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2020年2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的办理流程较之前有什么调整和优化?

答: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人)”栏次有的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以下称“单抬头海关缴款书”);有的同时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以下称“双抬头海关缴款书”)。


  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的抵扣和退税主体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会按照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直接推送给纳税人。纳税人只需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对查询到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或出口退税事宜。不再需要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也不需要继续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于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代理进口单位和委托进口单位均有可能成为抵扣或退税主体。因此,自2020年2月1日起,纳税人需要继续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再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对海关缴款书进行用途确认,不需要继续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为便于纳税人“一站式”办理相关事宜,税务总局已在综合服务平台开通海关缴款书信息录入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这一功能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申请稽核比对。各省(区、市)税务局在对电子税务局和相关第三方软件进行对应升级完善后,纳税人也可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


  此外,纳税人如发现海关缴款书用途确认有误,可以与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一样,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调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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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税屋

答疑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风险。


  律师解析:以下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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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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