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一个月内,能够多次执行发票确认的操作么?
答:准确地说,不能按照自然月份的时间来确定同一税款所属期的有关操作,纳税人应按照可进行勾选、确认的时间段进行操作,即:在当月申报期结束后第一日到次月申报截止期前2日内的时间段内,进行当月税款所属期的发票勾选、确认操作。在每个税款所属期的勾选和确认操作窗口期内,可执行多次发票确认的操作,当月可申报使用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为当期多次确认结果的合计数。
答疑同一张发票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中是否可以多次执行勾选、确认操作?
答:同一增值税发票在发票确认前,可以多次执行发票勾选、取消勾选的操作,但一张发票只能确认一次,一旦确认就无法再执行勾选操作了。
答疑已取得纸质发票,为什么在发票查询平台中查不到?
答: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以下原因造成:
1.系统平台每天晚上进行数据同步,当天开票数据尚未进入系统;
2.此份发票已经超过抵扣时限;
3.此份发票前期已做过确认操作,因此在本期待勾选发票中不显示;
4.开票方未及时联网上传发票信息至税务局端;
5.发票为假发票
答疑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中可供勾选、确认的发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系统内可供勾选、确认的发票需同时满足:
1.属于抵扣期限内未做确认的发票。按月申报月申报纳税人的发票抵扣期限为税款所属期1日前18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及税款所属期开具的发票。按季申报纳税人的发票抵扣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季度首月1日前18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及当季开具的发票。
2.发票状态为“正常”的发票。“作废”、“异常”、“失控”、“红冲”类的非正常发票不能勾选。
答疑在发票查询平台中进行发票勾选、发票确认操作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对于当月税款所属期来说,可进行发票勾选、确认操作的时间段,为当月申报期结束后第一日到次月申报截止期前2日(例如:当月和次月申报期均为15日,当月勾选、确认时间为当月16日到次月13日)。发票信息查询没有时间限制。
答疑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中的发票勾选、发票确认操作都有什么作用?
答: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中,发票信息需要经过勾选、确认操作后,对应的纸质发票才可作为已认证的发票使用 .发票勾选操作是发票确认操作的前提条件,发票信息必须经过手工确认后,纳税人才可以根据发票查询平台反馈的确认结果申报抵扣或者申报出口退税。这两种操作是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核心步骤,缺一不可。
答疑在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时为什么会出现错误提示?
答:出现登录错误信息有以下几种原因:
1.系统提示“未打开设备—未插USBKEY”,需用户检查金税盘或税控盘是否处于连接状态;
2.系统提示“打开加密设备时验证用户口令”,需用户检查输入的登录口令是否正确;
3.系统提示“纳税人档案(税号:XXXXXXXX)信息不存在”、“纳税人档案信息为(税号:XXXXXXXX,信用等级:C)!”、“纳税人档案信息为(税号:XXXXXXXX,信用等级:未设置)!”信息时,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讲明具体提示信息,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和处理。
答疑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可以对哪些发票进行操作?
答: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可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后的有关操作。
答疑取消认证后,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不是就可以直接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
答:取消认证后,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并不能直接用以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目前的取消认证,是指取消纸质发票的扫描认证,符合取消认证条件的纳税人还应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完成增值税发票电子信息的有关操作后,方可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若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中未查询到对应的发票信息,还可以按照原来纸质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方式进行扫描认证。
答疑满足什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答: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2016年8月起,除纳税信用A级、B级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规定。
答疑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市跨区县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营改增后应在哪里申请办理防伪税控设备及领用发票?
答:在机构所在地办理。
答疑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项目取得的分包款发票可以在总分包款中扣除吗?
答: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项目取得的分包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不能扣除,但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认证抵扣。
答疑建筑行业开展的项目既有简易征收项目,又有一般征收项目,取得进项发票如何抵扣的问题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答疑请问营改增后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业老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答:不可以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答疑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有什么规定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3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答疑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项目取得的分包款发票可以认证抵扣吗?
答: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第1条第7款第4点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项目取得的分包款专用发票可以认证抵扣。
答疑建筑业纳税人简易计税,对于取得的分包发票是否必须在备注栏备注项目名称?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答疑请问按照差额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建筑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是否需要选择差额征税的功能进行开票?
答:不需要选择差额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目前作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对于差额部分未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全额开具发票,在申报时按差额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疑营改增之后,餐饮娱乐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不能抵扣。
答疑酒店咨询提供会务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会议纪要〔2016〕26号,纳税人提供会务服务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据实分项目或分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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