银行快乐益家基金会


  126、长沙市立信教育基金会


  127、长沙市长麓教育基金会


  128、长沙市澳优公益慈善基金会


  129、长沙市雨花区益友公益促进会


  130、长沙市雨花区慈善会


  131、长沙县十帮一义工协会


  132、宁乡市慈善会


  133、长沙市望城区雷锋慈善会


  134、长沙市望城区学雷锋志愿者慈善协会


  135、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慈善会


  136、浏阳慈善会


  137、浏阳市义工联合会


  138、浏阳市沙市镇赤马湖义工联合会


  139、浏阳市德仁爱心协会


  140、浏阳市新文学校教育基金会


  141、长沙市天心区慈善基金会


  142、长沙市学雷锋志愿服务基金会


  衡阳市(27家):


  143、衡阳市慈善总会


  144、衡阳市义工协会


  145、衡阳市小红人志愿者协会


  146、衡阳市蓝丝带志愿者协会


  147、衡阳市微公益青年志愿者协会


  148、衡阳市蒲公英志愿者协会


  149、衡阳市大三湘公益基金会


  150、衡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


  151、祁东县义工协会


  152、祁东县慈善总会


  153、耒阳市慈善总会


  154、衡阳县慈善总会


  155、衡阳县积善志愿者协会


  156、衡阳县船山助学志愿者协会


  157、衡阳县微公益志愿者协会


  158、衡阳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59、衡东县洣水志愿者协会


  160、衡东县阳光爱心联盟


  161、衡东县慈善总会


  162、衡阳市蒸湘区慈善会


  163、衡山县慈善总会


  164、常宁市义工协会


  165、常宁市人间爱心协会


  166、常宁市清溪教育发展协会


  167、衡南县慈善总会


  168、衡南县火苗助学基金会


  169、衡南县第一中学基金会


  邵阳市(32家):


  170、邵阳市慈善总会


  171、邵阳市心理学会


  172、邵阳市壹心慈善志愿者协会


  173、邵阳市大邵公益志愿者联合会


  174、邵阳市女企业家协会


  175、邵阳市“红心林”志愿者服务联合会


  176、邵阳市社会组织促进会


  177、邵阳市家庭和谐促进会


  178、邵阳市紧急救援志愿者协会


  179、邵阳旗袍礼仪文化协会


  180、邵阳市养老服务业协会


  181、邵阳市红丝带志愿者协会


  182、邵阳市家庭教育研究会


  183、新邵县感恩圆梦教育基金会


  184、城步苗族自治县爱心义工协会


  185、城步苗族自治县慈善会


  186、城步苗族自治县大邵公益志愿者联合会


  187、新宁县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188、邵阳市双清区慈善会


  189、洞口县慈善会


  190、邵东市慈善协会


  191、邵东市青年企业家协会


  192、邵东市爱心义工联合会


  193、邵东市关爱老兵志愿者协会


  194、邵东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


  195、新邵一中教育促进会


  196、新邵县大新镇教育促进会


  197、新邵县坪上镇教育促进会


  198、北塔区慈善会


  199、邵阳县慈善会


  200、邵阳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201、武冈市慈善会


  岳阳市(20家):


  202、岳阳市慈善总会


  203、岳阳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204、岳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205、岳阳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06、华容县慈善总会


  207、岳阳市君山区慈善总会


  208、临湘市慈善总会


  209、岳阳市岳阳楼区慈善总会


  210、平江县大爱平江扶贫助困慈善协会


  211、平江县扶贫助困慈善基金会


  212、平江县关心下一代慈善基金会


  213、平江县慈善协会


  214、岳阳市云溪区慈善总会


  215、湘阴县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216、湘阴县慈善总会


  217、岳阳县慈善总会


  218、岳阳县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219、汨罗市慈善总会


  220、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慈善总会


  221、汨罗市梦想助学基金会


  常德市(32家):


  222、常德市慈善总会


  223、常德市大湖股份祖亮慈善基金会


  224、常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25、常德市公安民警基金会


  226、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教育基金会


  227、常德市第七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28、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教育基金会


  229、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基金会


  230、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教育基金会


  231、常德市微善风慈善基金会


  232、常德市武陵区慈善总会


  233、常德市武陵区教育基金会


  234、常德市鼎城区慈善总会


  235、汉寿县慈善义工联合会


  236、汉寿县慈善总会


  237、汉寿县扶贫基金会


  238、石门县慈善总会


  239、桃源县慈善会


  240、桃源县教育基金会


  241、临澧县慈善总会


  242、临澧县烽火乡慈善协会


  243、临澧县太浮镇慈善会


  244、临澧县新安镇慈善会


  245、临澧县合口镇慈善会


  246、临澧县停弦渡镇慈善会


  247、临澧县鳌山村爱心协会


  248、临澧县志愿者协会


  249、澧县慈善总会


  250、安乡县手牵手志愿者协会


  251、安乡慈善总会


  252、安乡县娱乐养老志愿者服务协会


  253、安乡县论坛志愿者协会


  张家界市(11家):


  254、张家界市慈善总会


  255、张家界市罗嗣清旅游公益基金会


  256、张家界爱盟公益协会


  257、张家界市永定区慈善总会


  258、张家界市永定区合作桥乡王家湾村爱心互助协会


  259、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慈善总会


  260、桑植县慈善总会


  261、桑植县10帮1爱心协会


  262、慈利县慈善总会


  263、慈利县义工协会


  264、慈利县壹禄福公益慈善协会


  益阳市(19家):


  265、益阳市慈善总会


  266、益阳市馨欣公益志愿者协会


  267、益阳市桃江育才奖学基金会


  268、益阳市卢佳祥慈善基金会


  269、益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70、益阳市公安民警基金会


  271、资阳区慈善总会


  272、资阳区教育基金会


  273、益阳市赫山区慈善总会


  274、益阳市赫山区教育基金会


  275、南县慈善会


  276、南县教育基金会


  277、沅江市慈善总会


  278、沅江市教育基金会


  279、桃江县慈善总会


  280、桃江县教育基金会


  281、桃江县武潭教育基金会


  282、安化县慈善总会


  283、益阳市大通湖区教育基金会


  郴州市(20家):


  284、郴州市慈善总会


  285、郴州市阳光志愿者协会


  286、郴州市心理援助志愿者协会


  287、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


  288、郴州市益行志愿者协会


  289、郴州市青年志愿者联合会


  290、郴州市牵手志愿者协会


  291、郴州市惠众志愿者协会


  292、郴州市北斗星志愿者协会


  293、郴州市虹爱儿童守护志愿者协会


  294、郴州市志愿服务联合会


  295、郴州市天柱公益促进会


  296、郴州市林邑志愿者协会


  297、郴州市苏仙区慈善总会


  298、永兴县慈善总会


  299、永兴县志愿者协会


  300、资兴市慈善总会


  301、郴州市北湖区慈善总会


  302、宜章县慈善总会


  303、汝城慈善总会


  怀化市(19家):


  304、会同县慈善会


  305、会同县舜德义工协会


  306、会同县志愿者协会


  307、辰溪县慈善会


  308、怀化市洪江区慈善会


  309、通道侗族自治县义工联合会


  310、通道侗族自治县牵手公益协会


  311、通道侗族自治县慈善会


  312、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慈善会


  31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志愿者协会


  31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义工联合会


  315、洪江市慈善会


  316、新晃侗族自治县慈善会


  317、溆浦县慈善会


  318、沅陵县慈善会


  319、麻阳苗族自治县慈善会


  320、中方县慈善会


  321、怀化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22、怀化市慈善总会


  娄底市(16家):


  323、娄底市慈善总会


  324、娄底市娄星区慈善总会


  325、娄底市娄星区兴良助学会


  326、娄底市新化县慈善总会


  327、娄底市新化县梅山助学社


  328、娄底市双峰县慈善总会


  329、涟源市慈善会


  330、涟源传承助学会


  331、涟源市一中爱心助学会


  332、涟源市孝亲敬老志愿者协会


  333、涟源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334、涟源市博爱助学会


  335、涟源市助残志愿者协会


  336、涟源市阳光公益志愿者协会


  337、涟源市环保志愿者协会


  338、冷水江市慈善总会


  湘西自治州(5家):


  339、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慈善总会


  340、湘西自治州小背篓爱心助学协会


  341、湘西边城爱心志愿者协会


  342、永顺县慈善总会


  343、吉首市慈善总会


  企业和个人2019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社会组织发生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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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报送2019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的提示

湖南省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49号)规定,请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19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如因疫情耽误无法报送的可延期至5月31日。其中,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当前,为了做好疫情防控,确保纳税人身体健康,湖南省税务局全面推广“非接触式”办税,在此期间,为了确保您的机构顺利开展全年业务,以及后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结果不受影响,建议您及时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wsbs/),通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模块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和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尚未办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采集的,需提前通过该模块完成信息采集,方可报送协议信息及年度报告。


  上述信息采集、报送方法可适当参考附件“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协议信息采集、业务报告报送操作手册”,相关问题咨询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附件: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协议信息采集、业务报告报送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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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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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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