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无法确定本公司经营是否符合西部大发开发优惠目录中的行业该如何处理?

根据2015年0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总2015年第14号公告的解读:


(三)关于争议解决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但其中“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地执行中不够明确、统一,容易出现相互推诿或交叉重叠解释等问题。


为此,考虑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因此,为明确职责,保持目录解释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在争议解决机制问题上,本公告将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为发展改革部门。


即,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同时,根据各地以往执行情况,进一步要求该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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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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