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厦财会[2016]4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提升会计行业诚信水平,切实发挥会计工作在厦门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重点,切实抓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队伍建设,综合运用制度规范、行业自律、法律惩戒等手段,逐步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以制度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单位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四位一体”的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长效机制,规范会计行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发挥会计工作在厦门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中的作用。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会计人员奖惩制度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与诚信情况紧密相联的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奖惩机制,在会计人员提拔、晋升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先进时将其诚信情况作为主要考核依据之一。

  2.要在全市范围内营造诚信受尊重、获奖励,失信受谴责、受处罚的机制和社会氛围,对诚实守信、按章办事、做出突出贡献的会计人员给予表彰。通过各种舆论媒体,弘扬恪守会计诚信的先进典型,打击会计失信行为,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


  (二)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1.建立会计人员诚信信息采集机制。以持有本市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为对象,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通过建设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电子系统,记载会计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以及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继续教育情况等)、受到表彰奖励信息、因违反会计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信息以及失信警示信息等。

  2.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信息库,负责会计人员诚信平台的管理、信息的发布等工作;各区财政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的信息采集工作,并将采集的信息及时上报市财政部门。

  3.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及奖惩信息由市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实行网上查询,为用人单位聘用、人才交流和政府部门考核奖励提供信息参考和服务。


  (三)建立会计人员警示名单制度

  1.会计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记入警示名单。会计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在两年内有以下情形单项或多项累计达到二次以上的,市财政部门也应当将其记入警示名单:(1)受到行政处罚的;(2)在执法检查中被书面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3)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的。

  会计人员被计入警示名单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2.市财政部门在将会计人员记入警示名单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会计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定列入警示名单后,由市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3.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在聘(任)用会计人员时,应当查询会计人员诚信信息。在会计人员被计入警示名单的期限内,不得聘(任)用其从事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四)健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监管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与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监察、人事、工商、公安等部门建立会计人员和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及时通报会计人员和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会计制度的相关信息,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形成会计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督机制,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五)加强会计人员行业自律建设

  厦门市会计行业协会作为全市会计人员的自律性组织,具有维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等职能, 应当作为连接政府和行业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依法领导、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会计信息的同时,应支持、鼓励会计人员积极参加各种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努力为会计人员创造诚信执业的良好环境。


  (二)健全机制。财政部门作为会计行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检查,加大对会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和建立会计诚信建设与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相结合的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积极推进会计诚信建设。


  (三)模范遵守。会计诚信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广大会计人员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同时,应积极投身于会计诚信建设工作中,密切联系实际,认真查找整改问题,人人争做诚实守信的模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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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07
文号:厦财会[201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财会[2016]5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1月25日


厦门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会计人员认真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规范会计行为,提升会计人员诚信水平,根据《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人员诚信档案是指记载持有本市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诚信状况,以及对判断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诚信档案库的建立、诚信档案的登记、整理、归档,会计人员诚信平台的建设以及诚信信息的发布等。

  各区财政局负责本区范围内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诚信信息的采集、汇总、核实、上报等。

  本市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的采集、汇总、核实、上报等。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监察、人事、工商、公安等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将依职权对会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惩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 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的建立应当遵循合理、真实、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会计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资料;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应认真审核报送的相关资料并按规定转报;市财政局根据经审核的资料,如实记录会计人员的诚信档案。


  第六条 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包括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处罚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会计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况;按时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信息。

  (二)守信信息包括:入选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评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被评为市级以上劳模;论文或课题获市级以上单位奖励;参加市级以上行政部门举办的会计知识大赛并获奖励;其他市级以上党政部门、行业组织表彰和奖励记录;市、区财政局认为需要记录的其他守信行为。

  (三)处罚信息包括: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刑事、行政处罚;在执法检查中被书面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的;市、区财政局认为需要记录的有损会计行业社会公信力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内容应定期或不定期通过会计人员诚信平台向社会公布,其中处罚信息的公布期限从公布之日起不超过2年。


  第八条 会计人员诚信档案记录期限至当事人不在本市从事会计工作时为止,相关档案内容随即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实施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依据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及违法、违纪情况,及时补充、调整诚信档案有关内容。


  第十条 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系统按以下步骤实施管理:

  (一)信息采集。守信信息从2005年1月1日起采集;

  处罚信息从2010年3月1日《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正式实施起采集。


  (二)信息报送

  1、会计人员应按照《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个人申报表》(见附表1)的要求,如实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奖惩情况、在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所在的单位申报。

  2、各单位应及时采集、核实、汇总本单位会计人员的基本信息变动及奖惩情况,填写《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单位申报表》(见附表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相应的财政部门报送。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报送市财政局;其他单位报所在地的区财政局。

  3、区财政局应及时采集、核实、汇总本区范围内会计人员的基本信息变动及奖惩情况,填写《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汇总申报表》(见附表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每月初的第5个工作日前转报市财政局。

  4、监管部门依职权对会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惩处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已生效的惩处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区财政局接到通报的,应及时转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对会计人员违法违规受到惩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的,市财政局应在记入前向涉及的会计人员出具《厦门市财政局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处罚信息记录告知书》(见附件1),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会计人员有证据证明相关惩处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市财政局核实后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对其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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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25
文号:厦财会[201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相关要求,现就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3月23日前统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种鉴定和定额核定进行批量处理,由“月”改按“季”申报纳税(2016年4月纳税人仍须申报缴纳3月份所属税款)。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自2016年3月24日起,可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从下一季度起实行。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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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07
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满足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日-15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三、私房出租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出租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等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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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04
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相关要求,现就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3月23日前统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种鉴定和定额核定进行批量处理,由“月”改按“季”申报纳税(2016年4月纳税人仍须申报缴纳3月份所属税款)。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自2016年3月24日起,可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从下一季度起实行。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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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07
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闽侯海峡汽车文化广场二手车交易委托代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为了加强二手车交易征收增值税的管理,方便纳税人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6]120号)等有关规定,现对闽侯海峡汽车文化广场内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委托代征增值税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代征范围: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上均不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依法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二、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指定闽侯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在海峡汽车文化广场中交易的二手车增值税的征收。闽侯县国家税务局可依法委托海峡汽车文化广场中的二手车交易经营主体代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税收。纳税人缴交增值税税款后方可凭已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收现专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向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依法受托的二手车交易经营主体应凭真实、合法、有效的二手车交易价格依法代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税收。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3)二手车交易合同、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对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如果放弃减税的,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自行缴纳申报增值税后凭缴税凭证到代征单位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依法受托的二手车交易经营主体代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申报前携已缴税的材料(《税收缴款书(收现专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预缴税款模块维护,申报时当期应缴增值税可以扣减海峡汽车文化广场交易市场代征的增值税。


  六、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后,属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情形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预缴模块维护后,申请退还多缴部分税款或抵缴以后月份应缴税款。


  七、本公告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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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09
文号: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相关要求,现就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福建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https://fpdk.fj-n?tax.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福建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采用原有方式进行扫描认证。


  三、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流程不变。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及时、准确维护纳税人档案信息,逐户确认纳税人如期实现通过福建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增值税发票信息。纳税人识别号或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按月层报省局进行后台信息维护。


  五、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具体操作及常见问题见《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请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办税指南-下载中心-办税资料”栏目下载使用。纳税人遇到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或开票软件方面问题请联系相应的技术服务单位,其中:航天信息4008877618,百旺金赋0591-83623686、4006112366.


  六、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03月14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目前,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已覆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了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认证的基础条件。为扎实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调整了相关系统,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不再认证。

 

    二、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使用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USB接口插入金税盘或者税控盘按照有关操作登录福建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逐票或批量勾选再确认勾选,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纳税人仍可进行扫描认证,建议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先使用更为方便、高效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替代原有扫描认证的方式。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有哪些调整

 

    由于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将电子底账导入的数据进行勾选确认后回传至税控系统的认证系统,所以取消认证不影响纳税人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流程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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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4
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地税发[2016]34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68号),结合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现就我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一)指定窗口集中受理。各单位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指定办税服务厅或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集中受理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应当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二)设立行政审批指示路牌。各单位应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设立行政审批指示路牌,引导申请人到窗口或大厅办事。指示路牌应按照税务总局统一的样式设置,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窗口的,可按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要求设立指示路牌。(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三)选派窗口或大厅人员。各单位应当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业务骨干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承担窗口或大厅服务工作,保持窗口或大厅人员相对稳定。(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四)公布服务规范。各单位应将我局服务规范在醒目处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窗口的,可按政府服务大厅的统一要求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另外,可以通过电子滚动屏、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公开服务规范。各窗口于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指示路牌设置与服务规范张贴。(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二、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


  在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在我局金税三期工程上线后,积极探索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和查询告知等全过程、全环节网上办理。研究制定符合我局实际的行政审批电子签章使用和管理办法,探索运用电子密钥等数字认证技术实现对申请人安全登陆网上审批平台与身份进行验证。(主办部门:征管处,配合部门:信息技术分局)


  三、推行受理单制度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实行网上受理的,要出具网上受理单并告知申请人。受理单根据税务总局统一样式制作,一式三份,一份当场送交给申请人;一份随受理资料流转,供单位内部负责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份提供给各单位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备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说明理由。


  2016年4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全国统一样式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文书》。(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四、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


  (一)明确办理时限。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由市局各主管业务处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办理环节不超过5个环节,承诺时限不超过法定时限35%”的原则细化时限办理要求。各单位要按照承诺时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对于程序简便、可现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即时办结,大力提高即办事项的比例;对于需要实地调查、上报审批或其他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在受理单中明确办结时限。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应在受理单中作出具体说明。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对行政审批办理进度按各环节时限要求进行预警提醒,提高审批效率。(主办部门:征管处、税政二处、各基层局)


  (二)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各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于2016年3月31日前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利于自主创业和增加就业等政府鼓励的事项,以及老弱病残孕等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主动服务,专人负责,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五、编制和提供服务指南


  (一)编制服务指南。在税务总局统一格式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基础上,根据我局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全市统一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服务指南中申请材料不得有兜底性条款,审批部门不得超出服务指南目录增加申请材料。(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部门:征管处、税政二处)


  (二)提供服务指南。服务指南应摆放在窗口或大厅的醒目位置,方便群众取用,并在我局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三)更新服务指南。服务指南内容发生变更的,纳税服务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指南的更新,在窗口、网站或大厅醒目位置张贴变更公告,进行公示宣传,让公众周知。(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六、制定审查工作细则


  (一)编制审查工作细则。市局各业务主管处室根据业务职责在税务总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工作细则(2015年版)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1号)中的具体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和细化,明确每个审查环节的具体要求,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重点明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边界,细化部门负责人以及不同职级办事人员在不同环节的审查职责。在明确自由裁量权边界时,可根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的因素制定标准原则的,要尽量具体化。对同一类申请事项,申请人条件相当、情节基本相同、性质基本一致,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基本相同。(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部门:征管处、税政二处)


  (二) 明确审查工作要求。各单位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主办部门:征管处、税政二处、各基层局)


  (三)强化责任追究。以审查工作细则为依托,明确廉政要求以及不当作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建立税务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禁止部门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主办部门:监察室,配合: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


  七、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


  (一) 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各单位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二)及时公开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各单位应当通过服务大厅的电子屏幕或市局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行政许可结果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三)做好全程咨询服务。市局通过12366热线电话、网站等平台设立在线应询、咨询邮箱等,提供咨询服务。设立服务大厅的单位,可设专门咨询台,统一接受申请人咨询;实行窗口受理的,由窗口人员负责提供咨询服务。(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八、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度


  (一)即时接受申请人满意度评价。在申请人审批事项办结后,各单位应提供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由其填写,对不方便现场反馈的,申请人可根据评价表提供的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直接向纳税服务部门反映。纳税服务部门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评价表,定期进行实地或电话随机抽查回访。办税服务厅可以使用叫号系统的电子评价功能即时接受纳税人满意度评价。(主办部门: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二)组织召开申请人评议会。评议会由纳税服务部门组织,邀请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代表参加,听取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审批事项数量、受理件数等实际情况确定举办座谈会的次数,各单位可每季度、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对评议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向参会申请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反馈,并向社会公告。(主办:纳税服务处、各基层局)


  九、工作要求


  (一)报送审批事项办结情况。市局征管处和各基层局要做好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统计填报工作,于每季度的首月3日前将上一季度(第三、四季度于当季度末)的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报送政策法规部门汇总,市局政策法规部门于每季度的首月7日前汇总后报送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办结情况,主要包括每一项审批事项的受理件数、平均办结时限、在法律规定内办结和逾期办结的件数及占比情况,对逾期办结的应作出专项说明。(主办部门: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征管处、各基层局)


  (二)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市局政策法规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主办部门:政策法规处)


  十、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是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是优化服务、创新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应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务必取得实效。


  (二)建立机制。各单位应当注重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有序推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


  (三)抓好落实。各单位按照工作职责、任务分工和本通知的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做好与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的有机衔接,促进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各单位应将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报告。对各单位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市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附件: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2.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规范?


  3.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4.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5.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6.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


  7.指示牌标识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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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1
文号:厦地税发[2016]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经信投资[2016]76号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经信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土房产分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工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4]108号)精神,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2014年-2018年期间,新建或通过改建达到条件的工业企业新增加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实施奖励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或设立、照章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


  (二)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企业新建或通过改建的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达到《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4年版)》条件,项目主要用于工业生产。


  (三)企业已按规定足额缴纳了新建或改建部分的“两税”。


  (四)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奖励:


  1.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的新建或改建项目。


  2. 项目用地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不符合《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4年版)》条件。


  3.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奖励标准


  2014年至2018年期间,对新建或改建部分,从企业开始缴纳“两税”之月起计算,缴满12个月的“两税”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时间


  从2016年起,每年的5月份(工作日)集中受理申报。企业可持“两税”完税证明及有关材料,向税收征管的市、区或开发区经信部门申报。


  四、受理审核程序


  受理、审核和兑现企业新建或改建部分的“两税”奖励工作,由经信、国土房产、地税、财政4个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按照税款入库属性,各区经信局和火炬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企业受理和奖金兑付工作。市经信局负责市集中企业受理和奖金兑付工作。地税的审核工作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经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的咨询、受理和材料完整性审查,以及企业申报材料送达各部门审核的流转。受理申报时间截止后,经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是否属于新建或改建的项目,是否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项目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国土房产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新建或改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是否符合《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4年版)》条件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地税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的新建或改建项目所形成的“两税”纳税金额情况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财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


  (五)通过审核的企业和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分担,区级受理的企业申请由区级先行兑付,市经信局受理的市集中企业申请的由市级拨付,年终通过市区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五、申报材料


  企业应向受理部门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式2份):


  (一)《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申报项目土地房产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报当年及上一年度厦门市地税局“两税”电子缴款凭证和配套的纳税申报表、税源明细表,以及企业纳税证明(加盖税务征收印章);


  (五)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六)申报奖励金所对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表(年报H201表)》。


  六、其他事项


  (一)各级经信、财政、税务和国土房产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或改建工业企业“两税”奖励政策的宣传,强化服务意识,指定具体业务科室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


  (二)企业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经查实后,追缴已拨付的奖金,并且3年内不得申请各级财政资金扶持。


  (三)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1. 新建改建工业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申报表


  2. 申报项目土地房产基本情况表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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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4
文号:厦经信投资[2016]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7月7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确保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顺利开展,现就“营改增”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资格确认、备案管理和申报征收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具体应税范围详见《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税务登记


  (一)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附件一)后,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确认回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


  (二)未接到确认通知书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逾期未确认的,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为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尚未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试点纳税人,可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前,自行向工商部门申请转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资格确认


  (一)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附件二)后,应于2016年4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收入确认回执》,并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登记手续。


  试点实施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兼营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新做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或未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需要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 可以自2016年4月1日后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四、备案管理


  (一)试点实施后,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备案手续。


  (二)试点实施后,可以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差额征税备案手续。


  (三)试点实施后,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可以于2016年4月28日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一经选择,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发票管理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应使用国税机关发放或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自2016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票种核定、税控设备发行、发票领购等事项,但在2016年5月1日前不得开具。


  六、申报征收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所属期为2016年4月(含本数,下同)之前的税款仍在地税缴纳。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2016年5月份之后的增值税。


  (二)对2016年5月1日前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2016年5月1日后可继续按照主管地税机关2016年核定执行的营业额作为不含税销售额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但兼营2016年5月1日前已属国税机关管征的应税项目的,应于2016年5月20日前重新核定应纳税额。其余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如有需要,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另行申请按月申报。


  (三)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以确保税款及时入库;但试点纳税人原为国地税共管户的,其已经签订的税库银扣款协议依然有效。


  七、其他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fj-n-tax.gov.cn)、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福建国税”了解和咨询“营改增”试点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反映或投诉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二)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调整与试点改革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备案管理和发票领取、印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三)试点纳税人应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办理涉税事项,具体可参照《2016年营改增试点基础工作项目表》(附件三)。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


  3.营改增试点基础工作项目单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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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5
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闽财税[2016]8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房管局(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财税[2016]23号文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查询机构)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查询机构应当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加盖公章后,交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涉税手续。书面查询结果文本格式见附件,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购房所在地查询机构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在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后,地方税务机关给予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二、纳税人向查询机构申请查询其家庭住房信息情况时,应当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等相关证件,如实申报家庭成员信息及家庭住房情况。各地查询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在查询结果中列明所申请查询的纳税人家庭成员名下登记的住房情况,注明查询日期等,不得随意扩大查询范围。


  未成年是指未满十八周岁。


  三、自2016年2月22日起,我省各地均适用财税[2016]23号文全部规定。《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0]8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文本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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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2
文号:闽财税[201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间置换房产和房产外币计价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60号)第三条规定,现就自然人置换房产以及购置房产外币计价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之间置换房产,应视为置换人出售房产后再购入房产两项行为。置换过程中,转让收入扣除购置成本及相关费用后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原值的,按转让收入的1.5%计征。


转让收入按以下顺序和标准确定:


(一)置换合同上标明房产售价的,按房产售价确定;


(二)置换合同上未标明售价或标明的售价低于房产评估价的,以评估价确定。


二、对以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货币购入的房产,按购入时该货币兑换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计算该房产的人民币购置价。


三、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 》(厦地税函[2011]12号)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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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5
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税库银扣款协议若干事项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为确保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顺利开展,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决定对从地税局转至国税局的本次营改增纳税人税库银扣款协议简化程序如下:


  一、本次营改增纳税人已与国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的,继续使用营改增纳税人与国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的银行账号扣缴营改增纳税人本次营改增的税款。


  二、本次营改增纳税人没有与国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但已与地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的,国税局自动继续沿用营改增纳税人与地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的银行账号扣缴营改增纳税人本次营改增的税款。


  以上纳税人均不需要再到国税办税大厅办理银税协议。


  三、以下情形的本次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国税办税大厅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


  (一)既没有与国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也没有与地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的。


  (二)纳税人认为需变更与地税局签订的税库银扣款协议的。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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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9
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现就“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用地成本为零,不再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入房产原值。如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应作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并入房产原值。


  二、宗地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围成的地块,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宗地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土地面积之比,以厦门市规划局核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载的数字为准。


  (一)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以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宗地容积率等于或高于0.5的,以该宗地的全部地价并入房产原值。


  (二)同一宗地分期开发,在申报房产税时,应按该期(栋)房产建筑面积占该宗地上房产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分摊地价后并入房产原值。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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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9
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7月7日起全文废止。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等文件,现将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国地税发票衔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管理的发票,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地税机关同时停止为纳税人代开地税发票。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管理。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包括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由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份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门票包括福建省邮电印刷厂印制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门票邮资封片及其他体现历史文化特色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公园、博物馆、景区等门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或使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或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本公告第二点中的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7月31日前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已领用发票的验旧(包括机打发票信息上传,下同)、空白发票缴销等事宜。


  五、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销售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不得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


  六、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含减免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时间限制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收款。


  七、实行汇总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分支机构或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八、按季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每月应按规定通过新系统网络报税,并携带税控器具到主管国税机关清卡。


  九、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外出经营活动的,统一由国税部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建筑企业试点纳税人从事跨地区经营,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应分别向项目部所在地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十、继续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功能模块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195号)规定,做好国税部门对临时到窗口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为地税部门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工作。


  附件: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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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9
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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