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是货代公司,代理一家从事国际货物运输的船运公司的业务。并为其支付码头的装卸费,码头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船运公司开具免税发票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的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试点纳税人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其他代理人,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因此,该公司的业务系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运输货物的装卸手续,属于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取的装卸费应计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销售额中,开具免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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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生产企业出口样品,有经过海关报关出口,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需要如实开具出口发票。


  (2)如果该样品出口后账务上有确认收入并且如实开具了出口发票,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


  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报关出口的样品,企业在取得出口报关单并在会计上做销售处理后,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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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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