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实物捐赠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企业实物捐赠属于无偿赠送,综上规定可知,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企业扶贫的实物公益性捐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答疑我公司处于非正常管理状态,现打算注销该如何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二条规定,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答疑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到的房屋权属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答疑《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的合同金额一项是否含税?合同里分别注明了不含税金额和税额,这种情况如何填写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填写。如果合同中分别注明了不含税金额和税额,填写不含税金额即可。
答疑北京市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
一、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答疑个人购买住宅时,契税税率为多少?“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中是否包含父母?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不包含父母。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购买非家庭唯一住房,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答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会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是有可能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答疑个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价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个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价差免征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答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可以抵免所得税,其投资额包含设备安装费用吗?
不包含。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 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答疑我们公司没有船,承建货运业务后委托境外的船运公司来运输,那我们的运输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
“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十九)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
1.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答疑企业对外进行扶贫捐赠,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如何获知受赠对象是否在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内?
参考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宣传问答:
“四、如何获知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由县级以上政府的扶贫工作部门掌握。考虑到建档立卡贫困村数量众多,且实施动态管理,因此《公告》未附‘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企业如有需要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查阅或问询。”
答疑房开企业在预售阶段按3%预缴增值税,在后期纳税义务发生时申报销项税额,如果应纳增值税额小于已预缴的增值税额,公司又没有新的开发项目,多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申请全额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按照现行的规定,无法实现退还预交的增值税,具体建议跟主管税务局沟通。
答疑我单位为一家出城进园化工企业,响应政府出城进园的号召,取得当地政府的财政补助资金,如果一次性进入收入将缴纳较大的所得税。企业是否可以分十年或更长期限按年度均匀进入每年度收入?
不可以,目前的政策规定是计入取得当年收入总额。
参考财税[2008]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答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明年开始都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如果自开专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疑跟我公司合作的境外单位,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政策?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的政策规定,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答疑职工在生育期间取得社保局给的生育津贴,我们做代收代付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贵司转付给职工生育津贴时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答疑我们在内蒙有个建筑工程项目,一部分劳务是承包给个人的,个人给我们代开建筑发票,是否需要我们公司代扣个税?
其他所得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个税,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由税务局在代开发票征收个税。
“贵公司应当代扣代缴个税”
答疑我们是江西的一个房开企业,想问一下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不区分产品业态,统一按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分类核算要求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等三种产品类型分别核算其转让收入、扣除项目、增值额、增值率和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具体建议您与主管税务局确认沟通。
答疑我们公司按照政府要求,给他们指定的贫困户捐赠电脑,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如果贵司的捐赠对象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疑纳税人银行账户没有全部到税务局备案的,有什么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纳税信用评估中,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的,扣分11分;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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