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榕地税[2016]102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0号)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地税[2016]70号)要求,经研究,市局决定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市局公职律师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处处长兼任,成员由政策法规处有关人员组成。


  二、工作职责


  市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在市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工作,具体如下:


  (一)制定本系统公职律师管理相关制度;


  (二)组织、指派、协调、监督公职律师从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等法律事务;


  (三)负责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四)负责组织公职律师开展专题业务研讨及工作交流;


  (五)负责组织公职律师业务学习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六)负责召开公职律师办公室集体研究会议;


  (七)负责公职律师执业档案的管理;


  (八)负责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九)推进国地税公职律师工作合作;


  (十)其它公职律师管理工作。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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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9
文号:榕地税[2016]1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居民文体演职人员来榕演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来榕从事演出活动的非居民文体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6号)、《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非居民文体演职人员,是指来自我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的个人。


  二、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各类演出活动的非居民文体演职人员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演出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每次演出前二日内,将相关部门的演出活动批准件和演出合同、演出计划(时间、地点、场次)、报酬分配方案等材料报送演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演出合同和演出计划的内容如有变化,应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变更后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新的有关材料。


  四、向非居民演职人员支付演出费、出场费、比赛奖金、代理费用、以及其他报酬的支付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从事文体演出的非居民演职人员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五、非居民文体演职人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任职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工薪所得为不含税所得的,应按规定换算为含税所得。


  六、非居民文体演职人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为劳务报酬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按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非居民文体演职人员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不论在何地支付,均应由扣缴义务人向演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扣缴义务人未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非居民文体演职人员应向演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非居民文体演职人员如一个月内在一地演出多场的,以在一地演出取得的总收入为一次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为不含税所得的,应按规定换算为含税所得。


  七、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地税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地税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八、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由地税机关向非居民演职人员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未结清税款的非居民文体演职人员需要出境的,应在出境前结清所有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


  十、主管地税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可根据需要以税收情报交换方式,向非居民文体演职人员所在国获取与在中国境内演出相关的涉税信息或告知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


  十一、非居民文体演职人员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按照《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特此通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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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28
文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榕地税[2017]54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主要任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派出)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榕政办[2017]156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市地税局制定了《2017年政务公开主要任务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9日


  2017年政务公开主要任务工作安排


  2017年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和省地税局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部署,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推进公开平台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地税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地税部门治理能力。


  一、强化税务行政权力公开


  (一)推进权力责任清单公开。根据省地税局统一部署,及时向社会公开权责清单。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责清单或权力运行流程图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发布。(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二)推进税务行政许可公开。全面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目录及指南,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予以公示,并及时做好动态调整。(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牵头,政策法规处、办公室配合)


  (三)规范公开办事指南事项。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规范公开办税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税指南。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责任单位:征管处、纳税服务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二、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


  (四)推进规范性文件意见征集工作。鼓励使用图解说明等有创新性的意见征集发布方式。规范性文件征集基本要素包括:规范性文件草案、意见征集渠道、征集期限。及时发布所征集意见的反馈报告,反馈报告应说明规章制定背景、意见征集过程、征集意见的汇总情况、对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责任单位:各业务处室分别落实,政策法规处配合)


  (五)推进政策法规内容公开。主动公开地税部门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公开促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税收政策措施,特别是对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以及促进创业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在网站发布、新媒体推送及政策宣讲等工作。(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六)推进政策清理情况公开。加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力度,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制定机关要及时发布清理结果,方便社会公众查阅获取。(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三、完善税收征管和执法公开


  (七)推进营改增措施公开。加大营改增相关政策措施、操作办法、改革进展及成效公开力度。密切跟踪企业对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的舆情反映,及时公布各项改革措施落实情况,回应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责任单位:税政一处)


  (八)推进税收执法信息公开。加大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处理结果等税收执法信息公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相关事项公开,向社会发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事项清单。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做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稽查局牵头落实)


  四、推进地税机关自身建设公开


  (九)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决算及相关文字说明,包括收入支出预算表、收入支出决算表等。做好“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公开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责任单位:机关服务中心)


  (十)推进其他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在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定期发布税收收入统计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阅。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制度、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公开。(责任单位: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机关服务中心、信息技术处分别落实)


  五、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机制


  (十一)办文办会公开管理。拟制公文时,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探索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利益相关方等列席有关会议,增强决策透明度。(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十二)主动公开目录管理。全面梳理税务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按照市政府和省地税局的工作部署,完成主动公开目录体系修订工作,并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十三)政务公开动态管理。根据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不断拓展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分析,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六、健全解读回应机制


  (十四)规范解读流程。按照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文件牵头起草单位负责同志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要主动发声,通过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网站、微博、微信等方式,传递权威信息。要充分发挥各部门政策参与制定者和有关领域业务专家学者的作用,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阐释政策,着力提升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责任单位:各业务处室)


  (十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涉税舆情监测、推送、分析研判、调查核实、回应反馈、评估等机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涉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涉税舆情,最迟要在5个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各处室配合)


  七、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十六)强化地税网站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网站管理制度,完善网站日常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站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网站信息发布流程,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准确及时发布信息,发挥网站在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与公众互动交流中的积极作用,使地税网站成为公众获取地税机关信息的第一来源。(责任单位:办公室)


  (十七)发挥税务特色平台作用。依托办税服务厅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公告栏、宣传资料架等设施,公开办税信息,宣传税收政策。规范和发挥税务微博、微信和手机客户端等新兴媒体传播税务信息的作用。加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工作,定期向档案馆送交主动公开信息。(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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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09
文号:榕地税[2017]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工商企注[2017]268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工商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2017年9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03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现结合《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153号)的要求,就做好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立足全省改革发展大局,充分认识“多证合一”改革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选择,对于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切实负起这项改革的整体牵头责任,把推进落实这项改革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抓好抓实“多证合一”改革各个环节工作


  我省“多证合一”改革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坚定信心,积极协调,共同努力,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积极主动,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管委会)汇报,在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以全省统一实施整合的13项涉企证照事项为基础,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制定改革实施方案。一要印制工作指引。各地根据本地实际,与各部门加强沟通,对整合的证照如何衔接制作详细的工作指引,并印发给办事群众;二要做好服务工作。要安排专人对“多证合一”改革办理流程方面提供咨询指导,让企业切实感受到改革后流程更简、效率更高。三要研究解决问题。对改革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对策、积极化解。


  (二)要分类处理,一次性采集个性化指标。按照《通知》要求,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确需在企业设立或变更阶段补充采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信息需求,经梳理汇总后与企业登记申请表相结合,在企业设立或变更过程中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一并采集。


  1.启用“多证合一”信息采集表。省工商局梳理汇总相关部门提出的需求,将申请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和广告发布登记的相关指标项统一制定《“多证合一”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作为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的附表,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启用。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按照企业自主选择的涉企证照事项录入相关指标项,《“多证合一”信息采集表》不属于企业登记的必备材料。


  2.引导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网上提交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登记时必须填报商务部门所需要的指标项。福建红盾网上的“网上工商”外资企业登记流程中已经增加“多证合一”信息采集页,同时在最后提交材料旁增加链接商务部门的备案系统。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网上工商提交材料,并自行录入商务部门备案的相关指标,登记机关无需收取和审查相关指标及材料。


  3.做好企业法人广告发布登记的衔接。按照《通知》要求,广告发布登记与营业执照合并办理。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登记时,如果该企业在“多证合一”信息采集表中选择广告发布登记的,应一并录入广告发布登记的相关信息。审查通过后该信息自动导入广告发布登记系统,广告发布登记相关材料一并归入企业档案。


  (三)要加强部门协同,全面实现信息共享。“多证合一”改革信息共享的模式主要在省级层面实行共享,由各相关省直单位负责接收数据并分发到县市区级。同时对纵向没有互联互通的部门由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将数据推送给各设区市数字办,各设区市相关部门与设区市数字办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根据省直各部门协商的情况,旅游部门信息共享由各设区市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实现互联互通;开户许可证在福建自贸试验区试点并推进信息共享;其余9项涉及商务、住建、公积金、检验检疫、海关、文化等部门在省级层面实行信息共享;厦门海关、厦门检验检疫局所需信息由厦门市审批信息共享平台负责。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在设区市层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完成与旅游部门的信息共享;要及时了解其它部门接收上级分发的数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福建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要及时与当地人行协商确定开户许可证信息共享方案。


  三、加强窗口建设,做好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多证合一”改革为契机,全面强化企业登记窗口建设,提升企业登记窗口服务水平,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一)要切实加强窗口保障。要加强培训,快速熟悉业务,了解“多证合一”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方面的知识和要求。要通过内部调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各级企业登记窗口的人员力量配置和软硬件设施配备,缓解窗口工作压力,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排队等候时间不延长、工商登记效率不降低。


  (二)要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改革的内容、做法以及对企业带来的利好,省工商局拟定了《“多证合一”改革政策解读》(见附件2),可在宣传时统一使用。宣传中要注意规范“多证合一”改革表述和宣传口径,不突出宣传整合证照的数量,而是使用“多证合一”统一表述,重点宣传打通部门信息孤岛、实现部门协同、推动部门信息共享等成果及效应。要主动回应社会各界关切问题,让企业和群众充分知晓改革后的办事流程、提交材料和注意事项,避免企业因为不了解改革内容而增加办事成本等现象的发生。


  “多证合一”改革的进展、成效、存在的问题,请各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汇总后于12月1日前报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和行政审批处。


  联系人:刘如阳,联系电话:63097602,传真:87718754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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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26
文号:闽工商企注[2017]2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工商企注[2017]278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及省政府“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要求,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我局继6月1日开通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网上全流程办理系统后,于9月15日上线运行企业变更、备案和注销全程电子化以及企业设立登记无纸全程电子化,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在保留企业登记窗口的同时,以工商登记便捷、高效、利民为目标,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开通涵盖所有业务类型、适用所有企业类型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实现各类型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各个业务环节均可通过互联网办理。具备申报条件的,可申请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全面实现企业注册登记的“零见面”及“一趟不用跑”。


  二、适用范围


  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分为全程电子化申报和无纸全程电子化申报两个登记模块。其中,全程电子化申报模块适用于公司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住所、营业期限变更)、备案(联络员、清算组备案)及注销登记,登记申请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至登记窗口受理审核。无纸全程电子化申报模块适用于试点地方拟设立登记且不涉及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内资公司制企业,申请人登记全程无需至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其余各类企业登记业务按原网上登记模式进行办理。


  三、工作内容


  (一)规范用户管理


  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按照用户权限的不同,分为普通用户和认证用户两种。普通用户适用于全程电子化申报模块的业务申请,申请人注册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主体身份信息。注册认证用户的,除提供上述基本身份信息外,还需使用持有的CA证书、银行网银盾进行主体身份认证。经认证后的委托代理人、自然人股东、高管(含法定代表人),可申请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


  原网上申报系统注册用户补充完善个人信息,并经身份认证后,可办理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


  (二)提供智能化申报模式


  根据申请人网上填报的申请信息,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自动生成全套登记文书材料,申请人对登记文书的修改实行痕迹管理,在保留申报自主性的同时,保证了登记文书的准确性及审核的高效性。同时,申报系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数据标准以及登记和监管信息为申请人提供智能填报、查验提醒等服务。


  (三)实现电子签名


  申请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的用户,企业委托代理人、股东、高管(含法定代表人)使用持有的CA证书、电子营业执照、或银行网银盾在线对申请材料进行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后,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文件视为符合法定形式,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人对申请行为和签名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合作银行,根据工作具体推进情况不断增加。


  (四)营业执照发放


  依托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核发符合工商总局电子数据格式及技术标准的“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充分发挥其市场主体身份认证的作用,实现市场主体的网上亮照、验照等功能。申请人需要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提供纸质营业执照寄送服务。


  (五)加强电子档案管理


  1.电子档案归档。在推行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中,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网上递交的原始电子申请材料自动归集为电子档案,《企业登记审核表》以及《企业登记归档记录表》需打印后由相关人员进行签署,并按纸质归档立卷,添加档案封面,填写注册号(社会信用代码)、核准日期、备考表。同时,为方便管理,将这两份纸质材料扫描加至电子档案后,统一不打码,不编写纸质档案目录。


  2.档案迁移问题。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迁移,需将电子档案及《登记审核表》、《企业登记归档记录表》这两份纸质档案一并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企业迁移至外省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要求,原登记机关应将其电子档案及时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有纸质档案的一并移交。无法实现数据对接的,移交加盖档案查询印章的电子档案打印件。原登记机关继续保存已迁移企业的电子档案数据。


  (六)加强惩戒措施


  对登记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各级登记机关企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列入失信名单,限制相关人员办理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冒用他人主体身份证件或电子签名方式办理登记的,支持被侵权人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便利企业办事、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保障,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有序有力推动改革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强舆论宣传,使申请人了解知悉全程电子化申报的便利性。通过引导部分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全程电子化登记,逐步转变原有线下申报观念,形成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的氛围,为全面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奠定基础。


  (三)做好服务保障。各地要结合登记业务培训,加强对下业务指导,提高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确保窗口所有人员都能够熟练掌握全程电子化申报系统操作方法。在办事大厅设置自助服务台及咨询窗口,及时解答和回应申请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四)不断修改完善。在开展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梳理登记系统在使用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及新的需求,及时向省工商局提出改进建议,不断完善登记系统,争取打造更加便捷、高效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服务体系。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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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30
文号:闽工商企注[2017]2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榕地税[2016]22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地税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福建省地税局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地税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地税[2016]24号),市局制定了《2016年全市地税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日



  2016年全市地税工作要点


  2016年,福州地税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各项决策部署,把握中央支持福建进一步加快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抢抓福州“四区叠加”的独特发展机遇,以组织收入为中心,深刻认识、主动适应税收新常态,以深入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互联网+”为主导,坚持改革创新、依法治税、优化服务、倾情带队,进一步深化“三个满意”地税局建设,努力实现“十三五”福州地税事业的良好开篇,为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坚持服务大局,持续抓好组织收入工作


  (一)科学组织税收收入。坚决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不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健全收入目标管理机制,综合考虑税源、征管、政策等因素,科学确定各县(区)税收收入目标,并把收入目标层层合理地分解下去。(落实单位:计财处牵头,各业务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二)深化税收专题分析。密切跟踪税制改革动向,紧扣上级工作部署,从区域发展和税源建设的角度出发,与纵向、横向相关部门联动,做好有针对性和实用价值的专题税收分析,多视角、多层次反映税收变化情况,为各级领导决策服务。(落实单位:计财处牵头,各业务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三)加大力度堵漏增收。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重点建设项目、股权转让等税源监控。充分利用大数据,加强税收风险分析和应对;查找薄弱环节,采取强化预警值管理、完善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措施、加大清欠执行力度、扎实推进反避税工作、继续发挥税务稽查威慑力等措施,实现主动作为、应收尽收。(落实单位:征管处牵头,各业务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四)强化各税种管理。在全面“营改增”前,继续强化营业税征管。按税务总局部署,于5月1日起全面推进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工作,认真做好数据交接、征管衔接和业务对接等工作,确保稳步推进、全面完成“营改增”的各项工作。加大监控力度,不断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结合行业预警值,加强企业所得税事中事后管理;加强高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管,结合金税三期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建设,提高全员全额明细申报覆盖率以及申报质量。(落实单位:税政一处、税政二处、各基层局)


  (五)提高规费征缴质量。加大社保费费源和预警值管理力度,开展欠费、漏管户清理,加强与人社、残联、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进一步落实社保费征管“四项制度”,规范征缴工作,提高社保费征管质量“五率”。同时做好残保金、价调金等其他规费的征(代)收工作,推进规费与税收同征同管。(落实单位:规费处、各基层局)


  (六)深化大企业和国际税收服务与管理。完善大企业个性化服务与管理体系,健全大企业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开展定点联系企业税务审计工作。深化国际税收管理,推进非居民税收管理,加大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事项的后续跟踪管理力度。深入开展反避税工作,拓展反避税工作领域和工作方法,完善内控机制,降低执法风险。(落实单位:征管处、外税局牵头,风控中心、各基层局配合)


  二、坚持合作创新,持续推进征管体制改革


  (七)配合推进征管体制改革。及时成立《方案》督促落实小组,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密切协调国税等部门,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并把改革落实情况列入重点督查和绩效考评事项,稳妥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宣传改革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营造推改革的浓厚氛围,主动向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对改革的理解与支持。(落实单位:办公室牵头,各业务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八)实现“金三”平稳上线。金税三期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根据总局、省局的统一部署,金税三期于3月1日至4月30日双轨运行,5月1日起正式单轨运行。要精心谋划金税三期推广应用的具体步骤,按时完成数据清理、人员培训、系统双轨运行、征管流程和岗责体系等重点任务,确保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严格按照时间和标准完成各节点任务。同时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完善各项应急机制,确保新旧系统转换期间服务不打折。(落实单位:征管处、信息处、纳服处牵头,各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九)推进风险防控进程。以《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为指导,通过与其他部门建立定期数据交换机制,提高风险分析、识别能力。在建安房地产税收专项应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拓展专项应对行业,防范涉税风险。强化税收保障,推进协同共治,建立涉税信息分析监控机制,确保取得实效。(落实单位:风控中心牵头,各业务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十)推进国税、地税合作。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2.0版)》,通过联合大厅办税服务、合作征收税款等措施,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有效解决纳税人办税“两头跑”问题;通过联合确定稽查对象、联合进户检查、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措施,推动执法适度整合,有效解决纳税人反映的执法“多头查”问题;通过联合采集财务报表、共享涉税信息、联合开展税收调查等措施,推动信息高度聚合,有效解决纳税人资料“多头报”问题;通过联合税收宣传、联合培训辅导等措施,有效解决政策解答“多口径”等问题。(落实单位: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三、坚持便民办税,持续提升纳税服务质效


  (十一)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促进小微企业、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支持兼并重组及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阳光减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配套跟进督察,坚决促进政策落地,提高政策服务水平。(落实单位:税政一处、税政二处牵头,督察内审办、各基层局配合)


  (十二)创新提升服务水平。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及时掌握纳税人合理涉税需求,快速响应。以“互联网+税务”为指引,探索和创新税收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新领域,积极推出纳税服务新举措,大力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健全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基础的电子税务服务平台,同时加大纳税人学堂建设。(落实单位:纳服处牵头,信息处、征管处、各基层局配合)


  (十三)主动服务自贸区发展。结合实际,继续创新服务措施,积极上报重点项目,保障相关税收创新服务措施落实到位,并适时全市推广。积极借鉴上海、天津、广东等税务部门推进自贸区建设的创新举措,充分发挥地税职能,配合推进福州自贸区建设。(落实单位:纳服处牵头,各业务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十四)推进税企挂钩帮扶。继续挂钩联系一批重点项目与企业,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一业一策”“一企一策”帮扶力度,密切跟进项目建设,做好税收辅导、纳税服务、落实优惠政策等相关工作,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产业转型升级与结构优化,实现税收支持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反哺税收的良性循环。(落实单位:征管处牵头,各业务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十五)深化税收宣传服务。部署全年税收宣传工作,开展“诚信纳税 铸就发展”税收宣传月系列活动。针对社会关注和纳税人需求,广泛宣传税收政策,落实“七五”普法,展示地税工作成效。充分借助主流媒体,拓展福州地税官方微信、微博、内外网站宣传平台,围绕社会关注的税收热点问题和税收工作重点,进行专题性、系列化、集群式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出权威声音,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地税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落实单位:办公室牵头,各业务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四、坚持依法治税,持续推进地税法治建设


  (十六)规范税收权力运行。积极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和行政处罚裁量权,优化重大案件审理及复议诉讼工作机制。完善基层税务执法管理制度,加大对执法人员下户执法审批、执法内容和执法程序的检查和考核力度;落实执法留痕化管理,探索建立执法回访和跟踪制度。(落实单位:法规处牵头,征管处、督察内审办配合)


  (十七)认真开展执法督察。在上级局安排部署执法督察重点的基础上,结合年度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督察,同时加强对查出问题的分析、研究以及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充分发挥税收执法督察功能。充分运用信息数据对执法疑点开展督审前的案头分析,积极探索利用疑点信息库为税收执法督察提供支持,选择好督察审计的重点和突破口,提高督察工作时效。(落实单位:督察内审办牵头,各业务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十八)提升稽查工作成效。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实施税收“黑名单”制度,提升税务稽查威慑力。加强和完善多部门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充实稽查人员,培养和选拔稽查能手,提高稽查队伍专业化水平。(落实单位:稽查局牵头,各业务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十九)依法化解税收争议。健全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税务争议,鼓励运用调解和解程序,解决行政争议,提升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认真应对行政诉讼,提高应诉工作水平。组建本系统公职律师队伍,发挥好法律专业人才的作用,鼓励公职律师参与办理本系统的税务案件,研究制定公职律师参与办案的激励机制。(落实单位:法规处牵头,各业务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五、坚持倾情带队,持续强化干部队伍建设


  (二十)深入落实“两个责任”。高标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工作要求,通过签订立体式的责任书,突出“一岗双责”,逐级分解落实“两个责任”,形成层层负责、人人担责、齐抓共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新格局。通过约谈提醒、工作报告、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责任落实,对履职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落实单位:机关党委、监察室牵头,各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二十一)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执行干部用房、公车使用、职务消费等规定,完善细化配套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盯紧“四风”问题新形式、新动向,认真进行自查,严防问题反弹回潮。加强关键节点的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者,要快查快办,点名通报曝光,同时加大“一案双查”力度。(落实单位:机关党委、监察室牵头,各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二十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贯彻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加强领导班子整体能力建设,特别是年轻干部、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基层领导班子调整补充工作,健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退出的工作机制,选优配齐配强基层班子,优化领导班子结构。(落实单位:人教处牵头,各基层局配合)


  (二十三)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坚持从严选拔干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加大干部培养锻炼力度,合理开展干部交流任职工作。结合干部队伍建设现状,开展针对性调研,在摸清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有效的干部队伍管理办法,进一步激发干部队伍活力。(落实单位:人教处牵头,各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二十四)加大岗位培训力度。结合实际,推行“师傅带徒弟”、“每季一案例”教学制度,充分发挥“传、帮、带”优势,提升学习培训的针对性,突出培养年轻业务骨干;同时,借助岗位标兵(能手)选拔、业务培训班、案例研讨会、网络学习等方式开展练兵比武活动,进一步提升干部职工岗位技能,培养业务骨干,激发队伍活力,提高服务水平。(落实单位:人教处牵头,各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二十五)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大力抓好思想建设,着力提高干部综合素质;抓好组织建设,着力夯实党建工作基础;严格党内生活,加强党员队伍管理;大力加强党建带“三建”,增强机关党组织凝聚力。依托地税职工之家,继续举办各类文体活动,活跃机关氛围,大力抓好文明创建,全面推进道德文化建设,持续深化志愿服务活动,建设和谐地税家园。(落实单位:机关党委牵头,各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七、坚持真抓实干,持续保障内控机制运行


  (二十六)完善绩效管理机制。结合实际,修订绩效管理指标,实现绩效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建立健全个人工作业绩考核评价机制,实现组织和个人绩效管理的全覆盖。应用绩效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实时监控、阳光考核,全面构建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同时根据工作方案落实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奖惩兑现,抓好限期整改监督工作。(落实单位:督察内审办牵头,各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二十七)加强效能督察。进一步创新监督渠道,优化监督手段,重点围绕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加强考评、督察、整改和问责,不断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深入基层开展明察暗访,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和查实的问题,定期通报,严格追究责任,推动广大干部自觉转变工作作风。(落实单位:督察内审办)


  (二十八)严格财经纪律。加强事前、事中、事后支出审核审批管理,倡导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情况进行深查,加大内审力度,对违反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情况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贯彻落实的长效机制。对基层局食堂开展专项审计,改进食堂管理薄弱环节,防范食堂财务风险,促进食堂管理规范化。(落实单位:督察内审办、计财处、机关服务中心牵头,各基层局配合)


  (二十九)稳妥推进公务用车改革。按照中央、省、市公车改革工作要求和具体部署,稳妥开展市、县两级公务用车改革工作。适时修订车辆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车辆数据库,加强车辆动态管理。(落实单位:机关服务中心、计财处牵头,各基层局配合)


  (三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推行电子化督查督办工作,把重要工作部署纳入督办,办公室定期对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促进全市地税机关督促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落实单位:办公室牵头,各处室、各基层局配合)


  上述重点任务,已明确具体落实单位,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工作要点的要求,研究采取具体措施,狠抓落实,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服务福州加快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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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01
文号:榕地税[2016]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州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服务指引》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优化出口退(免)税的服务,做好出口骗税违法风险防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引导、鼓励我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建立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福州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服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退(免)税业务关键流程及风险控制内容


  2.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州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服务指引》的公告解读


  (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6日


福州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服务指引


  第一条 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的有关要求,引导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建立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有效控制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出口退(免)税企业,是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应税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第三条 出口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目标:出口业务合法、合规、真实;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准确;出口业务适用税收政策无误;出口退(免)税申报及时、规范、准确;备案单证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财务核算正确;主动配合出口退(免)税核查。


  第四条 出口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内容:内部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管理制度、企业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自评标准及方法、专职机构与专职风险管理人员等。


  第五条 内部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识别和评估。对本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流程进行梳理,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影响程度进行识别和评估,确定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控制点。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控制和应对。建立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控制和应对机制,对可预见的风险采取对应措施,建立关键流程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


  (三)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变化,加强出口退(免)税知识培训,保障风险控制活动有效实施。建立税企间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对发现的出口退(免)税问题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采取应对措施,同时积极接收和处置税务机关发布的退税预警信息。


  (四)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建立风险管理监督和改进机制,对风险控制活动进行持续监督,发现制度设计和日常运行缺陷,分析缺陷性质和产生原因并及时整改。


  第六条 企业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出口企业风险控制活动的保障手段,确保可以通过运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提供支持。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具备以下功能:记录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和风险控制活动全过程;保存出口退(免)税相关资料内容;识别出口退(免)税主要风险;控制出口退(免)税申报关键节点和确保申报准确性等。


  引导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积极使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防范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鼓励其他出口企业也可建立和使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出口企业可自行通过市场采购、自行开发等方式,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企业风险自评标准及方法,定期对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风险控制目标是否实现,风险控制制度设计是否完整、合理,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是否完备、运行是否正常,企业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执行到位等。


  第八条 设置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管理专职机构与专职风险管理人员保证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鼓励出口企业按生产经营特点和出口退(免)税企业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置风险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九条 引导福州市管辖的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依据本指引建设内部风险控制体系,鼓励其他出口企业参照本指引建设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条 本指引作为福州市国税部门对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参考。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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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06
文号: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6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税总办发[2017]76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 “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办发[2017]28号)的要求,我局对截止2017年7月31日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确定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9件(见附件)。


现将《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1印发定期定额业户委托银行网点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榕国税发〔2001〕43号2001年3月5日
2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10年10月14日
3关于推行新办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即办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2010年11月22日
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及目录清单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2015年9月21日
5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2016年1月12日
6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闽侯海峡汽车文化广场二手车交易委托代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2016年3月11日
7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权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2017年4月27日
8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批下放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税审批权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7年6月1日
9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政策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2017年6月28日

特此公告。


  附件:  


  1.关于《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2.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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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04
文号: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本文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2016]165号),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公平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负担,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区分政策性开发项目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政策性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为8%。


  (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标准


  1.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含琅岐经济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含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22%。


  2.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其他县的,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20%。


  二、本公告适用对象为福州市辖区范围内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指税款所属期)起开始执行。《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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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28
文号: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闽地税函[2016]4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7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出台减轻企业税负的建议》(第1177号)收悉,对代表所提相关涉税事项,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我省地税系统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始终坚持“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切实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2014年度,全省企业所得税地税管户中,共有23,982户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款61.87亿元。其中,145户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税款4.4亿元;157户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合计加计扣除研发费用7.56亿元;274户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调减所得5,264.6万元;15户企业享受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抵免税款298.29万元;1户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减免所得529.03万元。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2015年度相关数据需汇算清缴结束(2016年5月31日)后才能统计。


  一、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举措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地税机关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官方微博与微信、办税大厅公告栏与LED显示屏等载体,广泛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以最便捷、最有效的方式让纳税人普遍了解政策、熟悉政策、运用政策。省地税局还通过举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线访谈”等形式,重点讲解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鼓励创新、技术改造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升政策宣传效果。


  (二)强化管征服务。一是每年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培训,重点辅导企业财务人员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准确填报纳税申报表。二是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全部实行事后备案管理。企业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自行申报享受优惠,并于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三是简并涉税资料。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应提供的资料外,主管地税机关不得要求企业报送额外涉税资料。


  (三)做好督查落实。将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所得税优惠政策列入每年全省所得税工作要点,并成立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组,不定期开展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督查,动态掌握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对当期符合优惠政策条件但未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及时提醒其在优惠事项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三年内追溯享受相关优惠。


  二、地税部门将继续做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将结合税收宣传月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做好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继续开展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督查,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政府及地税部门无权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我们将继续加强有关为企业减轻税负的税收调研,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等上级部门反映人大代表及纳税人相关涉税诉求。


  同时,全省地税系统将继续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大税收宣传、纳税辅导及帮扶力度,积极服务我省企业加快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张祖康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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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1
文号:闽地税函[2016]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地税函[2016]5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8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惩处房地产开发商的过错、不应殃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第1288号)收悉,对代表所提相关涉税事项,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2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目前,我们税收征管模式主要还是采取以票控税的管理方式来督促纳税人及时缴税,通过执行“先税后票”,以保证国家税收的不流失和少流失。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七)点规定:“对于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应采用代开发票的办法,严格控制其开票量”。这里的代开发票是相对于纳税人领购发票并自行开票而言。不经开发商申请,税务机关无权直接代开发票给购房者。因此,税务机关只是限制违法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开发票,被限制的房地产开发商可以申请通过税务机关向购房者代开发票。


  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是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准则。购房者履行了法定义务,应当获取相关权利。税务机关将加强与房管、国土等部门的配合,强化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监管,在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的同时,更有力地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对于已购买被限制自开发票的房地产开发商所出售房产,购房者可以依法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申请通过税务机关向购房者代开发票,购房者也可以及时与税务、房管、国土等部门沟通反映情况,争取最大程度地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人大代表、购房者所反映发票开具的情况,我们也将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等上级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及涉税诉求。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张祖康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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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5
文号:闽地税函[2016]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地税函[2016]4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4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省财政厅:


  《关于调减泉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任务的建议》(第1241号)收悉,对代表所提社保征缴事项,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及费源征缴潜力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单位应按单位工资总额计算并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工资计算后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依法诚信履行社保法赋予的义务是每户企业和个人的应尽职责,但由于历史原因及考虑缴费人的承受能力,《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我省多数企业都未严格按《社保法》和国家规定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不到国家规定的不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要求。近三年,泉州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平均工资(地税统计数)占省级统筹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重,2013年为44.03%,2014年为47.01%,2015年为45.24%,如按照制度设计分析,泉州的费源潜力还是存在的。


  二、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相关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5]227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依法遵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种种因素,长期以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都没有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既与当前法治社会要求不符,也引起部分人大代表、社会有识人士的反映和关注。2014年12月,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联合发出《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64号),要求“通过五年的努力,使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此后,再力争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对代表所反映“当前企业负担重、费源乏、缴费意愿降、职工减员等问题,造成巨大的征收压力”的情况,近年来,省财政厅、地税局、人社厅多次建议省政府、省人大研究修改我省的基本养老保险法规,制定更科学合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管理运行体制,并得到了省领导的高度重视。省领导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改进措施办法,以更好地落实 “保收入、促转型、深化改革”的工作要求,促进民生工程的健康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张祖康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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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1
文号:闽地税函[2016]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17]41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闽财税[2019]15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工作的通知,本法规自2019年4月16日起第二条第(二)、(三)项,附件1、2文件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我省(不含厦门,下同)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行业范围,在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试行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竹木加工产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C20,C211,C212开始)、提供餐饮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3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核定扣除办法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核定扣除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2018年1月1日前登记的试点纳税人采用成本法核定;2018年1月1日后新办的试点纳税人在开办当年采用参照法核定,自开办次年起采用成本法核定。


  (一)2018年1月1日前登记的试点纳税人根据2017年度1-9月的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二)[条款废止]竹木加工行业成本法的主营业务成本及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


  (三)[条款废止]餐饮服务行业的主营业务成本及生产成本为提供餐饮服务的成本,包括租金、水及能源、原材料。


  三、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按下列程序核定:


  (一)成本法


  1.申请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7年12月15日前,新办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开办次年1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写明:企业基本情况、购进农产品及产成品类型、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申请本年适用的农产品耗用率、特殊情况说明等,并分别填报《竹木加工行业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1)、《餐饮服务行业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2)(以下简称“《采集表》”)(2017年度的采集范围为1-9月)。


  2.审定


  主管国税机关应实地核查,应通过核查《采集表》项目准确性等方式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至省国家税务局。如纳税人填报数据明显偏高或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核查情况予以合理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由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下达核定结果。


  3.年度调整


  年度终了,试点纳税人应填报《采集表》,重新测算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本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核查。


  (二)参照法


  1.申请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应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餐饮服务行业试点纳税人在开办当年参照经营规模、方式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耗用率。


  书面申请应写明:企业基本情况、购进农产品及产品成类型、参照适用农产品耗用率及依据、特殊情况说明等。


  2.审定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告知纳税人。


  3.年度调整


  次年,试点纳税人应填报《采集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核定当期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本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核查。


  四、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附件废止]


  1.竹木加工行业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表


  2.餐饮服务行业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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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06
文号:闽财税[2017]41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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