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2000]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失效提示:

1.根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第五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自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恢复使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实行审批出口退税与税务机关开具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核对的办法以来,除少数地方较好地执行了这一规定外,多数地区录入,上传,核对的信息只有30%左右,执行的效果很不理想.为了彻底解决当前专用税票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指示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实行专用税票管理,是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税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总局的有关规定.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这项工作,与此项工作相关的进出口,征收,计财(会),信息中心等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以积极负责的态度认真开展工作.

二,根据实际工作的情况,现将各部门的分工原则规定如下:计财(会)部门按现行规定负责专用税票的领用,保管,发放,核销等项工作;专用税票预缴税款的征收部门负责专用税票的开具,缴税后的核销以及生成的电子信息转交信息部门等项工作;信息部门负责编制相关软件,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传输,提供技术支持等项工作,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信息使用后的情况反馈,工作协调以及监督各环节执行情况等项工作.

由于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等方面情况不一,因此各省级税务机关对这项工作的分工,可在上述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做适当调整.

三,预缴税款的征收部门必须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生成开具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的电子信息,会同计财(会)部门对缴税后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进行核销后生成上传的电子信息,以软盘或通过网络的形式送交信息部门.信息部门编制的相关软件须纳入征管软件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四,生产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须按照专用税票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专用税票及其分割单.征税机关须制定具体的专用税票审批开具办法,严格管理.

五,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信息部门须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全省所有专用税票(包括分割单)的电子信息上传给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对属于本地区出口企业的专用税票信息(2000年7月1日以后开具专用税票的信息)下发给各级退税部门,总局不再下发这部分信息.【此条款失效】

六,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审批退税时,须将专用税票与其电子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凡核对不符的,应分析原因,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及其分割单必须与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否则不予退税.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须于2000年8月底前完成专用税票的开具,录入,上传,核对的各项准备及试运行工作,并于2000年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专用税票信息的核对情况列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上报总局.凡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与其信息的核对率未达到90%的地区,主管局长须到国家税务总局说明原因.总局将通报全国,并扣减该地区的退税计划.

八,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与其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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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6-22
文号:国税发[2000]11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计价格[2001]585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法规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法规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法规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法规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却》(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法规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法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四、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兼”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资”,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一1.4%收取,西部地区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兼、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并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予以重新核定。按照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蚁防治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的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整顿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委托拆迁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法规的收费办法执行。

  五、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好为进行全面整顿。“两省三线”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组织采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严厉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为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将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房价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除国家法律、法规法规外,近期内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等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各地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加强对住房建设收费的管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对不按法规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有关法规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好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法规行政处分暂行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国家计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抽查。

  八、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住房价格合理稳定,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住房消费,积极扩大内需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进程,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反对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1年9月底前报国家计委、财政部。

  附件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房屋开发管理资

房屋租赁管理费

城建档案装具成本费

城市卫生管理费

建筑工程综合规划保证金

城市绿化建设保证金

临时占路保证金

临时建筑保证金

开发项目保证金

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保证金

建安工程质量保修押金

伐树工程资

房产交易管理鉴证费

工程造公审查费

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

暖气集资费

城市给水建设费

新房进住手续费

拆房手续费

房屋兑换管理费

公园建设费

国林绿化管理兼

优质工程奖励基金

会作建房管理费

城市规划管理业务资

勘察设计监督管理费

征地安置不可预见费

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

使用外地劳动力单位管理费

房地产抵押管理费

建筑垃圾弃土倾倒管理费

水表立表费

房地产转让交易管理费

房改商品房交易管理费

外省施工企业调节金

节水保证金

电负荷控制费

供电入网费

安全用电费

人防工程建设押金

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

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

教育基础设施配套费

教师住房建设费

城镇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

建筑设计卫生学评价行政性收费

建设项目卫生审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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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4-16
文号:计价格[2001]5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0]4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失效,第三条部分有效,后营房[2004]1258号对第三条做出了补充规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紧急请示》(闽地税征[2000]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11号)第三条第一款,“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武警、部队对外经营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以及其他应税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条款废止]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对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应按上述文件执行。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已于2000年5月26日以[2000]后财安第222号文转发了这一文件。

    三、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按照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免税单位非自用房产应该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因此,武警、军队将房产出租,应按出租房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取得收入使用票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军队在地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希望你们向军队、武警从事对外经营的所有单位在做好税法宣传工作和正确处理征纳关系的同时,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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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6-16
文号:国税函[2000]46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2000]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低污染排放汽车实行减征消费税的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计算公式为: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低污染排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标准(简称“欧洲II号标准”)。

  二、汽车生产企业直接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减征消费税,同时抄报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进行审核认定;对经审核确实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车型,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执行文件,抄送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相关汽车生产企业。

  对《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未列名汽车生产企业的申请,不予受理。

  三、申请减征消费税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认定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汽车样品达到低污染排放检验报告。

  (三)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汽车企业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生产一致性合格报告。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企业增报的其他材料。

  四、达标检验

  (一)样品检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为小汽车低污染排放限值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汽车生产企业可在上述3家检验机构中自愿选择一家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检验机构进行样品检验,否则,检验机构出具的样品 检验合格报告无效。

  存在关联关系是指,汽车质量检验机构与汽车生产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或者存在直接、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关系,或存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的。

  (二)生产一致性检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国家机械工业局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生产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有关专家,对申请减征消费税的汽车生产企业进行生产一致性审查检验。

  生产一致性检验申报和审查程序由国家机械工业局会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制定。

  (三)国家机械工业局于检验完毕10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检验合格的企业与车型清单,送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五、税务管理及处罚

  (一)负责实施减征小汽车消费税的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把关,认真执行政策,做好监管工作。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1月3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低排放车型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和减税金额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

  (二)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单独核算批准减征消费税车型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减征消费税。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享受减征消费税政策的低污染排放汽车的污染排放值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法规的,取消其减征消费税资格。

  对于被取消减征消费税资格的汽车,生产企业需重新申请并按上述检验和批准程序后方可享受减征消费税政策。

  (四)检验机构参与作假的,取消其低污染排放汽车的检验资格,并提请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五)汽车生产企业采取不当手段骗取国家减征消费税政策的,一经查实,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法规追回减征的税款,并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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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6-07
文号:财税[2000]2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汇发[2001]14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监管效率,便利企业投资资金运作,总局决定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的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凡试点条件比较成熟的分局,均可向总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局批准后正式在所辖地区进行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本方案所称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是指经外汇局核定限额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内资金,所称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

  (二)在结汇管理方式上,变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管理为对银行的间接管理,即外汇局根据相关条件,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报告及报备责任,外汇局根据被授权银行报送的报表及其他资料对资本金结汇业务实行非现场检查,同时对被授权银行的资本金结汇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现场检查。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向外汇局提出授权申请:

  1、近三年资本项目售付汇业务无违规记录;

  2、对资本金帐户限额具有较完善的软硬件控制措施;

  3、具有经外汇局培训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完善的资本金结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5、有较健全的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预警体系,保证逐月向外汇局报送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数据,及时向外汇局报告业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二、分局提出的书面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关于在本地区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请示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现状;

  (二)进行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各分局经批准实施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后,应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及时向总局报送有关数据,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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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8-08
文号:汇发[2001]1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失效提示: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第六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2、根据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财税[2003]158号,本文第六条(一)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2003年7月11日起停止执行。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和征管还没有到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充分发挥。为此,朱镕基总理明确指示:“现在亟需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调节收入不均、贫富悬殊的现象。”李岚清副总理也于最近批示:“请将对高收入者征税问题作为今年和今后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我们应尽快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制,这本身也是解决分配不公的重大措施,望今年将此作为大事来抓,这里的潜力很大。”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现就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收入者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为了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确立了新的社会收入分配方针,收入分配的体制、政策和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同时,也出现了收入差距悬殊现象,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逐渐突出,成为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的问题。对此,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指出,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矛盾,既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反复要求税务机关要切实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要把对高收入者调节的范围大小和力度强弱,作为评判个人所得税工作做得好坏的标准。

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加强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利于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于悬殊的矛盾,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而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尤其是强化对高收入者征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二、要进一步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基础。目前一些地区对这方面的情况不明、底数不清,直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和对高收入者的调节。

据调查分析,当前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主要集中在:

(一)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三)足球俱乐部;

(四)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

(六)高等院校;

(七)星级饭店;

(八)娱乐业企业;

(九)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高收入个人主要是:

(一)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

(二)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

(三)建筑工程承包人;

(四)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五)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

(六)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

(七)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

(八)大、中学教师;

(九)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切实掌握这些行业中每一户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收入分配形式、发放收入项目和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等情况,准确掌握以上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项目、收入形式、经济活动特点等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对这些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及时追踪其经济活动和收入情况。

三、要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每年开展1~2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在专项检查中应把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作为检查的重点。同时,要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法规,加大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偷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查处偷抗个人所得税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曝光,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止偷逃税行为。今、明两年,要重点打击和治理以下违反个人所得税有关法规的行为: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收入少纳税,共同实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二)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并按虚假申报的支付收入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行为;

(三)扣缴义务人不认真履行扣缴义务,连续两年经税务机关指出或处罚后,又再犯的。

今年年底前,各地要分别向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和稽查局报告正在查处或已发现的2个或2个以上的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案件,说明案件当事人违法犯罪的基本事实、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

四、要进一步完善收入申报试点,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的法规,对上述高收入行业普遍建立起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为税收检查、稽核提供依据。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境外所得、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和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管理。要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的试点,对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应要求其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年收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须申报的具体收入标准,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程度、个人收入水平和税务机关的监控能力确定。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技术监督部门的配合,依据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先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

五、要进一步强化高收入行业的代扣代缴工作。

抓好高收入行业和向高收入者支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根据总局近年来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了许多措施,使代扣代缴工作逐步得到加强。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仍存在较大差距,需要继续强化。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到:一要切实贯彻落实已有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法规和办法,并在征收管理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二要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尽快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在此基础上建立高收入行业的扣缴义务人台账;三要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定期进行业务辅导,重点加强代扣代缴管理和检查;四要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和违法犯罪的行为,凡属于2001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按照老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属于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进行严肃处理。

六、要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执法力度[条款失效]

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征收管理,每年都要有所突破。今、明两年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好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做好有关各项工作。要把规模大和效益好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经营者作为加强征管的重点对象,应要求其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税,对不建账建制或者账实明显不符的,从高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法规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法规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继续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力度。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要求,从源泉上加强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尽快制定和完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税款办法,以防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分解收入逃避纳税。要扎扎实实落实好总局关于演出市场、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对演员、节目主持人、时装模特、运动员等参加演出、表演、广告制作等活动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对演出、表演的主办和承办单位、制作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账目及时进行检查,核实其向个人支付收入情况,严格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

(三)强化对建筑工程承包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要切实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将较大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和长期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作为征管重点;通过调查测算,摸清当地建筑工程收益率的一般规律,据此判断纳税人申报收入是否合理;对明显不合理的,要作为重点对象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其收入数额进行必要调整;对不实行查账征税的,要从高核定征税。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者、特别是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承包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七、切实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各项工作。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必须亲自抓这项工作,定期研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要进一步从机构、人员、经费上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在各地税务机关正在进行机构改革,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都要进行调整,希望各地充分考虑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要求,需要保留或设置个人所得税专门机构的,要予以保留和设置。不能设置专门机构的,要考虑个人所得税工作的特殊性,配备足够的、能够胜任个人所得税工作的专门人员。要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一些地方采用个人所得税收入与征管经费挂钩的办法,取得了较好效果,各地可以借鉴这种办法,做好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的工作,积极去争取。

希望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当地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实际情况,并针对过去调节高收入的薄弱环节,认真研究对高收入者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措施。在今年年底前,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送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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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6-01
文号:国税发[2001]5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2000]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工作部署,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全国的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全国各地加油站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凡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点)必须安装税控装置。     加油站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实施,保证在2000年10月底前全部安装完毕。    二、目前通过防爆、计量、税控功能检测并取得合格证的A类税控装置及生产厂家有:     

(一)广东省汕头金税科技有限公司的BAJ51加油机计税器     

(二)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HCC188加油机税控计量器     

(三)杭州大自然智能卡有限公司的SK-Ⅱ加油税控机     

(四)北京中软融兴智能卡有限公司的OM-200系列加油机税控装置     

(五)四川宝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SL-9801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     

(六)江苏东富石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SKDF-1型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     

(七)江苏万成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WSK加油机税控装置     

(八)北京长空工业有限公司的SK系列加油机防爆税控装置     

(九)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的CASIL-TCTD加油机税控装置     

(十)海南金牌信息技术公司的MIC-A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     

(十一)江西高安市金山电气有限公司的GMS-1100K加油机税控装置     

三、凡未取得防爆、计量、税控合格证的产品,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四、国家税务总局不再鉴定A类加油机税控装置。     

五、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加油机税控装置的选型工作,在选型过程中一定经过试点,选择适合本地区加油机的税控装置,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生产厂家及其产品,并考察其生产能力、质检和管理。     

六、各地购买税控装置签订合同时,要有赔偿条款。支付款项时,要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凡税务机关统一定货的,要将货款与后期服务费分开支付。     

七、在税控装置选型、安装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价和变相提高税控装置的价格。除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外,任何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各地税务机关不得借安装税控装置之机乱收费,直接或间接谋取任何经济利益。凡税务机关通过推行安装税控装置,直接或间接谋取商业利益的,一旦查实,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要追究当事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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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5-08
文号:国税发[2000]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18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函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对我海外分行来自于内地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再次紧急请示》(中银财[2001]19号)收悉。现就来函所提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你行海外分行从国内取得利息收入纳税问题

  你行海外分行虽是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在当地不具有居民身份,但也是依照分行所在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受所在国法律的保护,其向国内企业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收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法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重复征税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和我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有关法规,你行海外分行向国内企业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属于来源于我国的所得,我国享有优先征税权。对分行取得的这类由我国已优先征税的所得,分行所在国税法通常法规,采取免税方法或对已征税款作为费用给予抵扣的方法以消除或部分消除双重征税问题。

  三、关于“包税”条款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法规,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以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境内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中,有关税收问题,不论条款如何表述,不能改变上述税法所法规的义务。至于合同条款中约定由国内企业在经济上负担外国企业的税款,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业约定,税务部门将不予干涉。但凡合同中约定由国内企业负担外国企业税款的,税务部门将采取将上述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后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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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3-08
文号:国税函[2001]18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2000]6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3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的精神,支持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现对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的营业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000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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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4-25
文号:财税[2000]6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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