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中山医保发[2020]58号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

各卫生健康分局,各人社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范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各基层税务分局:


  2020年2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工作部署,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等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我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和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0]10号)、《关于明确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相关待遇保障问题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0]12号)、《关于我市阶段性减征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中山医保发[2020]13号),实行医保费用延期缴费(以下称缓(延)缴)和阶段性减征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复工复产,切实维护了本市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权益。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粵医保发[2020]33号),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缓(延)缴期限和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缓(延)缴期限


  受疫情影响,我市用人单位无法按时办理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等业务的,可延期至2020年12月底补办补缴,补办补缴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人医保待遇不受影响,按中山医保发[2020]10号、中山医保发[2020]12号和中山医保发[2020]13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部分人员医疗保险的缓(延)缴期限


  受疫情影响,中山医保发[2020]10号规定的未按时办理医疗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以下人员,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补办补缴。


  (一)在疫情发生前3个月内已经出生及疫情期间出生的本市户籍婴儿;


  (二)新办理参保登记的本市户籍家庭户、积分入学学生、百佳人员子女等人员;


  (三)从用人单位中参保变更到家庭户内参保的本市户籍人员;


  (四)未能按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或者变更到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疫情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五)无法按时办理缴费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六)灵活就业人员。


  三、2021年1月起,我市所有缴纳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原政策当月缴费,次月按规定享受待遇。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3号)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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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4
文号:中山医保发[202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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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甘科高函[2020]116号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甘肃省2020年度通过备案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财政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甘肃省2020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0]200号)、《关于甘肃省2020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0]20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2020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请各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属地化管理,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做好年报填写、统计调查等工作,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有关情况和做法请及时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


  省科技厅高新处  蔡斌  0931-8825719


  省财政厅税政处  蔡静  0931-8891124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马梓涵  0931-8533816


  附件1:甘肃省2020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附件2:甘肃省2020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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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4
文号:甘科高函[202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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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湖北省社会保险局 湖北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汉市分行第三税务分局关于省直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的通告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20]25号)《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7号)和《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9号)规定,现就省直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1年1月1日起,在省直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社保年度内正常申报缴费,除下列两种情形外,不允许补缴以前灵活就业期间对应社保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因疫情影响未缴纳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1年6月30日前补缴。


  (二)缴纳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且自愿暂缓缴费的,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补缴。


  二、省直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申报缴费业务:


  (一)现场办理。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到武汉市邮储银行各营业网点,选择缴费档次,进行实时缴费或签订批扣协议。对2019年9月23日以后已在武汉市邮储银行网点签订了批扣协议的,如不变更缴费档次或办理实时缴费,仍继续按原批扣协议执行。


  (二)网上办理。参保人员注册开通邮储银行手机银行功能,通过邮储银行手机银行APP,办理选择缴费档次实时缴费。操作步骤如下:


  下载邮储手机→银行APP→全部→生活→生活缴费→社保医保→缴费内容(选择省直养老金)→缴费委托单位(选择国家税务湖北省税务第三税务分局)→缴费号码(输入身份证号码)→起始年月(例如:201907)→终止年月(例如:202006)→核定编号(不填)→点击下一步→选择缴费档次(例如:60%为第一档,依次类推)→确认缴费金额→确认输入交易密码即可办理成功。


湖北省社会保险局

湖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汉市分行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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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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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在12月31日前申报和缴纳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温馨提醒

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22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3号)规定,我省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延缴政策将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因逾期缴费产生滞纳金,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尚未申报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请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完成补申报和费款缴纳。


  二、已申报但受疫情影响尚未缴纳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请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完成费款缴纳。


  三、对逾期缴纳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自2021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四、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停止补办增员、补办减员和补申报社会保险费等功能。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相关业务流程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规定执行。(查询路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社保费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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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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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山东省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6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20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二、申报时间


  省科技厅集中受理各市报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待省科技厅确认后进行申报书的网上在线填报。


  (二)企业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企业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将相应纸质材料报送至所在的设区市科技局。


  (三)市级审核推荐。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推荐意见,汇总形成《2020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见附件),连同纸质申请认定材料(一式2份)正式行文报送省科技厅。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主动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加大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与培训,确保申报工作有序开展。


  (二)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申请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各设区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切实加强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


  (三)各市科技部门会同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跟踪与监督管理,引导企业及时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做好企业基本信息填报工作。


  五、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报送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611室


  联系方式:0531-66777329


  申报咨询:


  省科技厅 0531-66777331


  省商务厅 0531-89013446


  省财政厅 0531-82669724


  省税务局 0531-85656510


  省发展改革委 0531-86191729


  附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2.2020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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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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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征收202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为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252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厦人社[2019]17号)的规定,现将202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政策


  (一)缴费对象: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已参保城乡居民。


  (二)集中扣费期: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3月25日。


  (三)缴费标准和档次:个人缴费档次为最低200元至最高4000元之间的12档,缴费标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


  (四)免缴费政策: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贫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缴交最低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即200元);超过最低缴费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由参保人员本人负担。


  二、参保信息变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需变更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免缴费人员)的,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居(村)委会办理变更。


  三、缴费注意事项


  采用一卡通扣费的城乡居民,务必按规定的扣费期内存足款项,税务部门在年度集中扣费期内按原缴费档次直接进行扣费。


  采用村(居)委会代收代缴的,各村(居)委会应代收本村(居)委会下辖参保居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于规定的扣费期内向税务部门(或通过厦门税务局网站)办理申报缴费。


  四、补缴事宜


  未在年度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参保居民,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厦门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厦门税务局网站、微信的银联在线缴费和支付宝厦门税务小程序等方式补缴202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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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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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提供“智能导办”预约办税服务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办税服务质效,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将自2020年12月16日起,在全市综合办税服务厅(不包括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详细名单请见附件1)上线“智能导办”预约办税功能,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集“预导税、预填单、预审核、预约”功能于一体的个性化办税指引服务。


  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到相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费)业务之前,登录“粤税通”微信小程序使用“智能预约”功能进行预约(详细操作指引请见附件2)。“中山税务”微信公众号、中山市税务局网站等其他预约途径届时将暂停使用,界面将提示扫描二维码跳转至“粤税通”微信小程序进行预约。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预约途径不受影响。


  建议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在使用“粤税通”微信小程序预约办理业务时,优先选择“智能导办”推荐的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等“非接触式”电子办税(费)渠道自助办理,以节约办税时间。


  特此通告。


  附件:


  1.全市综合办税服务厅明细


  2.“智能导办”预约操作指引(粤税通)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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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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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琼财税[2020]1019号 海南省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才发展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髙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髙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髙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来源于海南的所得


  来源于海南的所得,是指髙端紧缺人才从海南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相应税款在海南缴纳。其中: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从事劳务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在海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根据发放对象、发放方式分别确认。与任职、受雇有关的,计入综合所得;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入经营所得。


  二、减免税额计算


  髙端紧缺人才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海南个人所得税政策减免税额: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减免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综合所得收入额÷综合所得收入额(公式一)


  (二)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二)


  (三)非居民个人相关所得减免税额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免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公式三)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免税额=海南应纳税额-海南应纳税所得额×15%(公式四)


  非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五)


  三、高端和紧缺人才的确认


  省委人才发展局根据掌握的髙端、紧缺人才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将髙端、紧缺人才初步建议名单先后推送至税务、发展改革和社保等部门。省税务局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髙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的收入标准对名单核对后,由发展改革、社保部门分别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共享”平台、海南社保登记系统等,对初步建议名单人才的信用、社保缴纳等情况进行核实。因失信受到联合惩戒人员、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社保缴纳及收入等条件人员不得确定为髙端、紧缺人才。上述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初步建议名单核对后,于次年1月底前将核对信息反馈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委人才发展局应于次年2月15日前向省税务局提供最终确定的髙端、紧缺人才名单。


  省委人才发展局、省税务局在髙端、紧缺人才名单确定后,以适当方式通知髙端、紧缺人才,并通过省级人才服务“一站式”网络平台和人才服务窗口提供人才身份查询服务。


  四、征收管理和服务


  被确认为髙端、紧缺人才的个人,需要对其来源于海南的上述所得享受优惠政策的,其经营所得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综合所得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海南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退税。非居民个人在上述期间无法入境办理的,可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办理,或在离境前提前30日以上通过省税务局向省委人才发展局提出髙端、紧缺人才身份确认申请。省委人才发展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属于髙端、紧缺人才进行确认,发展改革、社保部门须予以配合。被确认为髙端、紧缺人才的,税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为其办理退税。


  髙端紧缺人才应在5年内保留与海南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省税务局根据省委人才发展局推送的名单,依托电子税务局,向被确认为髙端紧缺人才的纳税人提供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相关服务。


  省人才管理、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髙端紧缺人才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情况联合开展随机抽查。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工作职能,分别牵头做好有关争议解决工作,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执行落实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报相应省级主管部门研究。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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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5
文号:琼财税[2020]10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广东省集中式城乡居保新信息系统上线期间有关业务办理事项的通告

  根据建设广东省集中式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城乡居保新系统)的工作部署,我市将于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10日切换上线省城乡居保新系统,现就省城乡居保新系统上线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12月28日0时起,暂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业务(含粤税通、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省事、代征银行窗口、农商银行村居e支付、税务前台等缴费渠道),请各参保人尽早缴交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避免漏缴。


  二、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暂停办理社保前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业务。业务停办期间,我市各县(市、区)社保局(含镇人社所)城乡居保对外服务机构采取线下收取资料方式做好业务受理登记,线下登记受理业务将待系统切换上线完成后进行申办、审核,业务办结时间将按规定延后,申领待遇延后的将给予补发。如非必要,建议相关业务可待系统切换上线完成后再前往办理。


  特此通告。


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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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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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豫人社规[2020]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河南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指导河南工作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着眼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工作目标


  以更好地保障参保主体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确保失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从2021年1月1日起,分步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全省统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确定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推动全省失业保险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统一。以提高统筹层次为契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规范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建立统一的业务平台,实现政策制度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精准化。


  坚持分级管理。厘清省、市、县在基金收支管理和经办服务中的责任边界,全面落实各级责任,实现“基金上统,服务下沉”。


  坚持统调结合。基金逐步实行统收统支,建立缺口分担机制,提高基金共济功能和使用效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


  坚持激励约束。健全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责任制,明确地方政府责任,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应参尽参,足额征收。


  坚持协同推进。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促使各相关业务政策衔接、经办协同、信息共享,推动省级统筹制度平稳顺畅运行。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和我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确定的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中央、省属和军队驻豫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与省级直管相结合。2023年底,省直管县(市)实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覆盖面达到原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


  (二)统一缴费政策


  1.缴费费率。失业保险总费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个人具体缴费比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2.缴费基数。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全省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参保单位以其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具体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每年公布的上下限标准执行。


  (三)统一待遇标准确定办法


  1.待遇支付项目及标准。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


  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2.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项目及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的实施范围、实施条件、补贴标准等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落实稳岗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申领对象范围、申领条件、补贴标准和经办流程,为参保人员落实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等促进就业资金补贴。


  (四)统一基金管理


  2021年至2023年,失业保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现统一管理和使用。失业人员在全省范围内转迁的,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1.分步实施基金省级统一管理。第一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实行基金省级调剂制度。各地截至2020年底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于2021年3月底前上解至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各地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按30%比例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建立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地失业保险工作考核力度,对各地出现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依据考核结果,最高给予100%的补助。第二步: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基金省级统收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基金省级统支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支出由省级统一核定、统一拨付。各地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统一缴至省级国库,由省财政厅按规定转入省级财政专户。全省各项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核定并提出拨付申请,省级财政专户统一安排拨付。为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地累计结余应向支出户预留2个月失业保险支出额度的周转金,其余结余基金应于2023年1月10日前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


  各地应根据当地基金结余、上解和支付情况,合理确定基金存储期限。2021年1月1日起,各地新办理的定期存款到期日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


  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缴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2.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全省统一编制基金预算,执行统一的基金预算管理办法,根据上一年度全省基金预算完成情况,在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工资和就业等指标变化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合理确定预算指标。增强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力,确保应缴尽缴、支出合规。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和评估,强化预算执行绩效考核和监督,通过预算绩效考核督促各地政府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3.基金缺口分担。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后,全省实行基金省级统一收支、工作责任分级负责、基金缺口合理分担的运行机制。各地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工作承担属地责任。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级统筹工作,在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参保缴费人数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地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基金缺口分担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统一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


  逐步推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加强业务管理,规范和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失业保险信息化水平。


  1.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在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并逐步实现异地通办。在经办管理中,大力推行事前告知承诺、事中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事后失信惩戒,逐步构建起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建立省级统筹运行情况实时监控体系,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建立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监督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内控制度,加强内控稽核,防范化解风险。


  2.统一集中信息系统。使用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数据资源省级集中管理、全省失业保险业务实时联网经办、基金财务及经办业务一体化监管检测。完善“互联网+社保”建设,积极推进失业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开展失业保险业务网上申办和查询服务。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与银行系统互联、业务互通、数据共享,有效支撑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精细化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加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建立相关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按照时间节点落实到位,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稳步推进,顺利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规范完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做好统筹协调,具体负责政策制定、考核奖惩、基金监管、政策宣传,下达年度扩面征缴任务、失业保险费收入和基金支出计划,审核基金预决算草案,加强对基金运行监测和预警等。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专户管理、保障支出基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牵头编制基金预决算,加强对基金预决算和缺口责任分担机制的落实,协同制定省级统筹政策等。省税务局负责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并及时组织征收入库,协同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协同制定省级统筹政策等。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全省业务经办规程,完善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汇总编制全省基金预决算草案,督促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扩面、基金统收统支和待遇发放等经办工作,落实基金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各级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工作主体责任,统筹协调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开展工作,切实保障本地业务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按照省统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落细。


  按照“权责对应、客观公正、务实高效、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工作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三)加强经办机构建设。理顺失业保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以及资金保障等。各地要整合经办资源,加强社保部门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单设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等之间的沟通协调,推进信息共享,实现全省经办服务一体化。加强基层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充实专业人才,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的失业保险经办队伍,为参保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四)加强协同共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健全职、权、责约束机制,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落实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失业保险与就业等内部信息系统的协同共享,实现省、市、县三级网络和数据的纵向互联,推动实现与财政、税务、银行等机构的横向互通和信息共享,整体提升失业保险业务运行、基金监督、管理决策信息化水平。


  (五)防范化解基金风险。建立各级失业保险业务权限控制机制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建立数据规范化管理和使用机制,增强各环节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基金监测,统一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预算管理,防范基金管理风险,确保省级统筹工作安全运行。省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省失业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指导和规范各市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基金支付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严格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公布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依法依规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豫财社[2013]31号文件废止。今后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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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6
文号:豫人社规[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综[2020]252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和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决策部署,在政府过“紧日子”的形势下,强化财政电子票据(以下简称电子票据)改革质量和效益,规范电子票据改革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持续做好电子票据和区块链技术应用推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电子票据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电子票据改革的权利,确保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本市财政部门推行电子票据改革时,为用票单位提供标准规范和对接联调支持,不推特定软硬件。财政部门不指定任何企业参与用票单位电子票据改革的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工作,不指定任何签名服务器品牌,不得参与任何企业有关电子票据的营销活动。


  三、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以下简称票据系统)部署在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原则上无需重复建设票据系统。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推行电子票据改革应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科学制定方案,避免浪费财政资金。


  四、财政部门负责电子票据制样、赋码,用票单位负责电子票据开具。用票单位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后,可使用电子票据。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减材料、减跑动、减时限、减环节”等重点场景,精简票据业务办事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主动向用票单位告知电子票据的办事程序、办理依据、对接规范文件、办理时限和注意事项,确保用票单位和群众“好理解,易操作”。


  六、用票单位可访问财政部门免费提供的票据系统单位端网页,手动开具电子票据。自动化需求高的用票单位,按照《财政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和<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的通知》(财网信办[2020]1号)中的规范,将单位业务系统与票据系统在线接口或前置接口对接后,即可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开具电子票据。


  七、按照“票款一致,数据一致”的原则,对接开票单位原则上通过自有业务系统与财政部门对接,开具、存储电子票据。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用票单位,应做好财政电子票据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网上缴费的互联互通。财政部门不指定任何企业向用票单位收取任何性质的费用。


  八、用票单位在电子票据相关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包括财政等部门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更不得直接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本市财政部门名义开展电子票据的营销、推销活动,不得假借财政部门名义为用票单位推介解决方案或兜售软硬件。


  十、各级财政部门及用票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电子票据承载的单位及个人数据信息安全。未经票面信息业务主管部门允许,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第三方共享电子票据信息。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电子票据非法收集、转让、滥用、泄露、转卖票面承载的个人或单位相关数据信息。


  十二、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和区块链相关工作要求,统一规划电子票据区块链技术应用,促进业务协同,提升服务体验。


  十三、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本通知发至同级用票单位,并在办票场所及财政票据系统醒目位置长期对外公示。


  十四、以前制发的文件的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本通知的规定,以前制发的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


  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6日


各区财政局、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和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决策部署,在政府过“紧日子”的形势下,强化财政电子票据(以下简称电子票据)改革质量和效益,规范电子票据改革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持续做好电子票据和区块链技术应用推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电子票据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电子票据改革的权利,确保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本市财政部门推行电子票据改革时,为用票单位提供标准规范和对接联调支持,不推特定软硬件。财政部门不指定任何企业参与用票单位电子票据改革的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工作,不指定任何签名服务器品牌,不得参与任何企业有关电子票据的营销活动。


  三、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以下简称票据系统)部署在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原则上无需重复建设票据系统。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推行电子票据改革应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科学制定方案,避免浪费财政资金。


  四、财政部门负责电子票据制样、赋码,用票单位负责电子票据开具。用票单位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后,可使用电子票据。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减材料、减跑动、减时限、减环节”等重点场景,精简票据业务办事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主动向用票单位告知电子票据的办事程序、办理依据、对接规范文件、办理时限和注意事项,确保用票单位和群众“好理解,易操作”。


  六、用票单位可访问财政部门免费提供的票据系统单位端网页,手动开具电子票据。自动化需求高的用票单位,按照《财政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和<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的通知》(财网信办[2020]1号)中的规范,将单位业务系统与票据系统在线接口或前置接口对接后,即可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开具电子票据。


  七、按照“票款一致,数据一致”的原则,对接开票单位原则上通过自有业务系统与财政部门对接,开具、存储电子票据。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用票单位,应做好财政电子票据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网上缴费的互联互通。财政部门不指定任何企业向用票单位收取任何性质的费用。


  八、用票单位在电子票据相关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包括财政等部门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更不得直接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本市财政部门名义开展电子票据的营销、推销活动,不得假借财政部门名义为用票单位推介解决方案或兜售软硬件。


  十、各级财政部门及用票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电子票据承载的单位及个人数据信息安全。未经票面信息业务主管部门允许,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第三方共享电子票据信息。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电子票据非法收集、转让、滥用、泄露、转卖票面承载的个人或单位相关数据信息。


  十二、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和区块链相关工作要求,统一规划电子票据区块链技术应用,促进业务协同,提升服务体验。


  十三、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本通知发至同级用票单位,并在办票场所及财政票据系统醒目位置长期对外公示。


  十四、以前制发的文件的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本通知的规定,以前制发的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


  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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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6
文号:京财综[2020]25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字[2020]26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批复

临沂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报〈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税率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临政报[2020]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对费县参与“亩产效益”评价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试点适用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其中,“亩产效益”评价A类(优先发展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3.2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2元/平方米;B类(支持发展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5.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3.6元/平方米;C类(提升发展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8.4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5.6元/平方米;D类(限制发展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9.6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6.4元/平方米;未纳入“亩产效益”评价的企业、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6.4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4元/平方米;高新技术企业按“亩产效益”评价等级对应的适用税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再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关于按照50%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二、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正确处理改革探索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推进机制,积极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依法依规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稳定运行,取得预期效果,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探索方法、积累经验。


  三、你市要尽快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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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7
文号:鲁政字[2020]2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字[2020]26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商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批复

济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商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济政呈[2020]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山东商河经济开发区内对工业企业试点适用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其中,“亩产效益”评价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分别按照当地税额标准的40%、60%、80%、100%执行;未纳入“亩产效益”评价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按照当地税额标准的80%执行;高新技术企业可在“亩产效益”评价等级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与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之间择优执行。


  二、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正确处理改革探索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推进机制,积极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依法依规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稳定运行,取得预期效果,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探索方法、积累经验。


  三、你市要尽快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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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7
文号:鲁政字[2020]2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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