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2001]1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2001年购买的601辆森林消防专用车(其中北京BJ2020SMW型226辆、湖南猎豹CFA5022XZH型263辆、重庆庆铃QL6470DY11型84辆、重庆庆铃QL6470DY611型28辆,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请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附件:
2001年森林消防专用车计划分配表
法规国税函[2000]6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近接中国水产总公司《关于提取2000年管理费用的请示》(中水总财[2000]第20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75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财税[2000]75号 财政部关于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扣缴的预提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府《关于粤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全重组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国务院办公厅批由我部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为支持粤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全面重组,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方提供给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贷款的利息所得,以及外国企业持有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发行的中期票据所取得的票据利息所得征收的预提所得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即对上述所得均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再由该项税款归属的主管财政部门按季返还给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
二、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法规财税[2001]1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科学研究机构继续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 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法规财税[2000]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军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后,军队的经营性企业已移交地方。但为解决基层军官家属就业难、照顾离退休老干部的问题,经中央军委批准,军队保留了部分家属工厂和干休所企业。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对军队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军队保留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从2000年至2002年3年内,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二、武警部队保留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比照军队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法规国税函[2001]4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克罗地亚共和国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于1995年1月9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1年5月18日起生效,适用于2002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5年1月29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克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议定书文本同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42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法规国税函[2001]3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邮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减免邮政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函》(国邮[2000]479号)收悉,来函要求我局进一步明确邮政农村支局不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对邮政部门座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土地,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座落在上述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土地,必须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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