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 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答疑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能否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代收转付,并以不动产买受人名义取得票据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为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交付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确定;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按实际交付时间确定。
答疑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市跨区县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营改增后应在哪里申请办理防伪税控设备及领用发票?
答:在机构所在地办理。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能否允许扣除?
答:不能。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包括哪些?
答:预收款是指房地产企业实际取得的售房款。包括:一、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二、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因为全款取得也要事后开票,确认应税收入,因此也可以叫做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之前销售的房产,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面积补差的情况(销售时的合同面积与办理产权时的实测面积有差异)如何处理?
答:对因面积差异需补收售房款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应补缴营业税,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应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对因面积差异需退还售房款的,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答疑房地产企业将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出租,增值税是否适用简易计税,适用条件如何?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6 号)明确,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属于自建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对房地产老项目,其出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疑没有开工许可证和备案合同,但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需提供什么材料佐证,才能认定为老项目?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答疑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项目于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是否可以按照老建筑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工程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总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的顺序确认。凡是在工程服务老项目基础上进行的工程服务分包、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或其他建筑服务,均按老项目认定。
答疑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项目取得的分包款发票可以在总分包款中扣除吗?
答: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项目取得的分包款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不能扣除,但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认证抵扣。
答疑我们是建筑安装分包方,但是承接的项目完全在海外施工,请问这可以享受跨境应税服务的免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答疑建筑行业开展的项目既有简易征收项目,又有一般征收项目,取得进项发票如何抵扣的问题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答疑请问营改增后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业老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答:不可以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答疑我国纳税人为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是否有相应政策安排?
答:根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答疑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如何确定销售额?能否扣除分包款?
答:(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答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有多长?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
答疑我公司有多个清包工和甲供工程,是否可以分项目选择简易或一般计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于同一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纳税人可以按照工程项目进行选择,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同时,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销售额及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疑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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