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购买预付卡,有的送给客户,有的发给员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扣除呢?

公司购买预付卡,取得发票内容一般开的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没有具体货物名称,应该在处置预付卡时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税前扣除。


  (1) 购卡赠送客户,维护客户关系。


  企业购买预付卡将其作为交际应酬费赠送给客户,此种性质属于企业所得税概念中的业务招待费范畴,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2)购卡作为促销方式赠送给客户。


  企业购买预付卡,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此时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按照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3)购卡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


  企业购买预付卡将其作为节日福利等发放给员工,这属于集体福利的性质,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4) 购卡自己消费。


  有的企业为了方便业务,购买预付卡自己使用,这应根据其实际用途按照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税前扣除。但此种情况在购卡环节不能凭借发票税前扣除,而应在实际消费环节凭借相关单据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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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如何界定一个业务是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二者纳税有何区别?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混合销售,实务中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应税服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一般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服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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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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