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陕财税[2016]12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机构、省地税局直属机构,省管县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现就我省营改增试点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 增值税起征点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陕财办税[2013]15号)相应废止。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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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2
文号:陕财税[2016]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政办发[2017]10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现稳中求进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一)继续落实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将现行增值税四档税率简并为三档,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积极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三)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15%的优惠税率。对企业研发费用,按照50%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对西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继续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纳税期限由按月纳税延长为按季纳税;落实软件集成电路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增值税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并减免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国家列名的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研究制定资源税优惠政策。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减按40%征收资源税,对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五)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省政府同意,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新设企业、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的特色产业小镇,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所在地现行标准降低一个等级执行,房产税减除比例由20%提高到30%,按房产原值的70%征收。(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二、加大收费清理和降费力度

 

(六)严格落实国家清理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设置上限,取消停征计量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等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7月1日起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2项政府性基金和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

 

(七)继续清理和规范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取消一批,转出一批”的思路,对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确保2018年底实现省级涉企“零收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八)降低我省部分基金和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对载货类车辆3年内通行费标准下调9%的优惠政策;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下调20%;水利建设基金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6‰征收,其中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4‰征收;将全省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下调15%。(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

 

(九) 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严格实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各地各部门均不得违规新增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坚决查处碰口费、管网建设费等垄断行业乱收费,提升“放管服”质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

 

(十)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截至2018年6月30日前,失业保险费率执行1%、工伤保险费率执行0?2—1?9%、生育保险费率执行0?2—0?3%;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涉及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可与征收机构签订还款协议或申请缓缴。企业欠费期间到龄的退休人员,可按照“退一补一”办法,在单位和个人补清欠费(含利息)后,办理退休手续纳入统筹支付基本养老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一)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整合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省级国企改革发展专项等资金,对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厂办大集体改革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2020年后,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

 

三、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十二)支持工业稳增长、促投资。对重大技术改造和新产业培育项目给予300万元—1000万元支持;对首台(套)应用、消费品超销售给予奖励,对工业品促销活动给予补贴;对新能源汽车置换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等车型给予补贴;对符合《陕西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2016—2018)》方向且具备一定投资规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进行绩效评估,按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由省、市、县分别给予适当奖补;优先在新能源汽车、机器人、无人机、新材料、智能终端、增材制造、生物医药、电力装备、节能环保等领域形成一批示范企业,省上给予每户300万元—500万元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十三)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对列入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省上按照国家资助金额给予配套,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民口企业通过竞标承担的军品科研项目,按科研项目经费的3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后补助。对民口单位承担的军贸出口生产任务项目,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工办)

 

(十四)支持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发挥省级县域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作用,采取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以奖代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县域产业聚集发展;支持西安市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项目建设;对确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市(县)给予4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认定的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对50个重点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标准化厂房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对新培育的规模以上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市、县财政应视财力再给予奖励;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贷款利息30%给予2年贴息;放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规模,引导市、县建立本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十五)支持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省属重点文化企业,经省政府批准,2020年底前可免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做大陕西文化产业投资基金规模,参股影视、动漫等产业子基金,重点培育文化龙头企业,扶持一批小微文化企业。整合中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文化创意、动漫游戏、文化+科技+金融等中小文化企业孵化平台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级和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给予5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出口文化企业按照每出口1美元给予0?1元奖励。对省上确定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建设资金新增国内贷款部分,按照实际发生利息的30—50%给予贴息补助。(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十六)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十百千万”工程,对认定的明星企业给予12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给予20万元以上补助,对粮食家庭农场和家庭牧场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在认定的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基础上,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对年度动态监测合格的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当年新增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扶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十七)支持依托高校开展农业科技推广。支持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开展“大学+试验示范站(基地)+农户”农业科技推广模式,对学校在省内新建试验示范站一次性补助每站100万元。凡市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试验站与当地协同开展科研攻关与示范推广的,省财政按照省与市县1∶1配套支持,主要用于支持引进新品种、集成组装配套实用新技术、推广及技术培训。(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十八)支持现代农业特色产业示范园建设。围绕果、畜、茶、菜四大产业,在现有政府认定的园区和产业发展基础上,用3年时间,建成50个“种养基地+生产加工+现代服务+其他”的“3+模式”现代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示范园,打造现代农业园区转型升级版,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推动优势特色产业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增值。2017年,启动实施20个现代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示范园建设。(省财政厅)

 

(十九)支持外贸稳增长调结构。对外贸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境外营销网络建设给予补助;对实施陕西名牌产品出口暨外贸孵化工程、外经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开拓国际市场给予补助;对符合《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引进的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给予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四、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二十)支持科技创新。支持实施陕西科技重大专项,在智能制造、航天动力、能源资源清洁利用、电子信息等领域遴选启动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省上给予一定支持。继续支持国家增材制造创新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设在规模以上企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依托高等院校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新型研发中心(中试基地),设立联合基金,省上按总额20%的比例出资支持。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给予20万元—40万元无偿支持。支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规定标准的,按超出部分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

 

(二十一)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就地成功实施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实施双向补助,根据产业化规模和纳税总额,给予成果供给方和吸纳方总额合计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后补助或贷款贴息;用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鼓励高等院校、研发机构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可按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引导基金;通过专项资金引导、风险补偿等,培育发展天使投资人和创投机构,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成果转化。建设20个有影响力的示范众创空间,给予每个5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在陕西落地转化的项目,分阶段(技术成果购买、中间试验、工业性生产试验、重大产品或装备产业化)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十二)实施人才激励政策。扩大“百人计划”实施范围,对入选专家给予每人5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入选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专家,给予每人20万元—2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对入选的三秦学者每年10万元、所带科研团队每年10万元、企业创新团队每年15万元补助。实施“三秦工匠计划”,对引进的技术技能人才给予每人5万元—10万元奖励。在“百人计划”和“特支计划”中专设青年项目,给予每人30万元—1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对新建成的省级人才发展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成的省级技术技能人才发展示范基地,给予200万元的实训设备补助。(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十三)支持培育瞪羚企业发展。对于认定的瞪羚企业按本年认定的研发费用总额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提供一定额度免息周转资金,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优先在创新平台建设、担保、股改及上市奖励、政府采购或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省科技厅)

 

五、支持多渠道融资

 

(二十四)支持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机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进入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上市后增发或配股再融资,以及在新三板挂牌后增发融资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按改制上市进度分阶段,给予100万元上市前期费用补助;对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进行债务融资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额和年限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挂牌后定向增发的企业,按融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省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

 

(二十五)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通过财政注资、股东增资、市场融资等方式,支持全省担保体系建立;建立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对扶持中小微企业及“三农”发展,且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项目,其发生的担保代偿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10%,其中省级和市县各负担5%;省财政每年出资3亿元,设立陕西融资担保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补充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担保代偿补助等。建立全省金融机构贷款考核奖励机制,按贷款投放额和增幅等进行综合考核,给予一定奖励。(省金融办、省财政厅)

 

(二十六)积极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审核后发放不超过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各级财政按相关规定给予贴息。(省金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七)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列为省级示范并规范实施的PPP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以下的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对省内规范落地的PPP项目前期费用给予补助,投资额在3亿元以下的补助3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补助5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补助70万元,项目特别复杂的,补助可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十八)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对首次入围“中国500强”“中国民企500强”的民营企业,以及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企业,省政府分别给予奖励;支持总部经济来陕发展,对新落户陕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人民币、在陕西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总部企业,省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中国民企500强在陕西建立总部或区域性分支机构的,省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自开办之日起,前3年对其高管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对新办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采掘企业除外),自开办之日起,前3年对其高管人员给予一定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十九)发挥产业基金作用。对首年度投资进度超过60%的、引入外省企业落户的、培育本省企业主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对运行效果显著的基金管理团队,给予政府出资增值收益20%的业绩奖励;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天使基金设立,政府出资50%部分作为让利性出资,不参与基金收益分红,并以此为限先行承担投资损失;鼓励知名投资机构、券商来陕设立基金或投资机构,前3年对其高管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建立省级基金管理人互动机制,共享项目资源,形成天使—创投—产业基金接续支持的聚集效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十)切实落实保障措施。省级有关部门要抓紧细化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责任,加强跟踪问效、督查督办,切实使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省财政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资金整合和筹措保障工作。各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措施。

 

以上政策无实施时间限定的,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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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23
文号:陕政办发[2017]1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税收管户清查及发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增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依法正确使用和索取发票的意识,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税收管户清查和发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管户清查范围


  (一)已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且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补充信息采集,未纳入正常管理的纳税人,以及已纳入国税(地税)正常管理,但未在地税(国税)部门办理税种认定手续的纳税人;


  (二)已变更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但未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的存量户纳税人;


  (三)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且已发生纳税义务,未到税务机关办理信息采集的纳税人。


  二、发票管理专项整治范围


  (一)以各种借口拒不开具发票、违规开具发票;


  (二)以非正规票据代替发票列收列支;


  (三)未按规定取得、保管、使用、缴销发票,擅自销毁发票;


  (四)非法制售、倒卖发票和篡改开票信息;


  (五)其他发票违法行为。


  三、清理检查时间


  2017年6月16日至8月31日


  发生上述纳税义务或存在违规使用开具发票行为的纳税人,请积极配合,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群众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29-12366


  特此通告。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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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我省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情况,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18年3月1日起。


  二、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适用于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或无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


  三、主要内容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分为依申请简易注销和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两种方式。


  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应申请注销的特定情形,不申请注销,登记机关依据法定职责注销个体工商户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二)查无下落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两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三)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的其他情形。


  四、工作程序


  登记机关依申请简易注销个体工商户程序:


  (一)注销申请。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简易注销”模块中填写申请。


  (二)进行公示。申请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三个工作日。


  (三)登记审核。登记机关在接受纸质申请及营业执照后,在综合业务系统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模块中进行审核。


  (四)材料归档。注销完成后,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等有关材料归入该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


  登记机关依职权简易注销个体工商户程序:


  (一)调查核实。对拟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材料。


  (二)登记审核。填写《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表》,报主管领导核准。


  (三)决定注销。根据《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表》,直接注销登记,打印《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决定书》。


  (四)进行公示。自作出准予注销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公示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情况,并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五)材料归档。注销完成后,将《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表》《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决定书》等有关材料归入该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是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支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内部工作制度及配套表格文书,编制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告知单、办事指南等材料。


  (二)注重宣传引导。综合运用多个渠道、多种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对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进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积极引导不再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自觉履行注销法定义务,依法退出市场。


  (三)强化窗口人员培训。3月20日,省局将举办全省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及简易注销培训班,各市级局要进一步强化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顺利实施。


  (四)强化跟踪问效。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要注重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完善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和措施,每月25日前以电子版形式向省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作为重点工作纳入年终考核,省局将适时进行督导检查。


  联 系 人:赵阳


  联系电话:029-86138208,18991999258


  电子邮箱:1016186458@qq.com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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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政发[2017]6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六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其中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售水量。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七条 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第八条 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本办法所附《陕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水力发电用水适用税额按国家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试点期间水力发电用水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


  第九条 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按非超采地区适用税额的2倍执行,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按非超采地区的3倍执行。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其税额要高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镇公共供水价格。


  除特种行业和农业生产取用水外,对其他取用地下水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统一税额。我省将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到位。


  第十条 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第十一条 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取用水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用水计划(定额)的部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2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20%—40%(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4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4倍征收。


  第十二条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所称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的条件,按照陕西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中有关规定界定。


  所称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


  所称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三条 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


  第十六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七条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在省内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地税机关决定。


  第十九条 跨市、县(区)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条 建立地方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或者发电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取用水量或者发电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此计征水资源税。


  矿产品开采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且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核定最大取排水量的或者核定最大取排水量不准确的,按照吨矿产品取排水量进行折算,其中: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m3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排水6m3核定,其他矿产品开采按照行业用水定额确定,适用税额为当地地下水税额。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和地方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第二十四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可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


  第二十五条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按照3∶7的比例在省与市之间分配。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陕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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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陕政发[2017]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致消费者的一封信

尊敬的广大消费者:


  您好!


  发票是重要的商事凭证,及时索取发票对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管控经营者纳税行为具有重要作用。提醒您无论在衣食住行等日常消费中,还是在购置汽车、家电等大宗商品时,主动索取发票。在索取发票过程中,您享有如下权利:


  您向商家支付消费款项时,商家有义务为您现场开具发票,且商家不得变更消费项目和品名开票。商家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所需发票,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纳税人提供保证其正常经营所需的发票种类和数量。任何商家以所领发票已用完、税务机关未提供发票、开票系统故障等理由拒绝为您或您身边的人开具发票的,请您采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保存您的消费凭据(如消费水单、付款小票等)和商家拒开发票的音像类证据,并进行投诉。


  自2017年12月起,西安市范围内部分行业试点推行了有奖发票。您在西安市范围内发生餐饮、住宿、娱乐、清洁、理发等日常消费,以及参加旅游、社会培训等活动所取得的发票,如果票面上印有“陕西增值税XX发票”字样,您可以通过关注“陕西国税纳税服务”、“陕西国税”公众号或支付宝“发票摇奖”功能参加发票摇奖活动。所中奖金将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实时兑付,参与二次开奖活动,还有机会赢取最高奖额达25万元的大奖。下一步,我们将适时扩大试点范围。详情请参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下有奖发票试点公告。


  您在索取发票时,如果属于个人消费,您不需要向商家提供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遇有商家强制要求您提供上述信息或者不提供就不开票的,也请您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投诉。


  您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拨打主管税务机关电话,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向主管税务机关写信、直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等方式进行投诉。对您的投诉,我们将按规定及时处理,请您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予以配合。


  感谢对国税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祝一切顺利!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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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发票使用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根据现行政策及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现将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票开具


  (一)销售方有据实开票义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销售方”),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销售方向个人消费者(即居民个人、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填写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也不得强制要求付款方提供上述信息。


  (二)无票可开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由地税机关办理。


  二、发票取得


  (一)购买方支付款项时,应当索取发票


  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索取发票时,不得要求销售方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


  (二)索取发票时,购买方按性质提供相应信息


  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填写在发票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内。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此条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个人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索取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发票领用


  (一)税务机关保障守法诚信纳税人的合理用票需求


  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所需发票。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纳税人提供保证其正常经营所需的发票种类和数量。


  纳税人经营业务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用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分别领取不超过3个月和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用和开具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3.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4.纳税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等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有上述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暂扣其结存发票和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三)下列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受限


  1.辅导期纳税人实行专用发票限量限额供应,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核定;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供应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领取的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用份数与未使用份数的差额。


  2.纳税信用为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上述辅导期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四、税控系统


  增值税发票一律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开具。


  (一)税控系统的取得


  税务机关向需要使用税控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凭《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并免费提供系统操作培训,确保纳税人能够熟练使用专用设备及通过税控系统开具发票。


  纳税人首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年度技术维护费,可凭增值税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以后各期继续抵减。


  (二)税控系统运维保障


  服务单位保障纳税人的税控系统运行顺畅。负责我省税控系统的服务单位(陕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和陕西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服务人员,设置并公布统一的服务热线电话,及时向纳税人提供维护服务,保障开票系统正常使用。对于通过电话或网络等远程方式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税控系统服务电话:


  陕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95113。


  陕西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029-88446807。


  五、发票查验


  (一)网络查验


  受票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如需查验真伪的,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二)查验报账系统


  为解决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重复报销难题,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开发了供纳税人免费使用的“发票查验及报账管理系统”,欢迎您登陆使用(网址http://www.sn-n-tax.gov.cn)。您可在网站“首页/营改增/操作实务”模块下载电脑客户端及操作说明;也可微信关注“陕西国税”(微信号:sxgstax)、“陕西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号:sn_tax)公众号了解相关信息。


  “发票查验及报账管理系统”技术支持电话:95113。


  六、发票认证


  现行申报抵扣发票信息的采集方式有两种,分别是纸质发票扫描认证和网上选择确认发票信息。


  (一)网上选择确认方便快捷


  纳税信用级别为A、B、M和C级的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自开票之日起360日内,可登录陕西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https://fprzweb.sn-n-tax.gov.cn/),勾选、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发票逾期可申请抵扣


  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抵扣政策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期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七、举报与处罚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进行检举。检举人应注意留存消费小票、影像资料等证据。税务机关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纳税人不得以无票可用、系统故障(特殊情况除外)、必须提供个人信息等理由拒绝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不符的发票。如有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虚假开具发票,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或违规作废发票等行为,一经查实,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实施。


  特此通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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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2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商发[2018]13号 陕西省关于做好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统计局、质监局、外汇管理局,各直属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量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8]9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时间为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参加联合年报。


  2018年度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填报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


  二、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网上申报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应用”网(下称“年报系统”,网址:http://www.lhnb.gov.cn/)。


  三、参加联合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录和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的,将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信息公示平台“(http://lhnbgs.mofcom.gov.cn/)向社会公示。


  四、为确保我省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的顺利完成,不断提高参报率,请省级联合年报部门在各自门户网站刊登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通知。请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年报各部门的沟通联系,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并于2018年8月15日前将年报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外国投资管理处。


  五、为了做好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工作,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需在企业填报年报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六、各市(区)联合年报部门在年报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级联合年报部门联系。


  省级联合年报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下:


  省商务厅:何璐029-63913935


  省财政厅:马妮娜029-68936064


  省统计局:贾佩佩029-63917739


  省地税局:锁苗029-87636313


  省国税局:赵婷029-87695187


  省质监局:王峰029-82226873


  外管局:张浩阳029-88150729 88150873


  附件:《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量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8]92号)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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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3
文号:陕商发[2018]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有奖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积极探索“互联网+税务”税收征管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我省从2017年12月1日起在西安市部分行业试点推行了有奖发票。为进一步扩大试点效应,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有奖发票试点进行“双扩围”:试点地区由西安市扩大到全省,试点行业由6个扩大到9个。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试点范围


  自2018年5月1日起,购方(也称受票方,下同)取得的在陕西省范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主行业为以下行业的销方纳税人(也称开票方,下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在线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可参与发票开奖:


  (一)住宿业(国标行业代码:61);


  (二)餐饮业(国标行业代码:62);


  (三)居民服务业(国标行业代码:80);


  (四)娱乐业(国标行业代码:90);


  (五)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国标行业代码:7291);


  (六)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业(国标行业代码:839);


  (七)建筑装饰和装修业(国标行业代码:501);


  (八)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国标行业代码:7030);


  (九)物业管理(国标行业代码:7020)。


  购方取得的上述普通发票属于以下情形的,不能参与开奖:


  (一)票面金额为负数的普通发票(红字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180天未扫码验证的发票;


  (六)票面金额小于20元(不含税)的发票;


  (七)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


  (八)购方为单位的普通发票不参与二次开奖。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


  第一次为即时开奖。购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关注“陕西国税”、“陕西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或使用支付宝“扫一扫”功能即可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


  第二次为定期开奖。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纳入二次(定期)待开奖普通发票库管理,并参与二次开奖活动:


  (一)已参与即时开奖;


  (二)购方已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


  (三)购方为自然人;


  (四)经过防伪税控系统校验无误。


  第二次开奖全年不超过2次。开奖结果除现场公证、现场公布外,购方可通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查询第二次开奖结果。


  三、奖项设置


  (一)即时开奖。共设5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二)二次开奖。共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4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四、奖金兑付


  即时开奖,所中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即时给付。


  二次开奖,所中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和中奖发票原件(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发票版式文件及打印件),到所在地市级国税部门完成兑奖核验,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户信息。经审核无误的,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兑付奖金。


  中奖者逾期未兑付的,视为弃奖。


  五、其他事项


  (一)由于服务器流量限制,单个账户(微信或支付宝)每日参与即时开奖上限为5次。


  (二)销方拒绝向购方开具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行为,购方可向税务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66)。


  (三)纳入有奖发票试点范围的销方纳税人应在线开具发票,以提升参与有奖发票的用户体验度。


  (四)中奖者未按照规定流程参与兑奖、因操作失误导致奖金无法兑付、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金、污损毁坏发票原件以及其他各类无效发票不予兑奖。


  (五)中奖者应当如实提交上述兑奖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委托他人办理兑奖事宜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外,还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六)对即时开奖结果有异议的,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记录为准。


  (七)中奖者兑奖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八)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以消费者名义或通过发票记账联参与发票摇奖的,一经核实,违规者将被纳入有奖发票黑名单库。


  (九)此前的公告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解释权归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所有。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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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机构,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优化和简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联合确认部门


  实行两部门联合确认,市区县分级管理。即企业所得税主管部门为国税的,由国税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确认;企业所得税主管部门为地税的,由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同时,对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市财政、市国税或者市财政、市地税联合进行审核确认;经区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区县财政、国税或者区县财政、地税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二、关于确认方式


  以《西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确认表》(详见附件)确认我市非营利组织具有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事项。财政和税务部门不再就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联合印发确认文件。


  该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西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确认表》中的审核结论,按规定为该非营利组织办理免税手续。


  《西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确认表》设定编号,一式四份。以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审核为例,市财政局、市国税局、主管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区县国税局、非营利组织机构各一份,或者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主管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区县地税局、非营利组织机构各一份。经区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比照办理。


  三、关于确认结果的公布


  财政部门、国税部门或者地税部门要在完成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确认工作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分别在门户网站公布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确认结果。


  四、纳税人提交资料


  以方便纳税人为目的,按照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提供申请资料,不再增加兜底条款和要求非营利组织提交其他资料。具体如下:


  (一)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需提交资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登记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登记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一般为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工资薪金信息。


  (二)存量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及复审需提交资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一般为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工资薪金信息;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五、工作要求


  各级财税部门要践行效能革命,做到《西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确认表》能在国税、地税部门门户网站上下载打印,填写说明和样表、需提交的资料要在税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展示。非营利组织下载打印审核表并按要求填写后,连同申报资料一并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即最多跑一次完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工作。


  在此基础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探索做到非营利组织“零出门”办理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最终实现一次不跑完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和审核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西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确认表


  2.西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确认工作流程图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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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加强和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决定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将《办法》第一条修订为: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将《办法》第八条修订为: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辖区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确保核定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


  四、将《办法》第十一条修订为: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过程中,对纳税人提供经营信息和相关涉税资料不真实,造成核定征收应纳税额偏低的,或者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在纳税申报中隐瞒收入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删除了《办法》附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中“上年缴纳营业税额”表项。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重新公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修改了《办法》的制定依据,保留了主要法律法规和授权制定文件。


  二、因机构改革,取消了《办法》第八条中关于“成立国地税联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领导小组”等相关表述。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因此,对《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进行了修改,与总局文件表述保持一致。


  四、规范了《办法》第十一条中相关表述,将“核定应纳税款和应税所得率”修改为“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将“造成核定征收税款偏低的”修改为“造成核定征收应纳税额偏低的”。


  五、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已全面推开,为此将《办法》附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中“上年缴纳营业税额”表项删除。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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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税办费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为推进办税办费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常见涉税涉费事项,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更经济的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办费事项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的业务说明。省内通办是指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的原则,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办费服务。


  二、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省内通办业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纳税申报、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等6大类106个事项,具体事项见附件。


  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办税事项不纳入通办范围。


  三、省内通办的施行日期。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内通办业务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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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总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总局2018年第3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优化陕西省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国税局、地税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将持续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及时推出便利化办税措施,分批公布新增事项,并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并公布,相应办税指南可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下载。


  三、本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陕西省国家税务 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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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30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总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总局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有关事项(以下简称《清单》)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将持续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及时推出便利化办税措施,分批公布新增事项,并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并公布,相应办税指南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下载。


  三、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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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税收管理质效,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等规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陕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


  二、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经办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陕西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依法对身份信息保密。


  四、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一)未实行“三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二)实行“三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信息变更、开具清税证明;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等发票相关事项;


  (四)纳税人办理行政许可、备案登记、资格登记;


  (五)开具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


  (六)纳税人办理涉税信息查询;


  (七)其它经国税机关确定的事项。


  五、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件影像件、授权委托书影像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影像件、电话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外国公民护照。


  六、纳税人在国税机关办理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涉税事项前,国税机关首先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件原件,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税务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等有效身份证明分别进行采集。


  七、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部门为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办税人员涉税风险和相关法律责任的提醒和告知。


  八、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四条涉税事项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在国税机关进行身份信息比对、确认后方可办理。身份信息未通过比对、确认的办税人员,国税机关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经比对、确认后方可办理。


  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办税人员只需完成一次身份信息采集。已完成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简化报送材料,不再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十一、建立诚信办税记录,实施税收风险等级管理。属于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被国税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被国税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等类型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十二、本公告施行前已在国税机关办理领用发票事项的纳税人,应在本公告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主管机关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


  十三、纳税人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签署诚信纳税承诺。


  十四、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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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9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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