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2001]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
法规财税[2001]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房屋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123号)到期停止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用房恢复征收契税。
法规国税发[200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菲律宾政府于1999年11月1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应自2001年3月23日起生效,适用于2002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及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1999年12月6日以国税函[1999]846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法规国税函[2001]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批准,铁路通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铁路运输体制中的通信资产和人员剥离出来,组建了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公司)。对新成立的铁通公司涉及的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铁路通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决定,对铁通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对铁通公司在组建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法规财税[2001]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明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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