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津财综[2019]65号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的通知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征收局、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2019]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后同意收取的考试考务费项目有: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中增设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原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改为改为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改为初级、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上述项目收费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另行批复。


  二、取消的考试考务费项目有: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


  三、财政部门据此调整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对此前欠缴或多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上缴国库或及时清退。


  四、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本通知取消项目执行时间按照财税[2019]58号文件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19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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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9
文号:津财综[2019]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社[2019]30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8]32号)精神,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在户籍地申请享受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一)本人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救助家庭范围;


  (二)本人已进行失业登记,申领临时生活补助时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二、补助标准


  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为2000元,所需资金由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审核方法


  通过人社部门金保二期信息系统比对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情况,通过民政部门低保低收入家庭信息系统比对低收入救助家庭资格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补贴申请发放流程由各区自行确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领人员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应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放生活补助。


  (二)各区要高度重视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各区财政、人社、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优化办理程序,加强资金监管,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三)各区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的经办服务、补贴受理、审核公示、资金申请等相关工作,单独统计,专账管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四)政策实施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


天津市市财政局

天津市市人社局

天津市市民政局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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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2
文号:津财社[2019]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行政[2019]26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中央及我市党政机关差旅、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的相关要求,现就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党政机关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我市党政机关作为接待单位,协助外省市来津人员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按规定收取其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五、各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需要协助安排外省市来津出差人员用餐的,应当根据外省市来津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各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的具体规定。


  七、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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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9
文号:津财行政[2019]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再次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4月份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因前期公开选择期间无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再次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退税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退税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境外旅客提出的退税申请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


  三、其他事项


  再次公开选择工作自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9月6日内完成申请。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请在此期间内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服务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报送地点:河北区北安道38号313室,联系人:杨鹏程、张亚,联系电话:2446572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择。完成选定工作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2019年8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关于再次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8月27日


  一、公告的背景


  为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我市将再次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特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拟制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关于再次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三、公告的具体内容


  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请在申请期限内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服务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四、公告实施时间


  公开选择工作自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9月6日完成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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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部门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要求,现就我市税务部门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


  自2019年8月26日起,税务部门开始征收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儿童和城乡未就业居民。


  三、参保缴费期


  每年9月至12月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超过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的,可于次年6月30日前办理补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新出生的婴儿,自出生之日起,一年内可随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断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人员(以下简称“中断职工医保人员”),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办理当年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四、缴费标准


  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共分为四个参保缴费档次,缴费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2019年度成年居民高、中、低缴费档次的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850元、500元、220元,学生儿童档的个人缴费标准为200元;2020年度缴费标准待市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


  高等学校学生可以按学年趸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趸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学生,不受以后年度筹资标准调整因素的影响,直至趸缴期满。


  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且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等特殊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五、征缴流程


  (一)参保登记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等人员由各区民政局提供相关信息,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等分别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委老干部局提供相关信息,市医保中心统一办理参保登记。


  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以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及其他福利机构的人员,以福利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中断职工医保人员到居住所在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农村居民以行政村为单位,到村所属街镇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镇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二)申报缴费


  1.城乡居民


  由行政村(社区)代为办理申报缴费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限内由行政村(社区)到所属街镇服务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通过银行临柜的方式缴费。


  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缴费的其他居民,在缴费期限内到街镇服务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通过银行临柜、移动端等方式缴费。


  2.各区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委老干部局代管的参保人员


  市医保中心汇总整理各区民政局申报信息后,到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理申报手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委老干部局到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为代管参保人员办理申报手续。


  3.学校、托幼机构、福利机构代管的参保人员


  上述代管单位在缴费期限内到主管税务局办理申报手续。代管单位可通过签订三方协议、银行临柜、办税服务厅刷卡等方式缴费。


  4.中断职工医保人员


  缴费期限内,缴费人到主管税务局办理申报手续,可通过银行临柜、办税服务厅刷卡、移动端等方式缴费。


  (三)办理退费


  符合退费条件的缴费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缴费凭证原件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受理、核验手续,由所属区社保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退费申请审核退费。


  六、其他


  本公告自2019年8月26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部门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后征收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部门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我市税务部门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安排;


  二是明确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范围、参保缴费期、缴费标准及征缴流程。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8月2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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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人社局发[2019]27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发布2019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引导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发布2019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全市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上线为12%,下线为3%。


  二、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情况,结合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参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可在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可在下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基准线。


  三、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参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约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四、关于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人社局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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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7
文号:津人社局发[2019]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税政[2019]32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第三、第四税务分局、纳税服务中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健康管理协会等18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19年度起5年内有效。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附件:2019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三批)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9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三批)


  1.天津市健康管理协会


  2.天津市汽车后市场行业协会


  3.天津市严修研究会


  4.天津市快递协会


  5.天津市天士力公益基金会


  6.天津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


  7.天津市瑶华公益基金会


  8.天津市奶业科技创新协会


  9.天津益博特教儿童康复中心


  10.天津市会展行业协会


  11.天津市商务经济研究会


  12.天津市科技服务业协会


  13.天津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协会


  14.天津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商会


  15.天津市科技金融促进会


  16.天津市沐浴业协会


  17.天津市开发区协会


  18.天津市博爱星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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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9
文号:津财税政[2019]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等规定,现就我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煤炭堆存、装卸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大气应税污染物的纳税人。


  二、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包括堆存静态风蚀起尘和动态堆取、装卸作业扬尘,纳税人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污染当量值,分别计算,合并缴纳。


  三、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津环规范[2019]3号)的规定计算。


  四、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二污染当量值


  五、适用本公告的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其它散体物料堆存、装卸作业的纳税人,参照本公告规定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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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医保局发[2019]40号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更加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全面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现就做好近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结合我市上年度财政补助标准和国家调标要求,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备案后执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28号)执行。


  自2020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分档补助,其中,成年居民高档1040元人,中档870元人,低档和学生儿童档均为520元人,具体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备案后执行。个人缴费在2019年标准基础.上新增30元,成年居民高档、中档、低档和学生儿童档分别为880元人、530元人、250元/人和230元人。今后,根据国家要求,同步调整各档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二、调整部分特殊人群资助参险方式


  自2020年起,将成年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纳入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五类人员(指重残、单亲、失独、城市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由原按中档、高档全额补贴参保,调整为按低档全额补贴参保,并享受原有档次报销待遇;其他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补助参保人员缴费档次和报销待遇保持不变。


  三、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8年度、2019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别调整为60元、75元。2018年度、2019年度新增的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考核清算后的收支结余,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津政办发[2018]2号)有关规定执行。市医疗保障部门与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协商调整大病保险承办委托合同,并于2019年底前按最新筹资标准完成拨付,确保政策、资金、服务落实到位。


  四、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一)巩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全面落实2019年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和住院报销待遇惠民政策,确保享受医保改革实惠。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做好多发病、慢性病防治,继续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


  (二)提高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功能。自2019年起,降低并统一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将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费用段,支付比例由50%提高至60%;10万元至20万元(含)费用段,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65%;20万元至30万元(含)费用段,支付比例维持70%不变。职工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三)加大贫困人口倾斜支付力度。自2019年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普通参保人员的基础上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职工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五、优化大病保险经办管理服务


  完善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估体系,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管理效能,在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引导合理就医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加强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明确数据使用权限,规范运行数据统计:商业保险机构每季度向市医疗保障部门报送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的报告,配合开展运行监测分析。


  六、全面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硬任务


  全面组织落实《天津市医疗保障扶贫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任务要求,狠抓政策落地见效。持续做好医疗救助和优抚补助对象等的身份标识、组织参保和信息采集等工作,实现对贫困人口的保障制度全覆盖。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聚焦贫困人口,用好各项医疗保障资金,提升综合保障效能。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和标准,防止过度保障,避免造成基金不可持续和出现待遇“悬崖效应”。着眼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门诊医保联网结算范围,逐步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长效机制。


  七、持续改进医保管理服务


  (一)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严格落实医保基金监管责任,通过监管全覆盖、专项治理等方式,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健全监督举报、智能监控、责任追究等监管机制,提升行政监督和经办管理能力,构建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医保基础管理工作,完善制度和基金运行统计分析,健全风险预警与化解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二)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信息共享和服务衔接,优化“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着力深化“放管服”、“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切实做好基金结算、清算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三)巩固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以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为重点,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加快推广电话、网络备案方式,使异地就医患者在更多定点医院持卡看病、即时结算。加强就医地管理,将跨省异地就医全面纳入就医地协议管理和智能监控范围。


  八、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提高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功能、加大贫困人口倾斜支付力度相关政策,追溯至2019年1月1日。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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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15
文号:津医保局发[2019]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税政[2019]3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7号公告执行。


  附件: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承担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业务企业名单


  1.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


  3.天津市东丽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天津贯庄国家粮食储备库


  5.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分公司


  6.天津利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7.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8.天津塘沽国家粮食储备库


  9.天津汉沽国家粮食储备库


  10.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粮食储备库


  11.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2.利达粮油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13.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


  14.天津市宝坻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5.天津市宝坻京东粮油储运贸易有限公司


  16.天津黄庄洼米业有限公司


  17.天津市武清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8.天津运东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19.天津雍阳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0.天津津武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1.天津静海城东国家粮食储备库


  22.天津市静海县第二粮库


  23.天津市静海古城粮食储备库


  24.天津市静海县陈官屯粮站


  25.天津利达粮油储运有限公司


  26.天津市宁河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27.天津市宁河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第一粮库


  28.天津市宁河区苗庄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9.天津市西青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0.天津西青国家粮食储备库


  31.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2.天津市西青区军粮供应站


  33.天津利达华鹰粮油储运有限公司


  34.天津市蓟州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5.天津市蓟州区上仓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6.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7.天津市蓟州区邦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8.天津市北辰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9.天津市北辰区朱唐庄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0.天津北仓国家粮食储备库


  41.天津市津南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2.天津津南国家粮食储备库


  43.天津市津南区小站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4.天津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45.中粮佳悦(天津)有限公司


  46.九三集团天津大豆科技有限公司


  47.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


  48.天津市全兴源牛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49.天津市友诚万象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50.天津市津张清真肉类有限公司


  51.天津二商迎宾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52.天津市肉类联合加工厂


  53.天津市铭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54.天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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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文号:津财税政[2019]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政办发[2019]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施行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以下简称《专项扣除办法》),确保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重大意义


  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实现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转变的关键一步,充分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一项重大举措。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涉及千家万户,惠及广大纳税人,对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激发居民消费潜力、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改革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扣除办法》,切实把改革政策精准落实到位,激发市场活力和消费动力,让广大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二、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及时平稳落地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专项扣除办法》及其操作办法,掌握政策要义,分解工作任务,确保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要及时广泛开展对扣缴单位和自然人的辅导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上门辅导等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要统筹好税收征管信息资源,做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应用普及;要创新举措搞好纳税服务,指导扣缴义务人做好扣缴信息采集,辅导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填报扣除信息;要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优化服务的同时,加强事后抽查,防止虚假抵扣申请。


  三、健全协同保障,构建信息共享共治管理格局


  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共同推进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内部联动、社会协同的税收共治格局。市网信部门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引领作用,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的工作机制。公安、卫生健康、民政、外事、教育、人社、医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加强协作,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形成大数据与专项附加扣除数据及时比对,强化个人所得税管理。工商联、行业协会、居民委员会或街道、社区便民中心等单位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协税护税组织体系。涉税中介机构要发挥行业专业作用,为自然人办理涉税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四、搭建信用平台,推动自然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100多万自然人纳税人,管理要求高。要积极推进自然人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强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完善纳税信用跨部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税务部门应加强对自然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商务局等有关单位推送失信信息,视违法情节实施联合惩戒,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五、加强宣传引导,确保《专项扣除办法》有序推进实施


  落实《专项扣除办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加强宣传引导。宣传中既要讲清申请专项附加扣除的权利,又要宣传违规扣除的后果,引导自然人和扣缴义务人如实申报,真实准确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自觉防止道德风险和廉政风险发生,提高税法遵从度。要加强舆情引导,防止有人借机炒作负面信息,确保好事办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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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9
文号:津政办发[20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政发[2019]3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9日



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现就推进本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树牢“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面落实“非禁即入”要求,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努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一流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具体包括:


  1.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2.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滨海新区各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等区级部门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中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实施改革试点。


  3.有关中央驻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落实清单管理制度


  (一)加强清单统一管理。制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清单(附件1、附件2),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本市严格执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许可管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设定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的调整,由市政务服务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二)严格执行清单。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落实“非禁即入”要求。清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定期进行动态调整,接受社会监督。


  三、分类实施改革措施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生产经营,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变相保留审批,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取消的许可证件,也不得将取消的审批事项及证件作为办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在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不得将取消的审批事项及证件作为必要条件和评分依据。充分发挥天津市“政务一网通”平台作用,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从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提取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要按照告知方式办理,不得将现场踏勘、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作为备案事项的办理环节和申报材料,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事项,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全面推行网上备案,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实现当场办结、只跑一次。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备案或者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应当责令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或进行更正。


  (三)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和公布的有关清单,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推动社会信用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发现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生产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将有关事实和处理建议反馈给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联合惩戒”。


  (四)优化审批服务。营造痛快办事、快乐服务的氛围。各级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对企业申请的事项只说怎么办、不说不能办,做到“不说不行、只跑一次”。要继续深化“五减”改革,采取降低准入门槛、减少申请材料、简化办理环节、优化审批流程、一网通办、延长或取消证件有效期限、压缩审批时限等具体改革措施,坚决杜绝和纠正擅自增加前提条件和各类证明的行为,实现“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鼓励各区、各部门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的创新举措。


  四、完善改革配套政策


  (一)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管理,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建立经营范围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在天津市“政务一网通”平台上实现相关应用功能,将经营范围填报方式优化调整为“选条目”的便利化形式,由申请人自主查询并选择规范条目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生成的信息及时推送至共享交换平台,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同步提取相关信息,办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推送至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等应用系统的业务协同。


  (二)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及时归集至共享交换平台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涉及国家部委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的,市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国家部委,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多应用系统的综合归集、信息共享。


  (三)持续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市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事项一标准”原则,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改革,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操作规程,消除隐形门槛,规范和压减自由裁量权。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在天津市“政务一网通”平台实现“一网通办”。市政务服务办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落实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不断提高政务服务的“温暖度”。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加强审管衔接,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监管部门,要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监管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级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并出台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细则与标准,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领域,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失信者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发挥便民专线服务平台“一号响应”机制作用,及时受理、处理投诉举报。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全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市政务服务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改革等方面工作。各区、各部门要从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专人做好落实工作。要与落实“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任务相结合相衔接,密切协作,合力攻坚,确保高水平完成改革任务。


  (二)强化任务落实。各区、各部门要从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宽度适用政策,严格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要求,保证全部实施到位;加强应用系统开发,加快信息推送共享;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快培育更多优质市场主体;压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实行“联合惩戒”,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三)强化宣传推动。各区、各部门要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培训等工作,广泛宣传“证照分离”改革的主要内容与具体举措,让企业知晓政策、用足政策。要落实容错免责机制,让干部担当作为、主动改革。要加强检查指导和协调推动,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附件:


  1.“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


  2.“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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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9
文号:津政发[2019]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注协[2019]134号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领取2019年度行业奖励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和完善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行业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注协[2017]36号)的有关规定,协会开展了2019年度行业奖励工作,经过有关单位自行申报、协会内部审核等环节的工作,已将奖励情况进行了公示,现将有关领取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行申报的奖励部分


  (一)情况说明


  按照“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按时上报了申请材料。从申报的项目来看,主要包括基层党组织建设、鼓励做大做强、人才队伍建设、内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内容。协会受理申报后,召开专题会议,组织有关部室根据奖励条款,对照申报的项目和内容进行了认真审核,对其中的相关申报项目召开了专家评审会进行论证,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到现场参加了应询。并将综合审核的结果在协会网站进行了公示,以接受行业内外的监督和反馈。


  本次自行申报部分的总奖励金额为230000元,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及个人共计200000元,资产评估机构及个人30000元。


  (二)领取方式


  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分别根据本通知“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奖励明细表”(附件1)和“资产评估机构申报奖励明细表”(附件2)中所列款项本单位的金额合计,持统一开具的发票,并注明“行业奖励--自行申报”字样,到协会办公室(605房间)领取奖励支票。


  请涉及个人奖励的有关人员,根据本通知的“个人申报奖励明细表”(附件3),向协会提供本人的开户行名称及开户行账号,并签署本人姓名后,由协会直接划转。


  二、关于对参加过2018年度市注协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补助和表彰的奖励部分


  (一)情况说明


  在“实施意见”中已经明确其作为“鼓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积极参与行业建设”(第四条第六款)的其中部分,2018年度已实际支付检查费用(奖励金额)73000元,其中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费用52200元,已支付资产评估机构检查费用20800元,表彰优秀费用3200元。


  (二)领取方式


  由于这部分的奖励内容和奖励金额已于2018年按期支付给相关单位和个人,此次领奖不含这部分奖励金额。


  三、关于其它事项


  (一)做好行业奖励的表彰宣传工作


  请受到奖励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和规定,认真做好相关的表彰奖励工作,大力宣传协会关于行业奖励工作的重要意义,尤其是对那些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要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全面树立先进典型,确保协会的行业奖励工作取得实效。


  受到行业奖励和表彰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个人,今后有义务、有责任将自身的先进经验在行业介绍推广和总结分享,共同推动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对于获得自行申报部分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要统一开具发票,并需要注明“行业奖励—自行申报”字样,到市注协办公室领取奖励支票。


  (三)对于涉及个人奖励的有关人员,应向协会提供本人的开户行名称及开户行账号,并签署本人姓名后,由协会直接划转。


  (四)关于行业奖励领取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领取时间截止到2019年12月20日。联系电话:2328.8500。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奖励明细表


  2.资产评估机构申报奖励明细表


  3.个人申报奖励明细表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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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8
文号:津注协[2019]1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个体工商户暂不报送。


  二、报送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执行《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财政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报送。


  纳税人根据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制本公告列明之外的其他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分部报表、原始财务报表、明细披露等表单、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季)度报送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其他纳税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度报送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四、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在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通过网上报送的不再报送纸质资料,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报送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五、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备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备的财务、会计制度类别,确定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内容。


  (二)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三)本公告所称“利润表”包括《利润表》《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收入支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等反映纳税人一定期间内经营成果的报表。


  (四)本公告所称“日”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聚焦解决纳税人痛点难点问题,降低税费遵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服务质效,聚焦解决纳税人痛点难点问题,切实减轻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负担,降低税费遵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需要报送会计报表的纳税人


  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个体工商户暂不报送。


  三、会计报表的报送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四)执行《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财政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报送。


  四、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季)度报送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收入支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其他纳税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收入支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度报送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收入支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五、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在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通过网上报送的纳税人不再报送纸质资料,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报送期限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现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六、我市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的会计报表报送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我市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附报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公告》的实施日期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即纳税人报送属期为2020年1月(含)以后的财务会计报表时,按本《公告》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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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政办函[2020]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19日


天津市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优化本市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决策部署,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或人员集成,优化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耗时长、办理难问题,努力构建便捷高效、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体系,全面优化本市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


  (二)目标任务。提前落实压缩登记办理时间要求,在已实现不动产查封登记、异议登记以及符合登记要求的工业、仓储类的转移登记即时办结,抵押登记(包括通过“不动产登记一网通”银行端申请的)以及企业办理转移登记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实现不动产登记相关材料可通过本市信息资源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提取,减少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需提交的要件,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提升土地管理质量指数,营造全国领先的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信息共享集成。发挥共享交换平台信息共享集成机制效用,提高信息质量和利用效率,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网通”改革。


  1.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加快不动产登记相关材料或信息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进度,减少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需提交的要件。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的主要信息包括:公安部门的身份户籍人口基本信息、门牌号信息,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群团、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信息,银保监部门的金融许可证信息,法院的司法判决、民事调解、协助执行信息,公证机构的公证书信息,税务部门的契税缴纳或减免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人员单位的地名地址、社团组织登记等信息,卫生健康部门的死亡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物业备案证明、公房出售、直管公房接管认定信息以及接管取得的单位产住房和批准调拨、划拨的非住宅房屋的划拨土地核查等信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土地房屋资产调拨信息,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闲置土地、地名等信息。(市委网信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天津银保监局、市高法院、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单位负责,持续推进)


  2.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网通”改革。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脸识别、在线支付等技术,推动本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改革。建立本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构建“外网申请、内网审核”模式,加快实现线上申请、联网审核、网上反馈、现场核验、一次办结,提供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网上支付和网上开具电子证明等服务,实现服务企业和群众零距离。不断扩大“不动产登记一网通”服务覆盖面。推动核税“一站式”服务,实现个人在办理不动产交易登记手续时,缴税后台办理、自动审批、一网通办、清单告知、一键缴纳。推动实现网上核税、费和网上缴税、费等功能。尽快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印章。(市政务服务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单位负责,持续推进)


  3.夯实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加快存量数据整合与质量提升,完善所有登记数据成果。按照国家政务信息整合共享要求,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与共享交换平台有序衔接,为及时共享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委网信办负责,长期坚持)


  (二)推动流程集成


  1.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加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的业务衔接,继续做好个人办理住宅类不动产登记网签合同或协议、代征税核定、登记申请的“一窗受理”,增加“一窗受理”窗口数量,加快推进其他类型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的“一窗受理”,统一对外、一次性收取所需全部要件,并行办理,减少当事人办事环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持续推进)


  2.取消不必要环节、合并相近环节。对于登记前已由责任部门审查的相同事项,登记环节不再重复审查。将不动产登记登簿和制证环节、缴费和受理环节合并,提高办事效率;拓展“不动产登记一网通”银行端合作范围及业务种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长期坚持)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对于已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联合验收”的项目,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不再进行现场查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长期坚持)


  3.精简申请材料。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依据设置的登记要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长期坚持)


  推行告知承诺制,在不动产继承登记中,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推广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替代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国家部署开展)


  对因行政区划调整、门牌号码变更等非权利人原因发生的不动产坐落、地址变化,需要变更登记的,由政府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和内部协调方式处理。(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持续推进)


  4.优化测绘成果获取方式。加强测绘成果的信息共享,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直接提取前期供地、规划和预销售等形成的测绘成果,实现不动产登记与测绘机构的数据互联互通。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验收、人防验收测量和不动产登记阶段涉及的地籍测绘、房屋登记测量“多测合一”。加强对测绘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全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纳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投诉机制,加强对测绘服务机构的培训和指导,测绘服务机构能够直接提取利用测绘成果的,不得重复收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负责,长期坚持)


  (三)改善大厅环境推动人员集成


  1.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的硬件水平和服务设施。解决部分区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狭窄、拥挤,登记档案存放场所面积不足问题。完善不动产登记服务设施,配备满足精度要求的高拍仪等设施。继续推进不动产登记档案数字化工作。(静海区、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等相关区人民政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区、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2020年底前)


  2.推动税务部门负责企业核税的人员入驻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与不动产登记实现“一窗受理”。(市税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持续推进)


  (四)提高土地管理质量指数,全面提升营商环境


  1.降低政府管理成本,化解和分流风险,探索建立登记责任保险等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2020年底前)


  2.通过法院公布一审中土地争议的统计数据,提升土地纠纷解决指数。提高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审理效率,公开相关统计数据。(市高法院负责,长期坚持)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加强业务指导,有序推进改革工作,确保实现目标。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密切配合,做好业务衔接和经费保障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该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推动不力、进度滞后的督促整改,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激励。


  (二)做好宣传引导。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强化对改革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充分按照多媒体融合发展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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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9
文号:津政办函[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政办发[2020]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6日



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渡过难关,统筹推动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在应对疫情期间,实施如下措施。


  一、加强疫情防控补短板


  1.强化防控项目资金保障。加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发热门诊、定点收治医院、各级疾控机构等战时应急项目,以及急需防护用品生产、物资储备、冷链物流等基本保障项目。用好国家疫情防控应急贷款,专项用于应对疫情直接相关的医疗物资、生活物资、重点设施建设等。健全医疗防护应急物资储备机制,进一步明确储备物资品种,加快储备库建设,建立生产供应企业清单,确保战时医疗防护应急物资的生产、收储、调运等全链条高效运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卫生健康委)


  2.完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全面落实“网上办、不见面”。对列入疫情防控相关应急项目清单的项目,纳入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马上就办、信用承诺,24小时内办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因前后置手续交叉不能按时办结的,先开工开建,相关手续后补。对因疫情影响,已供应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缴纳和开工、竣工期限,可自动延期,不再办理续期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


  3.扶持“菜篮子”保供基地。采取后补助方式,实施特殊时期“菜篮子”蔬菜保供基地生产扶持项目,对列入的生产经营主体种植指定品种的,每亩补贴800元,对蔬菜集约化育苗计划补贴种苗1亿株,其中生菜每株苗补贴0.04元,油麦菜、快菜每株苗补贴0.02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涉农区人民政府)


  二、优化企业服务稳预期


  4.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控急需医用物资生产和原辅料企业复工生产、扩大产能,帮助企业解决恢复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人员、用电、运输等要素保障问题,加速相关资质认定和手续办理,推动企业开满打足、释放产能。对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认定的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扩大再生产,金融机构予以信贷安排,市财政全额贴息。对于企业购买升级设备,可给予技改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5.对于生产医用防护服、N95口罩等急需医用防护物资的企业,疫情结束后富余的产量,符合标准的全部由政府收储,并在疫情结束后有序纳入储备体系,继续收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


  6.支持批发零售平台建设。对于市商务局认定的网络批发零售自营或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网络综合型平台的建设提升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比例补助。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强化货源组织和政府储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7.给予中小企业房租优惠。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及公建配套菜市场,免收3个月房租、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8.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确保水电气暖等要素供应企业正常生产。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确保能源资源不间断供给;对于新增需求,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电力公司)


  三、实施援企稳岗保用工


  9.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缺工企业一次性输送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输送人数和稳定就业时间,按照每人最高600元标准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0.鼓励企业稳定职工队伍。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均为0.5%,执行至2021年7月31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1.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在津创业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并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0%),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可达2年,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四、支持科研创新助攻关


  12.引导企业技术攻关。启动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科技重大专项,支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的抗病毒药物、疫苗、检测试剂、医疗和诊断技术研发和临床研究,推动有关产品和技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及取得产品证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


  13.给予企业研发贴息支持。对受委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药物研发、疫苗研究、防护用品研发设计或供应链支持、提供医学诊疗方案等服务外包机构和企业,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14.缩短政策兑现周期。引导鼓励银行、担保机构等在展期续贷、贷款担保、“雏鹰贷”“瞪羚贷”等科技金融产品开发、绿色服务通道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线上融资对接。加快发放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即时兑现科技扶持政策,确保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享受有效期内税收减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五、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15.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三个月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可延期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通过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并签订捐赠合同的,不缴纳印花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6.特许放宽社保政策。适当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参保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购房、小客车摇号、子女入学、积分落户等与社保缴费相关的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17.持续推动港口物流降本增效。深化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实施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支持企业应用“码头集港”作业模式,在港口结关前24小时内“抵港直装”,进一步压缩边界合规时间。(责任单位:天津海关、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天津港集团)


  六、强化金融支持


  18.强化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各银行机构应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应贷尽贷快贷,不抽贷、断贷、压贷。用足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首批60亿元紧急融资,推动天津市属主要法人银行以低于同期市场利率水平发放专项项目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9.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的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时,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减半;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费减半,鼓励其他类型担保机构参照执行。(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0.加强保险服务。对受疫情影响遭受损失的企业,保险机构要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和理赔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线上理赔,适当扩展责任范围,简化索赔受理要求,采取预付赔款等方式,确保应赔尽赔。推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为企业进口防疫物资及设备业务,提供免费海外供应商名录报告和资信调查、特别优惠费率等专项服务,在信用限额审批上给予支持,开设专项定损核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受理要求。(责任单位: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


  21.支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物资生产设备、医疗设备、检验检疫设备等租赁业务,鼓励对租金和利息予以缓收或减收,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严重、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给予应收租金展期和新增融资投放,积极提供差异化优惠租赁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


  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本措施中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和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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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6
文号:津政办发[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会[2020]2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会计人才发展,提高会计人员履职能力,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按教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津财会[2018]277号)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20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参加主体


  我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内容按照市人社局每年发布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导》执行,并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tjjxjy.chinahrt.com)学习;专业科目内容按照当年《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见附件1)执行。


  三、继续教育方式及学分计量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0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资产评估师考试、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确定的考试时间为准;


  (二)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高端人才考试(包括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考试、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考试等),或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天津市会计高端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三)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并认可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参加会议结束时间所在年度为准;


  (四)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业务类比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90学分;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六)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已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课题结题日期为准;


  (七)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八)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九)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行业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的,每学时(45分钟,下同)折算为3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行业协会确认的年度为准;


  (十)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所属年度;


  (十一)参加经市财政局登记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所属年度;


  (十二)参加本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所属年度;


  (十三)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包括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及知识更新计划等),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年度;


  (十四)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等专题培训且通过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年度;


  (十五)作为评委参加本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评审工作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工作开展的所属年度;


  (十六)按照市人社局公需科目学习要求完成公需科目培训学时的,每学时折算为公需科目1学分(学满累计最多3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前,应确保已在我市会计诚信平台(“天津会计网tjkj.cz.tj.gov.cn”首页左侧“天津会计-会计诚信平台”)中登记个人信息,未登记的应通过“天津会计-会计诚信平台-信息采集”窗口进行信息采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天津会计网tjkj.cz.tj.gov.cn”首页左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窗口办理上传继续教育证明材料、查询打印继续教育登记信息等事项。前述继续教育形式,第(一)至(十)项、第(十六)项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个人申报入口”提交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办理学分登记确认。第(十一)、(十二)项由市财政局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办理学分登记;第(十三)至(十五)项由市财政局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学分登记。


  五、继续教育保障措施


  (一)鼓励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网络培训方式完成当年继续教育,促进我市会计继续教育工作逐步形成网络(远程)教育为主、面授教育为辅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


  (二)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指导监督,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的考核监督,对经确认的继续教育机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三)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及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升能力,切实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四)各涉农区财政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农村会计人员培训,提升农村基层会计人员会计业务技能,加强基层农村财务管理水平。


  (四)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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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0年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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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1
文号:津财会[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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