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债务重组应注意哪些问题?

1以非现金资产清偿的计量方式

如果企业无法以货币资金支付有关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选择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票、债券等非现金资产清偿的,应当注意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从实质上来讲,就是债务人把自己的非现金资产变卖后用于清偿负债,所以要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非现金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2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在债务重组中,债权人要做出让步,但有时债权人不甘心就这么白白让步,这时就会与债务人进行协定。如果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后一定期间内,其业绩改善到一定程度或者符合一定要求,应向债权人额外支付一定款项。


债务人应将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达到条件时,再将预计负债科目转出;若债务人没有达到协定条件,企业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3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确认预计负债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将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重组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4债务重组涉税事项

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负债,如存货、固定资产等,实质上就是转让非货币资产所得来清偿负债,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债务人需要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债权人也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债务人如果以自己的房屋土地来偿还债务,就要涉及到契税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其承受人为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债权人需要缴纳相应的契税。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需要缴纳印花税。具体的应当按照债务重组的方式计算贴花,如以存货、机器设备等实物抵偿债务,属于购销合同的范围;以土地、房屋、专利使用权等权属抵债的,则按产权转移数据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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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30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企业改制涉及印花税应如何处理?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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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30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列为异常凭证的发票应如何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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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9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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