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会[2013]3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高等学校经济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结合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我部对《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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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发[2013]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50项。其中,取消和下放29项、部分取消和下放13项、取消和下放评比达标项目3项;取消涉密事项1项(按规定另行通知);有4项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国务院
2013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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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税总函[2013]7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迁移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现该公司注册地由天津市迁至你市,请你局按照财税〔2004〕69号文件以及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该公司相关免税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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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税总函[2013]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的请示》(晋地税发〔2012〕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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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税总函[2013]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俄界河水路国际航线提供运输服务的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批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问题的请示》(黑国税发〔2013〕1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水路运输许可证》是由原交通部授权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颁发,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同样的用途,我局同意在中俄界河国际航线从事运输的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可用《水路运输许可证》代替《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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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税总函[2013]7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近日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来文,反映其下属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范围方面出现分歧。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的用地,应继续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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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税总函[2013]7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新桥公司享受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新桥公司股份置换取得收益执行中美税收协定有关问题的批复相关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13〕1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新桥公司股份置换取得收益执行中美税收协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14号)规定,“同意以新桥名义代表其合伙人申请享受协定不予征税的相关待遇”,同意你局意见,由新桥公司全权代表其合伙人直接办理协定不予征税的相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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