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车船税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税局:
为促进我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即符合《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免征车船税。符合车船税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在合并前,仍按原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授权和批准,现将我省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省内跨县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开采)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县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生产(开采)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税额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额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二、对磷矿石、雄黄矿石暂缓征收资源税。
三、在开采、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资源税。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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