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为了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现将部分办税事项实行省内通办事宜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优惠办理、宣传咨询,共4大类15个事项:


  (一)税务登记类3个事项。具体包括: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二)税务认定类2个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优惠办理类7个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优惠备案(包括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印花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四)宣传咨询类3个事项。具体包括:涉税信息咨询、表证单书领取、宣传资料发放。


  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办税事项不纳入省内通办范围。


  二、省内通办的方式主要有网上办理和办税服务厅办理


  (一)网上办理。纳税人可通过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和涉税信息咨询业务。


  (二)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省内通办业务。


  三、纳税人通过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应纸质资料进行扫描或拍照,通过相应的系统进行上传,纸质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事项的,应当按照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向办税服务厅报送相关资料。办税服务厅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予以办理,即办类事项应即时办结。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需要使用税务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业务专用章(使用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6年11月,为了加快推进我省纳税人办税便利化改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对部分办税事项实行省内通办。2018年6月,根据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后的工作实际,本公告对省内通办事项进行调整优化,以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进一步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修改并整合了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的全省通办事项,明确了省内通办事项的业务范围、办理方式和办理流程。一是根据税收政策变化,调整了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事项合并到增值税优惠备案事项中;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改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取消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二是将消费税优惠备案增列为可以网上办理的业务。三是整合了优惠备案事项,包括增值税优惠备案(包括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印花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如何把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考虑到公告发布后一段时期内,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尚未合并,会出现因征管流程和信息系统等原因难以按本公告执行。因此在公告中明确,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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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办税“零门槛”,为新办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决定依托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办纳税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多证合一”或办理“两证整合”后,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将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办理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前需办理事项相结合,把多个关联事项整合归并成为业务集成套餐,由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自由组合、自主定制,税务机关一次性集中办理的“套餐式”服务模式,实现了多个办税事项一次填表、一次流转、一次办结,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效提升办税体验。


  三、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内容包括:网上税务局开户、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申请、发票领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共11类涉税事项。各类事项的具体内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办理流程:新办纳税人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完成实名注册后,可根据需要选用新办纳税人综合套餐申请,依据办税目标按步骤填写所需信息,并上传相关附报资料,确认无误后一次性提交。税务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纳税人可在“已办事项”中关注此业务的办理结果。纳税人依据反馈情况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票等办理结果。


  (一)网上税务局注册。新办纳税人在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办理业务前,纳税人需要进行实名注册和认证,并根据系统提示上传身份信息资料。


  (二)选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新办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后,登录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点击【添加工商新注册企业】,可完成网上税务局实名用户与工商登记信息的关联,点击【去完成】-【新办纳税人综合套餐申请】,可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流程。


  (三)填报涉税信息。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需要办理的涉税业务。系统依据纳税人选择,提供简化后的涉税信息完善页面。纳税人可根据系统提示逐步填写涉税信息,选择纳税人资格和申领发票的种类与数量,报送附报资料。当前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仅支持增值税普通发票限量不超过50份、专用发票限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发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用票申请,超出该限额限量的,请另行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四)提交申请信息。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填报完毕后,仍可对之前填写的申请信息及上传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和修改,确认无误后一次性提交。税务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纳税人可在“已办事项”中关注此业务的办理进度。


  (五)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办结反馈后,可根据税务机关反馈信息携带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票等办理结果。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纳税人端操作说明可通过河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查阅。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4月,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将多个关联事项整合归并成为业务集成套餐,实现了多个办税事项一次填表、一次流转、一次办结。2018年6月,根据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后的工作实际,本公告对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进一步整合优化,有效提升了新办纳税人办税效率,降低了办税门槛和办税成本。


  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内容包括:网上税务局开户、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申请、发票领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共11类涉税事项。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如何把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考虑到公告发布后一段时期内,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尚未合并,会出现因征管流程和信息系统等原因难以按本公告执行。因此在公告中明确,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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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做好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首段内容修改为“为了完整采集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保证纳税人财务信息与税务机关采集的财务信息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结合纳税人财务核算的实际,我局对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进行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将“一、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范围”中“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时限向主管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任何一方进行报送。”修改为“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将“四、备案、报送的渠道”的内容修改为“纳税人可以通过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网上备案财务会计制度、报送财务报表,或者到办税服务厅上门备案、报送。


  “(一)选择网上备案、报送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备案、报送。选择网上备案、报送的纳税人不用报送纸质资料,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二)选择上门备案、报送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持规定的资料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纳税人选择网上备案、报送渠道的,按本公告执行;选择上门备案、报送渠道的,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附件: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后,税务机构名称发生了变化,同时,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的流程也发生了变化,不再涉及向国税地税两家备案或报送的问题,通过网上办理的途径也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原公告进行修改。


  二、公告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修改了财务报表报送部门,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将财务报表向主管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任何一方进行报送修改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二是将原有的网上办税平台整合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纳税人登录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即可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考虑到公告发布后一段时期内,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尚未合并,因征管流程和信息系统等原因难以按公告执行。因此在公告中明确,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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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放财务报表报送接口规范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税总发[2018]32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编制了《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数据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数据标准》)和《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接口业务报文规范》(附件2,以下简称《报文规范》),开放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的财务报表报送接口,实现网上办税系统和企业财务软件的对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报表报送接口支持的财务报表种类


  财务报表报送接口支持的财务报表种类为以下五类:《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行业分类分为以下五种:《企业会计准则—银行》《企业会计准则—证券》《企业会计准则—保险》《企业会计准则—担保》《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


  二、财务报表报送接口的对接方式


  纳税人可根据本公告发布的《数据标准》和《报文规范》,升级改造财务会计核算软件,生成符合标准的申报文件。


  报送财务报表时,纳税人登录河北省网上税务局,进入对应的申报模块,导入符合标准的财务报表申报文件,经校验确认后完成申报。


  操作指南见《河北省网上税务局财务报表接口报送功能操作手册》(附件3)。


  三、其他事项


  该接口启用后,纳税人仍可按照《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的要求,使用原有方式登录河北省网上税务局进行申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数据标准


  2.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接口业务报文规范


  3.河北省网上税务局财务报表接口报送功能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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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首段中“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二、将第三段修改为:“‘以验代签’方式,纳税人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扣款事项,以系统中协议验证通过即视为协议生效;‘线上电签’方式,纳税人登录河北省网上税务局,通过‘三方协议签订’模块办理委托扣款事项。”


  三、将第四段修改为:“二、我省目前开通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功能银行30家,后续仍将会有银行开通网签功能。”


  四、将附件2:“线上电签”流程中的“云办税厅”修改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纳税人分别确认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委托扣款协议书信息”修改为“纳税人确认委托扣款协议书信息”。


  五、在附件3:开通网签银行列表中增加一行,“序号”为“30”;“银行名称”为“渤海银行”;“是否受理对公账户”为“是”;“是否受理账户与纳税人名称一致的个人账户”为“是”;“是否受理账户名与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的个人账户”为“否”。


  本公告自发布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修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通过网签协议方式解决纳税人签订协议时需在税务机关和银行间多次往返的问题,实现“不跑”或“最多跑一次”税务机关即可完成协议签订。现将网签协议流程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可以通过“以验代签”和“线上电签”两种方式办理。


  “以验代签”方式,纳税人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扣款事项,以系统中协议验证通过即视为协议生效;“线上电签”方式,纳税人登录河北省网上税务局,通过“三方协议签订”模块办理委托扣款事项。


  二、我省目前开通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功能银行30家,后续仍将会有银行开通网签功能。


  三、对于暂未开通网签功能银行或者目前不受理“银行账户名称与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网签业务银行,纳税人按原签约方式去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以验代签”流程


  2.“线上电签”流程


  3.开通网签银行列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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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做好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公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收到《反馈表》后,应及时核对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三、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至十二条、第十七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将第七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云办税厅”修改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


  五、删去附件1、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正)


  现将《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8日



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深入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区域经营,是指已纳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第五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


  第二章 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


  第六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纳税人填报《报告表》,应一份合同对应一份《报告表》,或一份合同对应多份《报告表》。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登录税务机关办税系统,自主填报《报告表》,提交成功后即办理完毕。


  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报告表》。


  第八条 纳税人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首次办理经营地涉税事宜时,办税系统主动提示纳税人确认相关信息,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首次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在金税三期系统内为纳税人办理报验。


  第九条 纳税人应在有效期内开展跨区域经营。跨区域经营有效期依照合同执行期限确定。


  纳税人因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需要办理有效期延期的,可以在有效期内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登录税务机关办税系统,填写《报告表》相应栏次,提交成功后即办理完毕。


  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可以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有效期延期手续;或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到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有效期延期手续。


  第十条 纳税人在有效期内可以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登录税务机关办税系统,办理经营地发票业务、申报纳税等事项。


  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在有效期内可以持税务登记证件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业务、申报纳税等事项。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或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


  纳税人填报《反馈表》,应一份《反馈表》对应一份《报告表》。


  纳税人不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跨区域经营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可以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登录税务机关办税系统,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反馈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通过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告知纳税人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结果。


  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可以持税务登记证件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反馈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办理结果。


  第三章 税务机关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为纳税人办理报验。


  第十四条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收到《反馈表》后,应及时核对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跨区域经营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疑点的,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对纳税人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进行核对;不能排除疑点的,可到现场验查。


  第十六条 经营地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


  第十七条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应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同时废止。办法实施之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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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税收业务衔接事项的公告

为了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业务衔接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税务局挂牌后,应由省税务局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由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发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文书,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河北省税务局挂牌后,原省国税局、原省地税局已受理未做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河北省税务局继续行使税务行政许可核准或审批职权。原省国税局、原省地税局已做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继续有效。


  三、河北省税务局挂牌后,省税务局监制发票启用新的发票票种名称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挂牌后,原显示“河北国税”及税徽水印字样的发票印制用纸,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用于印制挂牌后的河北省税务局监制发票。挂牌后新印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取消发票联中间位置可用防伪灯具照射显现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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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政字[2018]2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平稳有序调整河北省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行政府规章设定的国税地税机构职责和工作,以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地税机构职责和工作,在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为新机构(以下称新机构)后,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合并后的新机构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划转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项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二、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上级地税机构对下级地税机构负有批准、备案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国税地税机构已合并为新机构、下级国税地税机构尚未合并为新机构的,由上级新机构对下级国税地税机构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制定或修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情况,及时依照规定程序向省政府提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建议。


  四、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有序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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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3
文号:冀政字[2018]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的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税收业务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和受理纳税人申请时,确认资料或出具税务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时办结事项提交的相应资料的确认。


  (二)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时办结事项需出具的文书。


  (三)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时办结事项,受理纳税人申请时出具的文书。


  (四)税务机关办理的其他涉税事项,对使用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出具税务文书时,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对税务文书进行电子签名,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电子印章,其效力同纸质税务文书。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样式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圆周直径40mm,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字体为三号宋体;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三号中宋。一个部门需要多枚同样印章,可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部门。


  三、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启用时间


  新的税收业务专用章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原河北省国税系统、原河北省地税系统的“税收业务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样章)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务部门税务业务专用章管理,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税务系统内统一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对税收业务专用章使用范围、样式和启用时间进行统一规范,故发布本公告。


  二、发布本公告的依据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明确规定,业务专用章是“办税服务厅办理即时办结涉税业务时,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即办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如:纳税证明等,使用单位行政公章。业务专用章的样式及管理制度由省税务机关统一制定。办理非即办事项或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税收业务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和受理纳税人申请时,确认资料或出具税务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其使用范围包括: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时办结事项提交的相应资料的确认;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时办结事项需出具的文书;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时办结事项,受理纳税人申请时出具的文书;税务机关办理的其他涉税事项,对使用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出具税务文书时,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对税务文书进行电子签名,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电子印章,其效力同纸质税务文书。


  (二)明确了税收业务专用章的样式。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规格为圆周直径40毫米,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字体为三号宋体;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三号中宋。一个部门需要多枚同样印章,可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部门。


  (三)明确了税收业务专用章启用时间。新的税收业务专用章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原河北省国税系统、原河北省地税系统的税收业务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安部门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准刻手续,并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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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实施十项便民措施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双创双服”活动,切实优化全省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释放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红利,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满意度,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制定十项便民措施,现予通告。


  一、进一步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税时间


  把新办纳税人网上办税的“套餐式”业务事项由10个增加到17个,需要填写的表单改由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网上确认。2018年8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为2个工作日;2018年底前对新办纳税人经营者涉税信用良好的首次申领发票时限再压缩50%,即1个工作日办结。


  二、完善优化网上办税功能


  在目前网上办税系统实现登记、申报、发票等150余项功能基础上,2018年底前进一步优化网上办税系统,增加网上办理业务种类,实现办理税费界面友好、功能齐全、操作简便的“网上一窗式”业务办理模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理税费体验。


  三、方便自助办税(费)和就近办税(费)


  在办税服务厅增配自助办税(费)设备,实现自助设备全覆盖。逐步在银行网点、商业密集区等场所增设自助办税(费)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增加24小时自助办税(费)服务场所,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自助办理税费事项。积极扩大“同城通办”“省内通办”事项范围,实现办税缴费就近办理。


  四、实行税费事项“一厅通办”


  全省所有综合办税服务厅实行“一厅通办”、主要税费事项实行“一窗通办”。即纳税人、缴费人进一个厅可以办理所有税费事项,在一个窗口可以办理主要税费事项。


  五、实现纳税服务热线“一人通答”


  整合原国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2018年9月1日起实现“一人通答”所有税费业务咨询。2018年底前开通“12366微信咨询平台”,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自助式咨询服务。


  六、为出口企业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服务


  将出口退(免)税手续办理时限再压缩20%,即将一、二、三类出口企业退(免)税手续办理时限由现在的5、10、15个工作日分别压缩至4、8、12个工作日。扩大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实现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审批、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进一步拓展“互联网+便捷退税”服务平台预警评估、征退税衔接、涉税提醒等服务功能。


  七、服务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监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向增值税小微企业和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发生研究开发费用企业等纳税人提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示提醒服务。进一步落实“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方式,税收优惠资料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


  八、拓展网签三方协议银行范围


  在目前已实现与30家银行网签委托划缴税款三方协议的基础上,逐步扩展至在省内经营的全部银行,实现税企银网上签订三方协议。


  九、进一步提升跨区域经营纳税人服务水平


  加强协调跨区域涉税争议,提高税收政策执行的一致性。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后,可用在外省设立的银行账户在网上缴纳税款,为跨省经营纳税人提供便利。


  十、对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网上代开电子发票


  2018年10月起,在全省推广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网上代开电子发票,实现纳税人通过手机APP实名注册并网上代开电子发票,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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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高认办[2018]13号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复核工作,省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订了《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核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复核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核实有关举报事项,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提出处理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是此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复核程序


  1.复核提请单位向当地同级科技部门提请复核申请,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复核申请,并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


  2.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召开评审会,对复核企业进行资质审核。专家名单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中随机产生。专家组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对复核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提出取消或保留建议。


  3.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考专家组评审建议,提出复核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取消或保留建议。


  4.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复核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提出最终审定意见,并向归口管理部门及提请部门反馈复核意见。


  第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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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4
文号:冀高认办[2018]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公布),为确保我省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省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承继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


  邮编:050013


  传真:0311-86981147


  涉税咨询电话:0311-12366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西院)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2号


  邮编:050013


  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承继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向省级税务机关检举的,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稽查局检举。受理部门: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311-88625116、88626588;传真:0311-88625297;网络举报途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互动交流-违法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以及行政执法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内容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相关栏目公布。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2号


  邮政编码:050013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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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3号 关于调整和增补部分行业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现将全省调整和增补部分行业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见附件1-3)。


  二、增补部分从事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4)。


  上述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的规定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冀国税函[2012]129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第二批)的通知》(冀国税函[2012]177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第三批)的通知》(冀国税函[2014]105号)、《液体乳及乳制品等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公布)同时废止。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可选择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18年4月3日


  附件:


  1、液体乳及乳制品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xls


  2、酒及酒精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xls


  3、植物油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xls


  4、部分中成药生产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xls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增补部分行业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发文说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我省自2013年9月1日起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对已实行核定扣除的部分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我们邀请财政厅相关人员一起,多次组织全省业务骨干进行集中研究、测算,并多次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就核定扣除标准问题广泛征求意见。目前,拟调整核定扣除标准的3个行业和拟增补部分纳税人核定扣除标准的1个行业核定扣除标准已经在外网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


  本公告经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合规性评估,未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及违反公平竞争有关规定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等问题。此公告拟于财政厅会签30日后的次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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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3
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做好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公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收到《反馈表》后,应及时核对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三、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至十二条、第十七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将第七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云办税厅”修改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


  五、删去附件1、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正)


  现将《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8日


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深入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区域经营,是指已纳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第五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


  第二章 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


  第六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纳税人填报《报告表》,应一份合同对应一份《报告表》,或一份合同对应多份《报告表》。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登录税务机关办税系统,自主填报《报告表》,提交成功后即办理完毕。


  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报告表》。


  第八条 纳税人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首次办理经营地涉税事宜时,办税系统主动提示纳税人确认相关信息,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首次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在金税三期系统内为纳税人办理报验。


  第九条 纳税人应在有效期内开展跨区域经营。跨区域经营有效期依照合同执行期限确定。


  纳税人因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需要办理有效期延期的,可以在有效期内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登录税务机关办税系统,填写《报告表》相应栏次,提交成功后即办理完毕。


  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可以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有效期延期手续;或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到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有效期延期手续。


  第十条 纳税人在有效期内可以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登录税务机关办税系统,办理经营地发票业务、申报纳税等事项。


  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在有效期内可以持税务登记证件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业务、申报纳税等事项。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或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


  纳税人填报《反馈表》,应一份《反馈表》对应一份《报告表》。


  纳税人不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跨区域经营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可以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登录税务机关办税系统,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反馈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通过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告知纳税人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结果。


  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可以持税务登记证件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反馈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办理结果。


  第三章 税务机关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为纳税人办理报验。


  第十四条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收到《反馈表》后,应及时核对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跨区域经营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疑点的,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对纳税人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进行核对;不能排除疑点的,可到现场验查。


  第十六条 经营地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


  第十七条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应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同时废止。办法实施之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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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开发票专用章使用范围


  税务机关依照法规、规章及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销售方申请代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根据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作为销售方申请代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二、代开发票专用章样式


  (一)代开发票专用章形状为方形,规格为50mm×30mm,边宽1mm。


  (二)代开发票专用章首行为代开税务机关名称,名称较长的可分两行。税务机关名称为县税务机关规范名称。


  (三)代开发票专用章中间一行为“代开发票专用章”+“(n)”,“n”为一个县税务机关范围内的代开发票专用章数量,用阿拉伯数字1、2、3……n表示。


  (四)代开发票专用章尾行为代开税务机关代码。税务机关代码为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内税务机关代码。


  (五)代开发票专用章字体为仿宋,字号为4号。


  三、代开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新的代开发票专用章自县税务机关新机构挂牌当日启用,原河北省国税系统、原河北省地税系统的代开发票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局代开发票专用章(样章)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7日


  附件:**局代开发票专用章(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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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的通告

为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功能强大、运行流畅、统一规范的税务信息化服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研发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该软件融入了现行的税收政策和申报流程,实现了自动计税、申报校验、查询统计和自助学习等功能,便于扣缴义务人使用操作和防范税收风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省将全面推广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下载使用该系统,提高系统运行的效率,最大限度降低系统切换对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载并使用扣缴客户端软件


  自2018年7月31日起,在全省推广使用免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请扣缴义务人自行下载软件及操作说明(下载路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上税务局下载专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相关业务统一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其它在线渠道一律停止使用。


  二、扣缴客户端软件业务和接口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为配合全面推广金税三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主动维护好纳税人知情权,帮助纳税人尽快熟悉、使用扣缴客户端,并满足扣缴义务人个性化需求,省局已对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业务标准和接口标准予以公布,内容包括申报软件数据接口标准、扣缴申报技术标准、标准申报表规范、业务标准等内容。扣缴义务人有个性化需求的,可以按照税务机关公布的扣缴客户端业务标准、接口标准自行开发实现,经具备国家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通过后使用,并按征管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备。


  三、基础信息录入与培训


  为避免影响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应根据税务机关的安排对不符合要求的纳税人基础信息及时进行更正、补充和完善。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将于2018年7月至9月组织对该软件操作使用进行免费培训,请扣缴义务人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培训。


  四、注意事项


  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下载、软件使用、扣缴纳税申报等环节若遇到问题,可参考相关视频培训资料,或拨打“4001007815”和“12366”服务热线咨询,或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软件下载地址:


  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客户端安装包与视频课件,下载地址:https://pan.baidu.com/s/1aqBv9SnLfb_ADZ1xf3uw8A


  http://service.17win.com/downloadCenter.html


  2.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申报业务和技术标准V1.1,下载地址:


  http://www.he-n-tax.gov.cn/hbsw/bsfw/zxwj/201807/t20180720_1812975.html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31日


  相关下载:


  1.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2.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视频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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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监制章式样


  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一细线,上环“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河北省税务局”字样,印色为大红色。


  二、新版普通发票票种及规格


  (一)河北通用机打发票(B)。规格,190mm×101.6mm;联次,两联,即发票联、记账联。


  (二)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规格,190mm×105mm;联次,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规格,241mm×177.8mm;联次,六联,即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规格,241mm×177.8mm;联次,五联,即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出入库联、记账联、存根联。


  (五)河北通用定额发票(J)、河北通用定额发票(K)、河北通用定额发票(L)、河北通用定额发票(M)。规格,175mm×77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


  (六)河北通用机打发票(N)。规格,82mm×101.6mm;联次,单联,即发票联。


  (七)河北汽车客票(机打)。规格,180mm×63.5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副券。


  (八)河北汽车客票(热敏纸)。规格,84mm×57mm;联次,单联,即发票联。


  (九)河北汽车客票(定额)。规格,240mm×52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


  (十)河北通用机打发票(H)。规格,57mm×152.4mm;联次,单联,即发票联。


  (十一)河北通用机打发票(I)。规格,44mm×127mm;联次,单联,即发票联。


  (十二)河北门票(01)。规格,152.4 mm×63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


  (十三)河北门票(02)。规格,203.2 mm×78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以邮资明信片作为门票使用的,为河北门票(02邮资)。


  三、普通发票印刷用纸


  (一)河北通用机打发票(B)、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


  使用双色防伪无碳纸,发票联背面轻划后显示紫红色痕迹,痕迹不消失。


  (二)河北汽车客票(定额)、河北通用定额发票(J)、河北通用定额发票(K)、河北通用定额发票(L)、河北通用定额发票(M)、河北通用机打发票(N)、河北通用机打发票(H)、河北通用机打发票(I)


  使用隐色防伪纸,发票联背面轻划后显示紫红色痕迹,痕迹不消失。


  (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联使用彩色纤维压感纸。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使用干式复写纸,其中抵扣联、报税联使用52克,发票联、注册登记联、记账联45克。


  (五)河北汽车客票(机打)


  使用80克以上双胶纸。


  (六)河北汽车客票(热敏纸)


  使用60克以上热敏纸。


  (七)河北门票(01)、(02)、河北门票(02邮资)


  使用200克以上双面铜版纸。河北门票(02邮资),由邮政部门确定用纸。


  四、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相关要求


  (一)对选择使用本公告有效发票票种(不含河北通用机打发票(B)、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按照公告有效的票种规格和适用范围印制。


  (二)纳税人可在河北省税务局公开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企业中自行选择,自行询价。印制发票前纳税人应将自行选择的发票印制企业、发票规格、印制数量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将印制所需资料提交河北省税务局普通发票主管部门,编制印制计划。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不得跨设区市使用。


  (四)对经营规模较小且门票使用量较少的纳税人,可选择适当面额的河北通用定额发票作门票使用,所使用定额发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对有门票使用需求且同时核定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纳税人,可选择增值税发票作门票使用。


  (五)纳税人选择国家邮政公司发行的邮资明信片作为门票使用的,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五、普通发票信息查询


  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或“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拨打12366热线进行普通发票信息查询。


  (一)以下票种提供票面开具信息和流向查询:


  1.河北通用机打发票(B);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以下票种提供流向查询:


  1.河北汽车客票(机打)、(热敏)、(定额);


  2.河北门票(01)、(02);


  3.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


  4.河北通用定额发票(J)、(K)、(L)、(M);


  5.河北通用机打发票(H)、(I)、(N)。


  六、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发票监制章式样


  2.河北普通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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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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