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的授权,统筹考虑我市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决定如下:


  一、北京市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依照《北京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表》地热中的特殊行业指洗浴业、公共娱乐业。


  二、对《资源税法》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但在本决定所附《税目税率表》中未予列明的应税资源,如果发生应急性、临时性开采的,可按该应税资源的法定税率幅度的最高值征收资源税。


  需持续开采的,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实际情况,适时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和计征方式,并调整修改《税目税率表》,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税目税率表》规定的应税资源中,煤、铁、石灰岩、大理岩、叶蜡石、石英岩、矿泉水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实行从量计征。


  四、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税务部门核定,不超过损失额50%的部分,可以免征,但免征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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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金融[2020]1159号 北京市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各相关担保机构:


  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就业创业造成的影响,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在支持复工复产、创业就业中的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扩大覆盖范围


  (一)增加支持群体


  1.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扩大为本市户籍各类创业人员。


  2.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具有本市户籍、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或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提供专职司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证明材料),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小微企业借款人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降低申请门槛


  对于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合伙人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即可申请贷款及财政贴息,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的限制。


  对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将企业当年新招用的符合条件人员调整为本市户籍劳动力,将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降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降为8%),企业信用良好,信用情况未被列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提高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最高可申请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提高额度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且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借款人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和经营状况与担保公司协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天津市、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的,可申请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三、允许合理展期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允许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


  四、降低利率水平


  辖内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合理分担利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六、优化经办程序


  推行电子化审批,提高服务效率。合理简化审批材料,避免重复提交材料。借款人资格认定原则上应压缩在7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各经办部门应结合本次政策调整内容,及时调整审核内容和相关经办程序。个人借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核通过后到注册地所在区的担保机构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小微企业借款人向注册地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核通过后到市级受托担保机构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七、扩大免除反担保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合同期满乡村振兴协理员、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新发放的2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的在孵企业,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在市级以上部门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奖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八、强化统筹协调与激励约束


  各经办部门要完善协作机制,加快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分类统计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资格审核、贴息、贷款发放等数据。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资格认定工作。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应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报告担保基金使用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人行营业管理部强化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专项金融债发行等外部激励约束,引导经办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明确对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强化考核和监督检查,发挥好奖补资金激励作用,确保贴息、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九、政策衔接


  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仍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20年6月12日


  (联系人:黄萍;联系电话:5559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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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2
文号:京财金融[2020]11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市监发[2020]98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中关村园区管委会:


  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代章)

2020年7月25日


北京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


  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改革方式


  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改革。


  对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事项,自贸试验区外的扩大试点地区不享受自贸试验区政策;对中央层面设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国务院部门及其垂直管理机构实施的事项,在争取国务院有关部门支持的前提下实施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


  (三)建立清单管理制度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内逐项列明单位、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定期调整更新并同步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各部门要结合中央层面清单事项和我市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实际情况,逐项比对厘清中央层面清单事项与我市实际实施情况的对应关系并予以调整。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


  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要逐项明确取消审批后的相关管理措施和管理制度,做好工作衔接,防止管理脱节。


  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直接取消审批后,相关主管部门仍对相关经营活动依法负有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


  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等,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但不得以备案情况为依据限制或处罚企业经营活动。


  (三)实行告知承诺


  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


  (四)优化审批服务


  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二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三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同时,鼓励各部门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一)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


  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精准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二)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


  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有关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涉及部门垂直管理信息业务系统的,有关部门要积极与中央部门沟通,尽快落实有关信息归集共享的要求。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


  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五)坚持依法推进改革


  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我市和各部门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推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市政务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涉及改革的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共同落实好“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上下对接和业务指导,制定配套管理措施,逐项细化改革举措,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调整并对外公示服务内容,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落细。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好本地区改革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做好督导考核。


  (二)强化宣传培训


  各相关部门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学习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部门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要强化督查问责,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表彰;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严肃问责。


  附件:


  1.“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


  2.北京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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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5
文号:京市监发[2020]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建法[2020]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市场租房补贴:


  (一)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4200元;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且在本市生活;


  (三)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二、调整市场租房补贴标准


  (一)市场租房补贴标准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根据保障家庭人口结构、收入水平分档确定。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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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取得市场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月租金超过核定的租房补贴标准的,按租房补贴标准确定租房补贴,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低于租房补贴标准的,按租赁住房租金金额确定租房补贴。


  (三)加大重度残疾等3类家庭市场租房补贴力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市场租房补贴标准低于第一档的家庭,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提高市场租房补贴:


  1.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员;


  2.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人员;


  3.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子女。


  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符合提高补贴申请条件的,提高一档市场租房补贴标准。


  (四)鼓励核心区家庭承租中心城区以外房源。东城区和西城区家庭租赁城六区以外的房源,且房屋租赁合同依本市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经申请家庭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认定后,可提高两档市场租房补贴标准,提高后的租房补贴标准不超过第一档补贴标准。家庭租赁房源变动的,补贴标准须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


  三、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经享受市场租房补贴保障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重新核定市场租房补贴标准,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发放市场租房补贴。


  (二)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按照《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6号)要求,加强对市场租房补贴家庭的资格复核和动态监督管理,重点对家庭人口变化、实际租住情况等进行核实,防范骗租骗补行为发生。


  (三)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区集体土地租赁住房供应情况,在集体土地租赁住房中安排一定比例房源,面向符合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家庭出租,专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本通知中所指集体土地租赁住房,为经市政府批准列入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的项目。


  (四)各区在补贴标准范围内发放的市场租房补贴,由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五)各区可结合本区公租房实物房源筹集情况和备案家庭实际,分类确定保障方式,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公租房实物配租时,优先面向城市低保(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收入、重残、大病、老龄等特殊家庭配租。


  各区可在本市市场租房补贴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后实施。提高市场租房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区人民政府负担。


  四、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市场租房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9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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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8
文号:京建法[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人社能字[2020]8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精准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精准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4月26日,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精准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字[2020]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按照文件要求,各区于5月6日至5月27日分四批确定了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名单。为保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充分享受以训稳岗培训补贴和临时性岗位补贴政策,实现应培尽培、应享尽享,经商市财政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48号文的政策执行期由“2020年5月6日至7月31日”调整为“2020年5月6日至9月30日”。


  二、将48号文的补贴申请时间截止日由2020年8月31日调整为2020年10月31日。


  三、各区要履行审核拨付和监管的主体责任,做好企业培训和经费申报工作的指导服务,提高审核工作效率,保质保量推进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11日



《关于精准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工作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精准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4月26日,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精准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字[2020]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按照文件要求,各区确定了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名单。为保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充分享受以训稳岗培训补贴和临时性岗位补贴政策,实现应培尽培、应享尽享,经商市财政局同意,延长政策执行期。


  二、政策内容


  (一)将48号文的政策执行期由“2020年5月6日至7月31日”调整为“2020年5月6日至9月30日”,企业开展培训的截止日期延长至9月30日。


  (二)将48号文的补贴申请时间截止日由2020年8月31日调整为2020年10月31日,企业最晚可于10月31日前申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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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1
文号:京人社能字[2020]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人社毕发[2020]5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社会保险保障中心、财政审计局,北京地区各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相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全力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灵活就业。积极适应新就业形态和高校毕业生多元化就业需求,支持高校毕业生依托各类平台到服务预定、技术开发、内容付费等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实现灵活就业。对2020年及以后毕业离校2年内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企业吸纳。鼓励各类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国有企业带头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本市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2020年期间招用毕业年度内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支持企业、高校、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就业见习岗位,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三、拓宽就业渠道。充分挖掘事业单位岗位潜力,事业单位今明两年空缺岗位主要用于招聘本市高校毕业生,将2020年招聘高校毕业生岗位比例提高至80%。扩大基层就业规模,继续做好乡村教师特岗计划、乡村振兴协理员专项招聘工作,鼓励社区工作岗位、区属医疗卫生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提高大学生征集入伍比例,优先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各高校、科研院所国家科研项目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征兵办)


  四、推动创新创业。持续推动创新创业带动就业,落实工商登记、税费减免、成果转化等鼓励创新创业措施。对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合同期满乡村振兴协理员等群体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为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依托中关村创业大街、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及高校分园等“一街三园多点”孵化载体,为评选出的“大学生优秀创业团队”免费提供2年场地支持和孵化服务。拓展大学生创业板功能,引导多层次资本市场资源对接优质大学生创业企业。深入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


  五、提升就业能力。加强就业观教育和求职技巧指导,挖掘一批优秀就业指导在线课程,制作一批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就业指导作品,向毕业生推送。引导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与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鼓励本市高校毕业生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本市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享受个人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


  六、实施阶段举措。对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渔业船员资格、执业兽医资格、演出经纪人员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等职业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对于实施“先上岗、再考证”的准入类职业资格,高校毕业生在取得职业资格之前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用人单位在2020年12月31日前招聘高校毕业生的,不得将取得上述职业资格作为限制性条件。事业单位与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知识产权局)


  七、开展精准帮扶。做好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及时动态更新,及早摸清底数,了解就业需求,实施个性化就业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实施“点对点、一对一”就业帮扶,通过就业见习、技能培训、创业扶持、岗位推荐等措施,确保有就业意愿的困难家庭毕业生100%实现就业帮扶。组织开展面向湖北籍高校毕业生专项招聘活动,将湖北籍2020年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纳入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


  八、优化就业服务。跟进做好就业服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积极推进“互联网+”服务,《就业报到证》实现全程网办,进一步做好网上招聘、网上指导、网上签约、网上申报补贴等就业服务。将留学归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全面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同等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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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2
文号:京人社毕发[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人社能发[2020]6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有效应对国内外疫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在精准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以训稳岗工作基础上,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进一步开展以工代训保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式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扩岗位


  2020年7月1日至年底前,本市中小微企业新吸纳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半年内在该企业无参保记录),根据吸纳就业人员的就业月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培训补贴。


  (二)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稳岗位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创新、城市运行保障、生活性服务业等重点行业且2020年5-6月生产经营收入同比下降80%(含)以上的中小微企业,于7月1日至年底前,组织参保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月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培训补贴。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上述条件对企业进行认定,于2020年8月31日和9月15日前,分两批将企业名单(附件1)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时按行业分别报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商务局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上述两项政策由企业参保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受理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31日,同一职工两项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和用途


  (一)企业面向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的,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154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二)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5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三)每家企业以工代训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企业可将补贴用于职工教育经费各项支出、缴纳本企业社会保险费或发放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政策所需资金从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每人每年可享受各类培训补贴政策累计不超过3次。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技能提升行动“以工代训”模块申请,可按月申请,也可累计多月申请。在线做出承诺后,填写补贴申请表(附件2)和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附件3),并上传相应人员以工代训期间发放工资的银行对账单(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务派遣企业申请新吸纳人员以工代训培训补贴,还须上传实际用工单位正式确认意见(附件4)和劳务派遣协议。


  (二)审核。经社保信息比对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企业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对拟拨付资金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


  (三)拨付。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各企业培训补贴情况,于每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用款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将资金按季度预拨至“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专账”支出账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支出账户将资金拨付至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其拨付至各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支持企业开展稳岗扩岗是当前稳就业、促就业、防失业、保就业的重要抓手,各区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二)优化经办服务。各区要遵循“一网通核”原则,强化信息共享,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行“信息多跑路,用户不跑路”的服务模式,落实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申报程序。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区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企业范围和时间要求开展企业清单认定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企业范围。要履行审核拨付和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防冒领、骗取现象。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区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开展稳岗扩岗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策知晓度,方便企业了解办理程序。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以工代训政策与现行以工代训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附件:


  1.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明细表


  2.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


  3.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4.用工单位确认意见(样式)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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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8
文号:京人社能发[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全市集贸市场全面推行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部署,提升全市集贸市场代开发票业务管理水平,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自2020年9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在全市设有委托代征代开点的集贸市场内陆续推行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简称“代开电子发票”)取代原纸质通用机打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代开电子发票”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二、本次“代开电子发票”其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本次“代开电子发票”开具范围:全部比照原纸质通用机打发票已核准的应税货物、劳务、服务项目。


  四、本次“代开电子发票”票样以及相关注释说明。

image.png



  五、“代开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相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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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综合申报


  自2020年10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暂不涵盖按月预缴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综合申报。


  二、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


  印花税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市税三字第39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第二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531号)第一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3年第1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十一条中“按月”申报缴纳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9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实行综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综合申报是进一步减少报送资料、优化申报流程、服务纳税人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体现。


  二、关于税种综合申报渠道


  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入综合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纳税人还可根据办税习惯,选择使用原单税种申报模块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申报。


  三、关于纳税期限


  为减少纳税次数,《公告》明确,印花税可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原实行按月计征的纳税人调整为按季计征,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已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7月、8月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原按月计征印花税纳税人,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只申报所属期为9月的印花税并缴纳税款。对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文件条款中“按月”申报缴纳的方式予以废止。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半年计征不变。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申报所属期为7月—12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缴纳税款。


  土地增值税按季度计征不变。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申报所属期为7月—9月的土地增值税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预缴)按季度计征不变(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暂不涵盖按月预缴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申报所属期为7月—9月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并缴纳税款。


  四、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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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会协考[2020]21号 北京注册会计师考试办公室关于取消2020年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关于调整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组织安排的通知》(财考办[2020]12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目前北京市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的实际情况,举行大规模考试导致疫情传播的风险依然存在,因疫情防控要求无法落实足够考试机位,经过慎重研究,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决定取消2020年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根据《通知》精神,财政部考办将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制度规定,为已报名参加2020年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有关科目有效成绩延长一年。


  2.已报名参加2020年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请于2020年9月16日以后登录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www.bicpa.org.cn)查看具体退费流程。


  3.2021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工作将按照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


  如有疑问,请咨询北京注册会计师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88228898,邮箱:bicpa@bicpa.org.cn)。


  请各位考生理解和支持。


北京注册会计师考试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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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0
文号:京会协考[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人社办发[2020]1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深化“局处长走流程”专项活动成果,积极推动“未诉先办”,切实解决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针对走流程中查找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强化市区联动和部门协同,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群众满意作为我们的价值追求。为巩固深化“局处长走流程”专项活动成果,积极推动“未诉先办”,切实解决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现就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进政策落实到位


  (一)做好失业补助金办理进度告知。进一步优化失业补助金短信平台程序,及时向申领人推送业务经办进度信息;对于因银行卡原因申领失败的,协调16家代发银行,于次月5日提前进行一次补发。


  责任部门:就业促进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二)出台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政策。根据人社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精神,结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统计和测算数据,起草我市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政策。


  责任部门:职工养老保险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底


  (三)推进我市实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农村户籍人员与城镇户籍人员履行相同的失业保险缴费义务,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责任部门:就业促进处


  完成时限:2020年底


  (四)加强公益性岗位统筹。统一发布公益性岗位空缺信息、工资水平、人员条件;严格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录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加大公益性岗位的宣传,明确其托底性质。


  责任部门: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二、优化业务经办流程


  (五)简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流程。结合养老服务“办好一件事”,将办理流程向前、向后再延伸,以实现企业群众领取养老金时“只跑一次”甚至“零跑腿”为目标,研究提出职工退休流程优化再造方案。


  责任部门:职工养老保险处、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关系处、市局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底


  (六)简化存档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协商银行网签协议或共享信息,进一步优化现场签订社保费代扣协议流程;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增加“个人缴费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服务指南”,减少现场咨询环节;到现场办理存档并同时申请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可直接签订缴费协议;开通网上办理变更扣款账户;每月15日对于缴费未成功人员发送提醒短信。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底


  (七)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清算(死亡清算),取消村(居)委会盖章环节。


  责任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八)解决社保“问题单”申请处理周期长问题。将业务经办产生的问题实行前台处理,减少问题单数量,提高问题解决效率。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九)调整企业职工退休视同工龄认定时间。推进从2020年10月起,各区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每月确认两个月退休人员的信息(有条件的区可以不限于两个月),到2021年4月实现提前六个月确认相关信息。


  责任部门:职工养老保险处、市人才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21年3月


  (十)解决档案早于户口调京问题。起草档案便民利企若干措施,明确“因跨地区流动就业在公服机构存档、后办理户口进京人员的档案不再转回原籍,仅需将进京审批等材料归档”,规范全市人力资源服务公共服务机构经办流程。


  责任部门:市人才服务中心、就业促进处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十一)优化职称申报服务。进一步简化职称申报程序,在职称申报工作中,取消档案部门盖章环节,实行网上申报、审核、缴费。加快升级改造证书管理系统,实行职称证书电子化。申报人无需补办证书,可根据需要随时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获取打印电子证书。利用证书管理系统,梳理历史数据,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开通职称证书网上查验服务。


  责任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市人事考评办公室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十二)优化“评标专家增选工作流程”。取消现场审核环节,减少申报材料,申请人可不再提供学历证件材料,不用准备业绩材料。减少人员见面,做到专家申报只跑一次。增加后台数据比对环节。


  责任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十三)优化提升工伤服务。与劳鉴系统实现信息定时推送,自动完成工伤登记。实现工伤登记变更信息由劳鉴部门的业务系统自动推送到三险系统。核付通知单随劳鉴结果一同打印,工伤人员可直接进行辅助器具配置及更换,无需反复提供材料核验。实现企业工伤人员网申平台伤残待遇申领功能,系统实现一伤对应多次鉴定(包括重新鉴定、复查鉴定等鉴定类型)信息的自动接收等。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十四)优化劳动能力鉴定服务。预约鉴定实行一人一时分段预约,减少伤病职工现场等候时间。专家提前半小时达到现场做好鉴定准备,现场快速查体缩短鉴定时间,减少人员聚集,提高鉴定效率。针对一些特殊鉴定群体,采用“互联网+鉴定”的工作模式开展劳动能力视频鉴定,对行动不便的重伤、重病职工开展上门鉴定服务。简化工作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不让群众跑冤枉路,实现一次鉴定最多“跑一次”。


  责任部门: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十五)提升群众投诉举报服务。统一规范劳动监察部门受理接听群众反映问题线索的标准。增加核实情况和安抚引导环节。将转办流程整合到办公系统中,实现二维码收到的诉求和部转办件网上直接转办,获取反馈办理结果。与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对接,将12333电话发现的问题线索直接转交区级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减少12345派单数量,提高群众获得感。拟对轻微违法行为制定清单,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处罚。


  责任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三、加强提升经办系统功能


  (十六)统筹失业保险金待遇申领。推进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网上申领。推动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实现全程网办。完善申请失业补助金未通过提示信息。推进经办机构、12333等政策咨询机构开通失业保险待遇相关查询功能。


  责任部门:就业促进处、市局信息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


  (十七)优化技能提升行动系统功能。加快推进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平台与人力资源市场平台对接;建立新的培训系统和社保系统比对接口,加快比对进度。


  责任部门:职业能力建设处、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十八)修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的录入信息修改需要层层审批流程。下放报修权限,减少审批层级,重建数据进入规则。


  责任部门:市局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十九)进一步完善社保网上服务平台功能。通过社保网上服务平台迁云升级,解决信息交换不流畅、运维时间过长、社保个人权益不能实时查询打印等问题。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二十)进一步解决“二次录入”问题。对三险系统进行改造,开发接收模块,批量接收各区公共服务中心的数据,避免二次录入。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局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1月


  (二十一)解决各区养老保险审批行政部门“退休核准系统行政版”与社保中心的“四险系统”不对接问题。完成社保系统改造升级,实现社保系统数据能够实时更新。


  责任部门:职工养老保险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二十二)调整企业首次招用员工通过“e窗通”办理参保登记业务流程。同步建立应急预案,当企业首次招用员工通过“e窗通”增员不成功时,可通过不见面的方式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直接办理第一个员工增员业务。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二十三)推进非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鉴定网上报名。加强与首信公司的业务对接,对鉴定职业参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报考流程,在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网上服务平台上实现网上报名;在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网上服务平台增加网上服务功能。


  责任部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四、加强数据信息共享


  (二十四)推动本市就业登记、失业登记通过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和“北京人社”APP等渠道实现线上办理;推进市就业失业子系统数据与优惠政策子系统实现个人基础信息、就失业登记信息的数据共享。


  责任部门:就业促进处、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二十五)取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社保卡同步业务。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局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二十六)全面优化兼职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认定、支付流程。将原有采用派号参保方式改为使用真实身份证号码参保,实现全程网办。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处


  完成时限:2020年11月


  (二十七)加强退休人员死亡信息数据共享。切实推进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和市疾控中心每月实时共享数据,提升数据共享交互的时效性。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局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二十八)提升电子社保卡数据准确性。及时对入库数据不完整、人卡数据不一致、数据未实时同步等问题进行梳理完善。


  责任部门:市局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五、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二十九)实施政策审议“三同步”机制。既要“从逆向找问题”,更要“从正向消除问题”,切实抓好政策制定的“最初一公里”。出台新政策要征求经办部门和基层意见,可适当引导公众参与,推进政策制定、政策解读、经办流程“三同步”,一并上局党组会审议,实现于法周延、于事简便。政策解读要清晰明了、通俗易懂,不能简单地将政策内容拷贝和粘贴,可采取小贴士、动画、问答等多种方式。要站在用户的角度,以企业群众的服务感受为出发点,设计经办流程。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局属各单位


  (三十)推进走流程常态化。抓好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持续开展线上线下走流程,往跨领域走、往基层走、往实地走,用脚步丈量一线。要以用户的服务感受为出发点,了解企业群众办事的便利化需求,深入了解业务经办的每一个环节,切实查找和解决问题。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局属各单位


  (三十一)强化督查督办机制。机关纪委、行风办要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弄虚作假、做样子、不解决问题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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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8
文号:京人社办发[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公告

一、办理参保缴费时间


  2021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2021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2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580元;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340元。


  三、缴费方式


  (一)银行代扣缴费方式


  北京市税务局分别于10、11、12月初委托个人选择的银行进行扣款,在银行代扣前请按照上述缴费标准保证缴费银行账户余额充足,扣款成功后进行短信提示,参保人手机号码发生变更请及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所或学校办理。3个月内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未成功缴费,缴费期结束后不再进行银行代扣。


  (二)银行柜台缴费方式


  北京市税务局已联合12家银行(北京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中信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开通银行柜台缴费业务,银行代扣未成功以及无预留银行代扣账号参保人需携带身份证件、代缴人员需携带参保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件,于2020年11月9-13日、12月8-15日(工作日15:00前,双休日除外),前往各银行柜台办理现金缴费业务。


  (三)网上自助缴费方式


  10-12月每月20-23日6:00至22:00,24日6:00至18:00,参保人员可使用在医保信息系统留存的手机号码注册并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进行网上自助缴费。


  (四)免缴资格验审


  具备免缴资格的人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将名单提供给市医保局,参保人员不需要提交相关证件办理免缴资格验审手续。


  四、温馨提示


  1.无意愿或不具备条件继续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请及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减员手续,避免扣款。


  2.参保缴费成功结果可于完成缴费次月5日后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查询。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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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税[2020]1979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7年度第十三批、2018年度第十二批、2019年度第七批和2020年度第一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8]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三批)、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和2020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附件:


  1.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三批)


  2.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


  3.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


  4.北京市2020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


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三批)


  1.北京安防视音频编解码技术产业联盟


  附件2


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


  1.中国土地学会


  2.北京郎朗艺术基金会


  3.北京华育助学基金会


  4.北京龙门慈善基金会


  5.中国绿化基金会


  6.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


  7.中国原子能农学会


  8.北京锐捷公益基金会


  9.北京远洋之帆公益基金会


  10.北京杏霖健康公益基金会


  11.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


  12.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13.中脉公益基金会


  14.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


  15.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


  附件3


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


  1.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会


  2.北京宸星教育基金会


  3.北京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服务联盟


  4.中关村联创军民融合装备产业联盟


  5.北京乐活社区服务中心


  6.北京家居行业协会


  7.北京土地学会


  8.中关村海华信息技术前沿研究院


  9.北京民合国际交流基金会


  10.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


  11.北京美业公益基金会


  12.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


  13.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


  14.北京爱心万里公益基金会


  15.北京富德公益基金会


  16.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


  17.中华文学基金会


  18.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


  19.北京腾景大数据应用科技研究院


  20.北京首善儿童肿瘤基金会


  21.北京国金黄金公益基金会


  22.北京市女建筑师协会


  23.中益老龄事业发展中心


  24.全联环境服务业商会


  25.中国技术创业协会


  26.北京联想公益基金会


  27.北京陈江和公益基金会


  28.北京教育装备行业协会


  29.中国击剑协会


  30.北京成长教育发展基金会


  31.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


  32.北京万和公益基金会


  33.北京三知困难儿童救助服务中心


  34.北京高占祥文化艺术基金会


  附件4


北京市2020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


  1.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2.北京市李桓英医学基金会


  3.北京卓越企业家成长研究基金会


  4.北京郭应禄泌尿外科发展基金会


  5.北京健康促进会


  6.北京汽车行业协会


  7.中诚公益创投发展促进中心


  8.北京阳光未来艺术教育基金会


  9.北京普通教育名师研究会


  10.北京为华而教公益发展中心


  11.北京资源强制回收环保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12.北京市紫禁杯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


  13.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基金会


  14.中关村集成电路材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15.北京宜信公益基金会


  16.铁路青少年发展捐助中心


  17.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18.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19.北京保安协会


  20.北京德诺公益基金会


  21.北京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22.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


  23.北京华商会


  24.北京横山公益基金会


  25.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26.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27.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


  28.中国医学基金会


  29.北京新阳光白血病关爱中心


  30.北京延河弘扬延安精神基金会


  31.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32.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33.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创公益基金会


  34.北京健康管理协会


  35.北京市公安民警抚助基金会


  36.北京春苗慈善基金会


  37.北京世纪慈善基金会


  38.北京围棋基金会


  39.北京中央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


  40.北京慈弘慈善基金会


  41.北京市思诚社区公益基金会


  42.北京文物保护基金会


  43.北京新民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促进中心


  44.北京市律师协会


  45.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46.北京华宇公益基金会


  47.北京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48.北京美团公益基金会


  49.北京志愿服务基金会


  50.北京中道公益基金会


  51.北京大成企业研究院


  52.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


  53.北京杨孙西公益基金会


  54.北京市银杏公益基金会


  55.中关村现代医药生产力促进中心


  56.北京服装学院教育基金会


  57.北京慈建公益基金会


  58.北京张其成中医发展基金会


  59.北京市雪上运动协会


  60.北京基业长青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61.北京元芯碳基集成电路研究院


  62.北京同心互惠社工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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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09
文号:京财税[2020]19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为了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我们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对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统一。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本市(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


  邮箱:zcfgc@mail.hebei.chinatax.gov.cn


  2.邮递信件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意见”字样。邮编:050011。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税务执法实际,制定《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


  二、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三、《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本公告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15号)有效期满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京津冀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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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金监函[2020]186号 海南省开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规范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业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强化市场主导。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为契机,统筹引资、引智,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尊重市场规律,鼓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海南。


  第三条 加强政府指导。由省、市(县)各级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等相关单位,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运营加强指导,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有效防范风险。完善风险预警监测、化解处置工作机制,利用监管科技手段,做好对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风险防控,做到“早发现,严打击”,有效防范出现以股权投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按照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海南省依法由境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参与投资设立并实际经营的,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海南省依法由境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参与投资或设立并实际经营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第六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向符合相关规定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设立人民币基金。


  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股权投资企业”)。


  第二章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


  第七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币种可为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和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金额限制,在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方面无限制。


  第八条 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为符合该部门、该地区、该园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并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登记注册。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出具推荐函。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出具推荐函时,需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表》(附件1)或《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附件2);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人选名单、身份证复印件;


  (四)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


  (六)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第九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下列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一)企业名称;


  (二)经营范围;


  (三)变更股东或合伙人;


  (四)增加或减少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


  (五)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六)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分立或合并;


  (八)解散、清算或破产。


  第十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每半年向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告半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运作情况;


  (二)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三)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撤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进行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时,需向银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汇出境外。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散、清算、注销、退出。


  第三章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登记:


  (一)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并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凭推荐函,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三)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表述应当标明“股权投资管理”字样。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有至少2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二)有2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三)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四)在最近5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在海南省设有分支机构且为二级分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银行机构作为主办资金托管银行。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发起设立并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及与其相关的业务,也可按照相关规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第四章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登记:


  (一)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为股权投资企业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并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凭推荐函,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三)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表述应当标明“股权投资”字样。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境内人民币基金应当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在海南省设有分支机构且为二级分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银行机构或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券商作为项目资金托管人。


  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二)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经过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部门认可的投资标的除外;


  (三)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四)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五)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六)向非被投企业提供贷款或担保;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动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落户在重点产业园区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享受重点产业园区落地的地方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应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在我省重点产业园区和投资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行业。


  第二十三条 股权投资管理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认定海南省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人才落户、购车购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和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出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经济贡献奖励等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切实推进私募股权转让,充分发挥各交易场所的平台作用,依法合规地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托管、交易和退出提供服务。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国际仲裁院和各市(县)政府落实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防范打击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和海南省公安厅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事前信用核查、事中分类监管和事后联合奖惩的监管机制,开展联合监管和动态监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可向社会公告,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海南证券期货业协会应完善行业协会运行机制,开展会员服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功能,督促引导会员规范运作、合法经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本省投资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于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后续可探索实行更加便利的外汇收支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1、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docx


  2、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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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0
文号:琼金监函[2020]1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选推荐我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建局),有关建筑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鄂政办法[2020]13号),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研究决定加大对我省龙头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原公布的2019年度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鄂建办[2019]84号)基础上,增选推荐80家左右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增选企业享受《关于支持我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鄂建办[2019]81号)相关支持发展政策,并纳入动态管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取得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列入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1.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省直和武汉市企业2019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超过12亿元以上,省内其它地区企业建筑业产值超过5亿元以上;仅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省直和武汉市企业2019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超过5亿元以上,省内其它地区企业建筑业企业超过3亿元以上。


  2.近两年内获得过1次市(州)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


  3.从2018年1月至今,未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4.未发生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和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5.未发生因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6.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已办理企业信息登记,且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部门、住建部、省住建厅的各类统计报表。


  7.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企业填写《湖北省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申请表》(附件1),向企业注册地的市级住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在鄂和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的企业一律不纳入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2.推荐。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和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企业申请进行综合考评,在规定名额内择优确定推荐企业名单(附件2)。


  3.公示。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汇总拟推荐企业名单后,报省住建厅审查备案并发布公示。


  4.公告。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由省住建厅发布公告。


  三、相关要求


  (一)2019年公布的重点培育企业继续有效,本次不需再申报。


  (二)如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均满足申请条件的,统一以母公司名义申请。如母公司被列为重点培育企业的,其下属满足申请条件的全资子公司均可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三)满足申请条件的中央在鄂和省直企业请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申请表报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逾期将不再受理。


  (四)对于市州个别建筑业产值达不到基本条件,但在当地发挥龙头骨干作用或具有专精特色的企业,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可在名额限定内予以推荐。


  (五)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的重点培育工作,结合本地产业布局和企业发展实际,合理推荐本地重点培育企业名单,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推荐名单和企业申请表一并报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


  联系人: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市场处胡彬彬、白金


  联系电话:027-87824421


  邮箱:423105814@qq.com


  附件:


  1.湖北省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申请表


  2.推荐名额分配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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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5号--注册会计师参与反舞弊调查

舞弊,是企业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单独或共同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行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商业模式不断创新和演变衍生,舞弊形式随之不断产生新的变化且更具隐蔽性,致使审计风险进一步加剧。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时,需重点关注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舞弊。近年来,在财务报表审计之外,注册会计师更多的直接参与到反舞弊相关调查工作中。反舞弊调查,已成为会计师事务所重要的专项业务之一。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对舞弊风险的关注相比,反舞弊调查在应对措施等方面既与其有相似之处亦有自身独特的属性,注册会计师应予以特别关注。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帮助执业人员准确理解反舞弊调查,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针对反舞弊调查相关的概念、程序以及报告内容,北京注协专项审计和非鉴证服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出如下提示:


  一、财务舞弊的产生


  舞弊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即一种主动意识下的行为。舞弊行为主体的目的是传递错误信息,从而达到其他既定目的。而错误是一种非故意行为,即一种被动意识下的错误信息传递,可能是因缺乏经验、行为失误或疏忽、认知偏差等造成。虽然从定义或特征上能够比较容易的对舞弊和错误进行界定,但实务中,仅通过形式判断某项财务报表的错报是由错误还是舞弊导致却并不简单,通常还需要对相应错报背后是否涉及舞弊链条展开调查。财务舞弊的产生,是压力/动机、机会和态度/合理化三个因素彼此作用,形成闭合链条的结果,有效控制舞弊链条中任意环节,都可降低发生财务舞弊的可能性。因此,当注册会计师在反舞弊调查过程中注意到舞弊风险因素时,可以考虑选择“舞弊三角”理论作为切入点,设计并执行适当程序。例如,考虑“压力/动机”因素时,从企业业绩增长需求、融资需求以及品牌效应需求等出发,了解管理层及普通员工受到的绩效压力,对于上市企业还应当充分考虑监管压力;考虑“机会”因素时,从企业自身的制度或内部控制出发,关注岗位设置是否“职责分离”,集体决策和监督机制是否完善,针对舞弊行为的惩戒措施是否到位等;考虑“态度/合理化”因素时,从企业的价值观出发,考虑管理层的经营发展理念、企业员工的工作量和薪酬的关系,以及管理层是否频繁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等因素。


  二、反舞弊调查业务的概念及类型


  目前,注册会计师参与的反舞弊调查业务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当公司发生舞弊案件或发现舞弊迹象时,注册会计师直接接受管理层、股东或执法机关等委托方的委托,通过调查公司财务、业务数据以及询问有关人员,分析舞弊严重程度以及公司是否由于舞弊遭受损害并评估相应金额,进而出具调查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开展该类业务时,主要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要求,确定执行商定程序业务的工作计划、程序以及记录,同时明确注册会计师自身执业责任。因此,在业务开展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方充分沟通,确保委托方已经清楚理解拟执行的商定程序和业务约定条款。注册会计师向委托方提交的调查报告通常仅记录针对舞弊风险执行的程序、执行程序发现的事实,以及注册会计师针对调查结果给出的参考意见或建议,旨在为委托方提供进一步调查的方向。


  第二类,是当审计项目组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反舞弊调查组利用事务所内部法证专家的工作,进一步识别舞弊或舞弊嫌疑,并协助审计项目组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评估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以及重大错报的程度(包括金额和性质)。这种类型的反舞弊调查,可视为注册会计师基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的相关要求,利用法证专家的相关工作,以应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实现审计目的提供进一步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法证专家并不能代替注册会计师发表相关意见;同时,如果注册会计师拟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


  三、反舞弊调查的主要程序


  上述两类反舞弊调查业务依据的执业标准、涉及范围和目的存在一定差异。由于财报审计中的舞弊调查,是财报审计的一个组成部分,由财报审计程序统一计划和规范,实务中已经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参考。本提示仅针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承接反舞弊调查业务,从调查计划的制定、非现场调查程序以及现场调查程序等三个方面的主要程序予以阐述和介绍。


  注册会计师独立承接的反舞弊调查业务,主要依据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涉及的范围通常更加广泛,不仅仅针对舞弊事件导致的财务影响,还可能涉及法律合规层面的调查,最终将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委托方评估。


  (一)调查计划的制定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与委托方沟通所了解到的项目背景和基本信息等情况,制定初步调查计划。与财务报表审计中通常应当假定收入确认等存在特别风险的不同之处在于,调查计划以“疑罪从无”为前提。即在无确凿证据时,应当假定相关人员无舞弊行为。一般而言,当假定某人是实施舞弊行为的主体时,需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去支持该假定;而以“无辜”为假定前提时,此后调查程序中出现的任何异常情况均可作为推翻“无辜”假定的依据。从而可以通过异常现象,发现舞弊行为主体的动机、机会及借口,推进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后期的调查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调查程序中出现的任何异常状况,考虑是否有必要对调查计划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非现场调查程序


  反舞弊调查的初期,通常采用非现场调查方式。主要是先根据初步掌握的信息,从外围着手调查,同时提前导出有关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例如,从舞弊行为实施主体不易察觉的相关人员、部门或领域开始,随后逐步转向与舞弊行为实施主体关系更加密切的人员、部门或领域。采用这种形式的原因为:第一,增加调查程序的不可预见性,避免相互包庇、消灭或转移证据的情况发生;第二,避免其他人员效仿,使企业遭受更大损失;第三,做好相关财务数据及其他数据保全,避免数据遭恶意删除。非现场工作可以使得注册会计师迅速了解情况,并且有针对性地对调查计划作出调整。


  非现场调查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


  1.查询公开信息或网络检索。包括但不限于被举报人、被举报内容涉及的背景(如适用),拟调查的公司的背景和行业相关的信息等,以获取更多背景信息为后期调查做铺垫。


  2.电话或视频访谈。在充分核实受访对象身份真实性的前提下,通过电话或视频方式访谈非核心财务、业务以及运营等部门的非核心员工,获取初步信息,并与已知信息进行比较,识别是否存在不一致或者异常情况。


  3.人物关系调查。例如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人员信息,通过工商信息查询平台或企业信息查询网站等能够获悉人物关系的途径展开调查,绘制人物关系网络(如投资关系、供销关系或雇佣关系等),寻找可能的突破点。


  4.分析、审阅和复核企业内部此前开展初步调查所形成的文档,与委托方沟通所了解的情况和信息进行比对,关注是否存在遗漏的细节。


  5. 针对已经取得的数据进行多维度分析,确定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三)现场调查程序


  通过非现场调查已经获取了一些证据或发现可疑迹象之后,即可进入现场调查阶段。一般来说,现场调查阶段的调查工作相对公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


  1.现场访谈


  现场访谈是现场调查过程中最为关键、也是最容易发现问题的程序,很多反舞弊调查的突破口,均来自于现场访谈。


  为保障现场访谈达到预期效果,通常至少应当考虑下列方面:第一是访谈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准备好访谈清单、涉及的相关文档,提前熟悉非现场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细节;第二是访谈对象不应局限于舞弊行为实施主体,还应考虑与其来往密切的有关人员,对舞弊行为实施主体进行访谈之前,通常应对与舞弊行为实施主体来往密切的有关人员进行访谈,以便更加全面的了解情况和掌握信息;第三是访谈前对受访者做详细的背景调查(包括了解受访者的性格特点、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家庭背景及抗压能力等),如受访者为舞弊行为实施主体,还应事先掌握部分与其有关的舞弊证据;第四是在对舞弊行为实施主体进行访谈的过程中,考虑访谈技巧的运用。


  现场调查环节的访谈并不是一次或固定的几次,需要根据调查的进展来判断。当出现新的调查结论时,可能需要对同一受访者进行多轮访谈。通过访谈中发现的逻辑漏洞,识别舞弊风险因素和舞弊事项。


  2.审阅及调查文档


  审阅及调查文档,是现场调查的另一重要环节。现场调查阶段审阅及调查的文档,可以比非现场调查阶段更加细致、范围更加广泛,目的是发现文档中隐含的与舞弊相关的关键信息。实务中,通过审阅及调查文档,通常可以发现舞弊迹象或舞弊事实。


  现场调查阶段审阅及调查中应当重点分析的文档可能包括企业现行的各项政策、重大采购销售合同、银行资金流水以及与收入和费用支出相关的全部文件。很多情况下,也可以考虑调阅涉事人员的电子邮件和其他信息等。电子邮件由于其形式、存储介质以及隐私方面的特殊性,如拟审阅被调查公司特定人员的电子邮件,则应当提前与公司有关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特别调查委员会等)沟通,取得批准,必要时签订保密协议。同时,将特定人员的电脑、便捷式移动设备中相关邮件、聊天记录等进行加密备份。检查时,可借助信息化检索的手段提高审阅的效率,必要时还可利用信息风险管理专家的工作。


  3.核实文档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对于审阅过程中涉及的一些重要文档,需要考虑文档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充分关注通过伪造文件的形式进行舞弊的可能性。对于外部文件,诸如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采购销售合同、报关单、运单以及发票等,尽可能与开具人、交易方或者相关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核实;对于内部文件,通过细节检查、交叉检查或单独询问有关当事人,以辨别资料的有效性。


  4.实地走访


  调查过程中如识别出可疑的供应商或客户,可以对其进行背景调查并尽可能进行实地走访和访谈,以识别该供应商或客户是否真实存在,其业务规模是否与被调查公司的业务数据相匹配。在调查过程中,结合舞弊风险信号追溯到信息的源头以核实是否存在舞弊行为。


  由于舞弊行为可能是自上而下的串通,在查阅时可以考虑以下方面:第一,增加程序的不可预见性;第二,在取得有关方面(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授权、准许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对相关证据和数据予以备份,防止转移和灭失;第三,关注各种往来文件的上下文,如果舞弊行为涉及高级管理人员,很多时候文件中仅仅体现“同意”、“批准”以及“建议提交XX审阅”等字眼,由于文字较短容易被忽略。


  四、反舞弊调查报告的拟写


  反舞弊调查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调查程序,归纳、汇总调查发现后,提交给委托方的产品。


  (一)反舞弊调查报告的特征


  调查报告将详细说明调查的目的、执行的程序以及发现的事实,以便委托方了解所执行工作的性质和范围。反舞弊调查报告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准确、清晰。报告中涉及的所有物证、人物访谈记录以及计算的影响金额都应当准确;报告使用的语言应当清晰,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如果不是引用他人原话,切忌带有如“可能”“潜在”“或许”等语义含糊、带有推测成分的词汇。必要时,还应当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


  2.客观陈述。调查报告应当是基于调查程序的如实描述,即必须客观地对发现予以陈述,不掺杂注册会计师的观点、推断等主观判断。同时,如果基于相关要求,当某些证据或发现对委托方不利但与调查事件相关时,注册会计师不应当隐瞒。例如,注册会计师不应当隐瞒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委托方自身的内控缺陷或在合规性方面存在的问题等。


  3.相关性。调查报告中应记录与反舞弊调查相关事实和发现,与之无关的一般不应记录在内,以免对报告使用者造成误解。


  4.不发表鉴证意见或者提供保证。由于反舞弊调查并非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基于反舞弊调查发现的事实、获取的证据发表任何形式的鉴证意见。报告只是针对调查结果给出参考建议,旨在为委托方提供进一步调查的方向。


  (二)反舞弊调查报告的构成


  反舞弊调查报告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前言。主要介绍此次反舞弊调查的背景、委托方初步调查(如有)取得的进展、委托方引入注册会计师进行调查的目的等。


  2.执行的调查程序。说明注册会计师具体执行了哪些程序以及如何执行程序,是调查报告最为详细的部分之一。例如:具体查阅了哪些资料,访谈了哪些相关人员,调取了哪些人员的邮件往来以及记录、对邮件及记录的预处理和筛选,对数据做的分析工作等。


  3.调查结果汇总。调查结果汇总是注册会计师基于执行的调查程序,对各类发现所做的归纳总结。调查结果汇总应形成一定的层次和逻辑,能够让调查报告使用者清楚地了解调查的发现。


  4.调查结果详情。调查结果详情是对前述调查结果汇总的展开说明,是调查报告的重点部分之一。一般而言,注册会计师会在此部分对前述各项调查结果作详细叙述,绘制图表、罗列数据或是附上图片等。


  5.责任声明。责任声明,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对自身责任的解释和界定。注册会计师需要引导调查报告使用者正确利用调查报告所传递的信息,以免作出错误判断。责任声明的条款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反舞弊调查的范围与财务报表审计不一致,无法提供相同程度的保证。


  (2)调查报告中记录的有关当事人的陈述或观点均基于对陈述人的合理信赖。


  (3)前述所有的发现均基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的程序以及这些程序可能存在局限性,对这些发现的理解,不应超出注册会计师执行的程序及程序的局限性等。


  6.附件。附件的主要内容是在“调查结果详情”部分中,囿于篇幅及结构限制,无法直接附在其中的图表等。


  五、案例分析


  以下借助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便更深入的了解。


  (一)案例背景


  一家海外上市房地产集团下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接到员工的内部举报,声称该企业可能存在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对外借款等重大资金被挪用的舞弊风险。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协助相关司法机关及外部律师开展调查。


  对企业进行基本了解后,注册会计师注意到:虽然该合资企业由外方控股,但控股方的管理人员在日常经营及财务活动中不担任主要管理职位,合资企业的银行账户开立、网银办理、支票收付及公章使用等重要资金管控流程,均由小股东派遣的管理人员掌握。


  (二)注册会计师执行的程序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后,与该集团总部有关部门及外部律师团队紧密合作,针对资金挪用举报事件,执行了如下调查程序:


  1.建立与该举报员工的沟通渠道并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其发现的舞弊迹象以及挪用的资金的可能去向等,初步确定调查的方向。


  2.注册会计师在企业人员陪同下亲自到人民银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查询并打印企业开立账户清单,核实银行账户的完整性;同时,核实相关账户的开立时间和使用状态,对近期注销的账户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


  3.亲自到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含已注销账户的对账单),核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日记账流水的一致性,并关注银行账户在注销之前的流水是否存在大额异常交易;运用大数据分析并结合可视化工具,进行银行流水变动分析;对交易对手方为关联方的银行流水单独检查,关注有关交易是否存在采销合同、资金拆借合同或内部审批文件等;对于采销合同重点关注相应商品、服务或劳务的交付情况,交易价格是否公允,迟延交付的合理性等;对于资金拆借合同,重点关注交易的必要性、相关审批流程是否符合公司内部制度规范要求等。


  4.利用外部专家,对笔迹、公章等信息的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审验。


  5.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将函证结果与财务数据进行核对。


  6.梳理企业内部支持性文件,查找资金挪用途径及方式的相关迹象。


  7.经批准检查并备份相关人员的邮件等电子文件,追溯事件起因及实质。


  8.对管理层及员工分别安排单独访谈,查找内控缺陷,从关键环节分析舞弊形成的根本原因。


  9.分析交易的合理性。对异常交易的对手方实施背景调查或实地走访,以识别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在识别关联关系时,利用企业信息检索平台,基于平台数据构建异常交易双方的关系链条。在构建关系链条时,除了关注股权关系外,也关注双方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重叠,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的对外投资项目,以及双方在公开信息检索平台的联系方式是否相同或相似等。此外,在识别关联关系的程序中,咨询了外部律师的意见,例如企业在规避关联关系时,通常会有哪些操作或形式,核查时应当额外关注哪些迹象或事实等。


  (三)调查程序的发现


  通过上述调查程序,注册会计师发现如下事实:


  自20X4年至20X9年,在合资企业总经理、财务经理及出纳的合谋下,通过操作50余个银行账户,向小股东关联公司输送巨额资金,并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银行水单、定期存款存单等方式掩盖违规账外交易。上述小团体套取资金的行为,对该合资企业造成逾14亿人民币的巨额资金缺口。


  (四)关键风险点


  结合上述案例,反舞弊调查存在以下几点容易忽略的细节,在此特别提示:


  1.关注“业财数据”的一致性


  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的一致性检查,在反舞弊调查中是非常关键的环节之一。对于本案例中的资金挪用事件,如果仅注重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而忽略资金流向、账户状态和使用状况等业务数据,将难以发现舞弊行为的踪迹。注册会计师通过分析银行存款的变动并依托外部函证、交叉对比每笔资金往来至企业的会计数据以及利用外部专家工作等程序,最终发现企业是基于伪造的银行对账单、银行水单、定期存款存单等凭证编造会计账目,以掩盖管理层挪用资金的事实。


  2.重视岗位的职责分离


  职责分离,是普遍运用的内部控制措施之一,但实务中这一点十分容易被忽略。本案例中,财务部的会计和出纳岗位职责重叠,正是造成资金挪用最大的漏洞之一。岗位职责重叠或者一人身兼多个关键职位,给舞弊的发生提供了更多机会。


  3.函证的完成度


  在函证过程中,无论是通过邮寄还是跟函,均需对函证全过程保持控制。为避免询证函被拦截、篡改等舞弊风险,在邮寄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在核实由企业提供的被询证者的联系方式后,应自行独立寄发询证函,而不应使用企业本身的邮寄设施或交由被调查企业代发。如果采用快递方式发送询证函,需要警惕企业通过快递员拦截询证函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在所发出的询证函上添加不易复制的特定标识,以便在收到回函时与事先留存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比对以辨别真伪。而在本案例中,由于管理层伪造了对账单、存单等通常作为替代测试的证据,如因函证无法收回而采用替代程序,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发现资金挪用行为。本案例中,注册会计师针对高风险的银行账户较多采用了“跟函”的方式,对整个函证全过程保持控制,掌握函证程序的实时进度并提高完成度,有效满足了调查的要求。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在反舞弊调查中,应保持审慎的职业态度,考虑使用不同的工具、方法,并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技术,优化调查流程;全面检查被调查主体存在舞弊风险的业务活动以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执行方;加强与高层、中层以及基层员工的沟通,对于存在举报人的项目,还应当与举报人保持密切沟通;对于容易忽略的领域保持必要的关注,甚至作为关键程序。通过调查发现舞弊链条中的异常情况,推动调查工作开展,达到履行注册会计师的职责,提高反舞弊调查质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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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2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财税[2020]20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提示——依据陕财税[2023]13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3年12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成新区、韩城市、各省管县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我们结合国家机构改革、财税体制改革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调整,对现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20年10月14日



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同意陕西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收入,收入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两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税务部门征收,各级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销售税金中列支。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16项“地方教育附力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支出”相关科目。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50%上缴省级,由国库直接划解,就地缴入省国库。市与县(市、区)的分成比例由各市自行制定。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无规定的,参照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因预缴税款、技术性差错和其他原因造成多缴地方教育附加发生退库的,由税务机关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库。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任意扩大、缩小征收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


  第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文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7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或扩大征收范围以及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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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4
文号:陕财税[2020]2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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