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资源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等规定,现对我市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和硫化氢气(以下简称油气资源)纳税人应及时归集各开采地当期油气资源产量,据以计算各开采地当期销售额,并按规定向开采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其中:


  (一)开采地当期分税目销售额=纳税人当期分税目总销售额×(开采地当期分税目产量/纳税人当期分税目总产量)


  纳税人当期分税目总产量=∑各开采地当期分税目产量


  开采地按照井口所在区(县)级行政区划确定。开采地含硫量百分比可按照各区块平均含硫量确定。


  (二)纳税人开采油气资源符合《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前三种情形减征资源税的,开采地当期资源税优惠项目销售额=开采地当期原油或天然气销售额×(开采地当期优惠项目产量/开采地当期原油或天然气产量)


  (三)纳税人应当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20日内将上季度每月的油气资源涉税资料,包括油气资源销售额、各开采地油气资源产量、各开采地优惠项目产量、各区块天然气平均含硫量等信息报送开采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时,成本利润率参照上一年度《重庆统计年鉴》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对应行业相关数值确定。


  分行业成本利润率=分行业利润总额/分行业主营业务成本


  三、对《决定》第三条规定的减免税,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资源税法顺利实施,结合我市资源税征管实际,重庆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4条,主要明确了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和硫化氢气(以下简称油气资源)资源税申报缴纳,确定了成本利润率,明确了优惠政策办理方式。


  (一)油气资源税申报缴纳相关问题。


  为规范油气资源税申报缴纳,确保纳税人顺利享受《资源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公告》第一条明确了纳税人油气资源税销售额计算分配方法、优惠项目销售额确定方法和资料报送。


  (二)明确资源税成本利润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授权,《公告》第二条明确了我市资源税成本利润率。


  (三)明确优惠政策办理方式。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纳税人申请享受我市《决定》第三条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办理方式。


  三、《公告》施行时间


  为与《资源税法》等上位法配套实施,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三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时限规定的限制”的规定,《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政办[2020]3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4日



河南省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进一步降低我省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着力降低物流制度成本


  (一)完善证照和许可办理程序。加快推进运输领域资质证照电子化,推动线上办理签注。优化大件运输跨省并联许可服务,进一步简化大件运输车辆过桥验算程序,2020年年底前建立普通干线公路桥隧技术状况数据库。(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科学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建设源头治超信息监管平台,加大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力度,督促源头企业安装出口称重检测设备并接入源头治超信息监管平台。推进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百吨王”货车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实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国省干线集中治理、农村公路限高限宽等措施,严格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实行公路治超“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开展货车生产企业产品一致性常态化监督管理,加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监控,逐步淘汰各类不合规车型。(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维护道路货运市场正常秩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黄牛带车”、暴力抗法、干扰执法等违法行为。依托“12315”投诉举报平台,加强对车辆通行、停车服务、道路救援等领域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道路货运市场收费行为。(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四)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停靠管理。加快郑州、许昌、安阳、济源等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进度,推广应用新能源配送车辆,鼓励发展共同配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分时配送等集约化配送。坚持区分管理、精准管控,统一城市配送车辆外观标识,落实差异化通行措施,对新能源配送车辆给予更多通行便利。支持各地优化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补充完善城市配送车辆停靠接卸场地内容,因地制宜建设城市配送车辆停靠接卸场地。支持洛阳、濮阳、鹤壁等城乡高效配送试点城市在城乡配送网络建设、标准化示范创建、技术模式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到2021年年底,基本实现全省城乡配送当日达、次日达。(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负责)


  (五)推进通关便利化。提高铁路口岸通关时效,制定实施货物装卸、场内转运、吊箱移位、掏箱提箱等作业时限标准。落实航空口岸通关便利化措施。推进口岸作业环节无纸化,减少单证流转耗时。持续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和随附单证。进一步压缩海关申报前检验检疫、申报准备等作业时间,推进“两步申报”“两段准入”等通关改革,优化商品检验模式和转关货物管理,力争2020年全省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较2017年压减50%以上。(郑州海关、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深化铁路市场化改革。争取开展铁路市场化改革综合试点,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探索开展投融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绩效管理、运输组织等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货运场站、仓储等物流设施建设和运营。持续完善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灵活调整机制,及时灵敏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着力降低物流要素成本


  (一)保障物流用地需求。支持利用铁路划拨用地等存量土地建设物流设施。鼓励各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全方位保障物流用地。对国家及有关部门、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和区域物流枢纽、铁路专用线、冷链物流基地、示范物流园区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对未纳入重点保障范围的物流用地,指导各地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通过盘活存量、配置增量予以保障。鼓励因地制宜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物流设施,提高国家物流干线网络集疏运能力。(省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二)加强物流用地考核。合理设置物流用地绩效考核指标,引导企业高效利用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的,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有偿使用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省自然资源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物流企业的融资支持,鼓励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依托核心企业加强对上下游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物流企业主动对接中介机构,发行合适的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物流企业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发挥“信豫融”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推广“信易贷”模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国开行河南省分行负责)


  (四)完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开发物流企业融资保证保险产品,为物流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聚焦物流企业在企业财产、货运损失、民事责任等方面的风险保障需求,开发综合保险产品,为物流企业提供综合保障。(河南银保监局负责)


  三、着力降低物流税费成本


  (一)落实物流领域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企业或个人购买挂车车辆购置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等税收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物流辅助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省财政厅、税务局负责)


  (二)降低公路通行成本。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实施高速公路货车差异化收费政策,引导车辆在拥堵路段、时段科学分流,进一步提高通行效率。加强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的路网运行保障,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三)降低铁路航空货运收费。推动优化中欧班列(郑州)运输组织,加强资源整合,实施郑欧国际货运班列“一干三支”铁海公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推动中欧班列多式联运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降低开行成本。大力推行大宗货物“一口价”运输,严格落实铁路专用线领域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落实铁路货运价格和收费管理规定,对部分货运杂费项目实行阶段性减半收费政策,运杂费迟交金收费费率由3‰降至1‰,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将机场货站运抵费归并纳入货物处理费。(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负责)


  (四)规范口岸收费。完善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并动态更新。推行口岸收费“一站式阳光价格”,提高收费透明度。引导和规范口岸运营单位等合理调整收费标准,鼓励采取包干方式收取费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郑州海关、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加强物流领域收费行为监管。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及时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探索建立收费行为规则和指南。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度,强化日常检查,依法查处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超标准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郑州海关,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六)推动物流信息开放共享。建立河南省多式联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力争2021年年底前实现部门、区域、方式间信息资源开放共享。鼓励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铁路、港口、航空等单位向社会开放与物流相关的公共信息,推动行业协会、物流枢纽、骨干企业信息平台互联互通,鼓励开放枢纽场站、运力调配、班线计划等数据资源,支持建设“互联网+”车货交易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等,推动物流供需和运输资源精准对接、有效集成。(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郑州海关、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负责)


  (七)降低货车定位信息成本。鼓励货车生产企业按规定对出厂货车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不得要求货车用户重复安装。落实国家有关货运车辆定位信息服务商收费规定,减轻货运车辆定位信息成本负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负责)


  (八)破除多式联运“中梗阻”。研究出台运输结构调整配套政策。探索制定国际陆路运输方式联运规则,支持多式联运经营人发起成立国际陆路联运与贸易发展联盟,积极开展联运提单交单结算业务。成立物流枢纽(园区)联盟,推进物流设施互联互通。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加快周口港中心港区、信阳港淮滨港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铁路专用线进企入园工程,力争2020年年底前新开工铁路专用线5条以上、建成投用铁路专用线5条以上。(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负责)


  (九)完善物流标准规范体系。建立我省多式联运标准体系框架,研发推广专业化联运装备,完善相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制定一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积极推进货车车型标准化,严格落实货运车辆、标准化托盘和包装基础模数等国家标准,鼓励省内货车生产企业积极参与多式联运运输装备研发生产,积极发展符合国家标准的中置轴汽车列车、厢式半挂车。严格落实国家船型标准化有关政策,确保新建船舶符合标准。(省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负责)


  四、着力降低物流综合成本


  (一)推进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实施“1133”物流运行体系建设工程,加快十大物流通道、10个国家物流枢纽、30个区域物流枢纽和物流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联运配送三大网络建设,构建“通道+枢纽+网络”的物流运作体系。推动郑州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积极争创国家示范物流园区。加强县、乡、村共同配送基础设施建设,打造覆盖特色优势农产品分级、预冷、包装、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产销密切衔接、利益紧密联结的供应链条。完善应急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加快补齐特定区域、特定领域应急物流基础设施短板,提高应急物流保障能力。(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二)培育骨干物流企业。鼓励大型物流企业市场化兼并重组,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物流集成商,筹建中州航空,推动中原龙浩航空将主运营基地迁至郑州。支持传统物流企业向物流全链条服务商转型,推动铁路运输、邮政快递、网络货运平台等企业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转变。(省政府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提高现代供应链发展水平。加快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试点建设,探索仓配一体化、入厂物流、国际供应链、海外协同等物流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新模式、新路径,提升覆盖制造业采购、生产、销售和售后等环节的供应链服务能力。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打造一批跨行业、跨区域的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建设一批供应链协同、交易和服务示范平台、示范园区,实施一批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科研示范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


  (四)加快发展智慧物流。支持物流园区和大型仓储设施等应用物联网技术,鼓励货运车辆加装智能设备,加快数字化终端设备普及应用。开展数字交通发展研究,推进省新一代国家交通控制网与智慧公路试点工程(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加快货物管理、运输服务、场站设施等数字化升级。积极发展机械化、智能化立体仓库,加快普及“信息系统+货架、托盘、叉车”的仓库基本技术配置,推动平层仓储设施向立体化网格结构升级。推广应用智能快(邮)件箱,开展智能快(邮)件箱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专项行动。(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邮政管理局负责)


  (五)积极发展绿色物流。推进货物包装和物流器具绿色化、减量化,推广使用绿色包材和可循环包装,发展绿色供应链。支持物流园区、大型仓储设施应用绿色建筑材料、节能技术与装备以及能源合同管理等节能管理模式。鼓励企业使用低碳环保配送车型。支持寄递企业使用低重高强包装箱,全面推广应用“瘦身胶带”,试点应用免胶带纸箱,减少邮件快件包装用量。(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物流降本增效对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省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降低物流成本典型经验做法,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河南省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降低我省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文件涉及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社会物流成本水平是经济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的集中体现,降低物流成本对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经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进一步推动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国务院办公厅今年6月份印发《意见》,对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又作出具体部署。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物流降本增效工作推进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比率连续7年下降,成功获批全国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试点省,但同时存在物流基础设施有效供给和衔接不足、物流整体运行效率不高、政策环境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在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的各项任务举措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一系列接地气、易操作、好落实的真招实招。


  二、主要特点


  《方案》起草重点把握了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直面问题,力求实效。聚焦制约物流降成本的“老大难”问题,创新思路和政策手段,在降低制度、要素、税费、综合成本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政策举措。二是远近结合,协调推进。既聚焦行业反映集中、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物流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又着眼于加强不同领域、不同物流环节的衔接转换,推动以压缩绝对成本支出为导向的“数量型降成本”向以完善物流运行体系为导向的“效率型降成本”转变。三是强化统筹,狠抓落实。针对该工作领域广、条线多,涉及多个部门职责,需要协调联动、共同发力,《方案》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省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三、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着力降低物流制度成本。提出完善证照和许可办理程序、科学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维护道路货运市场正常秩序、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停靠管理、推进通关便利化、深化铁路市场化改革等六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第二部分,加着力降低物流要素成本。提出保障物流用地需求、提高物流用地效率、拓宽融资渠道、完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等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第三部分,着力降低物流税费成本。提出落实物流领域税费优惠政策、降低公路通行成本、降低铁路航空货运收费、规范口岸收费、加强物流领域收费行为监管、推动物流信息开放共享、降低货车定位信息成本、破除多式联运“中梗阻”、完善物流标准规范体系等九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第四部分,着力降低物流综合成本。提出推进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培育骨干物流企业、提高现代供应链发展水平、加快发展智慧物流、积极发展绿色物流等五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14
文号:豫政办[2020]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政办发[2020]2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保障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范围包括哈尔滨片区、黑河片区、绥芬河片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设立自贸试验区领导小组,下设深化体制改革、商事改革、财税改革、金融创新、经贸促进五个专项工作推进组,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各项建设工作。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设在商务厅,承担自贸试验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制度规定;


  (二)负责拟订自贸试验区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协调国家和省相关部门自贸试验区事务;


  (四)研究、推动出台自贸试验区综合改革、投资、贸易、金融、人才等政策并指导实施;


  (五)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制度创新、改革经验和智库建设工作;


  (六)组织推进各片区贯彻落实自贸试验区各项试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七)指导各片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


  (八)负责自贸试验区对外宣传交流;


  (九)制定自贸试验区统计制度,统计发布自贸试验区公共信息;


  (十)及时总结督促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试点任务工作进展情况及制度创新、复制推广经验工作成果情况;


  (十一)自贸试验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中省直各部门是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落实,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加大制度创新力度。要进一步细化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集中力量加以推进,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全面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依法向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完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内容和方式,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的协调和指导。涉及中央事权试点内容积极向对应国家部委争取政策。


  海关、海事、边检、金融、税务、公安等驻片区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加强先行先试的政策支持。


  第六条 三个片区所在地政府是各片区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出台支持片区建设发展、解决片区实际问题的实用政策,调动所辖各部门提出改革试点经验,形成多批次、高质量的创新实践案例。


  第七条 设立自贸试验区哈尔滨、黑河、绥芬河片区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派出机构,由片区所在地市政府代管(其中绥芬河片区管委会由牡丹江市政府代管),负责片区具体事务,在业务上接受省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的指导,承担其交办的任务。各片区之间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经验交流,实现协同发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省政府、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政策措施及有关决定;


  (二)组织实施片区承接的各项试点任务;


  (三)研究和解决片区改革创新中的难点和问题,总结片区深化改革创新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四)制定片区发展规划,统筹片区产业布局;


  (五)负责片区宣传、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工作;


  (六)制定实施片区行政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片区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公共服务等行政事务;


  (七)组织实施片区综合监管工作,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八)负责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定期梳理市场主体需求,并及时根据相关企业诉求提出创新举措;


  (九)根据改革需要,提出行使省级、市级管理权限的目录,依法按程序办理,协调有关部门在片区内的行政工作;


  (十)建立综合统计制度,及时统计相关数据,分析预测区内经济社会的运行情况,及时上报自贸试验区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为社会提供咨询和服务;


  (十一)依法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片区所在地市政府有关部门、片区管委会对自贸试验区工作要按任务责任分工,设置台账,跟踪管理。


  第九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行政咨询机制,为自贸试验区的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引进、重大创新措施和方案的制定等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区域产业布局


  第十条 哈尔滨片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金融、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和寒地冰雪经济,建设对俄罗斯及东北亚全面合作的承载高地和联通国内、辐射欧亚的国家物流枢纽,打造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增长极和示范区。


  黑河片区重点发展跨境能源资源综合加工利用、绿色食品、商贸物流、旅游、健康、沿边金融等产业,建设跨境产业集聚区和边境城市合作示范区,打造沿边口岸物流枢纽和中俄交流合作重要基地。


  绥芬河片区重点发展木材、粮食、清洁能源等进口加工业和商贸金融、现代物流等服务业,建设商品进出口储运加工集散中心和面向国际陆海通道的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打造中俄战略合作及东北亚开放合作的重要平台。


  建立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合作联动机制,发展优势产业,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相互借鉴、协同开放。


  第四章 营商环境


  第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制度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力度,深入推进营商环境改革,对标对表世界银行10项一级指标和45项二级指标,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第十二条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实行改革,持续推进“照后减证”。


  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职责清晰、权责一致的原则,编制权责清单,简化权力运行流程,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建立普通注销登记制度和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相互配套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第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促进投资和贸易的有关税收政策,建立便捷的税收服务体系。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参考国际通行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构建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第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机制。


  第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知识产权服务、报关报检、检验检测、认证、评估、公证、仲裁、司法鉴定、信用服务等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


  第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相关机关、事业单位经贸、科技人员可通过审批审核机关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申办因公出国多次往返签证。


  第二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制定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办法及人才引进、使用、服务、激励等相关配套措施,对有重大贡献的人才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管理队伍。


  为人才签证、停居留、技术移民、项目与奖励申报、执业、创新创业、购买或者租赁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提供便利。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一条 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完善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实现区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


  第二十二条 建立检疫、原产地、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跨境资金等特殊领域风险精准监测机制,实现全流程风险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高标准智能化监管基础设施,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认共享,加强出入境安全管理,优化货物出入境监管模式。


  第六章 激励和容错机制


  第二十四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主动进行压力测试,充分激发创新活力,营造自主改革、积极创新的环境,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力争形成更多高质量制度创新成果。


  第二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改革创新的容错机制。对干部在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错误,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视情况纳入容错免责范围:属于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没有明令禁止的;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不是个人独断专行的;处置突发事件临时决断,总体效果好的;出于担当尽责,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由于不可抗力或难以预见因素,不是主观故意的;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七章 法治保障


  第二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坚持运用法治方式在行政体制、管理机制、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推动改革创新。依法保护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保障其在区内监管、税收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享有公平待遇。


  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借鉴在市场运行规则、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二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依照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依法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全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体系,通过集中片区全部行政许可事项,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


  第二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应当依法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


  第三十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反垄断工作机制。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平台,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配合国家做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数据共享,推广信用信息应用,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行为提示清单、经营行为法律责任清单发布制度,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


  第三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和标准,建立出口产品低碳认证、企业环境保护承诺、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内的市场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开展国际仲裁、商事调解工作,公正高效地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自贸试验区内应当完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鼓励仲裁机构加强国际商事仲裁交流合作,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提高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水平,鼓励境内外高端人才在自贸试验区依法提供法律专业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15
文号:黑政办发[2020]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税[2020]27号 上海市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抵免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和培育,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下称“46号文”)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抵免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企业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确认纳入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下称“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46号文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根据46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三、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试点企业根据46号文以及《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填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按规定享受相关抵免优惠政策,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相关公示确认信息;


  2.产教融合相关协议合同、章程;


  3.年度财务报表;


  4.支付办学投资与支出费用所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记账凭证;


  5.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若属于集团公司下属成员单位申报抵免的,包括本市单位以及外地集团公司的在沪成员单位,在上述资料以外,还需留存或提供集团公司与下属成员单位的关系证明材料。


  五、市财政局负责试点企业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抵免政策的总体推进实施。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受理抵免申报和开展相关后续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负责及时将试点企业名单以及相关材料函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上述抵免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10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15
文号:沪财税[2020]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

为了规范和完善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优化办理方式)办理破产案件,应当通过程序简化和归并、破产事务集约办理、加强破产信息化建设等措施,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破产成本。


  第二条 (繁简分类管理)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并在破产案件办理系统中作“快”字标识。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一)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等情形,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


  (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可能困难较大或者期限较长,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的;


  (三)债务人系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存在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情形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


  法院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公告。


  第三条 (加强审限管理)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其他破产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二年内审结,因案情疑难复杂等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的除外。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法院应当向管理人送达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管理人应当将审理方式的转换及时通知债务人及全体债权人。


  第四条 (集约选任管理人)管理人可以采取摇珠方式随机选定,也可以采取竞争方式选定。经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通过主要债权人共同推荐或者债务人、债权人协商一致等方式选定。


  下列破产案件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


  (一)预重整期间已经指定临时管理人的案件,可以指定预重整管理人为管理人;


  (二)强制清算转换为破产清算的案件,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三)实施实质合并破产和协调审理的案件,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


  (四)因节约成本需要等进行集约审理的案件,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


  第五条 (管理人的及时指定)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可以同步开展指定管理人的准备工作。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但因案情重大需要指定一级管理人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除外。


  第六条 (公告通知方式的规范)对于破产程序中需要依法公告的事项,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对于破产程序中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区块链破产事务办理平台、深圳法院破产案件办理平台、“i深圳”商事主体电子送达系统、微信小程序等信息化方式进行通知或者告知。


  第七条 (送达方式的规范)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申报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要求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相应法律后果。


  依照本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通知或者告知,且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已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相应法律后果的,为有效送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义务人配合清算的通知)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的同时,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一并发布《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告知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配合清算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 (管理人工作的同步推进)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需要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产提前处置的,应当同步开展工作。


  除存在资产状况复杂等客观原因外,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完成债务人接管、财产状况调查、工商信息查询、已知债权人通知、债权审查认定等工作,并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做阶段性工作报告。


  第十条 (调查成本的节约)除存在资产状况复杂等客观原因外,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调查报告。法院通过全国破产企业重整信息平台、深圳法院鹰眼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到的债务人财产信息,应当提供给管理人。


  第十一条 (补充申报的安排)管理人应当在接受指定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为审查、确认和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未确定债权的审查)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诉讼或者仲裁,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管理人应当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出具审查意见。诉讼或者仲裁所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被裁定确认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债权表提交审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第十三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按照受理破产申请公告和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召开。公告和通知中未载明会议时间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用现场方式、网络在线视频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召开。仅一名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可以以任何该名债权人确认的方式直接向该名债权人报告有关事项,无需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十四条 (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除财产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外,管理人可以将财产提前处置方案、财产分配方案(内容包含补充分配方案、追加分配方案)等其他需要表决的方案一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


  债务人财产需要补充分配或者追加分配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向债权人告知后进行分配,无需再行表决。管理人将财产分配完毕后,应当向法院提交财产分配报告。


  第十五条 【债务人财产的处置】管理人应当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置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具备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可以分别情形予以处置:


  (一)属于季节性、鲜活、易腐烂变质、易损易贬值,或者保管费过高物品的,及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处置,需要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处置的,经法院同意后及时处置;


  (二)属于数额较少的银行存款、财富通、余额宝等账户余额,且不足以支付处置成本的,可以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变价方案放弃处置;


  (三)属于权利凭证缺失或者已经失效的无形资产、未实际接管的车辆的,可以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变价方案放弃处置;


  (四)属于已过诉讼时效或者缺乏证据支持的对外应收账款,且经追收无果的,可以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放弃追收;


  (五)属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下落不明的对外股权投资,且经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的,可以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放弃处置。


  第十六条 【定价依据的确定】变价出售财产时,可以采取以下列方式作为定价依据:


  (一)沿用执行程序中的定价依据;


  (二)通过“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询价;


  (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四)管理人决定并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的沿用】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清算前六个月内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管理人经审查认定审计报告符合破产清算审计要求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管理人可以直接沿用审计结论,不再另行委托审计。


  第十八条 【委托审计的决定】管理人应当及时对接管到的债务人财务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形决定是否审计:


  (一)债务人财务账册不完整、重要财务资料严重缺失,明显不具备委托审计条件的,可以决定不委托审计;


  (二)债务人财务账册完整,或者虽不完整但具备委托审计条件的,应当委托审计,但符合本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 【无审计费用的处理】符合本意见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委托审计情形,但债务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通知债务人股东及其他配合清算义务人垫付审计费用。配合清算义务人均不垫付审计费用的,管理人可以决定不委托审计,但确有审计必要的除外。


  管理人决定不委托审计的,应当在三日内通报全体债权人。债权人要求管理人委托审计的,应当垫付审计费用。


  债务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审计费用,且无人垫付的,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第二十条 【垫付审计费用的承担】对于垫付的审计费用,管理人追收到债务人财产的,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清偿;管理人未追收到债务人财产的,由垫付人自行承担。


  虽无人垫付审计费用,但法院认为确有审计必要的,由管理人委托审计,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以申请援助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尽职调查义务的履行】符合本意见第十八条第(一)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理人决定不委托审计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网络查控、函询等方式全面、尽职调查债务人财务状况,包括经营情况、股东出资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所涉诉讼、仲裁和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等,并制作财务调查报告,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聘请】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管理人应当在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中自行公开聘请。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或者案件有特别需要的除外。


  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同时还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区块链破产事务办理平台、微信小程序等信息化平台发布公告。


  第二十三条 【委托审计评估协议的签订】中介机构的监督工作由管理人负责。管理人应当与选任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包括委托事项的完成时限及违约责任。审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评估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日。违约责任应当包括中介机构无故超期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委托协议并要求退还已支付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多个重整申请的审查】破产宣告前,相关权利人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会议,同时告知债务人以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其他相关权利人也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应当自法院收到首个重整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审查。


  第二十五条 【招募信息的提前发布】破产宣告前,相关权利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提前招募意向投资人的,经法院同意,可以在全国破产企业重整信息平台、移动微法院、区块链破产事务办理平台、微信小程序等信息化平台发布公告,公开债务人资产负债信息,招募意向投资人。管理人招募的结果,可以作为法院审查重整可行性的参考。


  第二十六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及表决期限】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确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重整程序中,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表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进行表决:


  (一)第一次表决后超过三个月未申请再次表决,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通过表决组为债权组的,该组过半数债权人明确拒绝再次表决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超过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一的;未通过表决组为出资人组的,超过三分之一表决权的出资人明确拒绝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再次表决;


  (三)协商后达成的重整计划草案损害已通过表决组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 【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安排】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债务人的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过程中,应当与出资人、股权质押权人、股权冻结申请人进行充分协商,对债务人的股权先行处置或者作出其他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重整计划的最长执行期限】重整计划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债务人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无正当事由,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的提交及表决期限】债务人直接申请和解或者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的,应当同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管理人应当在债务人进入和解程序的三个月内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 【宣告破产的及时提请】破产清算程序中,无相关权利人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审计结论或者财务调查报告作出后五日内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管理人可以沿用清算组的债权审核、财务审计和资产处置结果,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五日内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十一条 【无法清算责任的解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管理人应当依据接管和调查情况,对债务人的股东是否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清算义务,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是否违反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提出意见,并报告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经审查认为符合主张清算责任条件,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的要求提起诉讼或者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不主张赔偿。债权人会议要求管理人提起诉讼,但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诉讼费用的,要求提起诉讼的债权人应当垫付诉讼费用。管理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主张清算责任条件,或者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不主张赔偿的,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并将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二条 【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终结程序的申请:


  (一)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自财务调查报告或者审计结论出具之日起三日内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自财产基本分配完毕之日起三日内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的,管理人应当自到期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或者第三人提供足额担保之日起三日内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三)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的,管理人应当在裁定认可三日内提请法院终止和解程序,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的,和解案件可作结案处理;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管理人应当自协议达成之日起三日内提请法院认可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四)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的,管理人应当在裁定批准三日内提请法院终止重整程序;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重整案件可作结案处理。


  因诉讼、仲裁或者执行等未决事项造成破产案件可能超期的,管理人可以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将上述事项作为遗留事项处理,但未决事项对于破产案件的进展有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跨境司法协助申请的提出】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境外有财产或者案件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向境外司法机关申请司法协助的,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出具协助函。法院经审查同意出具协助函的,管理人持协助函、申请书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境外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协助申请。


  第三十四条 【境外司法协助申请的审查】境外破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承认境外破产程序的,应当提交承认与协助境外破产程序申请书、境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破产受理法律文书、有权机关委任破产管理人的生效文书、被申请人在境内已知债权人情况说明、被申请人在深圳有财产或者财产联系的证明文件等材料。本院应当对境外司法协助申请依法予以审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实施日期】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全面贯彻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住房租赁企业或个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依据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纳税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个人支付的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四、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以下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五、个人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其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收,综合征收率为0。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解释。


  八、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0年10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公告》。《公告》通过规范住房租赁当事人行为和加强租赁合同备案管理、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保障租赁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构建经营规范、平稳健康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作出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征收管理予以明确。《公告》中的特定主体和特定房屋类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租赁企业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


  (二)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持有或经营租赁住房不低于1000套(间)或者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的住房租赁企业。企业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套(间)数或者面积,根据企业在政府租赁平台登记备案的上一季度的平均值确定。


  (三)“商改租”住房


  “商改租”住房,是指将已建成、未销售的商办用房按规定改建成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四)“工改租”住房


  “工改租”住房,是指园区内产业用地上的厂房、办公楼等既有建筑按规定改建成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20年10月1日前签订并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按照税款申报所属期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19
文号: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郴州市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税收公平,防止税收流失,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等规定,现将郴州市城区范围内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1月30日起,将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纳税评估系统”)管理,由“纳税评估系统”评估计税价格。


  二、存量房交易纳税义务人在申报办理纳税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存量房交易合同,如实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如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格征税。


  三、对纳入“纳税评估系统”处理前发生的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税人应在2020年11月29日前按原处理办法履行完纳税义务,否则将按照“纳税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进行纳税评估。


  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2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政办发[2020]1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要素市场化配置,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建设东部沿海重要的科技创新策源地


  (一)高标准建设科教产融合园区。依托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以及蓝谷、国际院士港等创新资源集聚地,建设创新能力突出、产业特色鲜明、人才保障完善的一流科技产业园区。支持园区推进科教产资源集聚和深度融合,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联合攻关,打造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技术链“四链合一”的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和强大科技产业集群。按照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综合奖补。


  (二)加快建设国家实验室。支持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试点国家实验室面向海洋强国战略重大需求,汇聚全球海洋科技人才,实施透明海洋与环境保障、蓝色生命与生物资源开发、海洋高端智能装备与工程技术等重大任务,突破重大前沿科学问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打造全球海洋科技创新高地。积极争取国家、省继续给予实验室支持,推动早日入列。


  (三)打造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推动海洋生态系统智能模拟研究设施、吸气式发动机热物理试验装置等列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推进超级计算中心、海洋科学考察船队等设施建设。鼓励高校院所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我市布局,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四)建设高端科技创新平台。加快国家高速列车技术创新中心、中科院海洋大科学研究中心、山东能源研究院、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前瞻性谋划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对新获批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推进青岛新能源山东省实验室建设。支持高校院所、企业、医疗机构建设省创新创业共同体、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对评估优秀的给予补助。建设市创新创业共同体,最高给予2000万元补助;建设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企业在青设立以产业技术研发为主的新型研发机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新型研发机构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市属科研机构相关政策。市属新型研发机构进口仪器设备,可按相关进口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免税。


  (五)积极承担重大科技任务。鼓励高校院所、企业等单位深入对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牵头发起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优先保障项目开展所需资源条件,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在青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国拨经费实际到账金额的3-5%给予项目团队人员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单个承担单位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六)深化国际科技交流合作。聚焦中日、中韩、中德、中以、青岛上合等五大“国际客厅”建设,以市场化机制加快建设中日科学城、天安中韩科技园和中以跨境双核创新孵化器等重大项目,支持建设中德青年科学院、中德工业大学等高端创新平台。支持开展国际科技项目联合研发,鼓励我市单位与海外研发机构、科学家联合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鼓励国(境)外知名高校院所、企业等在青设立研发或技术转移机构,对新认定和通过科技部定期评估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对评估优秀的省、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规定给予奖励。支持高校院所、头部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被科技部认定为“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的,最高给予500万元配套支持。


  争取科技部外国人来青管理工作试点。对持有国际通用职业技能证书的外国专业人才来青工作,放宽年龄、学历要求,对急需紧缺的外国人才“一事一议”。允许持非工作类签证或居留许可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直接在我市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允许本科及以上学历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来青工作。外国高端人才可申请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3个工作日内办结,持确认函可办理最长10年有效期、180天停留期的人才(R)签证,入境后免办工作许可。来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的外国专家,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3个工作日内办结,持邀请函可办理访问(F)签证。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高层次外籍人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鼓励用人单位为引进的外籍人才购买任期内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补充。


  二、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七)强化产业技术攻关。聚焦现代海洋、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以及工业互联网、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装备等重点领域,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引领技术,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赋能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优化项目组织机制和管理方式,对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对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重大原创性、颠覆性技术“一事一议”。


  (八)打造专业孵化平台。实施打造标杆孵化器专项行动,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孵化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头部企业、高校院所等单位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各类创新主体融通发展,3年内打造10家国内一流水平的标杆孵化器,以奖补、股权投资等方式,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鼓励开展离岸孵化。引导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国家、省、市孵化器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积极运用市场资源,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重大活动“一事一议”。


  (九)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等普惠性政策。建立我市首购创新产品目录,通过首购、订购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5%,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推广实施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服务,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补助。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并按其认定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同时符合企业研发奖励和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奖励1次;对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引进高成长科技型企业。支持基金招商,为我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体性经营活动的,纳入基金返投统计范围。鼓励引进国内外高成长科技型企业,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青岛赛区获奖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对国家大赛获奖企业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对获奖外地企业在青落户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行动,建立上市培育库,支持入库企业建设市技术创新中心,并给予20万元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入库企业按其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上年度新增部分的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同时,在推荐国家和省科研立项、科技奖励、平台建设、人才政策和科技金融等方面给予入库企业大力支持。


  三、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十二)持续提高财政科技投入。将财政科技投入纳入各级财政重点保障范围,加大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综合运用科研资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促进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


  (十三)深化科技管理改革。优化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常年公开征集项目指南建议并定期发布项目指南。采取竞争立项、定向委托、组阁揭榜等方式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建立科技攻关应急机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工作流程,对公共安全风险防控等应急类项目,可采取专项组织、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建立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引导国内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参与我市战略规划、科技改革等重大研究任务,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开展科研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核准,验收前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简化项目过程管理,减少检查频次,在完成约束性指标基础上,预期性指标完成度达到80%,视为验收通过。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逐步以绩效评价代替项目验收。


  建立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任务的,经专家认定可给予结题,不影响其后续项目申请。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


  (十四)推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发挥科创母基金和其他各类基金作用,聚焦重点产业,助力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探索科技信贷综合风险补偿新模式,建立科技信贷“白名单”,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对“白名单”企业产生的“首贷”“增贷”等业务按一定比例计提建立风险准备金池,对发生的信贷损失给予试点金融机构补助。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大力推广“投(保)贷”等各类科技金融产品。


  (十五)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加大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力度,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实施青岛领军人才计划,根据项目认定层次给予一定资助。对创办科技企业近3年累计获得2000万元以上股权类现金融资的人才,择优纳入领军人才计划。试行“以赛选才”,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及以上且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落地的人才,经审核认定,直接纳入领军人才计划。


  (十六)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驻青高校院所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竞争性科研项目中用于科研人员的劳务费用、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均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鼓励高校以市场应用为导向,建设独立法人的技术转移转化基地,开展概念验证和科技成果中试熟化,按照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综合奖补。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展技术转移相关学科建设和学历教育,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养职业技术经理人队伍。


  推进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支持技术合同服务点深化产学研对接服务,按其上年度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完善市场化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推广技术成熟度评价。


  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市科技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文件并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21
文号:青政办发[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商务秩序发[2020]286号 甘肃省关于开展2020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广电局、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中级人民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兰州新区商文旅局、经发局,兰州海关各隶属关、外汇管理局省内各市州中心支局、各市州贸促会、各市州消费者协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进一步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和诚信营商环境,根据商务部、中央宣传部等19部门和单位印发的《关于开展2020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商建函[2020]453号)要求,我省15个部门决定,今年10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1个月的“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按照《通知》要求,我省范围开展2020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主题为:“诚实经营、守信服务”。


  二、宣传重点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


  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宣传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全体会议关于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宣传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法规制度文件。


  (二)宣传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宣传商务部门实施信用承诺、信用公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修复的经验及做法。推广“信用中国(甘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各类信用信息系统,鼓励企业和个人维护自身信用。宣传家政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家政信用查”手机应用。


  (三)培育“重信守诺”的诚信文化


  继承发扬重信守诺的传统美德,弘扬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理念、诚信文化、契约精神,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制定诚信公约。强化对重点民生领域的服务,大力发掘市场主体通过诚信经营扩大销售、提高效益、赢得竞争优势的经验做法。宣传商务领域的诚信典型企业及个人,褒扬守信精神。


  三、活动安排


  (一)“强化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集中开展促消费稳增长”主题活动。市州商务部门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加强对《关于深入推进商务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切实发挥商务部门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开展消费领域专项整治,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利用“产销对接”、“农超对接”,以及“促消费扩内需稳增长”等专项系列活动,集中开展促消费稳增长活动,提振消费信心,多措并举加快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全面落实“六稳”“六保”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县域和农村地区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宣传活动,有效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活动。集中报道一批商务领域的“匠心老店”;讲好商贸流通企业诚信故事,重塑“诚实经营、守信服务”的商贸流通新精神。


  (二)“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活动。各市州委宣传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保障诚信建设的推进发挥积极作用。发布宣传“诚信之星”的先进事迹,以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激励人们诚实守信,营造信用为本、履约践诺的社会风尚。指导本地推进诚信建设,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快建设个人诚信、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组织本地主要新闻媒体,通过理论阐释解读、典型经验推介、公益广告发布等,宣传推广本地好经验好做法,深入推广诚信的价值理念,推进全社会诚信自觉。


  (三)组织“诚信兴商宣传月”线上宣传活动。各市州委网信办结合工作职责,配合做好“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线上宣传工作,协调中央在甘、属地网络媒体开展线上宣传,发挥新媒体渠道作用,加大融合传播力度,在主要新闻客户端、手机浏览器等移动端平台及时推送宣传月活动动态。


  (四)“共建质量诚信体系,共享满意消费环境”主题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质量信用承诺、质量信用评价、用户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展示质量信用建设中的最佳实践。引导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树立“质量诚信、用户满意”的经营理念,从产品质量和市场需求出发,积极参与质量信用建设,营造诚信兴商的良好氛围。


  (五)“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宣传活动。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全省法院收集整理消费领域的典型审判执行案例,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在“智慧执行”手机应用、“中国执行”公众号等自有媒体平台,发表评论文章、编发典型案例,宣传诚实守信商家,普及诚信相关的政策法规,报道由省级多部门参与完善的失信惩戒系统的进展,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六)“信用交通”主题活动。交通运输部门要开展“信用交通”宣传活动,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信用交通甘肃”专栏,以及政务微信微博等媒体平台和车船路港站场开展“信用交通”宣传活动,报道诚信典型案例,曝光失信案例,宣传“信用交通”惠民便企兴市,提升行业的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和守约观念。


  (七)“诚信经营、促进文旅消费”主题宣传活动。文化和旅游部门通过宣传教育,推动各地文化和旅游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文化和旅游企业诚信经营,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促进文旅消费提质增效。


  (八)“着力构建安全、诚信的进出口营商环境”主题宣传活动。海关部门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等信用管理制度为重点,举办政策宣讲会、印发宣传手册、召开重点企业座谈会,加大政策宣传,解答企业疑问。宣传介绍海关国际AEO互认情况和相关便利措施,指导全国海关开展对进出口企业的信用培育,提升进出口企业的信用状况;宣传介绍海关参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情况;宣传介绍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海关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政策安排;宣传介绍其他有助于企业规范守法经营的相关内容。利用海关门户网站以及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海关12360热线、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活动实效。


  (九)“依法诚信纳税”主题宣传活动。税务部门通过税务网站、报刊、办税服务场所、纳税人学堂、微信、微博等渠道,宣传纳税信用管理的内容、评价标准、激励惩戒措施和典型案例;宣传打击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和骗取疫情防控税费优惠的“假申报”等典型案例。提升纳税人守信、增信意识,促进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十)开展“认证在身边”宣传活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开展“认证在身边”宣传活动,以“质量认证、传递信息、服务发展”为主题,组织质量认证科普短视频征集展示活动、制作质量认证系列科普短视频,并在网站、新媒体平台推送播放,邀请质量认证专家面向消费者开展质量认证指导消费的宣讲咨询服务,向消费者免费发放认证与放心消费读物。加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认证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流和互信,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强化全面质量管理,推动国家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加强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法活动,提升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引导经营者增强主体意识,诚信守法经营。


  (十一)“诚信兴商宣传月”的宣传活动。广电部门通过全省广播电视系统宣传工作提示传达“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要求,配合部署,指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配合宣传,营造舆论氛围。鼓励广播电视媒体通过纪录片、动画片、文艺节目等形式,传播诚信价值理念,推动诚信文化建设,引导公众树立诚信意识,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十二)“诚信经营保稳定,合规用汇促发展”的主题宣传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结合现场宣讲、典型案例通报、宣传页(册)印发、易拉宝摆放、外汇局官网、微信等多种方式,宣传收支、经常、资本等外汇管理项下相关政策法规,普及个人用汇常识,提醒公众选择正规渠道投资理财,引导个人通过合规途径使用外汇,提升外汇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用汇意识,营造外汇市场诚信营商氛围,提升诚信经营水平。主动走进银行、企业等用汇主体开展调研,了解企业需求,宣传疫情防控期间开辟的绿色通道业务流程,引导用汇主体合理运用避险工具,支持外汇市场主体复工复产,鼓励企业有效参与外汇市场。走近普通民众,宣传近年来打击地下钱庄、非法网络炒汇、非法跨境赌博的工作成果,宣传与警示相结合,增强外汇管理威慑力,提示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和危害,鼓励诚信办理外汇业务,增强合法合规意识。


  (十三)“诚信赢未来”主题宣传活动。贸促会甘肃省分会总结企业诚信经营案例,提炼经验汇编成册,通过中国贸促会官网、中国贸易报和有关平台网站传播和推广。组织企业开展诚信品牌故事交流活动,宣传诚信理念对于品牌培育以及实现品牌全球化的重要价值。通过培训,宣传共享经济、人力资本服务、电子商务、数字贸易、会议展览、文化创意等服务贸易新兴领域的服务标准,倡导诚信服务,加强诚信自律。


  (十四)“凝聚你我力量让消费更温暖”公益活动。消费者协会携手各地消协组织和主要媒体单位,发起“凝聚你我力量让消费更温暖”公益活动,动员经营者和消费者践行社会责任,在特殊时期引领形成换位思考、互相尊重、互谅互让、温暖和谐的消费氛围,提振消费信心,以消费增长促经济向好发展。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市州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强活动的统筹协调,明确部门任务分工,为宣传月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按照“方案统一、标识统一、主题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有效整合宣传资源,创造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二)广泛动员参与。各市州相关部门要广泛动员线上线下媒体、行业商协会、市场主体、消费者等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宣传月相关活动,形成协同效应,共同营造诚信经营的浓厚氛围。


  (三)落实防疫要求。各市州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举办线下活动时,应科学制定防疫方案,抓细抓实防疫措施,做到防疫和宣传“两不误、两促进”。


  (四)及时总结工作。各部门、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宣传月活动的成效和经验,总结报告及电子版请于11月10日前反馈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联系人: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史建奎


  电话:0931-8637346


  传真:0931-8634759


  邮箱:gansuzgb 163.com


  附件:2020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统计表

image.png



甘肃省商务厅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中共甘肃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兰州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广播电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甘肃省委员会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2020年10月2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21
文号:甘商务秩序发[2020]2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残联发[2020]11号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残联发[2018]3号)和《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深残联发[2020]7号)等规定,现就2020年征收2019年度保障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2019年度保障金。


  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比例的实际差额人数和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深圳市统计局网站发布的上一年度《深圳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执行。2017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173元。


  三、申报缴纳


  2019年度保障金自2020年1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申报缴纳期限至2020年12月15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障金。超过申报缴纳期限仍未缴纳保障金的,即为逾期;逾期仍未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5‰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欠缴费数额。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可自行登陆深圳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进行申报,或在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自助申报区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


  用人单位进入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可通过搜索框搜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进入或通过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进入,进行申报缴纳。


  (二)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为便于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深圳市税务局提供“免填单”模式。用人单位登陆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系统自动带出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认的2019年度保障金应缴款信息,用人单位只需要如实申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确认无误后即可完成申报,无需提供纸质资料。


  (三)缴款方式


  对于签订了税库银三方协议的用人单位,优先选择税库银三方协议缴款账户(即缴税账户)进行缴款,同时我市电子税务局也支持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方式缴款。


  五、减免或缓缴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单位,免征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当在办理保障金年度申报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度申报审核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六、其他事项


  (一)相关网址


  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szcjrzhfw.cjr.org.cn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


  (二)咨询方式


  1.政策咨询:深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82788957、83219938,咨询热线:12385。


  2.申报缴纳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咨询热线:12366。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2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22
文号:深残联发[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对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江西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执行。

image.png

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2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近期,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前,原省国税局和原省地税局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市根据本地实际,统一明确本地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为进一步统一全省政策执行口径,规范税务机关管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我局制定了《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我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标准调整为:农、林、牧、渔业为“3%-5%”;制造业为“5%-10%”;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为“4%-10%”;交通运输业为“7%-10%”;建筑业为“8%-10%”;饮食业为“8%-15%”;娱乐业为“15%-20%”;其他行业为“10%-20%”。


  三、施行日期


  鉴于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为保持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全年统一口径,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和基层执行以及金三系统数据维护,《公告》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等三个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等三个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0月13日七届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沈晓明

2020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等三个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1996年10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根据2010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海南省木材管理办法》(2000年7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根据2004年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0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木材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三、《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2001年6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04年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23
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核定金额进行征收。


  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参照企业征收期限缴纳费款,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设在政务大厅或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征收窗口、签约银行实时扣款及批量扣费等渠道缴费。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代收渠道不变,大力推广通过社会保障卡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税务手机APP、设在政务大厅或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征收窗口、商业银行端(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柜面、POS机等)等途径和方式进行多元化申报缴费。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原代扣协议继续有效,划扣主体变更为税务部门。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的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请缴费人在11月30日前向税务部门办理当月缴费。


  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继续做好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政策落实工作。缴费人在办理参保登记、费额核定、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2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23
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2020年第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

根据国务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核定金额进行征收。


  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参照企业征收期限缴纳费款,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设在政务大厅或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征收窗口、签约银行实时扣款及批量扣费等渠道缴费。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代收渠道不变,大力推广通过社会保障卡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税务手机APP、设在政务大厅或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征收窗口、商业银行端(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柜面、POS机等)等途径和方式进行多元化申报缴费。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原代扣协议继续有效,划扣主体变更为税务部门。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的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请缴费人在11月30日前向税务部门办理当月缴费。


  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继续做好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政策落实工作。缴费人在办理参保登记、费额核定、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2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23
文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2020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府[2020]5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2020年10月13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加快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和培育工作,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和生产所需进口的原辅料、设备等按规定进入自贸港相关政策的“正面清单”或者不列入“负面清单”,享受“零关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根据相关规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按《海南自由贸易港总体方案》分工落实)


  二、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给予奖励,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省统计局一套表网报平台企业)不高于200万元人民币,其他企业不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责任单位: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


  三、奖励新增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认定奖励。(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四、奖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


  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


  五、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积极申报海南省重点产业扶持奖励


  在海南省重点产业扶持政策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高新技术企业一旦签订“对赌”协议,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对赌”条款。(责任单位: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


  六、减免高新技术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七、保障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将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鼓励市县创新用地供给,实行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应方式供地,同时积极盘活闲置土地和城镇低效用地,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在新一轮产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出台前,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的基准地价,可按照相对应土地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60%确定,经省招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具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基准地价,还可结合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由市县政府按照集体决策方式确定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和底价。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积极推行实施标准地制度,支持市县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向园区平台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等用地。(责任单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八、加大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用好、用足现有的金融扶持政策,依托银行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开发科技贷款保险资金池、融资担保、科技保险、贷款贴息等符合我省高新技术企业需求的科技金融产品,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贷和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九、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


  申报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的企业一般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在本领域国内、省内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受限项限制。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省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创新平台、成果转化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省级创新券加大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力度。(责任单位: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本政策适用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为了做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衔接,2019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本政策第二条、第三条,由省财政在2020年进行奖励。省政府原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政策期满后,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本政策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商海南省财政厅解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24
文号:琼府[2020]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新增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的通告

为进一步方便广大城乡居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城乡居民两险”),经贵州省税务局与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协作,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已实现城乡居民两险缴纳相关功能,现将相关缴费渠道和办税指南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贵安新区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城乡居民两险缴费人,可通过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各营业网点、手机银行APP(贵发E普惠通客户端)和贵安新区社保费缴费码,办理缴费业务。


  二、通过营业网点缴纳


  (一)个人自行缴纳


  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各营业网点柜面可办理的城乡居民两险缴纳业务包括:


  1.本年度城乡居民两险缴纳;


  2.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已在贵安新区社保、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两险缴费个人,可就近选择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上述缴费业务。


  (二)村(居、社区)等代办人员集中代收申报缴纳


  村(居、社区等)指定的代办人员完成代收工作后,可携费款和纸质版《城乡居民虚拟户社会保险费申报表》(附件1),到相关营业网点,逐户代办费款缴纳。


  (三)银行营业网点地址


  详见《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营业网点地址清单》(附件2)。


  三、手机银行APP缴纳


  城乡居民两险缴费个人可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安装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贵发E普惠通客户端”,缴纳本年度城乡居民两险(非特殊缴费人)。

image.png

  本通告所称“特殊缴费人”,是指重残低保人员、精准扶贫人员、失地农民等涉及相关部门资助的城乡居民两险缴费人。


  四、扫码缴费


  城乡居民两险缴费个人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一扫”功能,扫描下方二维码,按照规定步骤进行相关验证后查询缴纳本年度城乡居民两险(非特殊缴费人)。

image.png

  五、办事指南


  缴费人通过上述缴费渠道办理城乡居民两险缴纳的流程详见《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城乡居民两险缴纳办事指南》(附件3)。


  六、其他


  城乡居民两险缴费人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营业网点或拨打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客服电话0851-88501666。


  特此通告。


  附件:


  1.城乡居民虚拟户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2.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营业网点地址清单


  3.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城乡居民两险缴纳办事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推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浙江省税务局”,下文类同)决定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28日起,在杭州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称“新办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由杭州市税务局确定,受票范围为杭州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自2020年11月1日起,杭州市试点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至浙江省税务局和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二、电子专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


  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票样见附件)。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为地区代码,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三、需要开具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做好相关纳税服务工作。


  四、试点纳税人向规定范围内的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应当开具纸质专票;向规定范围外的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开具纸质专票,暂不得开具电子专票。


  五、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试点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六、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七、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八、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浙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zhejiang.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九、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十、本公告自2020年10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image.png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推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浙江省税务局”,下文类同)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推行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国家税务总局自2015年起分步推行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电子普票推行后,因开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验及时、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力度的部署安排,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在浙江省杭州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称“新办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试点。


  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有哪些优点?


  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一是发票样式更加简洁。电子专票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进一步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


  二是领用方式更加便捷。试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前台、电子税务局等多种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选择电子税务局渠道领用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可以实现“全程网上办”,大幅减少往返办税服务厅的次数。


  三是远程交付更加高效。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远程交付电子专票,减少现场领取、邮寄等环节,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并可避免出现发票丢失和损毁的风险。


  四是管理成本更加低廉。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可以大幅节约因使用纸质专票产生的打印、交付、保管等费用负担,有效降低发票管理成本。


  五是签章手段更加先进。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并且使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纳税人可以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更好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


  三、税务机关为使用电子专票的纳税人提供哪些便捷、高效的“非接触式”办税服务?


  一是“非接触式”的发票申领服务。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取电子专票,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或采取邮寄等方式领取空白纸质专票。


  二是“非接触式”的发票开具服务。试点纳税人在完成对应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并免费领取税务UKey后,即可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电子专票。


  三是“非接触式”的发票勾选服务。浙江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后,可以登录浙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zhejiang.chinatax.gov.cn)直接确认电子专票的用途,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或购买扫描设备办理发票认证事项。


  四是“非接触式”的发票查验服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电子专票信息;也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四、电子专票试点开具的时间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原则,浙江(不含宁波)电子专票试点开具的时间和范围暂为:


  (一)自2020年10月28日起,在杭州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称“新办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由杭州市税务局确定,受票范围为杭州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二)自2020年11月1日起,杭州市试点纳税人开出的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至浙江省税务局和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五、为何要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范围?


  考虑到专票电子化试点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未开展试点的地区纳税人可能对电子专票相关情况了解不足,为增强对受票方纳税人的辅导服务,通过建立“网格化”管理工作体系,向受票方纳税人提供“一对一”的宣传、辅导和答疑,第一时间消除受票方纳税人使用电子专票的疑惑,避免出现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开具的电子专票被受票方拒收或退回等情况。在顺利开展试点工作,积累相关工作经验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税务机关将按照风险可控、分批分次、服务保障、平稳有序的原则,逐步将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大到全国其他省市。


  六、电子专票的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有哪些规定?


  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七、试点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及其纸质打印件?


  试点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及其纸质打印件。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在销售方或购买方正确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经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后,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八、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是否需要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要求,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九、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应当如何处理?


  电子专票具有永久保存的优势。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纸质打印件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通过后下载原电子专票。若纸质打印件一并丢失,还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十、纳税人在使用电子专票时应当注意哪些税收风险?


  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电子专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虚假或重复列支等税收风险,不得虚开、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0-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3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