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应收账款发生坏账如何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第十条规定,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附录:《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对于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明确,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应收账款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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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分公司是否单独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国家层面上并没有分公司是否单独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规定,可参考地方性的规定并与当地征管机关沟通确认。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第三条第三款: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场所的所在地。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法规〔2017〕11号)第九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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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9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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