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进口货物是否需要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
答疑国内企业找国外企业设计建筑物,国内企业履行代扣缴增值税后,城建教育附加是否代扣代缴?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精神,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
答疑公交公司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报时是否需要填写减免税核定优惠表格?
答:纳税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答疑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该怎样计算工资总额?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非税〔2017〕472号)第一条规定,计征残保金的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单位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和公车改革补贴。
因此,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该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工资总额。
答疑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补偿税前如何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在能够证明业务真实合理的前提下,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疑小型微利高新技术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若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答疑拆迁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无进项发票,能否按简易征收纳税?
答:拆迁企业提供的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服务属于其他建筑服务业务,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服务符合老项目或清包工条件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疑有线电视维护费(或收视费)属于广播影视服务还是增值电信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答疑其他个人委托其他个人出租房产,可否由受托人代为申请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因此,以个人身份受托出租不动产,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受托单位范围,不能代出租方申请代开发票。
答疑是否只有首次购买的税控设备的费用才能在增值税中全额抵减?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第三条规定:“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因此,纳税人发生的上述费用均可以全额抵减,不再区分首次购买还是再次购买,更换购买等。
答疑营改增后,纳税人申报缴纳附加税费时,是否可申请汇总缴纳?
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2016年第7号)第五条的规定,对2016年4月30日前已在深圳地税局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可延续向深圳国税局汇总缴纳增值税。按照规定向深圳国税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随同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一并汇总向深圳地税局缴纳。
答疑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分配红利,应在何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疑房企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房产,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其中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房地产公司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房产,应该根据上述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答疑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取得何种凭证可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凭证?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7〕35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在征地过程中支付了拆迁补偿费,如青苗补偿费、迁坟补偿费、安置费等,但由于拆迁补偿费的凭据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因此,对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确实支付了拆迁补偿费的,其扣除金额,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收付款凭据等相关资料确定。
因此,房地产公司在征地过程中支付了拆迁补偿费,应该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凭证,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凭证。
答疑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相符,在申报抵扣前能否退还销售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因此,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答疑购买方没有识别号,公司能否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因此,若购买方没有识别号,您公司不能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答疑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答疑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于2012年缴纳了契税税款,已超过上述可以申请退税的期限,不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答疑公司给员工的工伤补助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公司给员工的工伤补助,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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