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促进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现就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工作指导方针,当前推进依法治税的重点在于“治内、治权、治官”,有效规范、制约和监督税收执法权,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近年来的实践证明,税收执法检查是强化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国家统一税法的贯彻实施。各地务必要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的精神上来,高度重视执法检查工作,特别是要着力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扩大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力度。
二、着力推动税收执法检查的日常化
从2002年开始,各地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要求,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自行安排时间和进度,针对税收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检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安排执法检查计划时,各级税收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考虑到基层工作的实际情况,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为做好这项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选择一个下级单位作为执法检查的联系点,由上级税务机关定期直接参加下级的日常检查工作,逐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总局不再每年发文统一布置年度执法检查,而要择机组织对各地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情
况的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全国通报,以督促这项工作的落实。
三、建立全国执法检查人才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全国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名额分配表》的要求,选报1至5名基层干部入围人才库。总局将于适当时候对入围人员组织专门的法律、税收和计算机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的,今后将直接从中抽调人员参加总局税收执法检查组。选报人员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纪律性和责任感。
(二)税收、法律、计会或计算机业务纯熟,具备较强的查帐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
(四)有两年以上从事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经验。
(五)按照名额分配表应选报3名以上人员的地区,应当分别选报在税收、稽查、计会、法律等方面有不同专长的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02年5月1日前将全国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报名表(附表二)填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四、做好执法检查的总结、统计和分析工作
各地应当注重对执法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和比对,举一反三,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对责任人员严格依照《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予以追究,防止类似违法、违规问题的重犯。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日常执法检查情况的统计工作,不得瞒报、虚报,一经发现,总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日常执法检查报告连同年度执法检查统计报表一并上报总局(政策法规司)。
五、2002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
(一)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符合政策要求的下岗职工是否享受了有关优惠政策,因执行优惠政策减免了多少税额,下岗职工对该项政策执行是否有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执行情况。是否虚增了2001年所得税收入基数,是否严格执行了总局关于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有关规定。
(三)税收计、会、统工作的执行情况。是否有隐瞒税收收入或欠税的情况,税收会计制度是否健全、规范,是否取消了各种税款过渡帐户,是否严格执行了提退手续费的有关规定。
(四)摩托车消费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监控、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
(六)对涉嫌犯罪税务案件的移送情况。
以上重点检查内容,各地应当在2002年的执法检查报告中一并上报总局,2003年总局将根据情况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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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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