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1998]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九条的法规,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按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基本上认真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加强,各地引进资金、设备、技术也日益增多,由于存在有些引进单位、部门缺乏对我国税法的全面了解、税务部门间信息交流的不足以及对有关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理解不一等原因,造成目前对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不严,乱开减免税口子,税款流失比较严惩的局面。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严肃支付人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现就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的法规,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深圳市除外)。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税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税务部门)要尽职尽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预提所得税的税收管理,对预提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包括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关于对担保费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法规)、管理要求要及时贯彻、落实。对重点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要定期进行必要的培训,以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意识。

  二、预提所得税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各级税务部门,不论是主管税务部门,还是负责内资企业税收管理的税务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加强对所管辖企业对外支付属于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征税范围的各类所得的税收监督、控制。主管内资企业税收管理的税务部门,在日常的管理、稽查工作中,对企业向外国公司支付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以及外国公司转让财产、股权等收益,应严格审核企业是否就这些已支付的费用和收益按法规代扣代缴了预提所得税,或者按法规的程序履行了免税报批手续。一经发现问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给主管税务部门。主管税务部门应积极主动与主管内资企业的税务部门建立或完善信息交换及税源控制制度。

  三、扣缴义务人同外国企业签订信贷、租赁、技术转让、股权转让、担保等合同或协议后,应将所签订的上述合同报主管税务部门;同时应严格按照税法的法规履行扣缴义务。各级主管税务部门要结合当地情况,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重点加大对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检查力度,特别是对大、中型国内企业、各类资金、技术、设备引进部门,每年必须进行定期、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的税款,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四、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减免,必须严格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法规执行,严禁超越税法及其有关法规,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需要给予减免税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50号)法规的要求办理。没有办理减免税的,或者减免税申请在没有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一律按税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确定的税率代扣代缴税款。

  五、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征管方式特殊、涉及面广,在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全面的控管措施之前,各级主管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同当地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局、银行等部门的联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必要的信息交换制度,制定必要的控管措施。同时,要多途径、多渠道调查、了解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源情况,要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新闻、往来信件等渠道收集信息,研究了解当地企业、部门引资情况,了解企业股权比例变动情况,积极查清税源,做到应征的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入库。对通知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各地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总局将根据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管理状况,规范管理程序,制定具体管理规程。为此,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寻找不足,并在1999年1月31日之前,将1998年度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的工作,包括采取的措施、建立的控管制度、取得的成效、税款增减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等,进行书面总结,在年终工作总结中一并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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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29
文号:国税发[1998]8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字[1998]9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苏财农税[1998]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计税价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二、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减免税问题。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三、关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问题。目前我国对事业单位没有按是否经营性这一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十二条和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税。对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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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29
文号:财税字[1998]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稽函[1998]47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调整税务稽查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当前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了提高报送《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的统一、规范税务稽查报表口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从1998年税务稽查报表的内容做了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1.在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时,将该表案件统计分析资料中反映的单位查补税款在1000万元,1亿元和1亿元以上,以及个体查补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基本情况一并上报。

  2.《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中的“查处案件金额总计”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报送。它与该表“表二(2)”中“金额总计”之间的逻辑关系是:“金额总计”的数据≥“立案查处案件金额总计”的数据。

  3.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报送《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时,将该市所辖区、县的相关数据根据区、县的行政级别情况分别统计在“地(市)”或“县(区)栏次内。

  4.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报送《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时,将该市的相关数据统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栏次内;该市所辖区、县的相关数据根据区、县的行政级别情况分别统计在“地(市)”或“县(区)”栏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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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28
文号:国税稽函[1998]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努力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委(厅、局):

  在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近几年来,税贸协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促进我国外贸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为适应当前对外贸易工作的新形势和出口退税工作的新特点,根据全国税贸协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税贸协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前税贸协作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税贸双方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以促进外贸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以建立规范、严密、科学、高效的出口退税机制为己任,做好新时期税贸协作工作。

  (二)税贸双方要相互促进,共同进步。税务部门在依法行政的同时,要尽可能给出口企业提供方便和帮助;外经贸部门在致力于外经贸事业发展的同时,要给税务工作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双方要互帮互促,共同把工作做好。

  (三)税贸双方要在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保证及时、准确退税的同时,做好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工作,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税贸双方应本着主动协调,求同存异的原则,妥善地处理工作中问题,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当前税贸协作工作要点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与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紧密协作,依靠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正确实施出口退税政策。要确保各项退税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得以正确地贯彻施行,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不同的工作侧重点,应积极研究和提出切实可行的补充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的合理化建议。

  (二)强化退税管理,规范退税单证,简化退税手续,加快退税进度,努力探索完善退税管理的新路子。

  (三)进一步加强退税稽核管理,提高稽核退税的实际工作效果,使外贸企业对退税单证的自我审查、外经贸部门的退税稽核与税务部门的退税审批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四)及时、准确地做好退税清算工作。既要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也要确保企业合法的应得退税款应退尽退。

  (五)出口企业必须把好防范骗税第一关。大力加强对出口企业防范骗税的法律宣传,进一步增加企业防范骗税意识,杜绝“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发生。双方要密切注意骗税新动向,在防范和查处骗税工作中,及时沟通情况。

  (六)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网络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一方面要抓好电子信息的采集、录入、汇总、传输,提高数据信息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另一方面要在资金、人员培训、专有技术等方面努力为网络化管理的尽早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七)做好出口产品实际税收负担、进货成本、流通费率、利润率等基础资料的收集和调查核实工作,及时通报当前外贸形势、国际需求热点、产品供销渠道、重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走势及我国产品出口情况等。

  (八)共同对出口企业办税员和财务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辅导。帮助企业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建立企业内部退税凭证管理制度。加快退税凭证的搜集速度,督促企业及时申报。

  (九)进一步密切与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既为出口退税的及时、准确办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也要加强对防范和打击骗税实施综合治理。

  (十)认真分析研究国内、国际宏观经济形势,密切关注当前亚洲金融危机的发展势态及可能对我国外贸出口带来的冲击,拿出具有说服力的数据、建议、措施,为中央领导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十一)其他需要税贸双方共同协作的有关事项。

  三、税贸协作的具体方式

  为进一步密切税贸双方协作关系,推动税贸协作工作的协调、健康开展,我们建议税贸之间建立四项税贸协作日常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税贸双方可定期或不定期地联合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解决实际困难,公布新出台的政策法令,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鞭策后进,部署税贸协调一致的工作方案。

  (二)信息反馈制度。

  税贸双方可采取情况通报、情况反映、资料交换等方法,建立固定渠道的信息反馈制度。外经贸部门将企业执行退税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反映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申报情况、审批退税的进度、存在的问题、注意事项及改进措施通报给外经贸部门及企业,进一步增强退税工作透明度。

  (三)现场办公制度。

  税贸双方应经常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可采取现场办公形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督促企业工作,协调有关事项,从而及时解决问题,保证退税顺利实施。

  (四)重大问题协商制度。

  税贸双方对涉及彼此工作的重大问题,应在弄清情况、分析利弊的基础上,充分协商,交换看法,正确决策,争取达成一致意见。若一时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可留待以后再深入研究或向上级报告,并充分反映双方观点和意见,以充分体现团结协作精神,一经领导决定。双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此外,还可通过联合调研、联合考察等多种形式、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探讨、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地认真总结、探索税贸协作工作模式,进一步提高税贸协作工作效率。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外贸出口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出口退税外贸出口的突出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税贸协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管理,使税贸协作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继续推进出口退税工作的健康、顺利运转,为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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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28
文号:国税发[1998]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发[199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 税务系统报刊治理整顿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治理整顿税务系统报刊的通知》(国税发[1997]128号)后,各级国税局与地税局密切配合,积极推进报刊的治理整顿工作。总局《税务简报》(1997年第61期)对治理整顿的阶段性成果做了总结。为了进一步加大报刊治理整顿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税务系统上报治理整顿报刊情况的通知》(国税办发[1998]4号),决定对治理整顿后的报刊情况进行统计,并张榜公布。各地国税局按照总局文件要求,贯彻落实治理整顿工作,认真填写整顿情况,及时上报统计材料。目前,治理整顿和上级统计工作已经结束,据各地上报材料统计,全国国税局系统共保留报刊45种。其中全国、省内公开刊号的27种,属于赠阅资料性质的刊物18种。上述保留报刊将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并予以公布。在这次治理整顿中,确定停办的报刊68种(附表1),停办报刊占原报刊总数的60.18%,全国税务系统报刊治理整顿工作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这次税务系统治理整顿报刊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报刊治理整顿工作。总局专门召开办公会议,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总局领导对治理整顿报刊工作都有明确指示或批示,对报刊治理整顿进程十分关注,多次听取汇报并对这一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也把治理整顿报刊工作作为一项大事提上议事日程,多次召开党组会、办公会,讨论、研究和部署开展治理整顿工作,制定措施,把治理整顿报刊工作落实到人。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密切协商,共同研究,作出治理整顿报刊决定,推动了治理整顿报刊工作的开展。

  第二,制定措施,提出要求,注重落实。各地税务机关及时转发了总局文件,并根据实际,制定了具体治理整顿措施,提出明确要求。河南省国税局将文件转发到各市地县局,要求按文件精神自查自纠。安徽省国税局指定专人负责,并组成两个检查组,对报刊治理整顿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广东省国税局组织有关处级干部会议,研究治理措施。湖北省国税局为贯彻总局文件精神,提出认真搞好报刊治理整顿的四条具体要求。

  第三,顾全大局,自觉做好治理整顿报刊工作。落实报刊治理整顿工作,被清理的报刊都面临机构重组、人员分流、资金缺位、工作安排等困难,问题多,难度大,不易操作。各级税务机关发扬税务系统全国一盘棋的优良传统,顾大局,识大体,从整体利益出发,克服困难,按时、高质量完成了报刊的治理整顿工作,并及时上报治理整顿统计材料。山西省、江苏省、贵州省国税局分别停办了7种报刊,吉林省国税局停办6种报刊,江西省国税局原有的5种地市级报刊全部停办。

  第四,内部期刊坚决实行“三不”。各地严格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对属于税收法规、公报性质的内部税收法规汇编、公告等,作为宣传材料,大部分免费赠送各级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于广大纳税人,只收取少量工本费,不向社会征订,不强行摊派,不刊登广告。

  总体说来,税务系统报刊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达到了预期目的。各地税务部门要注意巩固这次整顿的成果,严格按中办、国办和总局的文件规定,加强管理,提高报刊质量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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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27
文号:国税办发[1998]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工字[1997]363号 财政部关于东风汽车公司及其子公司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精神,现将东风汽车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预算级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风汽车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所得税,应按中央与地方双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比例,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就地缴入中央金额和地方金库。

  二、东风汽车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应按中央与地方所占股份,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的地方金库。

  三、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1997年度应缴入中央金库的所得税已缴入地方金库的混库部分,应按规定比例进行就地调库处理。

  四、请各有关地区财政、税务部门和金库抓紧协商落实东风汽车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地方所属企业所办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入库的具体事项;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对该项所得税入库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附件:东风汽车公司投资兴办的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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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0-21
文号:财工字[1997]3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1998]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泽普石化厂增值税政策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恳请免征泽普石化厂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国务院已批转我部研究。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泽普石化厂增值税政策问题函复如下:

  一、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保证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家曾法规省级政府制定的减免税政策,可以通过先照章征税,后由财政返还的方式继续延长两年。1994年、1995年中央财政分别返还新疆自治区财政1.3亿元、1. 4亿元。新疆自治区政府有责任用中央财政返还的资金帮助企业缓解困难。

  二、泽普石化厂亏损的主要原因是产品销售价格偏低,该厂仅在1994年——-1996年就因此减少收入17789万元。要从根本上解决泽普石化厂的问题,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将产品的价格定到合理的水平,使企业能维持自身再生产的能力。

  三、1998年财政面临的支出压力很大,国有企业三年解困问题,安置下岗职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农业、文教、科技等方面的改革和发展等都需要财政支持,同时,财政压缩赤字任务较重。新开先征后返的口子也不利于税制的规范和税负的公平。

  基于以上考虑,不宜再对泽普石化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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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26
文号:财税[1998]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42号 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1298号提案的答复

孟苏荣、萨希荣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部队农场应交纳地方农业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建议是有道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法规,部队是农业税的纳税人。1962年,国民经济十分困难,国家为了鼓励军队开荒种地,发展生产,增加军队的生活补助,作出了“军队在1961年起新开荒地暂不征收农业税,以后征收时另行通知”的法规。

       三十多年来,随着国家财政经济形势的好转,军队生产、生活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农业生产经营目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生产的农业产品,除了一部分用于部队生活补贴外,还有一部分余粮向社会销售。近几年来,有许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要求国家按照税法法规对军队从事农业生产取得的农业收入恢复征收农业税。

      为此,1994年以来,我部多次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就恢复征收农业税事宜进行具体协商。1997年,我部与总后一起到部队农场实地了解情况,进一步听取地方和部队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调整军队农业税政策的建议,并已报送国务院,待国务院批准后,国家将会对军队农场有关恢复征收农业税问题作出明确的政策法规。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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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26
文号:财税政字[1998]14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7]1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落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汇算清缴过程中,通过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资料的审核,确定应补、应退税款,并对企业进行检查,强化依法治税,减少“跑、冒、滴、漏”。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汇算清缴工作这件大事抓好,要有一位局领导专抓此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动员,抓紧部署,加强领导,调配力量,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扎实地做好工作。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对税务干部尤其是主管企业所得税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便更好地适应汇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汇算清缴工作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指导,保证工作的全面、顺利进行。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要注意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规定和制度。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搞好纳税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结合汇算清缴,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

  1997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国办发[1997]1号)明确要求,城市的市区、县城和沿海地区发达乡镇的企业,全面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内陆农村地区要分期分批把辖区内固定纳税户的自行申报纳税面扩大到80%以上。各地要根据上述精神,认真抓好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凡属税收法规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亏损企业、减免税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等,均应按规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告汇缴纳税情况,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并签字盖章,其纳税申报表亦应同时逐级上报。

  (二)要搞好申报服务和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正确地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认真填列申报项目,准确反映调整事项,如实申报应税所得。要督促纳税人依规定期限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确保纳税申报表的完整性。

  (三)要规范审核制度,收到纳税人的申报表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认真审核,发现申报表中有计算错误、没有进行纳税调整、资料不全及有漏项等问题,应立即督促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报。纳税人拒不更正或重报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必须照章办事,依法处罚。对拒不申报、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等行为,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各地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中,要大力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管理工作,认真研究并解决申报中存在的问题,狠抓申报率和申报质量,提高纳税申报的水平,为汇算清缴创造有利条件。

  三、确定重点,做好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就是通过对企业的帐册凭证及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审核,确认企业自行申报的真实性,对虚报、瞒报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保证税收法规得到贯彻执行,促进依法治税。这项检查工作可以结合汇算清缴进行,也可以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进行。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较规范,申报纳税资料齐全、完整的企业,应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有选择的进行检查;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办税能力差的企业,应结合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检查。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定。1997年度各地汇算清缴期间检查的面应大于往年。检查的重点企业是:税源大户;股份制企业和企业集团:“八五”优惠政策已到期恢复征税的企业;上年盈利、本年亏损的企业;过去有偷税行为、屡查屡犯的企业;连年亏损的企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结合资金核实工作,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部署,1996年、1997年在部分集体企业中进行了清产核资试点。目前,试点企业已基本完成了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工作。由于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在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对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结果进行检查。

  (一)要对试点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包括重估后的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及累计折旧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帐务调整,对重估增值是否按税收、财务规定提取折旧等。

  (二)检查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坏帐及投资损失等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的权限报批,是否按税收法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税收财务处理。

  对尚未完成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的企业,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一步搞好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工作。

  五、严格执法,制止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7]61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做好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工作的函》(国税所函[1997]029号)的要求,结合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认真清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对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变相承包,侵蚀税基,收“过头税”,扩大集中缴库范围,违反税收管理权限的减免税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

  要认真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坚决制止隐瞒收入、乱挤成本、乱摊费用、扩大营业外支出范围等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该补税的要补税,该罚款的要罚款,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近几年,企业虚亏实盈、多报亏损,骗取减免税资格的现象,以及在减免税期间多摊成本费用,加大亏损等情况屡有发生。各地在汇算清缴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企业亏损的核实和减免税的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坚决纠正,保证正确贯彻政策,堵塞漏洞。

  六、继续推进汇算清缴改革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国办发[1997]1号)和总局下达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7号)的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汇算清缴改革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既要着眼于征管改革的要求,也要照顾到本地区的客观实际;既要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工作安排和人员状况,又要兼顾纳税人的办税能力、中介机构的素质状况;既要有利于征管模式的转换,又要有利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既要积极主动,又要稳妥有序。各地要注意总结改革的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切实做好汇算清缴改革工作。

  七、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

  各地在汇缴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仔细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1997年度的汇算清缴报表格式不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包括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汇算清缴报表仍由各地自行印制。

  各地务必于1998年6月15日前将报表、软盘连同总结报告一并报送总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的布置情况;汇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措施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汇缴改革情况;对亏损企业、减免税企业的审查、核实情况;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包括检查面,查出的违纪问题,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等。有关1997年度需要分析的指标口径,可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办法》(国税函[1996]460号)的要求办理,在总结报告中一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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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1-25
文号:国税发[1997]1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44号 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0950号提案的答复

文家庭委员:

  您提出的“建议解决贫困山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副产品出售难,收购向农民打白条的问题案”收悉,现就其中有关财政税收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提的问题很重要,国家对扶贫工作一向很重视,在财政补助和农业税收方面都给予了扶持。

  一、关于财政补助。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及新增发展资金、预算扶贫资金、温饱基金等项资金,不断加大扶贫力度。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可以用于农技培训和推广应用,1997年中央财政又增加了15亿元扶贫资金,其中相当一部分用于推广科学技术和农民技术培训,支持了科技扶贫工作。

  二、关于农业税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对贫困地区的减免税政策规定有:

  1、农业税。农民的生产或生活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困山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减征农业税。

  2、农业特产税。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感谢您对扶贫工作和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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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26
文号:财税政字[1998]14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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