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案例:增值税常遇到的分录


情况一: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6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情况二:小规模纳税人支付境外费用106万元,并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借:管理费用106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万元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情况三:小规模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人缴纳上期增值税30000元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3万元

贷:银行存款3万元


情况四: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若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到租金10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5万元

贷:预收账款 100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万元

贷:银行存款 5万元


情况五:一般纳税人缴纳当月增值税60000元(当月还未结算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6万元

贷:银行存款   6万元


情况六:一般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60000元(已经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上月期末计提增值税6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万元


情况七: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300万元


如:2023年9月1日,济南万国花园取得预售许可证,当月全部售罄,取得预收账款1110万元.


预缴增值税:1110/1.11*3%=300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300万元


结转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0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万元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4-25
作者:
来源:张章说分录

解读研发费用:注意政策细节,准确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的重要政策抓手。近年来,国家多次优化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创新研发。为更好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除了需要对研发费用进行规范、准确地核算外,还应注意研发项目合规管理的其他相关细节,避免出现涉税风险。


  研发成功与否,都要注重痕迹管理


  企业的研发结果难以预测,存在失败的可能,风险较高。对于成功的研发活动,会形成各式各样的研发成果,其相应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对于失败的研发活动,虽然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探索出可行方案,积累了技术能力。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是否能够提供研发项目真实性和投入必要性的佐证材料,将直接影响着研发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笔者认为,对于投入金额较大,但未形成任何成果,或仅能提供内部证明材料的研发项目,如没有合理解释,在后续管理中可能会被质疑研发投入金额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果在研发成果中,发明专利等外部证明材料占比较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企业研发项目技术含量高,可能更容易得到认可。


  对于企业来说,无论研发成功与否,在享受税收优惠时,须重视研发活动的痕迹管理,按项目匹配相应的研发成果证明材料,留存好相关的资料备查,例如专利申请或授权、软件登记、第三方检测报告等外部证明材料和试验数据报告、内部检测报告等内部证明材料。


  审核研发人员名单,准确归集人工费用


  研发项目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人工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根据40号公告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为防范因虚增研发人员带来的人工费用违规加计扣除风险,建议企业准确审核研发人员名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还须准备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等备查资料,清晰说明研发活动日常开展情况和人员分工安排,确保研发人员工资、薪金等人工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是准确的、合理的。笔者在实务中发现。部分中小企业研发、财务和法务等部门因缺乏有效沟通,导致研发人员与专利权利人认定脱节。对此,企业应构建规范的研发项目管理和内控体系并持续优化,以确保研发人员名单与专利权利人名单之间的关联性和准确性。同时,强化研发、财务和法务等部门之间的合作,促进部门间有效的信息互通,进而确保研发人员名单的精确统计和人工费用的合规归集。


  如有样品样机,做好跟踪台账


  样品、样机是研发活动中普遍存在的产物,企业往往会将其用于后续的研发和经营,以满足日常研发以及市场拓展需求。根据40号公告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如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同一年度,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如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基于此,建议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须建立研发形成的样品、样机台账,准确记录对应的材料费用,并跟进前期及当期研发形成的样品、样机对应的流向,如作为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应根据具体的销售时间、销售产品中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的金额及时间,合理计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额度,确保税务申报的合规性。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4-19
作者:林雪锋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增值税与消费税常见风险


一、增值税主要风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也可能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式,应税收入与适用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


(一)适用税率风险


增值税目前有三档税率:13%、9%、6%,另有5%、3%、1%等征收率,分别适用不同的应税收入。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出现错误,一般多是偶发性的业务或模糊性的业务。


某生产企业偶尔转让不动产,如果是营改增之前取得,则可以适用5%的征收率,如果是营改增之后取得,则适用9%的税率。如果不知道上述规定,则可能多缴税或少缴税。


A公司承包B公司的加油站,无论采购还是销售,都以B加油站的名义经营,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取得收入,其收入适用汽油13%的税率,还是按照服务适用6%的税率?


A公司的业务属于管理服务,适用6%的税率。


另外一种模式,是A公司向B公司销售汽油,再以B公司的名义面对消费者,A公司的收入就是销售货物收入,适用13%的税率。


(二)应税收入风险


应税收入的风险主要是三类:没有足额确认、没有及时确认、多确认收入。


1.没有足额确认


主要是应该视同销售没有视同销售。如将自产或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需要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计算销项税。


2.没有及时确认


主要是增值税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而纳税人则习惯于按照开具发票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合同约定时间早于发票开具时间,就导致晚缴增值税。


3.多确认应税收入


纳税人将不应视同销售的行为,也做视同销售处理。


(1)买一赠一


如给购买方的买一赠一,将不属于无偿赠送的“赠一”,也视同销售。“赠一”是以“买一”为前提,不属于无偿赠送,不应视同销售。


(2)取消交易的赔偿金


另外一种常见的多确认收入的方式,是将对方因取消交易给予的赔偿收入,也按照价外费用,作为应税收入。价外费用是以交易和交易价格存在为前提,交易取消,没有交易价格,也不存在“价外费用”。这类赔偿金,不是增值税应税收入。


(三)进项税抵扣风险


进项税抵扣的风险包括两类:不该抵扣的,抵扣了;可以抵扣的,没抵扣。


1.不该抵扣的,抵扣了


根据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发生支出取得的进项税,如果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等,则不得用于抵扣。


因为从增值税基本原理来讲,有销项税匹配的进项税,才可以抵扣。无论是用于简易计税,还是免税项目,都没有与之匹配的销项税,所以有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不得抵扣的,抵扣了,产生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如何避免抵扣不该抵扣的?


从收入入手,如果有免税收入、简易征收,就需要区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如何自全部进项中,区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基于合同、发票、存货管理、会计处理等,确认哪些用于购进货物,将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


2.可以抵扣的,没有抵扣或没有及时抵扣


导致多缴或早缴增值税的风险,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没有抵扣,或没有及时抵扣,尤其是计算抵扣的旅客运输凭证。


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与不征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尽管从增值税抵扣的基本原理,与不征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因没有匹配的销项税,不得抵扣。但纳税是个法律问题,现行不得抵扣的规定,采用正列举的方式,不包括用于不征税项目。因此,用于不征税项目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如何避免应该抵扣没有及时抵扣?


取得发票及时认证抵扣。


定期核对支出金额、发票金额、抵扣金额。看是否有支出无发票,有发票没抵扣。如果有差距,是在正常的时间差以内,还是出现了应该重视且查明的问题。


(四)进项税转出风险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也即只要取得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凭证,不论与凭证对应的货物,今后使用多长时间,与多少收入对应,可一次全额抵扣,不必像所得税结转成本那样,逐次结转,这就可能导致进项税转出的问题。


以购进原材料为例,假定2024年1月1日购进一批原材料的进项税是100万元,在2月15日之前,申报1月份增值税时,一次全部抵扣了进项税。但在3月份,纳税人该批原材料被盗,与丢失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是20万元,则在4月份申报3月份增值税时,需要转出20万。


由于原材料被盗,不会再有相应的销项税。如果没有及时转出,就产生晚缴增值税的风险,如果根本就没有转出,则产生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控制进项税转出的风险,关键在于保证企业税务人员及时知道发生了应转出的事项,正确计算应转出税额,并及时转出。


如何知道出现了应该进项税转出的事项?


有两个办法:一是根据会计处理;二是根据相关部门的记录。


(五)税收优惠风险


税收优惠的风险,也有两类,一是该享受的优惠,没有享受;二是虽丧失了优惠条件,仍继续享受优惠。


1.该享受的优惠,没有享受


由于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担负了很多政策调控功能。因此,


增值税有大量优惠政策,仅按照优惠方式,就可以分为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留抵退税、加计抵减等,分别适用不同情况的纳税人。


可以享受优惠但没有享受的纳税人,有的是因为不知道国家新出台的优惠政策,有的是因为担心享受政策后被补税的风险,也有的是因为操作过程比较麻烦。


该享受优惠没有享受,导致多缴增值税的风险。


如何发现该享受没享受的风险?


根据企业的业务,就可以判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与实际享受优惠对比,就可知道。


2.不该享受的,享受了


如果不该享受的,享受了,将导致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税收优惠都是有条件的,纳税人不具备条件,或曾经具备条件,享受优惠,但丧失条件后,继续享受,都会导致税务风险。如现行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增值税的优惠,对如何判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有具体的收入标准,如不符合条件,则不能享受。


如何判定享受了不该享受的优惠?


看享受了哪些优惠,有关优惠的条件和要求,再看是否具备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六)自走逃户取得发票风险


自走逃户取得发票的风险,主要是被税局要求补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风险。


这是最近几年很多纳税人常见的增值税风险。一旦上游的开票企业失联走逃,税务局就会通知纳税人有关发票涉嫌虚开,如果纳税人已经抵扣进项税,就要求纳税人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如果已经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就要求纳税人补缴所得税。


但即使开票方走逃,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就可以抵扣进项税,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业务真实的证据包括:


发票已经验明为真票,有税局网站的截屏;纳税人将发票载明的价款与税款全部支付给开票方,有银行转账凭证,有相应的账务处理,且没有资金回流;有合同、运费单据、入库及出库凭证、有关账务处理等证据。


如果经常出现这种情况,需要分析是偶发性的,还是有规律的。如果经常发生在某个业务员身上,就要分析供应商管理、采购人员管理,是否存在漏洞。


二、消费税主要风险


消费税风险,以成品油炼化企业为例说明。


对炼化企业而言,消费税在应纳税额中一直占有很大的比重,控制消费税风险,是税务风险防控的重中之重。虽然变票销售是常见的消费税风险,但这种故意偷逃消费税的问题,不在本文研究范围。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应税收入或应税数量,与适用税率的乘积。消费税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应税范围风险


消费税法规列举了7类应税油品,属于应税范围的成品油,才有纳税义务。


属于应税成品油征税范围,但没有申报缴纳消费税,这是最常见的消费税风险。


与之相对应的,是将不属于应税成品油的货物,作为应税货物缴纳了消费税,如根据《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自2023年6月30日起,对粗白油、轻质白油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对11号公告发布之前的事项,不做税收调整。这意味着,在6月30日之前,对白油是不征收消费税的,之前缴纳的消费税,属于错误适用应税范围,将不属于应税范围的货物,作为应税货物缴纳了消费税。


(二)适用税率风险


消费税7类应税油品的税率,分为1.52元/升和1.2元/升两档定额税率,从一些案例看,有纳税人将适用高税率的产品,按照适用低税率产品申报,少缴消费税。当然,也有将本可适用低税率的产品,按照适用高税率申报,导致多缴消费税。


(三)原料抵扣计算风险


不同于增值税的多环节征收,消费税是单环节征收,成品油限于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为避免重复征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消费税时,扣除原料中的消费税。但无论是计算方法,还是凭证,都有严格的要求,很可能出现计算错误或凭证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导致的结果,或者少缴税,或者多缴税。


三、增值税与消费税共同的风险


增值税和消费税共同的常见风险,就是税企分歧的风险。


增值税常见的分歧,一般是税局认为纳税人虚开发票,要求纳税人补缴增值税。税法对什么是虚开发票,如何界定虚开发票,有明确的规定。


消费税最常见的税企分歧,是销售的某项产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纳税人没有申报消费税,税务局认为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应补缴消费税。


面对分歧问题,纳税人最大的风险,是缺乏依法与税局沟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勇气和能力,不敢、不会依法与税务局沟通,被迫缴纳本不应缴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税企分歧是工作分歧,不是个人恩怨,与税局沟通,一般不会得罪谁。纳税是个法律问题,只要有税法依据,敢于沟通,善于沟通,有机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税法是管用的,税局是讲法的。


分析风险的目的,是为了防控风险,后续文章,将介绍如何防控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在内的税务风险。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4-17
作者:王冬生
来源: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

解读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在增值税上的最大的区别在哪?

请问

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在增值税上的最大的区别在哪?


答复

在增值税上的最大的区别就是看看是否是同一项经济业务销售行为中发生的。


比如一:

销售货物的同时给客户提供运输收取运费,这个业务实际上就是一项纳税行为,也是面向的同一个客户发生的一项业务,属于混合销售,需要按照主业适用13%的增值税。


比如二:

某公司主要从事销售业务,也对外从事货运服务。这就是两项不同的纳税行为,两项独立的业务行为,面向不同的客户,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因此属于兼营业务,增值税是需要分别按照13%和9%适用增值税。


参考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4-01
作者:郝守勇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解读如何理解转让“旧房”评估费的扣除政策


一、旧房的概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因此,按照48号文中的规定,如果房屋建成后已使用或者说达到磨损,那么税务机关可以将其定义为旧房,房屋再次转让时将按照转让旧房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评估费扣除的范围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涉及两个评估价格:


①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规定,转让旧房能提供评估价格的,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其中包括: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在《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解释为: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即扣除成本的评估价格。


②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第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第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第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很明显,可以看出第一及第三指的是销售价,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那么评估机构需要参考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来确认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48号文件中规定的,纳税人转让旧房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既包括扣除成本价的评估费,也包括销售价的评估费。


三、选对评估机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的“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旧房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也就是说,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仅限于由政府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用,而纳税人自己聘请的其他评估机构发生的评估费是不允许扣除的。


四、评估机构需要经过税务机关认可,评估费用才可扣除


《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也就是说,只有税务机关认可的评估价,其评估费用才允许扣除。


进而,我们可以将不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理解为两部分,第一: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评估价格不实而要求进行评估时,对新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可扣除。第二: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评估价格不实时,对其原来已支付发评估费用不可扣除。即: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提供的评估价不实,对已发生的和将要产生的评估费皆不能扣除。


总之,48号文规定允许扣除的评估费用是指旧房的扣除成本和销售价的评估费。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的前提是评估机构是指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且初始评估价格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4-03
作者:郭晨阳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的「横空出世」,财务人员千万别忽视!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登记和预征环节发生的若干问题,直接影响到后期税务清算的结果。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程序,可以说是“起点”直接决定了“终点”,稍有不慎甚至加重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因此,税务部门逐步渗透各环节的监管工作,全流程参与把控风险,引入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进行“标记”。


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近年来房地产企业从事新项目开发,从登记环节开始,税务机关统一要求赋予项目编号,该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具体来说,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是指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于纳税项目进行编号标记,以便于后续跟进纳税情况和管理的一种官方标识。这一举措,使得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征收时,需要根据纳税人所申报的项目编号进行核对,以确保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的获取与查询,官方给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部分税务部门会在当地官方网站上提供土地增值税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包括项目编号等信息;

2.纳税人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将会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指导。


纳税人可根据各自情况通过官方途径获取土地税收统计单位的唯一标识。


二、土地增值税项目税源采集操作 

 

【步骤一】税种认定

具体操作:进入“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涉税事项需求办理”模块办理),待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税源采集和申报。


【步骤二】税源采集

具体操作:“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合并纳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源采集”→“新增项目”,填写带“*”号必填项,填写完后点击“保存”即可。


特别提醒:

① “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要选择到“所属区”;

② 目前新增项目采集完成后不能进行修改,纳税人需要谨慎填写。


三、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开票时必须填写吗?


伴随着数电发票的逐步推广,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意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其中,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要特别注意,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时,这两类业务需填写特定信息的要求:


(一)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四项特定内容。

其中,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则作为票面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必填项目: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选填项目:跨地(市)标志(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二)不动产销售

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不动产单元代码或网签合同备案编号、不动产地址、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实际成交含税金额等信息。

其中,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等其他内容作为票面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必填项目: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以及备注栏中不动产地址、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选填项目:跨地(市)标志(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小编有话说】


税务监管的力度逐年加强,意味着纳税环境的规范化趋势,每一个纳税人需应当做到遵守税法、税收政策的规定,强化税务合规建设,把握减税降费的红利,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3-20
作者:林森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补交以前年度增值税,怎样做账务处理?

补交以前年度增值税,怎样做账务处理?


解答:


补交以前年度增值税的原因,包括企业的自查自纠和税务稽查,主要是查补收入、查补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转出等导致的。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88]44号)规定,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增值税检查后的帐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帐户。凡检查后应调减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凡检查后应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帐事项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科目。


3.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帐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帐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不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于明细科目设置中,并没有“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因此,国税发[1988]44号)规定的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可以作为参考,将其作为一个过渡科目使用,在补税涉及到事项比较简单时也可以不用该科目。


补缴以前年度的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下:


1.查补收入或查补视同销售的,调增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查补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结转需要补税的金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说明:在未使用“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科目时,对于查补增值税导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直接在结转补税金额时冲销,以避免对当期增值税核算的影响。


4.实际补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说明: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查补增值税影响损益的,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而是直接以相关的损益科目计入当期;


(2)在查补增值税的同时,通常也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应在考虑所得税影响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需要转入“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5.如果补缴的增值税,可以税前扣除的,导致可退还部分企业所得税的: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6.调整留存收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平)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1-10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如何应用


作为打工人的小编会比较关心年终奖,拿到的同时也会考虑个税缴纳多少的问题,“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已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那如何准确的应用这一税收政策,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适用范围


1、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


 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这些在个税申报时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进行申报。


 二、适用次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也就是说一笔年终奖,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月份发放,是不能合起来算作“全年一次性奖金”,只能就其中一笔享受该政策。


三、申报所属期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实际发放时间为准,如某单位要发放2023年的年终奖,在2023年发放则属于2023年的收入;在2024年1月发放则属于2024年的收入。


四、两种计税方式


1、单独计税


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根据政策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收入-减除费用-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因两种计税方式不同,所以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可能有很大的差异,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在汇算申报时分别选择两种方式,对比结果再选择更有利的计税方式即可。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1-02
作者:张倩茹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制度


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一、土地增值税介绍:


1、土地增值税纳税依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2、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3、征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


4、适用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图片

5、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及时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企业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四、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五、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及要求:


(一)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2.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3.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4.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5.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6.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六、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11-06
作者:王凯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不同贷款模式下利息费用在土地增值税前的扣除


现在房地产企业的贷款融资渠道越来越趋于多样化,不同贷款模式下的利息费用是否可以据实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存在一定争议。今天笔者将着重分析委托贷款、统借统贷模式下的利息费用是否可以据实扣除,希望可以为财务人员带来一些思路。


一、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从严格意义上看,是指A企业将资金委托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银行将资金贷款给B企业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银行赚取的是手续费,开具的是手续费增值税发票;B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应由A企业收取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那么,B企业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据实扣除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图片

我们可知,利息支出在土地增值税前据实扣除的要点除了可以按照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外,还有两个关键点:一是需要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二是利息费用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计算的金额。


笔者认为,委托贷款时A企业、B企业及银行签署三方协议,此时借款协议、三方协议以及银行贷款流水均可以作为金融机构证明。只要贷款利率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的利率,支付给B企业的利息费即可凭借增值税发票、贷款合同、银行流水等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委托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贷款事项虽然在某些地区已经得到认可,但部分地区还存在争议,因此建议房地产企业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确定当地扣除口径。


二、集团贷款


实务中,存在以集团为贷款主体向银行贷款,再由集团支付旗下房地产项目公司资金需要。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两个角度进行考虑:


(一)集团内设立金融机构


如以集团金融机构为贷款主体向银行贷款,再结合统借统贷相关政策规定,将贷款资金分摊至房地产项目公司,同时与房地产项目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开具利息免税发票。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具有金融机构证明且利息费用不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计算的金额,房地产项目公司向集团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费用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据实扣除。


(二)集团内未设立金融机构


如集团内未设立金融机构,以集团或其他组织为贷款主体向银行贷款,再结合统借统贷相关政策规定,将贷款资金分摊至房地产项目公司,同时与房地产项目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开具利息免税发票。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并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不具有金融机构证明,房地产项目公司向集团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据实扣除,需要考虑房地产开发费用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综上所述,开发间接费用中利息费用的扣除,重点需要关注三个点:可在房地产项目之间分摊、有金融机构证明、利息费用最高不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计算的金额。争议点往往在金融机构证明包含哪些,各地税务局有不同的见解,如企业计划采用委托贷款或统借统还的业务模式,建议财务人员在业务开展前期就与主管税务沟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11-01
作者:常则宇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如何用好“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明确,2023年起,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本公告在原有10月份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享受时点的基础上,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将企业享受优惠的时点再提前三个月,使企业进一步提前享受到政策红利,缓解资金压力。


从行业范围来说,除国家限制性行业外,所有的工业制造业和绝大部分的技术服务型企业都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于有着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享受更高比例的加计扣除。


但实务中由于企业财务人员不能及时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只能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重新归集核算,导致无法很好的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另外,部分财务人员不敢或者不愿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申报,主要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对风险和边界缺乏专业判断,缺乏相关业务经验,在申报时无从下手,索性延续之前的工作习惯,另外大部分财务人员不懂技术,业财融合方面也几乎没有涉及,导致无法对某个项目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做出基本判断。


基于以上情况,本文我们来浅谈一下,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如何做好基础工作,用好“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呢?


1、确定项目


(1)首先要判断经营活动的性质是否属于“三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2)判断项目是否重复:比如某新产品实际拥有软件著作权,此著作权之前已经单独立项,那么新产品就不需要再重复立项;


(3)以知识产权为项目数:一般来说项目数按照知识产权来确定;


(4)明确项目起止日期:项目确定后,要在立项报告中明确项目的起止日期,以便过程中对项目的追踪与费用归集、核算。


2、确定人员和设备


(1)划分人员:根据参与研发项目的实际人员,划分出某项目研发人员及工资金额;


(2)划分研发设备:根据公司固定资产清单,相关研发技术人员要明确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并与其他设备做明显区分;其他非研发产品暂时借用此设备的,要做好设备使用工时等记录,以便后期区分;


3、收集证据链


(1)项目期内的研发人员工资表、研发设备折旧清单、公共人员(设备)工时分配明细表;


(2)研发人员劳动合同、研发人员简历、设备使用证明文件、项目计划、项目进度证明文件,公司内部相关访谈等;


(3)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公司年度研发经费使用计划、公司年度研发项目汇总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项目立项报告(含项目立项依据、项目产品技术特点、开发周期、项目研发经费预计、项目经济效益估算等)。


4、会计科目设置及研发辅助帐


(1)按照要求在账套设置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管理费用-研发费、无形资产等相关会计科目;


(2)根据国税局发布的2015/2021版研发辅助帐样式设置适合企业的辅助账样式,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税务局样式自行设计研发辅助账样式。


【后记】


国家进一步出台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充分说明对于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作为财务人员一定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学习最新行业政策,使企业能够及时且安全地享受政策红利。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10-11
作者:苗雨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村委会开租赁发票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我们之前的财税文章《【原创】租赁集体土地财税处理注意事项!》中,已经分析了村委会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对外租赁集体土地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那也有客户咨询,村集体在代开租赁土地发票的时候,是否可以享受月10万元免税的政策呢?本文将分析不同的税收优惠,分析村集体是否可以享受该税收优惠。


第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免税


1、税收政策原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图片


2、政策分析

增值税中的“其他个人”,是专指自然人,不包括其他机构和组织。村委会作为非企业单位,不可以适用该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政策》中,答复如下:


图片


图片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税


1、税收政策原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图片


2、政策分析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纳税申报的时候自动带出免税。


村委会作为非企业单位,增值税的税收身份首先是单位,不是个人。2017年,村委会被赋予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是村委会无法自行开具发票自行申报增值税,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时候无法直接带出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村委会在被认定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为按次纳税的增值税纳税人。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可行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是针对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一期(一个月)的累计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以免税。


较为争议的是,村委会是否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大多数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是认可村委会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即,村委会在税务机关代开土地租赁收入的时候,无论金额多少,适用税目为“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收率为5%(财税【2016】47号 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是在12366上各地纳税人反馈的问题来看,存在村委会收取土地使用权年租金超过50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升转为一般纳税人按照9%缴纳增值税。


个人认可村委会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这是由于村委会成立的目的及法律地位决定的,村民委员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际中发生比较多的业务也就是租赁集体土地,若经常发生经营业务,也应当成立村集体企业,村集体企业作为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缴纳各项税负。


综上,目前的两个10万元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目前村集体都不能享受。而企业在于村集体交涉过程中,代开环节中产生的税负通常都是由企业来承担。实务中是否有变通方法呢?有以下思路可供参考:


第一、不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与镇政府签订租赁协议,镇政府提供《财政往来结算收据》;


第二、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村委会是否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增值税的优惠;或者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10-08
作者:石羽茜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关注 | 残保金优惠有哪些政策依据?


残疾人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如果单位没有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就需缴纳残保金,这是残疾人保障金概念性的理解。政策多样优惠也是层出不穷,不能单一来看,为便于理解给大家梳理一下现在常用的优惠政策:


一、新企业可以选择的残保金优惠?

财税[2017]18号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新注册的企业不缴纳残保金的关键点是,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所以如果你的公司现在成立未满三年且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可以不需要缴纳残保金。

二、成立很久的企业可以选择的残保金优惠?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这个政策是有时间限制的,暂时至2027年底,政策未见行业限制只有人数限制,适用范围比较宽广。

三、人数超过30人,怎么享受残保金优惠?

根据前面的优惠政策,我们了解到30人是一个界限,所以如果一个企业的在职职工超过30人,想要减免残保金,我们要怎么处理呢?

从残保金最基本的涵义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司聘请残疾人可以不需要缴纳残保金,那么对公司聘请行为的要求要满足哪些硬性条件才可以享受优惠,这是我们要关注的地方。

录用残疾人的要求,我们参考财税[2015]72号第七条规定,可以了解到,我们要给录用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且缴纳社保,同时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控制标准,满足这些条件才算是聘用残疾人作为企业的职工。

还有一个问题也是需要解决的,就是这个聘请残疾人和我们正常职工的这个比例达到多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依然看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我们简化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是0,一般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大多数是1.5%,即使比例不同,计算方法也是一样的,我们以常见的为例:

0=(X*1.5%-1)*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因此X=66.66人

据此我们可以知道,如果一个公司人数超过30人,想要享受减免残保金的优惠政策,如果当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是1.5%,那么在公司人数66.66人时安排一位残疾人就业就可以达到享受优惠的政策的条件。

以上三种方法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政策是在变化的,残保金的政策也不仅仅是上面的内容,但这是一种判断和选择的方法。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8-30
作者:中道财税
来源:王一品

解读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房屋的增值税处理


随着城市可开发土地数量越来越有限,以及城市整体规划的需要,城改项目已成为目前地产行业拿地的一个重要趋势,做为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补偿房屋就成为拿地过程中不可必免会发生的一项重要支出项目,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一、拆迁补偿支出的范围:

目前的拆迁补偿,一般包括:
(1)因拆迁给予的补偿或安置的房屋;
(2)因拆迁造成的搬迁费; 
(3)因拆迁造成的临时安置費;
(4)因拆迁造成的过渡费;
(5)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

二、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房屋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目前房地产企业实施的拆迁补偿或安置房屋的情况,增值税处理有以下几种方法:

1、拆迁协议有约定价格的:
如果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安置补偿房屋的,如果前期针对拆迁补偿房屋有协议价格的,那么我们认为应该以前期签定的协议价格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拆迁协议没有约定价格的:
如果在前期没有签定拆迁补偿协议或者未约定价格、无偿移交等情况,则地产企业应该以公允价值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在本项目或者同类项目中没有公允价格的:
如果没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也无法参考其他纳税人近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业的平均价格,可以按成本加成进行核定,并和税务机关做好沟通。

4、拆迁补偿一部分为货币补偿、一部分为房屋补偿:

图片


三、拆迁补偿的土地价款扣除问题

图片

 
我们知道,地产企业支付给政府的征地款,应做为土地价款从销售额中扣除计算销售额,那么通常下,支付的拆迁补偿费,除支付城改办等政府性单位统一结算外,一般也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支付,这部分拆迁补偿,虽然不可能像土地价款那样取得财政票据,我们认为也是可以做为土地价款从销售额中扣除,只是这里需要注意,支付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提供但不仅限于以下资料:
(1)拆迁补偿协议;
(2)被拆迁人的身份证明;
(3)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费单据;
(4)被拆迁人收到的收据;
(5)其他能够证明拆迁补偿的真实性资料。

因此,地产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拆迁安置或房屋补偿,不论是否有协议约定,也不论以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都需要视同销售,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同时,支付的征地款及拆迁安置补偿,可以作为土地价款从销售额中扣除。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8-15
作者:陈红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土地增值税时抵押房产的价格如何确定?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房地产企业不乏将自有房产抵押获取资金的情形,被抵押的房产最终是否需要纳入清算范围?清算价格如何确定?这都是许多财务人员关注的问题,今天小编将这一问题为大家进行梳理。


一、是否纳入清算范围


房地产企业以房产作为抵押品贷款时,需要考虑是否能够偿还债务。如果贷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可如期归还贷款,该抵押物并未丧失所有权,在未出售的情况下,可不纳入清算范围。


如果贷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通常会采取强制执行程序,包括拍卖抵押物以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抵押的房产会通过拍卖来出售,这意味着该房产将被处置,其所有权将发生变动,需要纳入清算范围,从而触发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


二、如何定价


当被抵押的房产被纳入清算范围内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需要确定其转让价格。如何确定销售价格是大家关注的问题,一般来说,会有如下几个思路:


参考抵押价格:抵押金额与市场价值可能存在差异:抵押金额是根据抵押合同中的约定确定的,通常是贷款金额或贷款与房产价值的比例。然而,抵押金额并不一定反映房产的实际市场价值,通常与市场价值之间存在差异。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抵押金额可能存在主观因素或与市场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因此小编认为不能作为独立的定价依据。


参考估价评估:通过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查封的房产进行估价评估,以确定其市场价值或公允价值。评估报告将提供定价的依据。


参考拍卖价格:如果该被查封房产经过拍卖程序进行处置,可以参考拍卖结果中的成交价格作为转让价格的依据。拍卖价格更加客观,能够反映当前市场的供需关系和房产的实际价值。它反映了市场对该房产的认可程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评估价值的主观性。


参考市场行情:如果没有进行拍卖或评估,也可以参考类似房产的市场行情和相邻房产的成交价格来确定转让价格。这需要考虑市场供需关系、房产特征和地理位置等因素。


综上所述,虽然抵押金额可能提供一些参考信息,但小编认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更稳妥的做法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确定转让价格,如通过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估价评估、拍卖结果或参考相邻房产的市场行情等。这样能够更客观、公正地反映房产的实际价值,并确保清算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为了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税务合规性、保护权益相关方的权益,通常将被查封拍卖的房产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是必要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定价原则可能因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而有所不同,建议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以确保遵守适用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8-02
作者:常则宇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公共配套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正确使用!


房地产企业在楼盘建造过程中,根据项目整体规划的要求,一般规划有公共配套设施费,那么公共配套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应该如何分摊才是正确的呢?


一、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含义

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者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那么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公共配套设施费是不会产生经营收入或者收入归全体业主的一些设施的支出。

二、公共配套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正确使用

我们知道,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公共配套设施费一般作为不可售对象,其成本应该在可售对象中进行分摊,也就是说在建造商品房楼盘过程中,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所支出的成本由于其自身不能出售或者是归全体业主所有或者因无偿赠送等原因,其建造发生的成本在土增清算时,需要由可售的商品房进行分摊。

三、案例分析

例:某楼盘建造的业态有住宅、商业,并且在规划中建造有健身房、小学,规划中明确健身房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小学不属于公共配套,也就是说健身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小学属于地产企业的一块资产,项目完工交房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税务机关核查情况:

税务机关土增清算过程中发现,该地产企业将健身房、小学发生的成本全部做为公共配套设施费在整个项目可售的住宅和商业中进行分摊,也就是说没有将小学成本做为自持的资产成本在账面中留存,而是全部做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可扣除成本由可售资产进行了分摊。

(二)在与税务机关的沟通过程中,税务机关认为:

1、规划中健身房明确属于公共配套,其建造成本可以做为公共配套设施费在可售的业态中进行分摊;

2、小学不属于公共配套,其成本不能参与分摊,必须在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予以剔除,并且将该成本做为企业自持资产予以留存,待后续企业打算处置或者变卖时做为成本对象进行扣除。

(三)针对税务机关的认定,地产企业准备进行如下的操作:

(1)该项目是由于政府大力支持引进的,并且由于当时建造的周边环境因素,要求建造有小学,如果在此次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小学不能做为公共配套予以扣除,那么我们可以根据前期与当地政府的约定进行沟通,将该小学的规划变更为公共配套,其成本是不是就可以扣除了?

(2)由于小学建造过程中也发生了大量施工成本,那我们在进行竣工决算过程中,尽可能的把建造小学的成本缩减,把成本尽可能的转移到可售的住宅、商业或者配套的健身房成本中去,其成本是不是就可以正常扣除了?

(四)案例分析

针对上述案例及税企双方的认定和操作,我们对地产企业的操作进行如下分析:

(1)根据企业准备着手的第一项操作,我们在这里暂且不论企业是否有如此大的能量,可以通过沟通将该项目规划进行更改,也就是将小学也规划为项目的公共配套,那在这里我们就假定企业已经通过了规划变更,小学也变更为了公共配套,那么我们知道,在规划未变更前,企业由于开办小学带来的收益毫无疑问属于地产企业所有,但是如果把小学划规为公共配套,那么就意味着开办小学产生的经营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那么企业就必须定期公布开办小学的收支明细情况,并且将产生的收益全部给业主进行分配,如果地产企业做不到正确分配,在业主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将该地产企业的做法对薄公堂时,那地产企业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2)针对企业准备着手的第二项操作,我们知道每个项目的施工造价虽然会有差别,但根据工程造价指标规定,其主体工程及部分施工项目也是有一定标准的,上下浮动的空间也是可控的,并不是随意调节的,同时,税务机关在核查该项目时,需要根据合同、发票、付款记录、进度验收单、决算并可能会根据项目情况去项目实际查验,并不是完全凭某一单项资料就可以决定的,在本例中,小学的某些特定归属其自身的成本并不能胡乱的加到商品房成本中蒙混过关。

四、小结

1、在开发小区内发生的不会产生经营收入的不可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支出,比如居委会、自行车棚、固定公共厕所等设施发生的支出,可以做为公共配套设施费在可售项目中分摊,作为配套支出在土增清算时进行扣除。

2、在开发小区内发生的其经营收入归全体业主的可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支出,比如做为公配的幼儿园、图书馆等设施发生的支出,其成本可以做为公共配套设施费在土增清算中扣除,同时取得的经营收入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3、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支出,其成本应该作为独立成本进行核算,不能与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混淆,妄图在土增清算时予以扣除。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7-19
作者:陈红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收购)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一些以转让股权形式,实质转让房地产的,可能被要求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问题


房地产企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涉及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同时房地产所有权属于房地产企业。该项股权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房地产企业股东之间涉及房地产的股权转让,不属于上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情形,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由于企业转让房地产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增值税及附加,受让方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而股东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只需要缴纳所得税和印花税。因此,有些企业将转让资产行为改变交易模式,变成企业股东转让持有公司的10转地权转让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呢?国家税务总局曾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上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限(2000687号)中对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一案给广西省地税局批复:“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明确,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因此,税务总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这些批复文件仅是针对个案且仅批复至相关税务局。基层税务局是否有反避税的权力对股权转让行为刺破公司面纱征收土地增值税?启动反避税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反避税应遵循何种程序,企业有何救济渠道?实务中也有对此情形征税的案例,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实务中税企常常因这些问题发生争议。


三、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权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67367号)明确:对投资联营一方由于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中止联营关系,正常撤资的,其股权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的股权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5-30
作者: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房企土地返还款,影响增值税销项税额吗?


最近有财务咨询,关于房企收到政府的出让金返还,是否需要从土地出让价款中进行扣减,再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关于土地的返还常发生在招商引资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政府在返还款项,一般情况下会注明返还用途,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分析。

情形一:返还用于回购安置房

房企按照招拍挂取得土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政府收到土地出让金后,返还部分款项,用于回购回迁房。

观点:房企收到政府用于回购回迁房的款项,在增值税的处理上,房企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缴纳增值税。所以,作为房企来说,不需要冲减土地成本,在计算可抵减的土地价款时,不需要将回购款从可抵减的土地价款中扣除。

情形二:返还用于前期拆迁补偿款

房企为取得目标地块,会提前介入,代政府做一些拆迁工作,房企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政府收到土地出让金后,返还部分款项,用于前期拆迁补偿款的支持。

观点:房企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拆迁补偿作为拿地的代价,在土地成本中核算,在收到政府拆迁补偿的返还款后,应冲减土地成本,故在计算抵减的土地价款时,应在可抵减土地价款中进行扣除。

情形三:返还属于招商引资的扶持资金

一般情况下,政府为提高当地经济发展,会招商引资有实力的企业进驻地区,并给予适当的扶持。房企按照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以促进经济发展等其他事宜,给予适当的支持和资金返还。

观点:房企在缴纳土地出让金时,属于全额缴纳,政府开具全额的土地出让金票据,作为房企已经全额计入土地成本核算。政府以其他名义返还的款项,与土地价值和土地成本无关,房企作为政府的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处理,不用冲减土地成本,故在计算可抵减的土地价款时,不需要将回购款从可抵减的土地价款中扣除。

总结:关于房企收到的返还款,是否影响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能直接作出可否的结论,需要根据返还的用途进行分析处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5-24
作者:焦宗欣
来源: 中道财税

解读取得发票中存在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该如何处理?

取得发票中存在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该如何处理?

  A公司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通知,B经销商在2022年年初已经走逃失联,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认为其上一年度从B经销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故要求A公司将已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交增值税。不含税成本亦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整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补交税款。以上补缴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A公司该如何处理?(A公司纳税信用为A级)

  01、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相关规定,因A公司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02、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03、常见“异常凭证”该如何管理

  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是纳税人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重要环节。简单来说,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就是无法纳入正常认定抵扣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具体处理流程等内容吧~

异常增值税凭证范围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其中,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列入异常凭证如何处理

  (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2.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关于出口退税的处理

  1.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2.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 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需追回已退税款。

  (三)关于消费税抵扣的处理

  1.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

  2.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异常增值税凭证核实申请

  1.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

  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不做相关处理。

  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2.其他信用等级的纳税人

  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但需要先做处理。能否继续抵扣以核实结果为准。

  (一)经核实,符合规定的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二)经核实,不符合规定的

  经核实,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消费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不得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申报出口退税、不得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如何防范异常凭证

  纳税人为了防范取得异常凭证导致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办理出口退税、不能抵扣消费税税额及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等带来的风险,日常经营过程中应从事前、事中、事后以下方面着手加强管理。

  (一)事前,严格挑选供应商,确保业务真实

  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的税务信息、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进行实际的了解,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信用中国等门户网站查询交易方的纳税信用信息,同时可以要求交易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必要时需实地考察其是否具备生产经营能力。

  (二)事中,认真审核对方提供的发票、合同、交易转账等信息

  企业法律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需要对交易方提供的合同信息进行严格审核,财务部门要建立好完善的财务管理审核制度。在收到交易方提供的发票时,应仔细核查票面内容,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并对发票进行真伪查验,核对发票所述内容是否具备相应的合同、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内容是否一致,要按规定的程序审批签字,严格按照流程审核通过后,才能给对方付款。

  (三)事后,保存完整交易证据

  交易完成后要将相关交易资料证据保存完整,尤其对于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进行留存归档,在对方单位出现问题时,可拿出有力证据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4-23
作者:
来源:

解读商场“联营扣点”销售方式如何缴纳增值税

商场“联营扣点”销售方式如何缴纳增值税?


      某大型商场对部分商品采取“联营扣点”营运模式,即供应商提供商品,商品所有权归供应商所有,商品销售价格由供应商确定,商品销售的款项由商场统一收银。商场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提成,提成比例为26%。举例:当月售出100万元的商品,要返给商场26%,就是26万元给商场。商场在结算时,扣除“联营扣点”26万元后,应向供应商结算74万元,然后商场给供应商结算时,向供应商索取7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增值税抵扣链条上”来看,是环环相扣,没有任何漏洞,并没有造成税收上的流失。其实这种“联营扣点”方式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风险在哪里?我们来分析如下:

  首先,从“联营扣点”营运模式来分析,供应商的商品发出后,商品所有权并未随之转移给商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在供应商。商品销售价格的决定权在供应商,商场只是按照所销售商品收入的一定比例“扣点”,因此,是标准的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销方式。

  其次,在增值税上,委托代销方式,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确定的价格即销售价(该价格是由供应商确定)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然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受托方代销手续费;受托方在销售商品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手续费确认收入,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并且对委托方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

  其三,从企业所得税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规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5条规定: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也要求“收支两条线”,而不能直接“坐收坐支”。

  其四,在会计处理上,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代销商品支付的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清单,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已销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4、计算并确认手续费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5、结算商品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从上述财税政策规定来看,不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会计处理,采取委托代销收取代收手续费的代销方式,规范的增值税处理应当是:供应商按照商场实际销价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扣除“扣点”后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场应当按照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供应商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可以进行抵扣。供应商如果按照差额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意味着商场少抵扣了相应的进项税,商场多交了7个点的增值税,供应商少交了7个点增值税。虽然从整体上来说,国家税收并未流失,但造成了增值税的转移,在“分灶吃饭”财政体制下,后期税务机关稽查供应商时,有可能面临追缴增值税并加收滞纳金以及被处罚的税收风险。

  在实务中,还有一种“扣点”方式:采取租赁经营模式,超市统一收银,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扣点后与商户结算。这种模式的实质是租赁经营,之不过租赁收入与商户的销售收入挂钩。在这种方式下,消费者索取发票是由商户直接开具,超市取得的“扣点”收入应当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超市与商户结算属于代收代付资金不需要索取发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4-25
作者:
来源:
1234567891011 38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