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不满一个纳税年度,如何确认销售额是否符合转登记小规模的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来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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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1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以租代售的房地产转让行为什么时候缴纳契税?

答:以租代售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将空置的商品房进行出租,并与租房者签订一个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购买所租的商品房,开发商即以租房时的价格卖给租房者,而租房者在租房期内所交的租金,可以抵冲部分购房款,待租房者付清所有房款后,便获得该商品房的全部产权;如果租房者在合同期限内不购房,先期交纳的租金应视为开发商收取的房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实际征管中,税务机关认定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生效日期。即如果转让合同不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则合同生效日期为转让合同的签订日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合同签订日期;如果转让合同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则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合同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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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5
来源:吉林税务

答疑单位代扣代缴的工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到地税局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要求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和有关扣缴税款的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完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第二条规定,工作目标和要求:


  (1)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


  (2)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2010年应当向纳税人告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具体方式如下:


  1.直接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通过税务网站,由纳税人网络查询、打印纳税情况,并告知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3.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如每半年或一年向纳税人发送短信一次),并告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4.其他方式。各地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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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1
来源:吉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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