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闽政[2016]1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合理购房消费支持力度。居民购买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按20%执行;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执行最低首付比例30%。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适当下浮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扶持刚需购房的优惠政策,对购买新建商品房可按所缴契税给予奖励。各市、县(区)政府应当搭建购房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发布库存房源信息,促进购房者与在售项目对接,并结合实际组织“团购”,由房地产企业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团购”优惠框架协议,承诺“团购”价格优惠幅度。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各地可通过“公转商”贴息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在全省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满足缴存职工回户籍地购房需求。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财政厅、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二、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各市、县(区)政府要制定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措施,落实户籍改革方案和居住证制度,进一步简化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落户手续。对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凭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上按所在招生片区安排其子女就读。同时,各地要做好教育资源统筹,避免“大校额”“大班额”问题。政府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给予农民购房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的现金直补。结合造福工程、农村危旧房改造等,对搬迁户、危改户农民进城购房给予财政补助。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住建厅、农业厅等


三、打通库存转换通道。各市、县(区)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通过收购库存商品房或长期租赁住房作为公租房。各市、县(区)政府收购库存商品房用作公租房,可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所需资金可从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棚改项目和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土地被征迁或房屋被征收的农民领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后,在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购买本市、县新建商品住房的,凭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购房款支付凭证和货币化安置协议,由市、县政府按照购房款(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开发企业将空置的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各市、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租金收入的应缴已缴营业税、房产税予以一定奖励。支持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对于自然人和各类机构设立房屋租赁企业,投资购买库存商品住房经营房屋出租业务的,对企业三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予以适当奖励。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等


四、优化开发用地供应。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商品房库存情况,合理调控土地供应结构和投放数量。对非住宅库存特别是商业办公库存明显供过于求的市、县,要暂停商业办公用地供应。非住宅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市、县,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未开发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用地整体或部分转型,房地产企业可向原批准供地的市、县政府申请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变更,经批准后,用于其他产业项目或符合市场需求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其中,仅限2015年12月3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构成闲置土地,且已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商业办公用地,可转型为商品住宅用地。商业办公用地转型为商品住宅用地的,应以政府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时间为基准日,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评估新、旧用途土地使用权价格。新用途土地价格按评估价与最近一年该县(市、区)相同土地级别公开出让最高成交价孰高确定,旧用途土地价格按评估价与原成交价孰低确定,并以二者差价拟定应补交的土地价款。上述结果经当地政府土地管理委员会等土地出让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补签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若最终确定的新用途土地价格低于原成交价的,不予退还差价)。对土地出让合同明确要求设置集中式商业,未具体明确商业分隔比例、形式的项目,在满足消防等安全条件下,允许集中式商业用房分割销售和办理产权。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住建厅、财政厅


五、推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将库存商品房转为企业总部、软件产业、电子商务、众创空间和旅游、养老、文化地产,并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优惠。作为旅游设施的产权式(公寓式)酒店在不改变规划用途和统一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可以分割出售,对于房地产企业申请预售的,预售许可部门应当予以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并在权属证书注明:酒店产权为房地产企业与购买者共有,用途为酒店、不得改变用途。鼓励开发建设和购买绿色建筑住宅及精装修商品房项目,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市、县政府根据实际制定。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住建厅


六、适时掌握库存动态。建立房地产库存情况月报制度,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向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本县(市、区)房地产库存情况及去化周期,各设区市汇总后报省住建厅和国土厅,由省住建厅汇总通报上月全省库存情况及去化周期排名。建立全省房地产市场交易和库存监测平台,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推动全省范围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在2016年内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并实现与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土地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纵横对接、信息共享。房地产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在该交易和库存监测平台及时填报房地产项目建设、销售和库存情况。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国土厅、财政厅


七、注意防控市场风险。税务部门应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及时开展房地产企业税负情况调研,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各市、县(区)要建立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共同参与的风险处置合作协调机制,明确风险项目评判标准,排查风险项目清单。对已排查出的风险项目要按照“分类处置”原则,一盘一策,引导品牌好、实力强的房地产企业“接盘”,采取兼并重组等手段,促进风险项目建成销售。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联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等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在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银行机构可对房地产并购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各地要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方式,提高开发资金的流动性。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国土厅、财政厅、地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福建银监局


八、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各市、县(区)政府要承担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省里建立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住建厅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由省教育、民政、财政、国土、农业、地税、工商、统计、人行、国税、银监等部门领导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问题。各市、县(区)政府要相应建立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去库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厅、农业厅、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福建银监局


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本意见以及我省《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八条)和《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闽建房[2015]4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按照“一市一策”“一县一策”“一盘一策”原则,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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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17
文号:闽政[2016]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人社[2016]79号 福建省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340号),根据国家和省里的部署,我市将于2016年6月份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开展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


(一)已于2016年4月份完成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数据采集工作的单位,于5月20日前,在人事管理系统的“养老保险数据采集”模块中打印本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登记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保登记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退休人员(2014年9月30日之前退休)参保登记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退休人员(2014年9月30日之后退休)参保登记信息表》,加盖本单位、主管部门、所属编制部门、所属组织或人事部门公章后,报送至单位所属的市或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移交市地税部门。


(二)未完成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数据采集工作的单位,请务必在5月底前完成信息数据采集工作,并在6月15日前按上述第(一)点要求报送。


(三)市地税部门依据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的信息,在6月底前,统一完成全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工作。


(四)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应在7月初认真核对本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与帐目信息准确与否,如有不符,应先向各主管地税部门核对准确后再办理缴费。


二、已办理参保登记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退休人员退休费发放工作


(一)自2016年6月1日起,属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的已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512干部、建国前老工人,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特区津贴、生活性补贴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由市社保中心按月发放。


(二)原市、区财政统发单位的退休人员,其住房补贴、高龄补贴、丧葬费同时委托市社保中心代发,其他项目仍由原渠道发放;


(三)原非市、区财政统发单位的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生活性补贴、特区津贴之外的退休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发放。


(四)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的,其待遇标准和项目保持不变;2014年9月30日之后退休的,暂按原待遇发放,养老金的重新核定和结算工作另行安排。


(五)自2016年5月1日起,各单位退休人员发生增减员情况的,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完成后,应及时到单位所属的市或区社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六)已退休的编制内合同工、已退休的全额拨款单位集体固定工及按厦府﹝2004﹞178号文参保的已退休人员,现由社保中心发放退休待遇的,其发放、信息变更办理暂维持原渠道。未按机关事业单位标准计发退休待遇的上述人员,其养老金的重新核定和结算工作另行安排。


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日常的参保登记工作


自2016年7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应按月向地税部门办理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增减变动、信息变更、缴费申报等各项工作。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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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09
文号:厦人社[2016]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16]27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闽财税[2020]14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法规自2020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精神,现就我省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16年7月1日起,对我省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锡矿、石墨、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海盐、锰矿、银矿、白云岩、石英砂(石英岩)、长石、重晶石、透辉石、页岩、砂岩、玄武岩、叶腊石、凝灰岩(方解石)、辉绿岩、花岗岩(大理岩)、膨润土、玉石、矿泉水等矿产品由从量改从价计征,对粘土、砂石、地热(温泉)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具体税目税率及换算比见附表。


二、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并跟踪调查资源税改革实施情况,妥善解决改革运行中的问题,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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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5
文号:闽财税[2016]2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闽政办[2016]10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一系列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决策部署,商品住房销售明显回暖,但各地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去化缓慢。为保持和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化解我省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城因地精准施策。各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有关要求,按照“细分、精准、配套”和一市(县)一策、一盘一策的原则,制定针对性强的商业办公房地产去库存措施,把政策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做法,切实把政策执行到位。要根据本地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数量,制定加快商业办公房地产去库存的具体优惠政策。对购买一手商业办公商品房,可按所缴契税给予奖励。


二、严格控制商业办公用地供应。各市、县(区)要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市规划以及人口等因素,做好本地区商业办公用房市场需求预测,结合本地商业办公用房库存数量,严格控制商业办公用地特别是城市商业综合体用地的供应数量。商业办公库存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的设区市本级、县(市),应明显减少商业办公用地供应规模;超过36个月的,应暂停出让商业办公用地,要防止以各类综合体名义,继续出让商业办公用地。已实施房地产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或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市、县(区),自2015年6月1日起,对新出让的经营性商业办公用地,可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


三、打通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转换通道。各市、县(区)要着力打通商业办公库存转换通道,在符合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业办公房地产项目(含soho项目)整体或部分转型。对商住房地产项目,在符合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并满足停车位及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企业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减少商业办公建筑面积,增加商品住房建筑面积。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物业,鼓励引进专业物业机构运营已建成的商业办公用房。经批准转型的商业办公和商住房地产项目,要重新核定土地出让金。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规定实行双评估,以政府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时间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出新用途土地价格和旧用途土地价格,并按下列要求进行结算,即:对评估出的新用途土地价格采取与该区域最近一年相同土地级别公开出让的最高成交价格进行对比,取其高的价格;对评估出的旧用途土地价格采取与其原成交价进行对比,取其低的价格,以二者的差价拟定应补交的土地价款。


四、加强商业办公房地产交易及库存监测分析。各市、县(区)要在2016年底前建立一手房和二手房交易网签系统,并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要加强在建在售商业办公房地产项目交易跟踪监测,提高市场分析的实效性和精准性,实时掌握市场交易及库存动态。统一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统计口径,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确自持不予销售的商业办公用房面积以及配套可售车库(位)面积不计入库存统计范围。


五、注意防控市场风险。各市、县(区)要进一步梳理排查商业办公房地产风险项目清单,建立台账,密切跟踪项目建设和销售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出现“烂尾”项目。对在建在售商业办公房地产项目出现资金风险的,要推动建立政府、房企、银行、税务、承建商的合作协调机制,按照“分类处置”原则,一企一策,加大对商业办公房地产项目金融支持力度。对已售停建的“烂尾”项目,要积极协调化解购房人、施工方与开发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和解协议达成。要积极引导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对资金困难的商业办公房地产项目,实施兼并重组,促进项目建成销售,化解风险。要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行为,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档案,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含定金)监管制度。


六、落实去库存主体责任。市、县两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研究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准确把握和处理去库存与地方收入、去库存与去杠杆的关系,不图一时一地之利,避免为增加地方收入而盲目出让土地,防止产生新库存。省住建厅、国土厅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并指导督促市县两级政府继续贯彻落实好我省化解房地产库存的部署要求和系列政策,加快促进化解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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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3
文号:闽政办[2016]1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移动)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简称福建联通)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简称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福建移动、福建联通推行使用电子发票,不再提供纸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冠名增值税通用机打发票。


    二、根据《福建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七条规定,开票人和受票人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选纸张打印(彩色、黑白均可)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电子发票可打印分别作为发票联、记账联等凭证使用。


    三、福建移动、福建联通将根据用户需求推送电子发票。福建移动、福建联通用户可分别通过营业厅或客户经理实名申请办理电子发票推送,电子发票将根据用户需求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用户指定的电子邮箱或者短信发送(各自仅限于本司用户)。福建移动、福建联通用户如需纸质发票,可分别通过福建移动、福建联通推送的电子发票邮件下载打印发票或者根据短信发送的链接信息到福建移动、福建联通网上营业厅查询、下载打印发票,也可分别通过登录福建移动网上营业厅(http://www.10086.cn/fj)、福建联通网上营业厅(http://www.10010.com/fj/)自助查询、下载打印发票。


     特此通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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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17
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地税发[2016]9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企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的意见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今年14号台风“莫兰蒂”给我市企业带来严重灾害,为做好灾后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现提出我局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主动介入


  各单位要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增强做好灾后重建工作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全力支持受灾企业恢复重建。各级地税机关领导干部要深入企业调查受灾损失情况,分户建立档案,摸清灾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及税收收入的影响。要急企业所急,帮企业所需,解企业所难,积极协助企业恢复生产重建工作有序组织、有效展开、尽快完成。


  二、政策帮扶


  各单位要及时、全面地落实好以下税收扶持政策措施,对受灾损失已经确定的企业,要把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


  (一)9月份地方税费纳税申报期限由9月18日顺延至9月23日;受灾企业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


  (二)受灾企业缴纳税款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最长可以延期3个月缴纳。


  (三)企业因受灾发生的相关资产损失,允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因受灾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2016年度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程序办理减免税。


  (五)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根据受灾情况调整税收核定情况。


  (六)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个性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广泛宣传灾后帮扶税收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主动为受灾企业办理纳税申报等提供优质服务,减轻企业负担。对受灾严重的企业,指定税管员定期下户,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进一步拓展同城通办业务、开通绿色通道和提供预约服务等方式,努力为受灾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提供最大便利。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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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21
文号:厦地税发[2016]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数字证书使用管理规定的通告

数字证书是指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身份认证系统发行的,主要用于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办理涉税(费)事项,具有保证电子数据真实、完整、不可篡改以及操作行为不可抵赖特性的电子身份认证介质(以下简称数字证书或证书)。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基于数字证书技术,将为纳税人提供更多便捷的纳税服务。为了进一步规范数字证书管理,推进电子税务安全体系建设,优化纳税服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数字证书使用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注册办理数字证书


  纳税人注册办理数字证书业务包括证书领用、证书补办、证书更新、证书解冻、证书注销、证书解锁等。


  (一)纳税人注册办理数字证书业务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数字证书注册表》(附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3.纳税人注册领用多个数字证书或因丢失损坏而补办、注销的,需提供具体情况说明。


  4. 纳税人办理数字证书的补办、更新、解冻、注销、解锁的,除数字证书灭失外,需提供原数字证书介质。


  数字证书于制作完毕次日后方能正常使用,五年内有效。


  (二)纳税人有以下数字证书信息变更情形或数字证书期限届满的,应在变更后或届满前的10日内,到原发放数字证书的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数字证书:


  1.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的。


  2.纳税人数字证书到期的。


  (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放数字证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冻结其数字证书:


  1.数字证书制发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2.证书对应的私钥泄露或出现证书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的其他情形。


  3.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4.纳税人不能履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管理规定。


  冻结因素消除后,可由纳税人到原发放数字证书的税务机关申请解冻数字证书或由原发放数字证书的税务机关依职权解冻数字证书。


  (四)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或数字证书丢失后,到税务机关注销数字证书。未注销数字证书的,不予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原发放数字证书的税务机关非正常注销的,由原发放数字证书的税务机关依职权注销其数字证书。


  (五)数字证书密码连续6次输入错误,该证书即被系统锁定,无法使用,纳税人应当到原发放数字证书的税务机关解锁证书。


  (六)数字证书对应的私钥是专属标识,作为所属人电子身份证明,应当视同单位印章或个人身份证明予以妥善保管。所属人对证书的使用行为负责,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证书。因证书保管或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证书所属人承担法律后果。


  二、数字证书互认


  为减少数字证书种类,避免数字证书重复,降低征纳成本,方便纳税人办税,厦门市地税局、厦门市国税局之间互认数字证书。实现任何一方发放的数字证书均可用于双方网站和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用户身份标识和涉税(费)业务办理。


  特此通告。


  附件:数字证书注册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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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23
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榕政办[2016]18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在认真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6]180号)文件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一)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二)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三)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包含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不包含居民家庭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征迁安置房等。


  交易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二、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规定,个人住房信贷政策由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指导福建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后实施。


  (一)对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本市五城区户籍的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二)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本市五城区户籍家庭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三、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力度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联合巡查工作机制,由市房管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和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组成联合巡查工作小组,不定期开展房地产市场检查。重点对房地产市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预售行为,是否存在捂盘惜售行为,是否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证件及销售情况,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等进行巡查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定期通报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加强舆论正面宣传引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7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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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06
文号:榕政办[2016]1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府办[2016]15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合理引导住房需求,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住宅用地供应


  积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住宅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2016~2018年,力争每年住宅用地供应量较前五年平均供应量增长30%。加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不低于70%。增加保障性住房和公租房用地供应。


  二、进一步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一)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上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交易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买卖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收件时间为准。


  三、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家相关住房信贷政策规定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不断完善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政策,区分贷款次数、所购住房是否为普通商品住房等不同情形,执行差别化的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其中,对于购房人家庭首次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购房人家庭名下有一笔住房贷款未结清,再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再申请贷款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加快保障性住房和公租房建设


  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和公租房规划建设,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重点解决“夹心层”和“新市民”的住房困难。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国土房产部门加强对商品住房预售方案进行预审,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或暂停网签资格;督促开发企业对符合预售申请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应一次性申请预售,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销售。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房源消息、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倒卖“房号”、诱骗消费者交易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房地产金融监管力度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严格审核借款人收入证明真实性及还款能力,严格核查首付款资金来源,严禁首付加杠杆;严格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发放开发贷款,规范业务操作环节,保证开发资金真实用途。金融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相关要求审查开发企业购地资金来源,加大对银行机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落实情况和开发贷款的督查力度,坚决遏制各种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七、从严土地供后监管


  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必须在用地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后必须在一年内动工建设,动工后三年内竣工的规定。适时提高土地出让门槛,采取土地出让竞价新方式,竞价达到一定限度时,该地块所建商品住房必须现房销售。加强供地后履约监管力度,国土房产、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联动,对开发企业从取得用地到建成竣工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八、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正确解读政策,稳定市场预期,引导企业理性拿地,居民理性消费。对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新闻媒体要正面宣传和引导,为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舆论支持。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稳定房地产市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国土房产、宣传、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公安、地税、国税、统计、人行、银监、市场监督、行政执法等单位参加,负责统筹推进房地产市场各项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会商和信息共享,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跟踪、分析和研判,综合施策,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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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05
文号:厦府办[2016]1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地税发[2016]97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免填单服务范围的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快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要求,结合金税三期上线后的系统变化,决定自2016年10月8日起调整免填单服务范围,调整后免填单服务事项增至46项,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免填单”服务事项清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9日


  附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免填单”服务事项清册

序号

业务类别

事项名称

1

税务登记

“一照一码”信息采集

2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3

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4

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5

自然人纳税人登记

6

扣缴税款登记

7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8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9

“一照一码”信息变更

10

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11

变更税务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12

开具清税证明

13

注销税务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14

注销税务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15

外出经营报验税务登记

16

核销报验税务登记

17

停业登记

18

复业登记

19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20

发票办理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1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2

申报纳税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23

网上申报用户认定

24

通用申报

25

车船税申报

26

房产税申报

27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28

契税申报

29

误收多缴退抵税

30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31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32

优惠备案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33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34

房产税优惠备案

35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36

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37

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

38

资源税优惠备案

39

契税优惠备案

40

印花税优惠备案

41

车船税优惠备案

42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43

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44

社保业务

独立个人参保

45

独立个人停保

46

个人自缴社保退费

免填单工作流程:


  1.纳税人提出申请,提交办理涉税(费)事项所需资料;


  2.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并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


  3.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证件或口述信息,在征管系统进行业务操作;


  4.打印表单交纳税人签字或盖公章确认(单位纳税人选择“免填单”方式在办理涉税费业务时,必须携带公章);


  5.办结涉税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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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09
文号:厦地税发[2016]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地税发[2016]9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4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市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深入学习领会


  新颁布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提供了有力的税收支持,各单位应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税政、纳服、征管等相关部门,集中学习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内容,通过召开会议、解读宣讲等多种形式,正确把握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和总局的部署要求上来。


  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局应结合本地区征管实际,逐项将递延纳税政策的受理、备案以及事后管理等工作内容对接到纳服、税政及征管责任科室,细化任务分解,做好准备工作,实现分工合理、服务提效。


  三、扎实做好政策宣传及培训各项工作


  一是要切实做好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让一线征管人员都能了解和掌握政策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尤其要重点做好税政、征管等部门人员和办税服务厅人员以及12366坐席人员的培训,要确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从所有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那里都能得到一致的政策和征管解释;二是要不折不扣地做好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培训工作,市局将下发有关学习宣传材料供各单位开展宣传工作时使用,此外,市局也将通过社会媒体、对外服务网站和12366向纳税人宣传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各管征局可在此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宣传;三是要加强舆情监测应对。加强与媒体沟通,引导宣传重点,避免因曲解或误读政策引发负面舆情。


  四、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加强风险应对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递延纳税时间长,涉及环节众多,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金税三期管理的规范建立电子台账,对报送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备案表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系统登记和录入,并根据年度报告表及时动态调整台账。市局也将根据实际征管情况,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指标,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在金税三期系统相关备案功能尚未上线前,各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6第62号公告)要求,为提出备案申请的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及时办理纸质资料的备案手续,待系统备案功能上线后,再组织信息补录,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请按规定上报市局税政二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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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30
文号:厦地税发[2016]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人社[2016]242号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工伤康复的权利,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78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参保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体编制内的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省部属驻厦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费缴纳


(一)参保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二)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参保单位缴费费率按照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规定执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出台的工伤保险费下调政策,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其他行业参照执行。


(三)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缴。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2016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期。各参保单位应当于2016年11月1日前完成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自2016年10月起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单位职工人事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单位编制、聘任(用)合同或者其他与用人单位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为准。


四、工伤保险待遇


(一)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58号)、《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厦府[2016]19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因组织调动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其应当由原工作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接收单位负责。


(三)参保单位工伤职工辞职、聘任(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保单位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既符合工伤保险规定对应伤残等级的待遇享受条件,同时也符合机关事业因公伤残相关规定对应等级的待遇享受条件的,本着相同伤残待遇项目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按如下办法办理:


1、工伤职工工伤达到1-4级伤残、退出工作岗位、停发工资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2、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另外由参保单位按规定再支付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 


3、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项目,与民政抚恤待遇中发放对象和用途相同的项目不能重复享受。


(五)老工伤待遇纳入


本通知实施前,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按照工伤发生时的原有关规定确定为工伤的,作为老工伤人员同步纳入工伤保险。其老工伤确认条件、程序和待遇支付项目,参照《关于解决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定期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人社[2008]303号)和《关于解决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定期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厦人社[2011]196号)执行。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时,不作费用清偿,参保前的各项待遇不予追补。已经按照原有关规定享受的优抚待遇,按原标准、从原资金来源渠道支付。参保单位已经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解决工伤问题的老工伤人员,其老工伤待遇不再纳入工伤保险。


五、管理要求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伤保险工作,并履行工伤认定职责。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负责区属参保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伤保险事务经办工作。


市民政部门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因公(工)伤亡待遇发放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六、附则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参保单位职工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发生工伤的,视同参保。参保单位职工在本通知实施前发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因工(公)伤残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0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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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10
文号:厦人社[2016]2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精神,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不含厦门,下同)范围内推行实名办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含义


  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前,国税机关对其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


  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内容


  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移动电话(目前仅支持福建省手机号码,下同)、人像信息等。


  办税人员提供的以下证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三、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进行实名认证:


  (一)变更登记、注销及非正常户解除;


  (二)发票业务办理;


  (三)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报;


  (四)税收证明开具;


  (五)县、区(含)级以上国税机关认为需实名办税的其他事项。


  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变更的方式


  (一)网上实名信息采集。对于已具备CA证书且已开通网上申报的存量纳税人和新办纳税人,请通过登录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客户端 (客户端下载地址:http://wssw.fj-n-tax.gov.cn/etax) 办理身份信息采集、变更。在进行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填录时,实名办税系统会发送短信验证码至填录人手机进行验证。信息填录后,请自行对相关办税人员进行授权,同时,将办税人员身份证件、人像图片、税务代理合同(协议)、诚信纳税承诺书、实名办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拍照上传。如采集的办税人员实名信息与税务登记表中的基础信息不一致,必须先通过电子税务局“涉税办理”模块进行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后才能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二)到主管国税机关现场实名信息采集。对于不具备CA证书或未开通网上申报的存量纳税人和新办纳税人应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实名信息采集;临时纳税人应在首次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须实名办税涉税业务时现场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办税人员首次进行现场实名信息采集时,需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应同时采集其身份信息。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诚信纳税承诺书;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诚信纳税承诺书;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诚信纳税承诺书。


  下列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主管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1)被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的纳税人;


  (2)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


  (3)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被确定为四类的纳税人;


  (4)新办商贸企业;


  (5)县、区级(含)以上国税机关认为需要采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信息的纳税人。


  五、实名办税进度安排


  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实名办税。第一阶段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为实名信息采集期,纳税人应在此期间自行通过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国税机关完成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第二阶段自2017年7月1日起为通过实名信息比对办理涉税事项阶段,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实名信息采集而影响办税的纳税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六、征纳双方义务


  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应及时办理办税人员信息维护。


  福建省各级国税机关将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2.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具体安排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31日


  附件1:


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序号类别具体涉税事项
1税务登记变更登记
2注销登记
3非正常户解除
4发票业务发票领用、核定、调整
5印制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6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7发票代开、作废
8申报管理实行无纸化退(免)税管理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申报
9税收证明开具开具完税凭证
10清税证明
11出省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开具
12外出经营管理报验
13出口退(免)税单证证明开具
14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
15其他纳税人自身信息综合查询

附件2:


实名办税相关信息采集具体安排表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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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31
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20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加强自贸试验区人才工作文件的通知》(闽委人才[201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现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11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一、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管理


  (一)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高层次人才、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应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获得奖励人员在获得股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获得奖励人员一次性申报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分期纳税期间获得奖励人员中途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结清未缴纳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由原任职单位履行扣缴义务。


  2.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3.分期缴税期间获得奖励人员转让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或其所在企业分红,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税后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获得奖励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则其股权按规定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者取得的收益和资产缴纳其未缴税款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二)本公告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高层次人才、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三)获得奖励人员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于取得股权奖励之日的次月15日内,由企业统一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纳税备案手续:


  1.股权奖励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奖励计划或实施方案等资料;


  2.实施股权奖励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4.《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表》;


  5.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为办理委托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材料。


  (四)分期纳税的期限,以办理个人股权登记日期的次月为起始月份,以每个公历年度为一期,在5年内分期纳税,最迟纳税期不超过第60个月。企业应按照备案计划及时办理税款代扣代缴申报,并同时填报《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清单》。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分期缴纳税款计划的,企业应在计划纳税月份申报期截止之日的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填报《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表》,经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后,可按新的计划分期缴纳税款。


  (五)获得奖励人员和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按本公告规定分期纳税,逾期未按规定申报扣缴税款和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管理


  (一)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股东获得股权数额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性申报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分期缴税期间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或所投资企业分红,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税后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二)个人股东和企业应于企业转增股本后次月15日内,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纳税备案和报送资料:


  1.《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表》;


  2.《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3.投资协议、股东大会关于转增股本的决议等资料。


  4.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为办理委托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材料。


  个人股东可以委托所投资企业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三)分期纳税的期限,以办理个人股权登记日期的次月为起始月份,以每个公历年度为一期,在5年内分期纳税,最迟纳税期不超过第60个月。企业应按照备案计划及时办理税款代扣代缴申报。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分期缴纳税款计划的,个人股东应在计划纳税月份申报期截止之日的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填报《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表》,并经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后,可按新的计划分期缴纳税款。


  (四)分期纳税期间,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则个人股东拥有的转增股权在按规定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缴纳其未缴税款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五)个人股东和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按本公告规定分期纳税,逾期未按规定申报扣缴税款和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注册登记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以及今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片区内,已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查账征收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


  (二)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任职、受雇、履约或自主创业的高层次人才(范围详见《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闽委人才[2015]4号)所附说明)。


  (三)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已实施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且已进行税收处理的,不再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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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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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厦府[2016]32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国有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4日

 

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别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税面积依据如下: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土地房屋权证》的,以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尚未取得前款所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持有其他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上载明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缺少土地权属、面积资料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四)土地使用权为共有的,应根据共有各方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或者建筑面积的比例,按规定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根据纳税人的土地等级确定。厦门市的土地分为五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从4元至25元。具体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附后。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区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及时将土地使用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收管理规定由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2007]4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划分标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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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24
文号:厦府[2016]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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